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市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另有规定除外)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

为正确引导市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区物价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区物价局根据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服务项目等情况,制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

各小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按区物价局公布的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确认。

收费等级一般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与原评定收费等级有变化的(超过或达不到),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对旧城区已建旧宅或新建零星住宅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标准,按区物价局公布的无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对已交付使用,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确定。

第十四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具体是指负责管理围供配电、给排水、电梯、公共防盗、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供热、管道燃气、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二)住宅小区的清洁服务:包括小区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等;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负责管理围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等,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实施24小时安全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六)住宅小区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包括物业档案、产权产籍资料、物业公司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养护费;

(四)清洁卫生服务费;

(五)安全防服务费;

(六)物业公司办公和小区活动等费用;

(七)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未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销售的房屋及业主因故未居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70%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业主因故未居住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全额缴纳。

第十八条有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消耗按实分摊,物业公司应按实际消耗,向业主收取。具体的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可按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

无电梯和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的业主除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另向业主公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除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公共房屋。

第十九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需收费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车辆的停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业主)认可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含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费用,统一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日常的运行、管理、维修的费用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组成。未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鼓励物业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容等项目,按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入情况按规定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询问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的服务合同追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容相同的费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余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表

余杭区高档住宅、非住宅公共性物业

管理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

2

附件: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 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 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第七条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第三章住户 第九条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说明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一、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方案 物业验收、接管前的工作 1) 成立验收、接管小组: 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管物业竣工前组织、经营、管理、工程、保安和清洁等部门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对验收、接管工作中所涉及问题等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并制定验收、接管工作方案,在公司领导下成立接管验收小组。 2) 有关专业人员提前进驻小区: 提前派出工程技术专业人员进驻现场,与地盘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了解整个物业内所装备的设备设施,熟悉各类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熟悉水、电、气管道线路的铺设位置及走向等,为下一步实物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做准备。 物业验收、接管中的工作 1) 组成联合交接小组,商定交接注意事项和交接日期: 管理处验收、接管小组主动与开发商和承建单位联系,协商物业交接问题,及时将协商情况汇报给总公司。由开发商、承建单位和物业公司三方共同组成联合交接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统一验收标准,商定交接注意事项和交接日期。 2) 印制验收、接管工作表格: 物业公司对所接收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要分别列项印制验收记录表

格。主要有:物业接管验收移交工程资料清单,公用机电设备验收单,公用建筑、小型设施验收单,公用机电设备验收单,室外给排水验收单,绿化验收单,单元建筑接管验收记录表,单元室内电气设施接管验收记录,单元室内给排水接管验收记录表等。 3) 全面验收、交接: 验收时须有开发商、承建单位和物业公司三方共同参加,逐项进行验收,填写记录单,每份验收记录单上均须有三方人员的签名,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列出清单,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对不合格的项目,注明存在的问题,提交地盘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项目须经复验,合格后方可接收,物业公司将接收清单交管理处保存。开发商、承建单位把小区的各项资料(包括产权资料,技术资料,政府验收合格证明,水、电、气供应合同等)全数移交管理处,双方注意做好移交工作的相关登记、签字手续。 物业验收、接管后的工作: 1) 已接收项目的管理: 管理处从接收签字起,即组织人力对建筑物和机电设备进行保护,防止被盗和破坏,同时,组织人员对已接收项目进行清洁和环境整理。认真清点、检查、复核室内和小区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有关物品,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反映、整改。 2)入伙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楼验收: 管理处与开发商在入伙接待处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先由开发

物业小区人员配备方案(供参考)

物业小区人员配备方案(供参考) 一、管理服务人员 1、管理服务管理人员无论面积多少,均应设项目经理1人。10万—30万平方米,可设副经理1人,服务中心主管1人,保安主管、工程主管、环境主管各1人。对超大型社区,则可以分设管理服务中心,人员配备遵循上述标准。 2、房屋管理员或称楼宇巡查人员:10万平方米以下不设楼宇巡查员;15万平方米设1人;20 万平方米设2人;30万平方米以上设3人。 3、客户服务中心人员:5万平方米以下设客服人员1人,5—10 万平方米设2人,10—15万平方米设3人。以后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如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则按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增设新的服务中心,新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标准按30万平方米以下情况类推。 二、秩序维护人员 1、主管:30 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 人,保安班长3—4人。 2、秩序维护员: ⑴全封闭小区(人车分流)门岗(每个出入口):3—6人(三班倒); ⑵巡逻岗:每2人一组可监护面积5万平方米左右(三班倒)。 ⑶封闭停车场: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三班倒)。

⑷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三班倒)。 ⑸安全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4000~6000平方米配置3人(三班倒)。 三工程维修人员 1、工程维修主管人员: ⑴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长。 ⑵10—30 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设施设备运行班长1人,维修班长1人。 ⑶30万平方米以上可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长1人,机电维修班长1人,综合维修班长1人。 2、维修工 ⑴每个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3人。 ⑵每10 万平方米配置水工1人。 ⑶中央空调系统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⑷每10部电梯配专职电梯工1人。 ⑸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维修电工3人。 ⑹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综合维修工2人。 ⑺机电维修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10万平方米配置10—12人。 四、清洁卫生人员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工业园物业服务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本项目是高端工业园综合项目,很多配置小区不必要也不适合)科学化、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确保该项目物业服务各项管理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为了切实达到基地物业管理的高水平,应选聘品行优良、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专业知识与经验丰富、技能熟练的管理服务人员组成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队伍。 一、人员选配原则 在本项目物业管理人员的选配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遵法爱国,品行优良。 2.有“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高效服务客户。 3.知识与能力并重,有一定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及相应岗位工作的技能;服务中心主任丰富的科技园区管理经验;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业务骨干由承管企业从各部门、项目处抽调德才兼备的员工担任,不足的全国范围招聘。 4.服务中心主任须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部门经理或部长须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省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员须取得劳动部门四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或房管部门培训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技术工人持专业上岗证(电工证、电梯操作证等);保安员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实行专业培训或持证上岗;水工持《健康证》等,服务中心人员须全员经专业培训或持证上岗。机电方面需配备弱电、强电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园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配置表

注:由于基地各栋建筑分期投入使用,随着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同,人员配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2.人员配置依据 2.1中心及办公室(10人) (1)主任1人。全面负责服务中心日常工作,与用户和有关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 (2)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处理服务中心日常事务,负责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预防、纠正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用户意见调查,协助主任进行各部门间的综合调度和行政、人事管理。 (3)办公室主任1人。统管办公室事务,协助主任处理服务中心日常事务,协助主任进行各部门间的综合调度和行政、人事管理,负责园区文化建设与活动安排。 (4)品质主管1人。负责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预防、纠正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用户意见调查。 (5)文员、收费员1人 (6)档案、资料员1人 (7)品质管理员3人(与主管一起负责工程、环境、客服、安全工作品质督导,配合完善园区文化建设等工作) (8)采购与司机1人 2.2客服部(84人) (1)部长1人。全面负责客户服务安排,计划、协调各客户服务岗位工作。 (2)主管5人。固定服务主管1人,机动服务主管1人,联络服务主管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项目售楼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第一章售楼处的基本情况 万和?新城广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铜陵路交界处,是由江苏双楼集团合肥万和房地产公司开发,总建筑面积13万㎡,计划于09年7月开盘销售,现售楼部已竣工并已装修完毕。经开发公司和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协商,决定有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售楼部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本着“对客户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宗旨,诚信物业对万和?新城广场售楼部进行了现场勘察、详细了解,根据开发公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遵照科学、务实、安全、高效的原则,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拟定如下物业管理工作方案: 万和?新城广场售楼处位于合肥市和平路与铜陵路交界处,总建筑面积约250㎡,主体结构由钢架搭建而成,分2层。一楼为销售大厅,二楼为销售办公区域,面朝和平路与铜陵路交界处,背靠万和?新城广场小区,左侧有一小型绿化带、有3个停车位,售楼处门前面积比较紧张、可勉强停车。一楼售楼大厅设有项目沙盘、左侧有一间贵宾室、右侧有一小型景观池。 房地产E网范文吧

第二章诚信物业合肥分公司基本情况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持国家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是专业从事高档住宅、办公楼和商业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设有总经理室、综合部、物业部、市场拓展部、工程部共5个职能部门,下设【柏林春天】物业服务中心及【御景湾】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共80余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20多人。目前在管楼盘有高档住宅与写字楼、公寓等,累计物业托管面积达50万平方米。 公司成立以来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按照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公司管理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组建了一支有创造力和团队精神的高素质物业管理团队,各部门主管和管理人员均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为提高服务水平,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从而在企业内部真正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另一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小区各岗人员配备方案(物业运营)

物业小区各岗人员配备方案 一、管理服务人员 (1)主管:无论面积多少,均应设项目经理1人。10万~30万平方米,可设副经理1人,服务中心主管、保安主管、工程主管、环境主管各1人。对超大型社区,则可以分设服务中心,人员配备遵循上述标准。 (2)楼宇巡查人员:10万平方米以下不设楼宇巡查员;15万平方米设1人;20 万平方米设2人;30万平方米以上设3人。 (3)服务中心人员:5万平方米以下设管理员1人;5~10 万平方米设2人;10~15万平方米设3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如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则按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增设新的服务中心,新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标准按30万平方米以下情况类推。 二、秩序维护员 (1)安全护卫主管人员:30 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 人,保安班长3~4人。 (2)秩序维护员 ?全封闭小区(人车分流)每个出入口至少设置6人(三班倒)。 ?巡逻秩序维护员每3人一组可监护面积5万平方米左右(三班倒)。 ?封闭停车场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三班倒)。 ?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三班倒)。 ?安全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4000~6000平方米配置3人(三班倒)。 三、工程维修人员 (1)工程维修主管 ?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长。 ?10 ~30 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设施设备运行班长1人,维修班长1人。 ?30 万平方米以上可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长1人,机电维修班长1人,综合维修班长1人。

(2)维修工 ?每个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3人。 ?每10 万平方米配置水工1人。 ?中央空调系统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每10部电梯配专职电梯工1人。 ?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维修电工3人。 ?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综合维修工2人。 ?机电维修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10万平方米配置10~12人。 四、清洁卫生人员 (1)保洁人员综合劳动定额:4000~6000平方米配置1人。 (2)清洁主管: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班长1人;10万~20 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班长2人;20 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班长1人。 (3)保洁员 ?楼梯清洁:14层/h*人(1梯4户)。 ?擦楼梯、楼梯扶手、护栏、地脚线:8层/h*人(1梯4户)。 ?地面清扫:500平方米/h*人。 ?洗地毯:100平方米/h*(2~3)人。 ?刮玻璃:15平方米/h*人物业管理圈。 ?清洁电梯轿厢(抹钢油):1个/10min。 ?清洁8层以下楼房(无电梯):5单元/d*人;9层以上楼房(带电梯):10 层/d*人。 五、园林绿化人员 (1)园林绿化人员综合劳动定额 ?室外绿地管理:每6000平方米绿地面积需绿化工1人。 ?室内绿化管理:每2万平方米建筑用地(或200户业主以内)配1名绿化工,每10万平方米配2~4人。 (2)园林绿化主管:30 万平方米以下,设主管1人,园艺师2人,不设班长;30 万平方米以上,设主管1人,班长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配置园艺师1人。 (3)绿化工人 ?绿篱及灌木修剪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

物业公司人员配置标准与人员编制

物业管理人员配置、定额(建议) 物业管理——刘大山一.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 .目的规范公司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一般原则及调整方法。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物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 .职责 1)总经理负责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审批。 2)人事部负责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制定和管理。 4 .程序要点 1 组织架构的设置与调整 a 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架构设置的一般模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管理单一物业时,公司设置为:办公室(含行政、人事部)、经营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工程维修部、保安部、保洁部(含绿化); 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人数在 800 人以上或管理处数量在 2 个以上时,公司机关设置为: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品质部、经营部;

各管理处设置为:客户服务部、工程维修部、园林绿化部、保安部、保洁部。 未导入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的公司可不设品质部。 b 组织架构的设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组织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c 一般情况下,组织架构每年末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有调整必要时)由人事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写出组织架构的运作情况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召开办公会议议定,需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是时,报董事局审批后执行。 d 各部门职责 品质部职责 负责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 负责 ISO9000 质量体系文件的制定、编制、培训、实施监控与维持和改进; 负责具体组织 ISO9000 质量体系内审和质量运行状态的检查与考核; 负责 ISO9000 质量体系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负责处理其他与运作质量有关的事务;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18-09-10 09:33:04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物业进驻管理方案(1)

目录 一、物业项目概况 二、物业管理计划 (一)、工作流程 (二)、进驻前工作计划 三、项目进驻前期工作计划(一)、进驻前期工作计划 (二)、项目管理工作前期培训内容要求(三)、关于进驻当天的有关要求 四、常规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甲方物业管理需求说明(二)、常规期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表(三)、组织架构 (四、人员配备 (五)、管理标准和主要工作措施

物业管理方案 一、物业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 1、项目位于: 2、总建筑面积 3、外墙总面积 4、外围停车位0个,地下室停车位0个。 5、区域内道路0米。 (二)宿舍楼项目概况 1、项目位于: 2、总建筑面积0平方米,建筑层数:0层。 3、外围停车位0个。 二、物业管理计划(一)、工作流程 (二)、进驻前工作计划

三、项目进驻前期工作计划(一)进驻前期工作计划

(二)、项目管理工作前期培训内容要求: 1、仪容仪表与言行规范 2、客服维修岗位礼仪 3、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管理内容及特别要求;公司的承诺和标准。 4、客服类:员工的岗位职责;主要工作程序;表格的填写。 5、环境管理类: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洁作业流程及注意事项;绿化作业流程及注意 事项; 6、消杀服务标准和监管程序;各类表格填写规范。 7、安全管理类:消防知识培训;治安重点位置防护;重点物资管理;岗位职责;应 急突发事 件处理和流程。 备注:具体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见《培训记录》 (三)、关于进驻当天的有关要求: 1、2012年-月-日上午,管理处拟制好联系电话一览表,明确管理处电话、联络人,并上交甲方领导。 2、承接查验小组提前准备好检查工具及承接查验表格,分为设备、环境、安全查验组分别进行查验。并在承接查验结束后,将记录、图片整理、装订后交甲方签收并存档。 3、管理处负责人检查保安员、维修工的仪容仪表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个人的工具、装备、服务、工牌是否配齐。 4、管理处人员必须按商定的时间提前到达,确保人员、物资全部到位。 四、常规期物业管理方案

物业小区人员配备方案总结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2)保安员 1)全封闭小区(人车分流)每个出入口至少设置6人(三班倒)。 2)巡逻保安员每3人一组可监护面积5万平方米左右(三班倒)。 3)封闭停车场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三班倒)。 4)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三班倒)。 5)安全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4000~6000平方米配置3人(三班倒)。 C、工程维修人员 (1)工程维修主管人员 1)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长。 2)10 ~30 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设施设备运行班长1人,维修班长1人。 3)30 万平方米以上可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长1人,机电维修班长1人,综合维修班长1人。 (2)维修工 1)每个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3人。 2)每10 万平方米配置水工1人。 3)中央空调系统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4)每10部电梯配专职电梯工1人。 5)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维修电工3人。 6)每10万平方米配置综合维修工2人。

7)机电维修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10万平方米配置10~12人。 D、清洁卫生人员 (1)保洁人员综合劳动定额4000~6000平方米配置1人。 (2)清洁主管人员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班长1人;10万~20 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班长2人;20 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班长1人。 (3)保洁员 1)楼梯清洁:14层/h*人(1梯4户)。 2)擦楼梯、楼梯扶手、护栏、地脚线:8层/h*人(1梯4户)。 3)地面清扫:500平方米/h*人。 4)洗地毯:100平方米/h*(2~3)人。 5)刮玻璃:15平方米/h*人。 6)清洁电梯轿厢(抹钢油):1个/10min. 7) 清洁8层以下楼房(无电梯):5单元/d*人;9层以上楼房(带电梯):10 层/d*人。 E、园林绿化人员 (1)园林绿化人员综合劳动定额 1)室外绿地管理:每6000平方米绿地面积需绿化工1人。 2)室内绿化管理:每2万平方米建筑用地(或200户业主以内)配1名绿化工,每10万平方米配2~3人。

(精)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29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下文是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人员配置

报告 主旨:关于管理区域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的报告 内容: 一、人员配置(人) 1、物业经理1人。 内勤人员1人(负责客服电话跟一切来访接待、档案资料整理等。) 2、秩序维护部(14人) 白班:(1)、一号岗(大门口)3人(2)、二号岗(大门口)3人(3)、秩序维护领班(主管)1人负责小区秩序人员调配及安全等一切事宜。(4)、顶班2人。 夜班(6人) 说明:(1)、上述岗位工作期间必须立岗,所以需要秩序维护员更替立岗。 (2)、星期六及星期天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管理区域施工必须按平常程序统一管理。 (3)、所有秩序维护人员每月休息二天。 (4)、白班需要10名秩序维护员加1名秩序维护领班(主管)。 (5)、夜班3人。 (6)、共计:14人. 备注:白班秩序维护员上班时间:06:00—18:00、夜班:18:00—06:00. 3、环境部(保洁员4名) 1#、2#、3#、4#、5#、6#按楼分配,另外楼下绿化带内的草、杂物由保洁人员清理。 说明:1、所有保洁人员每周调休一天。 4、工程维修部(1人) (1)、维修主管1人。(小区内的维修及水电、电梯保养等)

6、共计:19人 二、岗位职责: 1、物业经理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地产公司分管领导 直接下级:客户服务部、工程维修部、秩序维护部部、环境部 1.1负责物业服务中心中长期发展的管理目标及物业服务中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审订,审批物业服务中心质量手册,召开管理评审;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并根据企业中长期及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品质管理目标。 1.2对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最终结果负责,对外加强物业服务中心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内培养和开发经营管理人才,负责任免物业服务中心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报请主管领导后对结果负责。 1.3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主管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高效有序的运作,确保可持续运作。对物业服务中心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有建议权和评审权;具体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状况,并使各部门高效、有序、专业的运作和发展,并有向各业务部门的建议权和考核权。 1.4制订物业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目标,包括一系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并监督实施,保证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使业主满意。 1.5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使之合理精简、高效;召集和主持物业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中暴露的问题。 1.6负责协商、调解与地产公司的有关业务对接工作,并负责向相关领导报告有关在物业管理中涉及需协调解决之事宜。 1.7在自然灾害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为物业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有效的拯救措施及落实各项预防事故、灾害扩大之预防措施。 1.8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颁发《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本市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遵循有利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规模效益,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应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章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关于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范 物业管理市场行为; (二)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及协助成立或更换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自治管理; (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城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应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依法享有参与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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