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

2.1.2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C1.4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附件D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保障产品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可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

年限比照见表2-1。

表2-1 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表

注2-2: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

注2-3: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3)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设备设施不允许承租。

附件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分包)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分包)的,其所外委(分包)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

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时,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中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可以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加注:按照工商注册)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时,其每一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但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中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一并申请许可并取得同一许可证,子公司仅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可以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得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得共享。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

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换证或者增项申请时);

(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除(2)、(5)以外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申请单独取得许可证。

3.2.2申请的子许可项目涉及不同发证机关时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子项目,既有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也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可以一并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

3.2.3多地址申请要求

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者其多制造地址跨发证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这里问题分歧比较大:

问题1 对于既有总局受理的,也有省局受理的,是否可向总局一并申请?一种是全部由总局受理,一种是该谁受理谁受理。

问题2 对于注册地与制造地跨省的,向谁申请?一种意见是制造地必须取营业执照并向制造地所在发证机关申请(存在条件共享问题),一种是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请,但存在监管交叉问题(属地监管+谁发证谁监管)。

3.3受理

3.3.1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

3.3.2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3.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发现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特种设备事故责任,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是否需要信用信息?)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3.3.4申请的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4 鉴定评审

(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或者试制造、安装、修理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保证手册等有关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加注说明鉴定评审机构由机关委托);

(3)接到相关资料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鉴定评审(申请单位书面要求推迟的除外),并且将评审日期和评审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出具并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5)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5 审查、发证

3.5.1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

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3.5.2 许可证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中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仅适用于设计、安装、修理单位许可)、制造地址(仅适用于制造单位许可),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许可级别和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中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许可设备(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3)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3.6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

3.6.1 许可证增项

3.6.1.1增项含义

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增加许可子项目或充装介质;

(3)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

3.6.1.2 增项程序和要求

(1)持证单位需要增项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增项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3.5条的规定办理;

(2)只增加制造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仅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

(3)许可证增项后,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仅增加同种类设备许可子项目的,新的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

3.6.2 许可证变更

3.6.2.1变更含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的;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的(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的(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4)多制造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注销(以下简称制造地址注销)。

(2)变更许可级别;

3.6.2.2 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书(原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变更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书,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6.2.3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至3.5条的规定执行。

3.6.2.4 制造地址注销

制造地址注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评审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

改变级别的

3.6.2.5 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本规则3.6.2.3条(2)项的情形除外)。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6.3 许可证延续

3.6.3.1一般要求

(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申请;

(2)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至3.5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持证期间有相应许可子项目业绩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3.6.3.2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可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直接换证。对于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规定的相应生产和充装业绩的生产单位,可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连续两个许可周期可申请一次免鉴定评审换证。

3.6.3.3 许可证有效期

(1)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和充装活动,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6.3.5 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书。延长期满前

长期的时间

3.7 补发许可证

3.7.1补发申请

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7.2 补发决定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4 附则

4.1 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2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3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

Production Unit License of Special Equipmen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单位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仅限设计安装修理单位许可):

制造地址(仅限制造单位许可):

1.

2.

(注1:许可子项目、许可级别参数与制造地址有对应关系的,应当在备注中标明;本注不印制。)

(注2: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发证时,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其限制品种。本注不印制。)

发证机关:(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D

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具备3年以上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E2.2.4.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6名。

E2.2.4.1.3 理化检验人员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1名。

E2.2.4.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12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炉内热处理设备。

E2.2.4.3 检验与试验装置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2台便携式硬度计。

E2.2.5 金属阀门

金属阀门包括闸阀,截止阀,节流阀,止回阀,球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减压阀(自力式结构),调节阀(控制阀),电磁阀(电磁驱动启闭),井口装置用阀门,盘阀,其他阀门(孔板阀、盘阀、水击泄压阀)。

E2.2.5.1 人员

E2.2.5.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10年以上阀门设计或者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具备3年以上阀门制造工作经历。

E2.2.5.1.2技术人员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E2.2.5.1.3焊工

制造过程涉及焊接工序的,焊工不少于2名。

E2.2.5.1.4无损检测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Ⅱ级射线或者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Ⅱ级磁粉或者渗透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E2.2.5.1.5理化检验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的理化检验人员,应当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E2.2.5.2生产场地

涉及禁油、禁脂类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防污染生产制造区域和车间。

E2.2.5.3生产设备

E2.2.5.3.1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密封面堆焊和加工、配管的焊接、阀体、阀盖、闸板和阀芯的机械加工(阀杆和球体的机械加工除外)、装配、阀门整机产品的试验和检验的制造能力。

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深冷处理能力。

涉及禁油、禁脂的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脱脂清洗能力。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表E-4。

表E-4 主要生产设备

E2.2.5.3.2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夹具、胎模具、密封面堆焊和其他零件焊接用的转胎工装等;制造低温阀的,应当有满足零件低温处理的低温保温槽。

E2.2.5.4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5.4.1 理化检验装置

理化检验装置要求见表E-5。

表E-5 理化检验装置

E2.2.5.4.2耐压试验装置

耐压试验装置要求见表E-6。

表E-6 耐压试验装置

E2.2.5.4.3无损检测装置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2台超声检测仪。

E2.2.5.5 设计能力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从事阀门设计开发的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计算工作。

E2.2.6 金属波纹膨胀节

E2.2.6.1 人员

E2.2.6.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责任人员、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以上膨胀节设计或者制造工作经历。

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责任人员、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具备1年以上膨胀节制造工作经历。

E2.2.6.1.2 技术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E2.2.6.1.3 焊工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不少于2名;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4名,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不少于1名。

E2.2.6.1.4无损检测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射线检测Ⅱ级、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II级人员不少于2名。

E2.2.6.1.5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材料光谱检测人员。

E2.2.6.2生产设备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波纹管成型机4台,其中液压成型机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大于或者等于1200t,自动氩弧焊机3台。

B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波纹管成型机2台,其中液压成型机不少于1台,自动氩弧焊机1台。

E2.2.6.3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6.3.1 理化检验装置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定量光谱分析仪。

E2.2.6.3.2 无损检测装置

B1级许可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装置、磁粉检测仪各1台。

E2.2.6.4 产品设计能力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设有产品设计研发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计算工作。

具有符合产品现行有效标准要求的设计软件并且及时更新。

E2.2.7 非金属材料管

非金属材料管,包括聚乙烯管(含金属骨架聚乙烯管、纤维增强聚乙烯管)和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E2.2.7.1 人员

E2.2.7.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成型、检验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

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5年以上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3年以上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E2.2.7.1.2 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E2.2.7.1.3 检验试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6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3名。

E2.2.7.2 生产场地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制造单位,其钢丝存放条件应当能保证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静液压试验专区,其面积不得少于150m2。

E2.2.7.3 生产设备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活动应当建立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达到在线生产监控与监视的目的。

生产设备满足表E-7要求,并且具备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表E-7 生产设备

E2.2.7.4 检验与试验装置

检验与试验设备要求见表E-8。

表E-8 检验与试验设备

注E-2: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注E-3: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应当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E2.2.8 聚乙烯管件

E2.2.8.1 人员

E2.2.8.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成型、检验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3年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验。

E2.2.8.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E2.2.8.1.3 检验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3名。

E2.2.8.2 生产场地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

电熔管件电阻丝存放条件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E2.2.8.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注塑成型机至少6台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有布线设备。

产品应当带有永久标识的内容。

E2.2.8.4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8.4.1 检测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分析天平(精度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箱和夹具的规格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有检

测用电阻仪。

E2.2.8.4.2 压力试验设备

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E2.2.9 元件组合装置

元件组合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阻火器、工厂化预制管段等。

注: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

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E2.2.9.1人员

E2.2.9.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材料、工艺、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设置焊接、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1年以上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E2.2.9.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E2.2.9.1.3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的II级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E2.2.9.1.4 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

E2.2.9.1.5焊工

产品制造含有焊接过程的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2名。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名。

E2.2.9.2 生产设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1台、氩弧焊机或者CO2气保焊机2台、弯管机1台、热处理炉1台、电加热器2台套。

E2.2.9.3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9.3.1 理化检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2台便携式硬度计。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 无损检测装置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有射线检测装置2台、超声波检测仪2台。

E2.2.9.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验装置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验装置。

E2.2.9.4 产品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有产品设计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计算工作。

E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条件

E3.1 基本条件

(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许可项目级别相适应的原材料及安装用设施、设备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满足材料分类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3)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符合规定的去湿保温设备、烘干设备,以及适应安装工程焊接需要的焊条保温设备;

(4)具备编制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装工艺、检验工艺等能力;

(5)具备压力管道主要安装工序检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6)建立压力管道工程资料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E3.1.1 人员

E3.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工作经历;

(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E3.1.1.2技术人员

压力管道安装技术人员应当符合2.2.1条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E3.1.1.3焊工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持证焊工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相应的持证焊工必须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危险性高,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严重,它的制造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和要求,出口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也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和制度。 制造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活动,申请该证件的各项许可条件如下: 一、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包括: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四、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电梯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2 术语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相关规定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特种设备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相关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 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附件:申请许可类别样表 1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制造单位全称,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日期。 2.4申请类别:选择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或换证及增项。 3第1页 3.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所在国:填写申请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单位地址及制造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 填写的地址均同此)。制造地址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单位有多个制造地址时必须依次填写。 3.1.7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在网上申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时,代码证为9位数字,其中的横线不用输入。 3.1.8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

境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生产单位必须受国家监管并且取得相关资质。在我国境内从事境外特种设备的生产,也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比如锅炉、压力管道元件、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等。 申请基本条件如下:相关企业应当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生产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生产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生产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生产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5)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生产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生产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

对于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应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制造许可,否则的话国家是不允许开展销售活动的。具体的办理流程也是需要有关企业熟悉的。 办理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如果企业觉得十分繁琐,没有专门的人负责的话,也可以找到一些代办机构,这样流程就简单很多了。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锅炉(D级)。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404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许可证如何办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

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如果你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欢迎随时咨询联系安徽楷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楷锐公司隶属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经安徽省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互认制度设立的国家认证咨询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认证服务。公司拥有专业的咨询服务团队,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摘要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 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的从业是需要许可证书的也被称为TS认证,该认证包含了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改造、维修、安装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进行申请的,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才可进行申请: 一、人员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记入焊工的人项数。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二、生产设备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三、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四、工作场所要求 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民用核制造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在进行生产之前,需要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企业怕麻烦怎么办?当然是找代办机构来做了! 不过在选择代办机构之前,也需要来了解一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A级):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 4.电梯:乘客电梯(A、B、C);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相关部件、安全装置: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电梯部件;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锅炉(D级)。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补偿器(B级);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载货电梯(B、C);液压电梯(C级);杂物电梯(C级);自动扶梯(B、C 级);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B、C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B级的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桅杆式起重机;C级旋臂式起重机。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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