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
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
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
从事电气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本公司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无
3职责
3.1安管部
3.2设备动力部
3.3各相关部门
4定义
4.1电气作业人员的含义: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
5管理程序
5.1电气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5.2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每隔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如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调离更换工作。
a)“装”:安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要求。
b)“拆”:对已不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线、开关等)要彻底拆除。
c)“检”:对电气设备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着重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零线、开关、绝缘、插头插座是否良好,电线有无破损,线路是否合理,接线是否正确等。
d)“修”:制定维修计划,要切实贯彻执行。对不安全和有损坏的电气设备,要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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