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20年秦皇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3)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的支付标准300元;

(5)输卵管结扎术的支付标准2000元;

(6)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支付标准3500元;

(7)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500元;

(8)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1000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项目费用。

(三)生育津贴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1、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到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以外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

津贴;本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自转入当月由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5、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1)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①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其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手术者,再增加假期。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四)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2、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

3、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6、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7、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8、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9、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10、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在预产期前一个月来窗口办理《产妇登记表》及《介绍信》。办理《产妇登记表》、《介绍信》所需提供材料(参保人员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办理):提供(1)本人社保卡;(2)结婚证原件;(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注:选择异地生育的,需提供本人手写申请一份。

2、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材料(产后次月办理):

(1)产妇登记表(已在医院进行生育备案登记的不用提供);(2)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红章);(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4)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5)未在医院结算产前检查费用人员还需提供产前检查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6)没有产妇登记表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报销生育医疗费需提供的材料(产后次月办理):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男职工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红章);(6)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7)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及明细清单。

4、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津贴所需提供的材料(术后次月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流产、取(上)环、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术。

提供(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红章);(4)医院收费收据(原件)。

注:男职工配偶无工作且未享受过本次计划生育待遇的,需提供

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领取生育津贴申报条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参保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

12个月(包括生产当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6、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包括:市第一医院、妇幼医院、海港医院、北戴河人民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港口医院、第四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原铁路医院)、开发区医院、军工医院、秦皇岛市骨科医院、山桥医院、友谊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生殖健康保健医院、二八一医院、中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青龙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中心卫生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中心卫生院、卢龙县妇幼保健院、卢龙县人民医院、卢龙县中医院、昌黎县人民医院、昌黎县妇幼保健院、抚宁区人民医院、抚宁区中医医院、抚宁区妇幼保健院、抚宁区留守营镇中心卫生院、抚宁区坟坨管理区卫生服务站、抚宁区榆关镇中心卫生院、抚宁区茶棚乡卫生院、抚宁区大新寨镇中心卫生院、抚宁区台营镇中心卫生院、抚宁区深河乡卫生院、抚宁区抚宁镇中心卫生院、抚宁区田各庄管理区卫生服务站、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异地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应选定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并提前备案(生育人员办理《异地产妇登记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前电话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特别提示:

1、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妇幼医院、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北戴河人民医院、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只能做计划生育)5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均可带社保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准生证原件产检前去医院做备案登记,出院社保卡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出院后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2、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的二级甲等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以直接凭产妇登记表结算生育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前检查费及生育津贴。

3、生育第二胎与生育第一胎准备材料相同。

4、报销材料中的《诊断证明书》需粘贴到A4纸上,所有的复印件只需1份。

5、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统一由所在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报销手续,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申报待遇不予受理。

6、办理地点:****。

7、待遇审核受理时间:每月1-20号。

便民服务中心各窗口办事指南

计生服务窗口办证须知 一、《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所需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须外出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2、壹张须外出人员的一寸免冠照 3、须外出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方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和加盖公章 注:不同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生办意见并盖章3、三张女方一寸免冠照 4、未孕的提供夫妻双方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报告单 三、《再生一胎生育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 2、《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方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及乡、镇(街道)并加盖公章注:不同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生办意见并盖章 3、三张女方一寸免冠照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孕检报告单 5、夫妻双方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报告单

四、《独生子女证》所需材料: 1、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并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办理 3、携一张小孩一寸免冠照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五、单独《再生一胎生育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方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及乡、镇(街道)并加盖公章注:不同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生办意见并盖章 3、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孕检报告单 5、夫妻双方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报告单 6、张榜公示报告(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单位或村、镇两级计生办公示报告) 7、一方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9、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办证 六、环孕检所需材料: 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手册》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政策解读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政策解读 《国家新型城镇规划(2014—2020年)》于2014年3月16日发布,全文3万多字,共计30多章。 原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da9543561.html,/xinwen/2014-03/16/content_2639841.htm 《规划》主要核心在于: 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出指导方向,是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的一部纲领性文件,短期内难以见效; 二、规划主在就地解决城镇化问题,而不只限于一线城市及全国热点城市; 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已形成规模的城市及城镇,则主要在于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规划》本身与现阶段市场规律存在一定矛盾,在已有城市发展不充分的前提下,转而去发展周边卫星城市,将会受到市场排斥及人为的阻力。 关键点及解读: 一、城镇化的目标 《规划》: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解读:从2013年的53.7%到2020年60%,城镇化增速年均0.9%,户籍人口从目前的36%增加到45%,体现其提出“以人为中心”,高质量城镇化的“新型”特征。 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虽然新型城镇化不等于房地产化,但每年平均1200万的新增城市人口必然给房产市场带来新一轮的契机。解决1亿人落户的10万亿资金投入会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主的建设上,市民化的农民工包括住房在内的消费需求也会进一步得到释放。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 二、城镇化的格局 《规划》:明确了新城镇化战略格局。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群,要增强城市群内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经济集聚能力,引导人口和产业由特大城市主城区向周边和其他城镇疏散转移。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培育发展若干新的城市群。加快培育成渝、中原、长江中游、哈长等城市群。 解读:《规划》对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制定了差别化的发展策略:(1)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适当疏散经济功能和其他功能,推进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向外转移。(2)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把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作为优化城镇规模结构的主攻方向,加强产业和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引导,提升质量,增加数量。(3)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节约用地、体现特色。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2 2020年4月19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依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 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3 2020年4月19日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解读汇报(附全文)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解读(附全文) 简介: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文3万多字,共计30多章,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 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规划最大的亮点是强调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规划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等一系列举措,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 下简称《规划》)。《规划》全文3万多字,共计30多章, 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规划最大的亮点是强调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规划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等一系列举措,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指出了三个需要着重解决好的问题,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西部地区城镇化等问题,并强调各地要推进城镇化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按照规划,未来我国将构建以陆桥通道、沿长江通道为两条横轴,以沿海、京哈京广、包昆通道为三条纵轴,以轴

线上城市群和节点城市为依托、其他城镇化地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 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城市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密度较高、功能混用和公交导向的集约紧凑型开发模式成为主导,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成区人口密度逐步提高。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发展个性化,城市管理人性化、智能化。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是长期现象,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4-4-6信息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到51.9万亿元,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实体,全国城镇化水平也达到了52.6%,达到了发展中国家中等以上水平。 我国当前所经历的城镇化进程,无论是规模还是速度,都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城镇化率从20%提高到40%,英国经历了120年,法国100年,德国80年,美国40年(1860~1900年),而我国仅仅用了22年(1981—2003年)。2000年前后,美国和日本等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城镇化率已达到了76%~80%,但他们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口高于这个比例,国家已实现了现代化。中国城镇化在不少地区出现“冒进”的现象,造成中国许多城市只追求外表繁荣的现象,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建筑质量都存在不少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明显的“城市偏向政策”,从农业中获取剩余补贴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大量的生产要素和资本向城市集中,在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时,城乡差距越拉越大。针对上述严峻问题,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城镇化作为我国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我国要摆脱传统城镇化的老路,走新型城镇化的道路。我们结合多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特征与问题,解读李总理的新观点,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策略建设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和看法,并提出新型城镇化对我国城镇主体产业发展与中国特色之路的思维导向。 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发展太快,城市新增人口超过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幅度,再加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全国,尤其是沿海地区普遍出现五个方面的问题。 (1)土地资源有限,用地效率偏低,出现“冒进式”的土地失控。城市化进程中的冒进现象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土地的城市化大于人口的城市化,许多城市郊区化泛滥,许多单位大量占用土地,尤其是开发区、大学城;二是经营城市、管理城市的冲动超越了客观经济发展规律,政出多门,相互攀比。各地开发区广铺摊子,乡镇大量批租土地,导致投资密度过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极不合理,资源浪费极大。例如:南京城市地区有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式,值得引起我们的质疑,在1995-2000年时,市政府与一些专家主张“跨江发展”,除了主城外,规划浦口、大厂镇、泰山新村的发展方案,结果20年来,长江西岸仍然发展不起来;后来又转向河西新区、仙林大学城的发展方向,目前还没有形成城市新区,重要的服务设施(医疗、教育)不配套,城市缺乏人气;现在又转向重点发展江宁新区,建设副城,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各方面的配套设施仍不完善,市区出城到江宁方向的交通常常受阻。同时市政府近年来又在马群、麒麟镇方向开发新区,四面开发,到处投资,布局极为分散,城市化地区缺乏重点,造成投资的效益很低。从全国大部分城镇的蔓延、扩张速度分析,“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地方政府过分注重城市建成区规模的扩张而忽视了城市人口规模的集聚,农业的转移人员作为城市的生产者,却无法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导致当前存在比较严重的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建设质量不高问题。我国的城镇化也正是在这种经济高速增长下起步和快速发展起来的,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安全与质量问题。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解读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解读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较之传统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所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专设一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了体现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对待城镇化对象的农民所采取的基本政策应当是:“解放农民、服务农民、投资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善待农民。”所谓“解放农民”,就是把剩余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鼓励他们从事非农产业,也鼓励他们到城镇安居乐业;所谓“服务农民”,就是在农村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所谓“投资农民”,就是增加对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农民的人力资本含量,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等,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所谓“转移农民”,包括产业转移,即提高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能力,还包括区域转移,即向城镇转移;所谓“减少农民”,就是减少农业人口数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所谓“善待农民”,就是让进城的农民与市民一样,平等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做到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待遇平等。只有这样做,我们的城镇化才能健康推进,才称得上符合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而传统城镇化则是把重心放在城区的空间扩张,即建设新城区上。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城镇化”超越于

“人口城镇化”。“土地城镇化”的体制性条件:从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低价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然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从现行财政体制上看,地方政府可以获得出让土地的所有出让金,补充预算内财政资金。这种模式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其相联系,这种模式只实现农民向农民工的转变,即“半城镇化”,却无法创造条件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因为后者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责任和义务,即必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由此可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选择新型城镇化较之传统城镇化,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难度也更加大。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回避新型城镇化,继续沿着传统城镇化道路走下去?不行,我国是世界上人多地少的国家,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的人口,如此极其有限的可开发土地,不允许再走粗放型的城镇化道路,否则,就会严重威胁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况且,这种模式背离城镇化的初衷,即“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这种模式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再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向前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城乡差别正在逐步缩小,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人口城镇化的动力和拉力都会削弱下去。我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政策是先放开小城市和小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 允石 一九九九年 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

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

便民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拓展行政服务领域,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基层和服务群众,大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打造阳光政府、廉洁政府、透明政府,镇党委、政府决定建立镇便民服务中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廉洁高效、务实为民、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要求,建立高标准、规范化的镇便民服务中心,打造服务型政府、效益型政府、透明型政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科学设置服务窗口、筛选服务项目、确定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行为。创新工作思路、科学编制流程,杜绝违规收费、搭车收费,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慢作为行为,严禁吃、拿、卡、要及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集约利用。要创新方式,深化内涵,夯实基础,创出品牌,打造亮点。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服务指南、办事须知,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 三、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便民中心隶属所在乡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指导。便民中心主要承担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证照办理、委托受理各类申请、项目全程代理、信息咨询、非涉密文件查询等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功能: 1、便民办事功能。各站所通过在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办证、办事和咨询等服务。 2、帮民致富功能。各站所积极为群众提供信息咨询、农技指导等服务,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促进和谐功能。通过群众诉求中心平台,实行开门接访,及时了解和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四、进驻单位及任务 根据岗位职能与职责,乡政府将以下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集中为民服务,实现“只进一扇门、只找一个人”就可以办好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以下项目:财经所、民政办、计生办、国土所、城建办、农机服务中心、林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城镇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80 摘 要:发展小城镇是促进城乡统筹,解决三农问 题,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而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又是当今城镇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分析小城镇当前发展的问题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内涵,阐释在新型城镇化大背景下发展小城镇应把握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城乡规划的角度为怎么发展小城镇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小城镇 ;机遇;挑战;策略Abstract:Developing small cities is a way to promote urban and rural overall d e v e l o p m e n t , s o l v e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lso, following a new path of urbanization is a trend in today.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roblem of small cities and the connotation of urbanization, i n t e r p r e t i n g t h e o p p o r t u n i t i e s a n d challenges in developing small c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and from the Angl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in the end.Keywords:new urbanization;small cities; opportunities;challenge;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6-0080-02 1 引言 随着2011年我国内地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我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走集约、智能、绿色和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小城镇作为沟通城市和乡村的纽带和桥梁,不仅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必要途径,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在现今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城乡问题,实现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保持稳健的城镇化进程,关键在于发展小城镇。 2 小城镇发展的内涵和意义 2.1 小城镇的定义 关于对小城镇的具体定义,各个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包括县城镇),有的人认为小城镇是指小城市和建制镇,还有的人认为小城镇包括建制镇和农 村集镇。从行政建制来说,宪法规定,“镇”作为“县”以下层次的一级行政建制,其对应的行政管辖范围一般是面积达几十甚至几百平方公里的、包括大量农业用地和以农业人口居住为主的村庄在内的“镇域”。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镇”又分为“镇域”和“镇区”两部分,镇区通常为镇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和非农业活动相对集中的区域,其面积通常很小,是一个镇的核心区域;镇域则包括其他的农田、林地等农业用地和以农业人口为主的村庄用地。 综合各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小城镇一般是指以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区部分,具有一定的非农业人口、非农产业聚集规模,并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是当地的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小城镇发展不仅仅是指发展和完善原有镇区区域,还应包括以原有镇区为基础,带动周边农村经济、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的转移,实现农村城镇化。 2.2发展小城镇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小城镇不仅对农村地区有重要意义,对大、中城市,甚至整个国家和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仇保兴部长总结了小城镇具有中间传导、分工、示范、提供就业、吸引劳动力和服务农业发展六大功能。具体来看,小城镇首先承担着大中城市向农村的经济辐射的传递功能,是农村和城市进行商品、信息交换的中转站;其次,小城镇和大中城市在生产成本、环境容量、自然禀赋三方面有协同作用;第三,小城镇是向农民展示城市文明的橱窗,也是推行科学技术的示范基地;第四,小城镇的创业与就业的成本较少、门槛较低,可以吸收大量剩余劳动力;第五,小城镇是农业调整结构的引导中心,可以服务农民和农业。可见小城镇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价值,对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我国小城镇发展概述 3.1小城镇发展的现状 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以来,我国的小城镇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到2011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10683个(含县城关镇),建成区面积达到3.18万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1.39亿。在这些建制镇中,已经有14674个建制镇编制了总体规划,占总数的87.5%。全国村镇建设总投入达到10808万元(2010年《全国城乡统计年鉴》)。 3.2小城镇发展的问题 从数据上看,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已经取得 了一定的成就,但具体来看,我国的小城镇发展处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背景下,再加上部分领导政绩工程的心态,导致我国的小城镇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的小城镇规模普遍较小,制约了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城镇规模源于长久形成的行政区划,由于早期我国的经济水平较低,而较小的城镇规模有利于管理,故形成了现阶段城镇规模较小的局面。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以及改革的深化,小规模的城镇由于发展空间以及辐射区域的狭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受到行政区划的制约,又难以扩大其规模,形成人口和其他资源的进一步聚集。 第二,资金短缺导致小城镇建设高速度、低质量。 资金问题是小城镇建设的大问题,也是关键问题。我国小城镇建设,虽然投融资体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是对于大部分小城镇来说,地方政府投资仍是主要渠道。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建设虽然速度快,阻碍小,成果明显,但是受到乡镇官员任期的影响,建设项目往往投入短,见效快,生命周期较短。并且小城镇的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不能依靠市场手段调节和维系其投资建设,缺乏吸引企业投资的能力,使得小城镇的建设缺乏长久的动力和支撑,小城镇发展质量不高。 第三,小城镇建设重“工”轻“农”。忽视发展农业经济,大力发展工业经济是我国目前小城镇发展的一大特点。虽然我国大力推行以城市反哺农村,以工业带动农业发展的城乡统筹战略,但是小城镇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发展不可能脱离农业和农村经济而成为另外一个经济体。目前我国的小城镇发展似乎走入了一个误区,一味地壮大其工业结构,占用大量土地新建工业园区,企图通过招商引资来获得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不仅会造成对土地及资金的浪费,而且引进的多为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对原有乡村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笔者认为对于小城镇来说,农业是其区别与城市的优势产业,是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主要推力,故小城镇的建设应该重视和农业的关系,把握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尺度。 第四,小城镇建设缺少合理规划。 虽然已经有很多的小城镇开始主持了总规的编制,但是有的小城镇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情况,过分地强调其发展优势,夸大其定位,忽视其资源禀赋,使得在实施层面很难得以落实;其次,在规划实施中往往是优先布局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较为迟滞, 作者简介:周维思(1991-),女,湖北黄石人,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城镇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Developing Small C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周维思 Zhou Weisi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沅劳社[2010]26 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医疗保险处】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精编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流程资料

xx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计生窗口 一、项目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凡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报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一寸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 1、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申请表》; 2、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报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xx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计生窗口 一、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请条件: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免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 三、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生育证明,并加盖公章; 3、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照2张。 四、办理程序: 1、到男方或女方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申请登记表》; 2、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在《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女方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汇编 最新资料讲解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汇编最新

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发展及其趋势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得亟需完善;城中村的存在,使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人们,其生存环境恶劣,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利用等,因城市的发展而显得不协调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这些均要求对这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不和谐进行更新。 从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来看,至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内,其特点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与原来的旧城改造相比,城市更新无论是在内容、动因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城市更新着眼于区域的整体发展,城市的整体更新,是城市的综合战略计划。 中国城市更新已经历的三个阶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在目前的城市更新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来推动:

2、城市更新的途径 深圳的城市更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综合整治类、一是功能改变类、一是拆除重建类,各种途径特点如下: 2.1、城市更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应包含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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