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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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五)经人力资源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六)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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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的本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七)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

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1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机构核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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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调入本县的职工以及新招用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的当月随带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统筹地区户籍人员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首次缴费申报手续。

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3个月内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一次性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应参保而未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发《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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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IC 卡)。

五、单位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以及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原参保单位及本人缴清其各自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等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动手续,造成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负责。

六、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一)企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含下岗、离岗退养职工等)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企业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等支付的补贴等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企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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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企业单位缴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等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审核确定后,在每年6月公布。

八、协缴人员按《试行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享受原约定医疗保险待遇。

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由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

十、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缴纳。缴费的方法为: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不足20年的一次性缴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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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原则上也不予缓缴,参保单位如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须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欠款和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试行办法》第22条规定处理。

十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以下规定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补缴基数的10%标准缴纳;

(三)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补缴基数的8%标准缴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年限超过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已参保年限)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已在合同约定缴费责任主体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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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四)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人员以补缴基数的8%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在30日之内办理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从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在办理补缴手续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仍按在职职工的缴费办法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至死亡。《试行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十三、单位改制时按以下办法提取医疗保险费:

(一)在《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改制时按下述缴费标准缴纳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试行办法》实施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的标准,从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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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或提取年限不足5年的,均按5年提取;

2、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男满50周岁或女满40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的标准,由企业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保险费;

3、男未满50周岁或女未满40周岁的在职职工,依据职工本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由企业按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企业改制后,由新的企业或职工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续缴的,视为中断参保。

(二)在《试行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改制时,按以下办法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1、退休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参照企业单位的标准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2、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人员按台市委办〔2006〕4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四、参保人员的年龄均以当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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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7月至次年6月年龄变动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不作变动。满36周岁、46周岁和满70周岁时,自下一个医保年度起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但当年退休的人员,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十五、由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在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补划。 十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全年额度范围内允许透支。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未缴保险费、死亡等原因造成当年实际个人账户资金少于全年额度的,其透支部分由参保人员偿还。

十七、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当年计入的部分不计息。

十八、参保人员因故(除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暂停使用的除外)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其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十九、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在死亡后的30天内由单位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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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凭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一次性领取(透支的须偿还)。

二十、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的,由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其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十一、统筹地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凭原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关系转入手续。属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属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转入其调入的单位;暂时未落实单位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管。

二十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从办理终止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工作调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缴医保的人员,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从中止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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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前已经住院的,从待遇生效之日零时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待遇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因转院(限一次)在两家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其起付标准按等级较高的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其报销比例按诊治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计算。 二十五、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的,其每满一年的医疗费用按一个起付标准结算一次。

二十六、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该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人员的标准计算。 二十七、门诊(包括急诊)医疗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费用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或急诊抢救(指心肺复苏抢救,大出血抢救,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后即转入住院的,包括留观后确需住院治疗,但因留观医疗机构无床位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留观或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可计入住院费用内,但已在门诊刷卡记账的部分不得再计入住院费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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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持IC 卡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中选择门诊就医、购药,但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二)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

(三)由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刷卡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由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回本单位办理报销;

(四)参保人员未凭IC 卡在市内就医、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非因参保人员原因造成无法记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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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和IC 卡,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可能拨付数额的余额部分;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核实其相关证件并登记有关资料后,可对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账; 入住的医疗机构没有检查条件而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入住的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因疾病治疗需要而入住医疗机构没有药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其在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纳入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可持经治医生用药理由说明、用药医嘱复印件、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社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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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出院结账制。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参保人员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和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要求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六)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帐,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应当出院而医院未通知患者出院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三十、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

(一)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以上的参保人员,患有《试行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先本人申请,同时提供有效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以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的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定期由县医疗保险特殊病鉴定小组鉴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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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证历本》;

(二)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领专用病历时,选择一家市区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所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限额内;

(四)特殊病种门诊一年为一个治疗期,期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

(五)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的规定处理。

三十一、参保人员转院转诊就医管理:

(一)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需转市内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可凭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介绍信,直接转入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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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市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或已确诊而本市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或省外(限当地医保定点的公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三门县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7日内(节假日顺延)报社保机构补办核准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内特约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可携带病历等资料经单位同意后直接到社保经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无需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审批表;

(三)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和参保单位垫付,在就医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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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天内,持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

(一)常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和异地安置(指户籍关系在异地或经确认户籍关系虽在三门但居住在异地一年以上的本县退休人员)的参保人员,选定居住地附近三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由用人单位填写《三门县异地安置(派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花名册》及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可在登记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30日内,门诊医疗费在医保年度内,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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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并将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

(三)已登记的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不能持IC 卡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凭就医、购药。临时回参保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及医疗费报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十三、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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