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医院收费票据有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和自行印制的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医院财务人员从财政局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保管使用。专用票据有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每个门诊挂号收费人员、住院收费人员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住院内部结算单由各护理单元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

二、收款票据的购置

医院使用的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中的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由医院票据管理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种类、数量。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医院自行印制。

三、收款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院购入票据后,由财务科组织验收入库,并由票据管理员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

2、医保办从财务科领取票据,每个收费员从医保办处领取自行使用的票据,每个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薄上签字。

3、统一票据只能由财务科领用。

四、收款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和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等,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情况,操作程序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按实收金额,另开收据。

2. 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 重置票据的规定

重置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紧接着下一票据序号上的病人的姓名、收费项目、金额必须与重置票据保持一致。

五、收款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及日报表为依据。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已缴款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已缴款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日报表为依据。

(4)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票据管理员要查明原因。

3、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六、收款票据的管理

1、出纳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非医疗业务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税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款票据和存根。

(三)票据管理员对收款票据的库存数和尚在使用人员手中的未使用票据要定期核对。票据的领、发、存登记薄须保存5年。

(四)票据或存根出现遗失、短少的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财税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2、对票据的使用,要设立票证兼管员,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出纳不得兼任票据员。(可由办公室人员兼任)。 3、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4、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时,票据员在稽核每本票据收费金额、确认款项已解缴及按规定使用票据后给予缴销,在缴销票据时发现问题,票据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6、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7、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工商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8、票据一年清缴一次,收费票据的存根期为五年,存根保存期限到期后,由票据员填制票据销毁表一式三份(分管领导、票据员、会计各存1份),由院领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到场核实监督,方可销毁。与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帐册应保留十五年。 9、对于银行支票的管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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