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

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
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例1]某股份制企业于20XO年年初向银行借入5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款800 000元,年利率为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该借款每年年末计提的利息费用如下:

第一年:800 000×10%=80 000(元)

第二年:880 000×10%=88 000(元)

第三年:968 000×10%=96 800(元)

第四年:1 064 800×10%=106 480(元)

第五年:1 171 280×10%=117 128(元)

该项借款的5年利息总额为:

800 000×[(1+10%)5—1]=488 408(元)

(二)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1+10%)×4×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1+10%)=644 204(元)

(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

[例2]某公司于2002年年初开始自行建造办公大楼。为此,于2002年1月3日向银行借人一笔专门借款5 000 000元,借款年利率为9%,期限为3年。

该办公大楼建造工程的有关支出如下:

2002年1月15日 1 200 000元

2002年6月1日 1 800 000元

2002年9月1日 1 050 000元

2003年2月1日 1 500 000元

2003年6月1日 500 000元

根据以上有关资料,各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计算如下:

(1)2002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200000×345/360 +1800000×210/360 +1050000× 120/360=2550000(元)

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2 550 000× 9%=229 500(元)

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总额=5 000 000×9%=450 000(元)

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29 500

财务费用 220 500

贷:长期借款 450 000

(2)2003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4050000×180/360 +450000×150/360 =2212500(元)

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2 212 500×9%=199 125(元)

2003年6月30日,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9 125

财务费用 25 875

贷:长期借款 225 000

应当注意的是,累计购建支出总额超过专门借款总额的部分不得计人累计支出数负担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也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数。

[例3]某企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两项:

(1)2003年1月1日借人3年期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6%;

(2)2003年4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6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510万元,折价90万元(不考虑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

假定资产建造从1月1日开始,截至3月31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270万元;截至6月30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45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按季度计算利息费用并摊销溢价或折价,则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计算如下:

由于第一季度只有一笔专门借款,因此,资本化率即为该借款的利率,即1.5%(6%×3/12 )。

由于第二季度有两笔专门借款,因此,适用的资本化率就是这两项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lOO%={300×6%× +600×5%× ×+[(600-510)÷3× ]}÷(300+510)×100%=2.41%

工程款久款利息计算表

计算时间从1998年10月10日起,欠工程余额:1590000.00元每半年结一次利息。 98.10.10—99.4.10 77780.00元98.10.10—98.12.8 1590000×60天×8.085‰÷30=25710.00元 98.12.9—99.4.10 1590000×123天×7.9875‰÷30=52070.00元 99.4.11-99.10.10 77048.00元99.4.11—99.6.10 1590000×61天×7.9875‰÷30=25824.00元99.6.11—99.10.10 1590000×121天×7.9875‰÷30=51224.00元99.10.11—2000.4.10 70924.00元99.10.11—2000.4.10 1590000×183天×7.3125‰÷30=70924.00元2000.4.11—2000.10.10 70536.00元2000.4.11—2000.10.10 1590000×182天×7.3125‰÷30=70536.00元2000.10.11—2001.4.10 60006.00元2000.10.11—200012.14 1590000×66天×7.3125‰÷30=25579.00元2000.11.15—2001.元.21 1490000×37天×7.3125‰÷30=13438.00元2001.元.22—2001.4.10 1090000×79天×7.3125‰÷30=20989.00元2001.4.11—2001.10.10 48279.00元2001.4.11—201.9.26 1090000×169天×7.3125‰÷30=44901.00元2001.9.27—2001.10.10 990000×14天×7.3125‰÷30=3378.00元2001.10.11—2002.4.10 40316.00元2001.10.11—2002.2.8 990000×122天×7.3125‰÷30=29440.00元2002.2.9—2002.2.20 790000×12天×7.3125‰÷30=2311.00元2002.2.21—2002.4.10 790000×49天×6.6375‰÷30=8565.00元

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 储蓄存款利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 1 计算公式 储蓄存款利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 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 1.5‰0,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1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 ÷360=日利率. 2 计息起点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3 计算规定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比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如果收利息税再×(1-5%) 本息合计=本金+利息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应计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PS:存期要与利率相对应,不一定是年利率,也可能是日利率还有月利率。 一、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二、利率的换算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三、计息起点 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 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四、存期的计算 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 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 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五、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外币储蓄存款利率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实行原币储蓄,原币计息(辅币可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计息规定和计算办法比照人民币储蓄办法。 4 贷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一)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一)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欢迎到无忧财务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欢迎到无忧财务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有几种,一般家庭宜采用“月积数计息”方法。其公式是: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据此推算一年期的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以此类推,三年期、五年期的累计月积数分别为666和1830.储户只需记住这几个常数就可按公式计算出零存整取储蓄利息。 例:某储户1997年3月1日开立零存整取户,约定每月存入100元,定期一年,开户日该储种利率为月息4.5‰,按月存入至期满,其应获利息为:

银行利息计算方式

银行利息计算方式 篇一:银行利息的规定及计算方式(自己整理) 银行利息的规定及计算方式 一、银行利息的规定 (一)利率 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1.5%00,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l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二)计息起点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存期计算规定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7、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943280.html,/q?word=%B4%E6%BF%EE%C0%FB%CF %A2%BC%C6%CB%E3&ct=17&pn=0&tn=ikaslist&rn=10&srs=0&s rsod=6这个链接是百度知道上的关于利息计算的例子 下面的是关于利息计算的方法及例题你先看了下面的在去看链接里的 例子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 具体计算方法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

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导读: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故为方便且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 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 参考法条: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

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 明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制冷机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号**大厦第*座**楼。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二、执行案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 三、执行依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中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68 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书已于2002年8月6日生效)。 四、申请执行标的: 1、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已收的货款人民币477800元;

2、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460元; 3、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并支付一审反诉费17500元和二审受理费22925元,合计人民币40425元; 综上,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被执行人应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七日内付清。 4、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的,应当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全部债务付清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加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的前期已执行情况 申请人于2003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交的拍卖中央空调机组所得的第一笔执行款合计111696元,扣除申请人预付的2000元评估费用,申请人已收到的第一笔执行款为109696元。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自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6月1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为307(即17+30+31+30+31+31+28+31+30= +31+17)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由此可知,截至2003年6月17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2408.61(即578685*5.31%*2*307/360)元,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为631093.6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的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

银行利息的规定及计算方式(自己整理)

银行利息的规定及计算方式 一、银行利息的规定 (一)利率 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 1.5%00,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l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二)计息起点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存期计算规定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7、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9、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 二、计算利息基本方法 由于存款种类不同,具体计息方法也各有不同,但计息的基本公式不变,即利息是本金、存期、利率三要素的乘积,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如用日利率计算,利息=本金×日利率×存款天数

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计算法则概要 【说明】根据不良资产操作的实践需要,整理本概要。概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1-2 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2-3 三、合同逾期后的利息计算……………………………………………3-4 四、逾期违约金的计算…………………………………………………4-5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5-6 每一部分主要由计算常/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定)、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央行规定及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介明了、有理有据。对尚未找到明确依据的问题,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见下文。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表一是各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 (表一) 序号项目名称计息方法 1 公司贷款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2 贸易融资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3 零售贷款 4 等额本金还款法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严格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权威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也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上浮和下调,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是指各商业银行在实际中执行的贷款利率? 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往往不能一次完成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履行的先后顺序问题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扣减顺序问题,先扣还本金还是先扣还利息,这直接与当事人的实际执行数额

时间间隔与银行利息天数计算规定

计算见票后或出票后或提单日后固定时期付款的汇票的时间,一般采用“算尾不算头” 的方法,其含义是“不包括见票 算头不算尾”是指在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计息天数时,从存款当天(贷款发放日)算起, 至存款到期日或贷款还款日的前一天为止。 定期存款恰逢法定假日到期怎么办? 储户可以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存款支取,利息按存入日利率和实际存款天数计算。 小结 :计算时间 (日期 )要注意方法 :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 .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 天,每月均按30 天计算 ;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 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比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 提前支取办理。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 (百分数 ) ×存期 【存款 360天计息贷款365天计息银行小账算的精】 贷款是按实际天数算的存款利息时一年只算 ,但是存款是按一年360 天算的 . 360天,而收取贷款利息时却要算365天(或366天)。 贷款利息计算中的定期计息方法 定期计息是指银行在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 日时,规定为结算利息日,计息期 为上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1 日开始到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0 日止,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进行计算。定期计息的计算利息天数全年按365 天或366天计算,算第一天不算最后一天,即贷款日算为第一天,还款日不算。在结算利息日那天计算时应包含结算利息日。 360天计息”是惯例 “一年 360 天”的规定,看起来确实有些匪夷所思。记者采访发现这其实是“国际惯例”。 早在 1965 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 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 天计算。 在 2005 年央行发布的《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记者找到了误解的根源: 银行人民币业务计算利息有两种方法,其中一种就是“积数计息”,即以每天的账户余额和 日利率来算利息假如按360 天算出日利率,按365 天来收利息,确实会造成“贷款多收、存 款多付”。 “这种计息方式适合活期存款和短期贷款,银行为了防止多付多收,一般都调整为按365天计算了。”前述国有大行信贷负责人说,央行2005 年的文件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计息、结息规则。

保全后执行利息计算原则

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法院已足额进行财产保全的,违约金计算至立案 执行之日 北京法院网 2004年04月03日 16时43分访问人数:273 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法院已足额进行财产保全的,违约金计算至立案执行之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情 2001年8月1日,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贸公司)与被告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和公司)签订了《进口大麦代理协议》,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生效后,粮贸公司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了对外签约、对外付款等全部合同义务,银和公司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银行手续费、代理费等合同义务,故粮贸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粮贸公司于2002年4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年7月17日,法院依法冻结了银和公司的账户存款898 248.38元,并查封了银和公司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号3处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7810平方米),以及存放于烟台港务货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的法国大麦27753吨。 2002年7月23日,货运公司致函粮贸公司,告知所查封的大麦已超出港口存放时间,存放日久,且时值夏季,高温多雨,极易造成货物的水湿、霉变,建议尽早处理。鉴此,粮贸公司请求法院对查封的大麦尽快予以处理,并表示愿在法院监督下变卖该批大麦,以避免扩大损失。同年8月1日,法院委托中国粮食商业协会对查封的法国大麦27753吨以当时市场价格每吨人民币900元进行变卖,得价款2770万元,并提存于法院账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尚欠货款23 528 264.32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 驳回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执行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银和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粮贸公司遂于2003年1月3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银和公司亦向法院提出申请,即鉴于大麦的变卖款足以偿付欠款,请求尽快将查封的房地产及账户解除查封和冻结。2003年1月20日,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银和公司提出,依照判决书所述违约金应计算到货款给付之日止,而该公司的大麦已于2002年8月12日由法院查封变卖,变卖款已提存于法院账户,该公司已完全失去控制,并且变卖款大于判决其应付款项,所以,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应为2002年8月12日,其不应承担自2002年8月12日以后所发生的利息。申请人粮贸公司则坚持依判决执行,认为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应为其实际收到货款之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定的违约金的计算应以立案执行之日为截止日。 三、意见 本执行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对此,执行中主要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诉讼期间,法院应粮贸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已对银和公司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及货物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在变卖查封的货物后提存了所得款项,此时粮贸公司的权利已可以实现。故违约金应计算至2002年8月12日,银和公司不再承担2002年8月12日以后的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保全查封的财产先期变卖,并将变卖价款予以提存,仍属于诉讼保全措施,此

定期存款利息怎么算

定期存款利息怎么算 有过去银行存款相关经验的人都知道,银行的存款方式有好几种,大致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而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要比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高一些。一般有一定的经济积蓄的人,都会选择将一部分钱进行定期存款,以便获得相对较高的存款利息。有不少人关注定期存款利息怎么算,下面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来为大家展开介绍,感兴趣的朋友们快来看一下吧。 定期存款的定义: 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将现金存入在银行机构开设的定期储蓄账户内,事先约定以固定期限为储蓄时间,以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回报,期满后可领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形式。 定期存款利息怎么算 如今老百姓大多奔上小康了,口袋越来越丰满,存款越来越多,定期存款的利息指的是银行支付给存款人固定时间固定存在银行里面钞票的报酬率。固定时间会比活动时间的利息高很多,而且很多钱款一段时间闲置完全可以拿到银行存定期。 目前央行的存款基准利率: 定期的时间长短不一样,利息也就不一样,一般是定期存款时间越长,利息也就越高。 不同的银行的定期也不一样,每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的标准存款利息。 假如现在某银行存款三个月的年利率为3.00% ,存款半年为3.30%,一年为3.70%,二年为4.30% ,三年为5.00%,五年6.00%。 先在定期1年,存款1000元,此时此阶段的年利率为3.7%,那么到期后的利息就是1000x3.7%x1=37元。 假如存定期三年,存款1000元,此时此阶段的年利率为5.00%,那么到期后的利息就是1000x5.00%x3=150元。 如果存三个月,那么利息就是 1000x3.00%/4=7.5元,以此类推即可。 以上内容就是对定期存款利息如何计算的相关介绍。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文|梁玉茹;摘自|无讼阅读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 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

银行信贷指标计算公式大全

银行信贷文件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 速动比率quick ratio=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利息保障倍数=EBIT/利息 分子:“利润总额+利息费用”等于息税前利润EBIT=“ 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 分母:“利息费用”是指本期发生的全部应付利息,包括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资本化利息。资本化利息虽然不在损益表中扣除,但仍然是要偿还的。 【EBITDA的计算公式】 净销售量 - 营业费用 =营业利润(EBIT) 营业利润(EBIT)+ 折旧费用 + 摊销费用 =EBITDA 存货周转率(次数)=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还有一种是存货周转率(次数)=营业收入/存货平均余额,该式主要用于获利能力分析) 其中:平均存货余额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存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存货周转率(次数) 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ROE= P/(E0 + NP÷2 + Ei×Mi÷M0 - Ej×Mj÷M0) .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 NP为报告期净利润; E0为期初净资产; 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

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 M0为报告期月份数; 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现金比率=(现金+有价证券)/流动负债 *100% 1、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24+36-90+3-0)=360/-27= -13 ①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②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预收账款周转次数 ③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④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360/预付账款周转次数 ⑤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360/应付账款周转次数 2、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3、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最高风险控制额度测算 1、CL=E×V×S=万元×4×23%= CL:最高风险控制额度; E:客户有效净资产=账面净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无效净资产; V:信用等级调节系数(该系数为评级结果所对应的系数,下同); S:授信份额系数我行授信额度/该公司在他行授信总额。 2、根据客户日常经营周转的额度(含特别授信业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度中任一年度)营业收入40%(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公司除外)的要求,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