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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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

2011年5月24日至25日,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XXX党支部就此份重要文件专门组织了一次集中学习讨论活动。在学习活动中全庭成员热烈讨论,纷纷发表意见表达自己在学习《意见》后得出的感想和心得,结合学习活动中全庭干警的热烈讨论、我自己对《意见》的认真学习,再结合我个人平日中对于在司法领域上进行创新社会管理的学习和思考,得出了如下的一些心得。

一、作为法院和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院和法官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对党和国家伟大事业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改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要社会责任,在深入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找准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切实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在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强化司法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切实参与社会管理,注重工作创新,努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而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法院和法官要明确自身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如何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参与社会管

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还是“份内事”?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理解,直接影响和困扰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把握好人民法院与创新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自身在其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重大理论的提出,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法院的职能空间,实现了司法职能的真正回归。人民法院要克服狭隘的司法职能观,立足本职工作,在坚持法定的职责权限、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更新理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为加强社会

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是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的前提。司法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为救济民生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制约公共权力,工作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因此,法院首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同时,法院还担负着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为社会确立行动规则和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等作用,充当着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等多种角色。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多种:行政、司法、仲裁、民间调解等,只有法院是专司解决社会纠纷的国家机关。同时,保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院也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一方面是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击堂鼓”、“拦御驾”情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民意表达机制的欠缺或有效性的不足。人民法院作为人们合法性抗争的渠道和开放的表达诉求的机构,强化了民众利用它的意愿。这也是我国诉讼案件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社会管理创新又

是为了实现社会各个系统协调发展。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者”。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法院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的。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者”。法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个案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其职能绝不仅限于此,其主要功能还包括通过对具体的个案进行法律评判,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使法律成为人们应该如何作为和不应该如何作为的指示和路标。也就是说,法官在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时,既是对案件本身的评判,同时也包含着对当下行为和未来可能行为的评判。因此,法院的判决对社会起着确立行动规则,引领诚信、公正等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司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公共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途径是通过个案裁判影响公共政策。由于立法意图的不确定性、语言的模糊性,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规则时一般会参入公共政策或社会效果的考量,而且个案判决普遍影响着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上级法院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

案件判决的影响有时几乎是决定性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的方式来进行。一般而言,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同时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是对特定历史时期公共政策的落实,司法政策更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回应。

三、法院和法官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坚持严格司法,弘扬法治精神。社会管理最终要依靠法治。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调控社会秩序。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切实发挥司法这一纠纷终结机制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三是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参与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巩固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

四是依托司法资源优势,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方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必须依托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延伸“手臂”,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四、法院和法官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几点具体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立案对涉民生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地处偏远的案件,要不辞辛劳,尽量巡回办案,就地执行。在未设置人民法庭的乡镇,要采取设立投诉箱,委托有关部门代收诉状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不能书写的当事人,要依法许可口头申请。要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电话预约办案、电话调解等便民措施。

(二)强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的作用

要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要依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同时,调解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防止以调解压诉讼,防止少数当事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时间。力求做到既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依法化解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司法救助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并适当从宽掌握有关法定条件,严禁超标准收取诉讼费,增加当事人负担,损害当事人利益。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要下大力气解决上访老户、群体上访等问题,切实认识到当事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管压力多大,都要不折不扣地公平公正高效执行;法律和政策无规定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协调有关方面和部门多做说服疏导工作,以稳定群众的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

一是特邀各界人士担任司法监督员;二是在重大敏感案件中,邀请代表委员、监督员及新闻媒体全程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沟通民意方面的优势经验,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三是通过与媒体的协作互动,宣传审判工作的亮点特色,了解民众司法需求。

(五)加强司法建议,强化司法审判联动功能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在强化能动司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动态化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司法建议措施延伸法院职能。

(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推进文化建设

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不平衡,一些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还相对较低,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优势,以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和“普法”活动,培育文明守法的现代公民。通过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举办法制宣传栏目,将执行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向人民群众公开,以扩大法制宣传的范围,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定期或不定组织法官“送法进社区、村社”,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帮助人民群众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不良习俗;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给群众购买或捐赠法律图书,在社区、村社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在社区、村社逐步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既遵纪守法,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社会离不开秩序,法律又是人们用来防止无序的主要手段,通过立法和司法维持社会秩序显得十分重要。应该认识到,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保证了社会秩序,声张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治威信。法院作为专事审判的司法机构,正是由于它同社会秩序的内在联系,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础结构力量,从而在社会秩序构成序列中居于特殊地位。我们作为审判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院和法官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

极作用,能动司法,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充分发挥和延伸法院职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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