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双福镇xx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

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1、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约谈要听取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

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短时间内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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