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一)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一)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一)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一)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代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

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

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代理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代理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代理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代理点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代理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

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代理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代理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代理保险等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 1.代理证券发行 投资银行拥有熟悉各国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法规、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代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各种证券。 2.承购经销证券 投资银行购进大宗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再以小额转卖给个人、团体或企业投资者。投资银行承购经销证券方式分为承购包销和承购代销两种。 3.承做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方或证券卖方的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各种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从中收取佣金。 4.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人,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赚取利润。 5.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整理,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从中收取咨询费。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行情、有关国家经济情况,分析研究资本需求和资本来源,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二、储蓄银行的业务 储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 1.存款业务 吸收储蓄存款是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它把居民分散、零星的货币收入动员起来,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和流通。 2.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所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占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0%。 3.投资业务 储蓄银行的资金还大量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投资于政

府公债的比例,西方国家早期的储蓄银行,其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由政府担保的证券。 三、外汇专业银行的业务 1.贸易金融业务 所谓贸易金融业务就是对进出口贸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提供融通,包括出口金融和进口金融。 出口金融是对商品出口所需资金进行的融通,可分为装船前的短期金融、装船后的短期金融和中长期出口金融。 装船前的短期金融是国内出口商在装船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环节发生资金不足时,外汇专业银行通过票据担保或透支提供的短期贷款; 装船后的短期金融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外汇专业银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 中长期出口金融则包括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口信贷则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向进口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再由进口国金融机构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出口商;另一种做法是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信用。 进口金融是外汇专业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种延期结算货款的信用,主要做法是由外汇专业银行进行票据承兑,为进口商延期付款提供信用担保。 2.对内融资业务 对内融资业务是指对居民提供的外币贷款。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和地区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一国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和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学生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用汇。 3.对外融资业务对外融资业务是指外汇专业银行或其海外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提供了用外币或由本币标价的贷款。 4.国际证券业务外汇专业银行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有债券承购业务、证券投资、外国证券的买卖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是:接受非居民的证券委托、证券保管和证券买卖业务等。 5.外币资金的筹集 外汇专业银行业务,大多是以进出口为中心的经常性交易,受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的授信,中长期则是一年以上的授信 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都是出口地银行给予出口商资金金融通的方式。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打包贷款是银行只凭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要求预支金额的凭证,而出口押汇则 是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 2、打包贷款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前,是出口商因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后,是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交货后押汇而提前取得资金。 3、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只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 时付足全部金额。 4、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出口商人需提交信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 出口商需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还需提出保人出面担保,填具担保书。 收款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10天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载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研究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司谢平 一、 引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70.4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节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义,中国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和《招商银行境内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二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涵盖的各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负债业务。 第二章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上报的授信业务资料明细第三条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四条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五条分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评审建议表; 2.定量指标评分情况表; 3.定性指标评分情况表; 4.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分行各级审批意见; 6.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第六条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 1.复议报告及分行各级复议意见; 2.新的情况补充资料。 第七条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如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三章上报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第八条完整性要求: 1.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第二章的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2.授信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逐项说明和分析,保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整理版]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同业拆借可通过授信额度进行,拆借利率依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境外外汇同业拆入须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短期外 系指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资金,按规定利率付给其利息的业务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其吸收的外汇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 外汇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放款和中长期外汇放款。外汇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财务公司外汇放款对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外汇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汇放款或财务公司对集团在境外设置机构的放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发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谢平 一、引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和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义,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吸收存款机构”(taken deposits institutions),这在下面分析各类机构时更为明显。唯一的区别是,除财务公司外,其他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结算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又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股权投资,几乎类同于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这里说明,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①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外汇信托存款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务经营活动。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二、外汇信托放款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三、外汇信托投资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企业、项

目或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并分享其经营成果的行为过程。 外汇信托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投资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投资。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外汇借款 包括境内外汇借款和境外外汇借款。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境内外汇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转贷款除外。境外外汇借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五、外汇同业拆借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括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和境外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第十三章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1个答案正确,将所选答案的 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 1.将基金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益型投资基金、平衡性投资基金 的划分依据是()。 A.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B.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 C.依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 D.依据基金发行的单位数是否可增加或赎回 2.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的资产一般交由托管的第三方金 融机构是()。 A.政策性银行 B.保险公司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D.银行或信托公司 3.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公司产生于()。 A.英国 B.香港 C.欧美 D.德国 4.只作为资金供需双方媒介、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行使直接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是()。 A.证券公司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保险公司 5.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互助保险、行业自保、机构承保三个类型的划 分依据是()。 A.基本业务的不同 B.经营目的不同 C.保险性质的不同 D.保险经营 方式的不同 6.保障类金融机构运作的最大特点是()。 A.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B.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C.一人有难,众人分担 D.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7.社会保障具有三个功能分别是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和()。 A.强制 B.确保社会稳定 C.互济 D.劫富济贫 8.信托的实质是()。 A.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B.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安排 C.信任的契约化 D.集合投资,专家理财 9.以下金融租赁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的租赁业务 是()。 A.回租 B.杠杆租赁 C.直接融资租赁 D.委托租赁 10.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点不包括()。 A.服务特征明显 B.服务对象范围相对较窄 C.与资本市场关系非常密切 D.在经营中不需要提取准备金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题目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1.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保险公司主要有()。 A.人寿保险公司 B.商业性保险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D.再保险公司 E.政策性保险公司 2.典型的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人有()。 A.代理人 B.受益人 C.中间商 D.受托人 E.委托人 3.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有()。 A.在负债上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 B.业务的开展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动非常敏感 C.业务承担的风险相似,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基本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5)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1、概述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种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公募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 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第五条上报授信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一) 【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用“银行”字样;最后,将没有“银行”字样作为判定标准,就有更大的包容性,便于避免对今后新产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同障碍。 按照不同的标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证券经营机

关于银行授信

银行授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先要说个概念,授信不等于贷款。授信的范围很大,只要有敞口,都叫授信,贷款的范围很小,指的仅仅是银行有条件的借你一笔钱。中资银行的企业授信么, 1、客人先开户,开户资料就是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证、开户证等。开户后 3 天账户可用。 2、然后企业联系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说自己的贷款需求,要多少钱,要什么产品(国际业务产品还是人民币业务产品),多少期限,自己公司业务结构怎么样,账期结构怎么样。 3、银行客户经理根据你们公司的业务情况,给你设计产品。产品很多,不一定是纯粹的 1 年 1 放的流贷,什么信用证啦,保函啦,押汇啦,国内保理(国际保理)啦……要根据之前客人提供的公司信息来设计,和客人沟通,敲定最终的授信方案。 4、敲定方案之后,企业一般提供一些这笔授信所需

的所有项目资料,具体提供哪些要看你之前和客户经理商量敲定的是做什么方案,每种产品要求的东西都不一样,外汇授信一般提供报关单,提单,客户(你们公司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发票,海运单,保险单,合同等等,人民币业务一般提供房产证(如果有抵押),存单(如果有质押),法人授权书,审计报告,起码 3 年年报+若干月报,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或者报税系统打印),部分科目明细,该笔授信有关的具体的项目资料等等。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一句两句说不清的。 5、客户经理搜集齐所有资料,就开始写调查报告,期间会让客户补件,可能会多次上门拜访,会问客人一些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问题,客户要积极配合。 6、写完调查报告,上报分行待审会,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 7、不通过的一般复议,复议再没戏,一般当年就没戏了。通过的就可以放款了。客人提供后续一些资料,到银行来做业务审批,审批过程由客户经理办理,客户最后盖章就行了。外资银行么麻烦一点。其他都差不多,但是在客户提交的材料上基本是厚厚一叠,一笔贷款的档案相当于中资银行一个客户的全套档案那么多。而且贷后管理极其繁琐,收费也比较贵族化,所以一般企业,除了国际大企业需要国际性银行撑个脸面,一般都选择内资银行。价格可以谈,手续相对也比较简单。外资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要求较高,所有的调查报告全部用英文写,而且外资没有待审会一说,credit 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除了配合客户经理以外,还要配合 credit,因为 credit 收到每个案子,最终都要亲自去企业调查情况。内资的信审也会下企业,但是不是每个都去。但是话说回来,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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