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船舶安检应注意到的几个问题

小型船舶一般指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下的船舶,然而适应所有规则的船舶总吨均在500总吨以上,所以在安检中应特别注意规则的适用范围。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

(六)航行设备;

(七)载重线要求;

(八)系泊设施;

(九)无线电设备;

(十)推进与辅助机械;

(十一)防污染设备;

(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对体系有要求的船舶)。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1、国籍证书:所有船舶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 年,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种国籍证书均由海事局统一印制,现版于2000 年10 月1 日起启用。

2、船舶检验证书:

按《92 规则》检验核发的证书:

(1)船舶吨位证书

适用于所有船舶,一般长期有效。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

途,乘客定额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划的载重线或吃水等发生变动,致使

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增加时,则吨位证书即失效。

(2)船舶载重线证书

该证书适用于船长20m 以上的船舶,仅在适航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时有效。

(3)防止油污证书

该证书适用于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 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船,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 年,到期后不应展期,但可给予自证书到期之日

起1 个月的宽限期。

该证书应按规定进行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期

中之日前或后6 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签发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 个月

内进行。年度检验与期间检验相重时,年度检验不需进行。

(4)适航证书

该证书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0m 的船舶;船长小于20m 的船舶,除另有

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对于客船或客船以外的机动船、工程船及油驳均签发

有效期一年的适航证书,其他国内海上航行的普通驳船签发有效期二年的适航

证书。

船舶的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均可在适航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前或后三个月

内进行;定期检验可自适航证书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证书右下角应用兰

印加盖一印章(长:60mm,宽:20mm),年度(或期间)检验可宽限三个月;定

期检验可宽限一个月。

(5)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 年,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

该证书不得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

(6)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 年,适用于气体运输船。

该证书不得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

(7)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 年,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

舶。

该证书不得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

(8)适拖证书

适用于从事拖航的拖船和被拖物,有效期为单程一个航次。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及以上具有ISM体系管理的船舶)

2000 年12 月31 日前,所有从事省际运输的所有管理客滚船的公司应取得DOC 证书。国内海上航行船舶由于种类的不同,还应持有一些其他证书。

按《99 规则》核发的证书:

(1)证书的适用参见2、条的要求。

(2)证书的有效期:

a.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 年。

b.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c.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d.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e.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f.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g.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h.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

i.如果换证检验已经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发给或安

放在船上,则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的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

满日起不超过5 个月的时期内应接受为有效。

j.换证检验到期时,经授权的组织可将证书给予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

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以展期有效为理由而继续航行,必须

进行换证检验;短途航行船舶可给予1 个月的宽限期。

k.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

成之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12 个月,货船

不超过5 年。

l.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

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 个月。

(3)检验间隔期

a.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

b.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或三个周年之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该

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c.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3 个月内进行。

d.船底外部检查: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 年内应至少进行2 次,

且任何2 次的间隔应不超过3 年,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换证检验时进行。客船的

船底外部检查应每2 年进行1 次。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年进行1 次。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检查要求见船员适任证书)。

4、航海图书资料:检查要求

(1)沿海航区的船舶配备:

a.表:航标表、灯标和雾号表、潮汐表、航海表、天体高度方位表、里程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表、航海天文历及附表、太阳方位表。

b.书:航海通告、航海图书目录、中国沿海港口资料、航路指南、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信号规则、训练手册、船舶操纵性能图等。

(2)近岸航区的船舶配备:

a.表:航标表、灯标和雾号表、潮汐表、航海表、天体高度方位表、里程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表、航海天文历及附表、太阳方位表。

b.书:航海通告、航海图书目录、中国沿海港口资料、航路指南、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信号规则、训练手册、船舶操纵性能图等。

5、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

检查要求:沿海航行船舶按其设备情况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设备检验与试验证书簿》

或《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

6、船舶签证簿

(适用范围):国内航行的所有船舶。

检查要求: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之一,一船不得同时使用两本或以上。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到港务(航)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或定期签证。

7、法定值班日志、记录

(适用范围):所有机动船舶。

检查要求:

1、航海日志。

a.是否按首页规则记载,书写字迹、符号是否端正。

b.记载是否规范、整洁、认真,是否有错记、漏记,是否按规定改正。

c.船位记录是否正确反映了海图上的航迹。

d.是否反映了主要航线和值班活动情况。

e.大副、船长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每班驾驶员是否签名。

f.救生、消防演习是否用红笔记录清除。

2、轮机日志。

检查记载是否规范、整洁、认真,是否有错记、漏记,是否按规定纠正,轮机长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

(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

1、船员适任证书:

(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系指船舶安全检查的所有对象,下同)

检查要求:

一、船员适任证书的检查,主要检查船员持证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证

书》的配员要求,所持证书是否适用于船舶的航区、种类、吨位或主机种类功

率,人证是否相符等。

二、根据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签发的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

1、适任证书的类别:A、B、C、D 类。

2、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船舶种类。

(1)根据航区、船舶总吨位分为以下等级:

a.无限航区1600 总吨以上。(A 类)

b.无限航区200~1600 总吨以上。(A 类)

c.沿海航区1600 总吨以上。(B 类)

d.沿海航区200~1600 总吨以上。(B 类)

e.近岸航区200~1600 总吨以上。(C 类)

f.近岸航区未满200 总吨。(C 类)

g.近洋航区1600 总吨以上。(D 类)

h.近洋航区200~1600 总吨以上。(D 类)

i.近洋航区未满200 总吨。(D 类)

注:拖轮船长、驾驶员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等级。

(2)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注:近岸航区未满200 总吨船舶不设大副、二副、三副,而该三种职务合

并设置为值班驾驶员。

(3)船舶种类:

国内航行海船分为:运输船、非运输船。

近洋航行海船分为:商船、水产品运输船。

远洋A 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将船舶分为:非运输船、货船(油船、液化气

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3、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

(1)根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以下等级:

a.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 千瓦及以上。

b.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 千瓦及以上。

c.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 千瓦。

(2)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 千瓦船舶不设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而

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轮机员。

(3)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内燃机、船舶蒸汽推进装置、燃气轮机。

4、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1)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按规定不需配备GMDSS 设备的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报(话)务员;(2)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按规定不需配备GMDSS 设备的船舶及移动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以及除无限航区客轮(或客货轮)以外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

(3)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按规定不需配备GMDSS 设备的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员。

(4)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 总吨船舶及无

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5)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的按规定不需配备GMDSS 设备的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6)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 总吨船舶及

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三、报据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1、适任证书的类别:甲、乙、丙、丁类。

2、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

设置:

(1)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2)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

舶总吨分为:

①无限航区3000 总吨及以上(甲类);

②近洋航区3000 总吨及以上(乙类);

③近洋航区500 至3000 总吨(乙类);

④沿海航区3000 总吨及以上(丙类);

⑤沿海航区500 至3000 总吨(丙类);

⑥近海航区未满500 总吨(丁类);

(3)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①无限航区500 总吨及以上(乙类);

②沿海航区500 总吨以上(丙类);

③近海航区未满500 总吨(丁类)。

拖轮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

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

3、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

装置种类的设置:

(1)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2)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

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①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 千瓦及以上(甲类);

②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 千瓦及以上(乙类);

③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 至3000 千瓦(乙类);

④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 千瓦及以上(丙类);

⑤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 至3000 千瓦(丙类);

⑥近岸航区未满750 千瓦(丁类);

(3)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划

分:

①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 千瓦及以上(乙类);

②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 千瓦以上(丙类);

③近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 千瓦(丁类)。

(4)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气轮机。

4、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种类:

(1)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甲类):适用于A1、A2、A3 或A4 海区船舶、

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 船舶无线电人员。

(2)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甲类):适用于A1、A2 或A3 海上船舶、海上平台或海上设施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 船舶无线电人员。

(3)GMDSS 通用操作员(甲类):适用于A1、A2 海区、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 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 海区船舶配备双套设备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 船舶无线操作电人员。

(4)GMDSS 限用操作员(丙类):适用于A1 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 船舶无线电人员。

2、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检查要求)

(1)《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操作)、(原油洗舱)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每隔5 年进行再有效签证,再有效应在5 年期满前的一年内进行。(2)海事部门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的"海事管理部门签证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3)未通过再有效签证的船员不得在油轮上任职或从事从事相关工作。

(4)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1998 年8 月l 日后,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1998 年8 月1 日,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A、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每隔5 年进行再有效签证,再有效应在5年期满前的一年内进行。

(2)港务监督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海事管理部门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3)未通过再有效的船员不得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

《船员服务簿》应在每隔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船员服务簿》签证。(三)救生设备;

救生筏容器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出厂号码;

C.认可机关名称和乘员定额;

D.SOLAS;

E.上一次检修日期;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规定,除油船、化学品船及液化气船外,长度85米以下的货船可按配备:

A.每舷救生筏100%

B.如筏不能迅速地移到任何一舷则每舷150%

C.如救助艇是救生艇则列入每舷总容量,但每舷总容量至少是150%

D.任何一艘艇筏或不能使用情况下,每舷可供艇筏容纳150%

救生设备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救生衣的配备:

1、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应配备1件救生衣;

2、每艘船舶应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和供远置的救生艇、筏存放处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3、客船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乘客人数5%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1、救生抛绳器:航行远海、近海和沿海航区,且船长≥40m的客船和船长≥60m的其他船舶(非机动船除外),应配备认可的手提式抛绳器4具或抛绳枪1套。

2、烟火信号:5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12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信号,≤500总吨的船舶配备6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信号

2、救生艇检验和试验

①对所有救生艇进行外部检验,金属艇壳表面腐蚀严重的应要求修理;铝板表面及铝

铆钉有严重腐蚀斑点及明显可见白粉末时应予换新;玻璃钢艇壳及艇内结构发现有裂纹及变形时,应要求修理并进行满负荷的强度试验。

②救生艇属具应予清点,并确保有效(重点检查防水信号电筒、灭火机、口粮、淡水、

急救药包、晕船药和救生用视觉信号等)

③必要时对救生艇进行降落试验、艇机启动及正倒车试验、收艇试验;封闭式救生艇

启动试验时,对其封闭顶蓬喷水系统应作效用试验。

2、吊艇(筏)架及其附属装置的检验和试验:对吊艇(筏)架及其附属装置进行外部检验,应注意吊架底座与艇甲板连接的牢固性,限位器外观及有效性;检查吊艇索的腐蚀和损伤情况,询问调头时间,国际航行船舶吊艇索使用有效期为4年;救生筏吊筏架应进行转动和快速脱钩试验。

3、救生筏的检验重点在核查救生筏检修证明,是否在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检查救生筏与静水压力释放器外观,并确认是否已规范绑妥于筏架上。

4、对救生衣、救生圈进行检查,外套霉烂或强度不足的应予换新。对充气救生衣尚应抽查部分作充气试验。救生圈船名、船籍港标识及附连的自亮浮灯、烟雾信号和救生索应予外部检查并确保有效。

5、对救生用视觉信号和抛绳设备(包括:抛射火箭、药筒或子弹、抛射绳及抛绳器)检查其类型、数量和有效期应符合规定,外观不应有潮湿霉烂缺陷。

消防设备

●相关定义

1、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m。

2、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放映室、游戏室、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处所

3、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及类似固定围蔽处所

4、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小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物料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

5、装货处所:系指一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6、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4)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7、其他机器处所:除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一切具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8、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消防泵的要求

●消防泵的数量(货船)

●1000GT及以上----至少2台

●500GT及以上但小于1000GT---至少1台

●小于500GT---至少1台(泵可由主机带动,仅在港口航行,可设手摇泵)

●2000GT以上应有独立的应急消防泵(柴油机启动)。

●水柱高

500GT以下一股不小于12M水柱高

1000GT以上船舶均应设置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

Co2灭火系统

●1000GT及以上的船舶机舱应安装co2灭火系统

2000GT及以上的船舶货舱处的co2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能放出体积至少=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Co2系统安装完工,系统进行气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47MPA

●Co2固定灭火系统每两年检查一次

CO2系统的一般要求:

1、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

控制阀的开启与灭火剂的施放控制应分开。

2、应配置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CO2的施放装置),以将CO2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

保报警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

3、应设有设施,用以关闭被保护处所的开口。

4、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包括气动和电动启动装置,若为电动应在泵舱

外面)。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5、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照明外,还应设有应急照明。

6、应有该系统操作的说明书。

7、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的数量。

8、储存室应经同意的有效通风。

9、每一钢瓶应具有合格的证件,其水压试验压力为24。5MPA。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

明以下各项: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的编号和检验印记。

10、放出的CO2气体约等于被保护处所体积的35-40%。1KG=0.56M3

消防用品

1、水枪、水龙带——所有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式(水雾/水柱型),标

(1)手提式灭火器:常见有CO2、干粉、泡沫等型式,其中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在9L~13.5L。

①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应至少配备5具

②每一锅炉舱、机舱至少应设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

(2)大型灭火器:容量至少45L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①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一锅炉舱应设置容量至少为135L的大型灭火器1具,机舱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每只容量至少为45L的大型灭火器

②5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机炉舱舱至少应设置45L泡沫灭火器1具(3)手提式泡沫枪:应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吸入式空气泡沫枪,连同1只至少能盛装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1只备用容器。

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一锅炉舱和机舱应至少各配备一套手提式泡沫枪

所有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国际通岸接头

三、防火控制图

1、2004《法规》要求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其他船舶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2、防火控制图应采用统一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3、防火控制图(消防设备布置图)应加盖船检机构审批章。

4、防火控制图应于船上固定展示(一般张贴于公共处所),并应将副本永久性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

检验要点

(1)应对构成主竖区的舱壁、甲板、梯道、升降口围壁、通风采光等处所及防火门等的完整性和防火分隔材料予以检查,修理用的材料,应保持相当原来的等级。防火门应作手动和遥控关闭试验。

(2)检查机舱、船员舱室的应急出入口结构的可靠性和开关装置的有效和方便性,检查应急通道的梯子和灯光照明。

(3)货船应检查由外部关闭货舱、机舱通风管内的风闸的可靠性,开/关标识清晰。烟囱的环状空间及外部关闭阀装置的可靠性。

(4)检查炉舱、机舱、及轴隧内油舱测量管自动关闭装置的可靠性。检查油舱空气管防火网是否完整。油船烟囱火星熄灭器均应作外部检查和效用试验。

(5)灭火器、消防用品、消防员装备等是否已按《法规》配齐,并检查其存放位置是否适当和易于到达。无人值班机舱,手提灭火机应位于机舱入口处。重点检查手提式灭火机和大型灭火机的有效性。

(6)通风泵、燃油、驳运泵及其它类似的燃油泵的驱动机械应急切断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

(7)日用油柜吸油管上的应急截止阀应予效用试验。

(8)机舱天窗、水密门的手动和遥控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载重线一般检查内容

1.载重线和甲板线勘划与载重线证书相符

2.吃水标志勘划清楚、准确。应检查船舶艏艉两舷处(对于大型船舶应包括舯两舷)吃水标志

3.2载重线详细检查内容

3.2.1木质或钢质箱形活动舱盖(外加帆布)

●木质舱口盖(wooden hatch cover)的数目和状况

●活动梁(shifting beam )是否存在过度的腐蚀和变形

●箱型舱口盖的腐蚀情况

●舱口楔耳(batten cleat )的磨损、变形及锈蚀情况

●舱口压条(hatch bar )和楔子(wedge )的完好性

●舱口盖布(至少两层防水帆布)完好性

3.2.2机械操作钢质舱盖——即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steel hatch cover)

●每块盖板的风雨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槽和疏水槽道)尤其应注意舱口角隅处

水密胶条和表面被刷上油漆的水密胶条的检查

●夹扣装置、围板顶部压承条

●导轮、导轨、链条(或钢索)及导动装置

●关闭的液压系统和动力装置(如设有时)

●除了要求船方更换舱盖水密胶条外,应要求船方更换或磨光舱口轮廓线外表面刚条

(平面刚条或半圆刚条构成)

3.2.3舱口围板

检查围板的腐蚀情况,包括肘板、加强筋并注意肘板根部的腐蚀情况,特别注意围板顶部系紧拉杆开口附近的腐蚀和裂纹情况

3.2.5露天机舱棚的开口、天窗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检查机舱棚围壁、罩盖和天窗及出入口和各种开口的关闭装置,确认无过度腐蚀和变形以及风雨密装置的情况正常,并对各种开口关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3.2.6通风筒(ventilator)围板和风雨密关闭设施,空气管(air pipe)及其关闭设施

●检查通风筒有无严重蚀耗以及风雨密关闭设施的有效性,对通风筒的防火挡板(如

设有时)应做开关试验。

●检查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有无损坏。对于油类舱室的空气管头部装有的防火网应注

意有无损坏。

3.2.8舷窗(scuttle )和风暴盖(storm cover)

●检查舷窗(包括玻璃和密封橡胶圈)的完好性,对干舷甲板下舷窗的水密风暴盖应

注意关闭的有效可靠。

●必要时可采取冲水试验。

3.2.9泄水管、卫生排水管及其上的阀和阀的开关指示器

确认管路和阀件无过度腐蚀和损坏,操纵装置灵活有效,开关指示正确

3.2.11排水舷口和挡板、保护栏杆、舷墙、通道、安全绳及其他保护船员的类似设施

●检查有无变形、折断、缺档等缺陷,舷墙肘板和栏杆支柱的变形及与甲板连接处出

现裂纹是不允许存在的

●检查挡板是否活络,排水舷口未被废物或甲板货物堵死

●对于通道和其他保护船员的设施应处于完备和有效状态

3.3.13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

检查所有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技术状况,并进行就地和遥控操作开关试验,确认其水密的可靠性,以及相关的指示器和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舵机

●船舶500GT以上应设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相互不影响工作

●主辅操舵装置的能力,必须符合:

●主操舵装置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

30°,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辅助操舵装置应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

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且所需时间不超过60s

舵机检查要点

●检查舵机房与驾驶台的通讯设备是否正常

●检查舵杠轴封是否正常

●检查阀件是否有漏油现象

●检查应急操舵装置是否正常(手动、电动、三位四通阀)

●检查液压油质、油位是否正常

●检查舵机的各项报警是否正常(过载、液位、失电等)位置机舱和驾驶台

●检查两套液压电机转换是否正常

●舵机舱布置应包括扶手栏杆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地板。

电气装置

●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动机组组成,在遮蔽航区货船可1台

●1600GT及以上的船舶(除遮蔽航区外)的货船应设应急电源

电力系统检查要点

●绝缘检测是否正常

●接地检测是否正常

●短路保护器(空气开关)是否正常

●主电力与应急电力的连锁是否正常

●超负荷保护是否正常(分级卸载是否合理)

●注意临时的接电,及电气线路老化后换装不及时

●逆功、失压、过载和过流保护装置的开关试验检查

锅炉

锅炉检查要点

●检查锅炉的安全阀是否正常(两个)

●检查低水位报警、空气供给(风机)故障报警、燃油系统故障报警是否正常

●锅炉给水系统的给水泵(双套)、安全阀(防超压)、管路是否正常

●检查锅炉水质各种参数是否正常(见表)(PH值记录、盐度监测仪)***

●检查锅炉的水位是否正常,读水位表时是否清晰(至少有两个水位指示设施,一个应为

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检查蒸汽管的泄水阀是否正常(有水击危险)

●检查管路中的减压阀、释放阀、压力表是否正常

●检查管路的锈蚀、蒸汽泄漏是否严重

●检查高温热表面的隔热层是否完好

蒸汽管路检查要点

●检查蒸汽管的泄水阀是否正常(有水击危险)

●检查管路中的减压阀、释放阀、压力表是否正常

●检查管路的锈蚀、蒸汽泄漏是否严重

●检查高温热表面的隔热层是否完好

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

●大于等于300GT船舶应备有标准罗经和操舵罗经(设有反射磁罗经的可免除)小

于300GT可免除标准磁罗经。

●陀螺罗经大于等于5000GT的货船配备(远洋、近洋)

●舵角指示器和推进器转速指示器大于等于500GT所有船舶应配备

●雷达大于等于500GT货船配备(应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大于等于10000GT

应配备2台。

●GPS大于等于500GT的船舶配备

●回声测深仪大于等于500GT的船舶配备

●AIS配备:500GT及以上的货船和所有客船

●客船、危险品船、集装箱船和新船应配备,应检查。

●2008年7月1日

检查和要求

●AIS:核对AIS的显的数据信息项目

●MMS、呼号、船名、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天线位置、时间和日期、航迹向、航

速航首向、航行状态、回转速率、吃水、危险货物、目的港和抵达时间、短信息

●供电及电缆

●主电源:AC 220V

●应急电源:DC 24V.

●设备接地保护检查,情况正常.

●对地绝缘检查,情况正常.

●AIS试验

●AIS相连接的外围设备工作情况检查,情况正常.

●自检功能测试,情况正常.

●确认AIS设备在具体有有效输入信号时正常发射信息,情况正常.

●确认外围设备显示数据与AIS内部采集的数据一致,情况正常.

●确认AIS初始化数据已正常工作,情况正常.

●确认AIS设备在其他设备使用时能正常工作,情况正常.

●确认AIS设备显示单元目标与雷达显示应相一致,情况正常.

●模拟试验,确认报警信息正确性,情况正常.

●远距通迅功能试验,情况正常.

无线电通信设备

●要求与检查:

(1)所有设备应由型式认可证书;

(2)VHF/MF/HFDSC装置应有GPS的位置显示。

(3)VHF DSC(A1)进行单呼或自呼检查;

(4)MF/HF DSC(除A1外)进行测试检查;(与上海岸台测试有测试电文及回文报告)

(5)设备进行AC与DC电源的交换检查;(不能有停顿或停机现象)

(6)所有设备检查用DC电源进行。

●分为A1\A2\A3海区

AI海区至少由连续DSC报警能力的VHF岸台无线电覆盖区域()

A2海区至少由一个连续DSC报警能力的MF岸台无线电覆盖区域,除A1外。

A3海区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除A1A2外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带DSC)1台A1A2A3海区

●NAVTEX(自动接收机)500GT及以上的货船配一台A1以外的海区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EPURB) 500GT及以上的货船配一台A1以外的海区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带DSC)根据实际海区选择

●船舶地面站(SES)根据实际海区选择

C站检查:

(1)PV测试;(有PERFORMANCE TEST RESULT电文)

(2)EGC(安全、气象电文等)是否正确、错码多不多。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A1海区2台,500GT及以上的货船配3台A1

以外的海区,500GT以下的货船配2台A1以外的海区.

●搜救雷达应答器:A1海区300GT及以上的货船配1台,500GT及以上的货船

配2台A1以外的海区,船长20M及以上500GT以下的货船配1台A1以外的海区(S-BAND雷达即9GHZ).

●航行于遮蔽水域或相当遮蔽水域营运限制的船舶不要求配NAVTEX、卫星紧急无线

电示位标

《ORB》检查要点

?《ORB Ⅰ》的第3项“残油的处理”(残油接收证明)和第9项“加补燃油的情况”?以船旗国官方文字为准,注意C项11.1(分油机)或11.2(油水分离器、沉淀柜、日用柜等)的记录:“应记录每一航次结束时留存在船上的残油(油泥)数量,但一周不超过一次。”

?1、根据H项得出某段时间内的燃油消耗量Q,(Q=该段时间所加的燃油总量-残余的燃

油量,也可通过对主机运行的时间来计算。)2、根据C项得出现有的以及已经处理的残油量Qr`。

?3、理论残油量Qr=KQ(当燃油为需经分油机分离的重油时,K=0.01;当燃油为轻油时,K=0.005)

?4、比较Qr和Qr`

注意事项

?是否经过了主管机关的认可,港口信息的内容是否更新,“防污染设备清单”中罗列的设备、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如:泄水孔塞、吸油毡、消油剂、潜水泵等),是否按《计划》规定进行演习并记录,根据IMO海环会MEPC.54(32)号决议通过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溢油演习”(每3个月)属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第五部分,属非强制性规定。

?消油剂

?须经认可----部海事局《关于颁布(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798号),GB18188.1----2000《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截止至2002年11月发布了四批共11种认可消油剂产品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保存2年,保留岸上回收的收据或证明2年

?我国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线) 400总吨以下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以下的客船的垃圾处理也应按照附则Ⅴ的要求执行,并在适当的文件(如航海日志)中记录。

垃圾公告牌

?垃圾: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MARPOL73/78A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散装有毒液体物质(A、B、C、D)的船舶都应备有《NLS》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对按照《国际散化规则》或《散化规则》规定检验并发证的化学品液货船,其持有的《适装证书》《COF》等效于《NLS》,“两者取其一”。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SMPEP》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4096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建立乡镇船管员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每逢赶场日、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 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

目录 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 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 4.海事局安检代码 5.船舶滞留原则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 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

编写——陈涌 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 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有十三个条 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 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 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 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 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 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 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 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 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Ship Safety Inspection System 1.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载的各项要 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The purpose of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s to promote ship to maintain good technical status, accord with vesse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contain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hip seaworthy, satisfy the conditions, to promote all safety rules and operating rules for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safeguard shipping safety operation. 2.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检查、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 的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按期进行的自查。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are divided: port state inspe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ip securi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etent authority, the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any each depart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rine undergo the self-examination. 3.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联络,结束后船长将主管机关的船舶 “安全检查通知书”及时反馈公司安监部,岸基各职能部门指导船方对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缺陷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mplementation by the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contact, after such examination the captain will "safety inspection notice" timely feedback to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each shore-based department should guide relevant vessel to rectify and reform, and implemented corrective complet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4.公司对船舶的定期安全检查 Companies in the vessel’s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4.1.检查部门:安监部、SMS办公室、机务部、船员部。 Inspection Dep.: Safety Supervision Dep.; SMS Office; Technical Dep.; Crew Dep. 4.2.检查周期为每6个月一次。如船舶不回国内港口,安监部可委托船长进行检查,并把 检查结果反馈给安监部。 Inspection cycle is once every 6 months time. If vessel didn't return domestic ports, Safety Supervision Dep. may entrust the captain for inspection, and the results feedback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 4.3.各个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自管理内容的检查,内容参照(SMI-0102-1)船舶安全检查/ 自查记录/报告表的标识进行,但也不限于现有的标识内容。 Each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respective according to function division management content of check, content reference (SMI–0102-1)ship safety inspection/self-inspection record/report form., but which is azonic present marked contents. 4.4.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检查人员要及时向船上指出,填写(SMI-0102-2)公司主管人 员登轮检查情况记录/处理表,重大问题应按SMP-0910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的规定执行。 For the problem found in inspection, the check personnel should promptly points out to the ship, fill in(SMI-0102-2)Inspection record/disposal table for supervisor aboard ship, the severe problem would execute the regulation as per the SMP - 0910 un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accidents and danger report analysis and corrective procedures hereof. 4.5.船长应组织各部门人员按整改要求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The captain should organize personnel of all departments to rectifica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and mad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4.6.下次公司检查时,应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复查。 The company inspect relevant vessel next time, should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which discovered during last inspection. 5.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 Self-check of vessel safety inspection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73-88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docx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 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作者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者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 引用,不得对本文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 3、个人付费下载本文后依法享有使用权和二次创作权,但禁止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 引用本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 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 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 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 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 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 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 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国船级社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北 京 Beijing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第4节 投诉与申诉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证书 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船上审核 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 1.1. 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 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③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 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 (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 (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 (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①(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①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 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 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 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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