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说明手册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说明手册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说明手册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说明手册

一、什么是居民阶梯电价

根据《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文),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

《指导意见》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

直处于较低水平。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二)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原则

《指导意见》规定: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第一档电量按照覆盖全省8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电量确定;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全省95%居民家庭的月均用电量来确定;第三档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将按覆盖全省95%-10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电量来确定。

二、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根据《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2〕121号文),我省的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如下。

(一)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

一、“一户一表”居

民生活用电第一档

不执行峰谷0.56530.5503

平段0.5953

谷段0.3153

第二档

不执行峰谷0.61530.6003

平段0.6453

谷段0.3653

第三档

不执行峰谷0.86530.8503

平段0.8953

谷段0.6153

二、合表居民用户0.58530.5703

三、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四、计算说明

(一)执行周期

考虑到我省季节气候差异较大,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2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二)非分时用户阶梯电价电费的计算说明

居民阶梯电价电费按递增法计算。

基础电量电费=基础电量(当月总电量)×第一档电价

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二档电量×第二档电价递增

第三档递增电费=第三档电量×第三档电价递增

总电费=基础电量电费+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三档递增电费如:某非分时居民用户,2013年8月的月用电量为300千瓦时,截止本月年内累计抄见电量为2360千瓦时,超过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160千瓦时)20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200千瓦时),则8月电费为:300×0.5653+200×0.05=179.59元。

(三)执行分时用户阶梯电价电费的计算说明

按“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即先按各时段用电量和第一档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递增电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递增电费,以上电费之和为该户当月的总电费。

基础电量电费=平电量×第一档平电价+谷电量×第一档谷电价

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二档电量×第二档电价递增

第三档递增电费=第三档电量×第三档电价递增

总电费=基础电量电费+第二档递增电费+第三档递增电费如:某分时一户一表居民客户,2013年8月用电量为300千瓦时,其中:平电量200千瓦时,谷电量100千瓦时。截止本月年内累计抄见电量为2360千瓦时,超过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160千瓦时)20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200千瓦

时),则8月的电费为:

(200*0.5953+100*0.3153)+200*0.05=119.06+31.53+10=160.59

元。

五、其它说明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7月1日后的用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即2012年第一档电量为每户10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1081-2100度;第三档

电量为每户2100度以上部分。

如有疑问,请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范文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 一、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的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1.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月度分档标准。 2.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方式 为平衡季节用电差异,试行阶梯电价以日历年度为结算周期。客户当年累计用电量25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执行基础电价0.5469元/千瓦时;2520- 4800千瓦时之间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0.5969元/千瓦时:超过4800千瓦时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0.8469元/千瓦时。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3.居民阶梯电价试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客户,即“一户一表”

客户。 试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4.免费用电基数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千瓦时乘以第一档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5.户籍人口15人及以上用电说明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千瓦时提高至31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千瓦时之间,第三档为400千瓦时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6.台表用电说明 对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客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7.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用电说明 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学校用电、农村饮用水

电价分类说明

索引号: 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 责任部门: 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 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 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15.安徽省销售电价表

附件四续: 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653 0.550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672 0.8522 0.8372 三、大工业用电 0.6542 0.6392 0.6242 0.6142 3828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 炉黄磷等生产用电 0.6442 0.6292 0.6142 0.6042 3828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 0.6242 0.6092 0.5942 0.5842 3828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297 0.4147 0.3997 2115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292 0.5142 0.4992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250 0.3100 0.2950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分钱,大工业用电0.4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他用电均不得征收。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年用电累 计3120度内不涨价 2012年6月16日 07:34 来源:东方网作者:余梦选稿:解敏 东方网6月16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终于确定下来。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发改委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居民阶梯电价将按照年度方案实施。 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0-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3120-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新方案从今年8月份抄表起实施,今年7月至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260×6度)、第二档户均2400度(400×6度)、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三档电价分档递增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上海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0-3120度(含)]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未分时电价每度电0.617元;分时电价峰时段(早6点至晚10点)每度电0.617元,谷时段(晚10点至次日6点)每度电0.307元。平均下来,上海居民要想维持在第一档电价内,每个家庭每天用电要维持在8度多以内。 第二档电量[3120-4800度(含)]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

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上海市物价局总经济师沈念东解析说,此次年度方案里,在峰谷电价上进行分别加价,即提高峰时电价的加价幅度,降低谷时电价的加价幅度,从而达到“移峰填谷”的作用。 上海市发改委在微博上对此进行了解释,指出由于系统改造最快将于9月底完成,在此之前就使用完今年电量基数的,超出部分按照二档加价0.05元和三档加价0.30元计价,10月份以后的超基数电量将按照不同的峰谷加价水平分别进行计价。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准备峰、谷电价分别加价的实施方案,确保从2012年10月起实现峰、谷分别加价。 上海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阶梯电量年度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多人口家庭基数增加 另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此次调价对于上海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也有所考虑,具备分户条件的家庭,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加价计费。

正确理解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

正确理解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 一、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概念 第一,差别电价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用户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二,惩罚性电价,一是对超限额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二是对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阶梯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累进电价的简称,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二、国家对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要求 第一,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情况 国家于2004年提出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2004年-2014年间,国家实施差别电价呈现三大变化:一是执行范围扩大。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扩大到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淘汰类从0.05元增至0.30元,对限制类从0.02元增至0.10元。特别是针对水泥电价实行加价0.40元kWh,电解铝实行加价0.02元kWh或0.08元kWh;三是提出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第二,电解铝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2013年下发《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其一,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其二,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其三,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第三,水泥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2014年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其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 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现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

的,由用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申请的,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2年7月1日后,政府政策明确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市电力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统一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其他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是指不具备集中供暖,采用以下分户独立供暖设备,市电力公司对其分户计量,且以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分户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城镇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7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6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农村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4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3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00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转载) 滏阳收录于2011-01-15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我也要收藏 一、电价、电费的基本规定 二、现行江苏省电网电价表 2006年7月1日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现行电价种类: 现行电价可分为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文随文公布 的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江苏电网电价分类有如下7类: 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 ⒊非居民照明用电 ⒋非、普工业用电 ⒌大工业用电 ⒍农业生产用电 ⒎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五、销售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1江苏省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应用的范围是直接用 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 2、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和说明 2.1 1993年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物价(1993)1229号“关于印发《华东电网电价表》的通知”中将照明用电分成: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两类,对“非居民照明电价”给出了定义:“非居民照明电价”运用于居民生活用

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照明用电量。 2.2 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256号《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又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分成:其它照明用电和商业照明用电两类。 2.3 苏价工(2006)223号文将原商业照明用电与其它照明用电价格并轨,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2.4 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 2.4.1 一般照明用电。 2.4.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4.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2.4.4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2.4.5 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2.4.6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2.4.7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2.4.8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2.4.9 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1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3、非、普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 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二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的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关于扩大居民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适用范围政策的执行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

阶梯电价

发改委出台居民用电梯度电价调价方案 (材料显示了阶梯电价的内容,政府的目的是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改委价格司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将于今日中午公布2个全国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10天,欢迎社会各级积极提出意见。 居民阶段电价方案总体将遵循将全国居民电价分为三档的原则,第一档为满足基本用电需求,该档电价基本不调整;第二档为居民合理用电需求,该档电价将体现电力企业发电输电成本,第三档为超出用电量,电价原则控制在第二档电价1.5倍左右。 第一个方案中的第一档电价将覆盖全国70%的居民家庭用电量,保持该档电价不变动;该方案第一档电价为全国平均水平为110度电;第二档电价则为月均用电量110度到210度区间,该档电价每度提高5分钱;第三档为210度以上,每度电考虑增加2毛钱。 第二个方案中第一档电价将考虑覆盖80%的居民用电,月约用电量140度以内电价每度提高1分钱;第二档月均用电140度-270度,每度提高5分钱;第三档为用电量270度以上,每度提高2毛钱。 若以一个家庭一个月用电300度计算,启动第一套方案一个月增加支出23元,若以第二方案则增加支出13.9元。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电价水平为全国平均值,各省市要按各自情况确定各档用电量水平。据了解,北京地区电价水平会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发改委回应阶梯电价四大争议据新华社 (目的是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方法值得商榷。材料显示了阶梯电价的四大争议,及政府相关部分领导的解释。)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各方关注。电价成本怎么算?基础电量怎么定?电价改革谁受益?电价调整是否会增加通胀压力?政府机关是否将实施阶梯电价? 针对以上热点话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12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电价第一档是否偏低 很多人提出,按照目前的两个方案,第一档电量标准都有些偏低。 曹长庆表示,第一档电量的确定是阶梯电价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阶梯电价方案研究过程中,对于第一档电量的设置,讨论最为热烈。 一部分专家认为,第一档只保障居民最基本用电需求,电量标准不宜太高,否则难以起到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第一档电量的设置,应体现公平原则,使大多数居民电费支出不受影响。方案设计中,我们权衡这双重因素,前提是保证大多数居民家庭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按目前方案,是以覆盖70%-80%的居民家庭为标准确定第一档电量。以全国平均为例,覆盖70%的居民家庭户均用电量为110度,覆盖80%家庭的户均用电量为140度。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人以为,此次阶梯电价方案是按照110度和140度分档,因此觉得第一档电量偏低,这是个误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个方案,只是规定各地应按70%或者80%的覆盖率去确定各地分档标准,但相同的覆盖率下,各地具体电量分档标准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样70%的覆盖率,全国平均是110度,但浙江可能是130度。 由于我国用电量城乡差距巨大,分档标准如何做到公平合理非常受关注。曹长庆称,如何保障公平,是这次阶梯电价方案设计中重点考虑的问题。去年城镇居民户均月用电量约为140度,农村为60度。此次阶梯电价方案,地区差异问题上,是按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各档电量标准,保证地区间的相对公平。农村居民将因此受益,这体现了中央“以城补乡”的要求,是电价政策对农村居民用户的倾斜和照顾。我们认为,城乡居民在用电方面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当前农村居民用电量低于城市的情况,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暂时性现象,不能把它视为天经地义的结果。 用电量分档如何照顾家庭差距 针对人口较多的数世同堂家庭,用电量分档如何体现公平? 曹长庆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和按家庭人口数确定电量基数各有优劣,按人口数量确定,好处是比较公平;缺点是会使用电分档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大大增加操作成本和管理成本。按家庭为单位确定,优点是操作简单;缺点是无法考虑家庭人口数量不同导致的用电差异。 对此,我们建议以家庭为基础确定电量分档,对于超过正常人口数较多的家庭,由各地在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时采取特殊措施灵活处理。 对于低收入家庭,为何不设计“电价下调”的档次? 曹长庆称,目前居民电价整体不具备下调的基础。我国除居民外的其他行业电价年均上涨4%,但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用电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从照顾社会困难群众考虑,在设计阶梯电价方案时,曾考虑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优惠电价或者电价补贴,但初步设计方案中暂未作统一规定。 电价调整受益者是谁 有人认为,实施阶梯电价后,电力部门是唯一的受益者。曹长庆表示,这个观点有些偏颇。实施阶梯电价的出发点是促进节能减排,节能减排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每个人都将是阶梯电价制度的受益者。 具体到经济利益的调整,此次阶梯电价调整增加的收入不会完全留给电网企业,而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补偿电力企业脱硫成本;二是用于居民用户电表改造支出;三是弥补由于燃料成本上涨增加的电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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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 索引号:1/2011-00067 发文日期: 2011-12-09 发文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责任部门:营销部主题词: 名称:安徽省电价标准(2011年12月1日执行) 主题分类: 收费标准 安徽省电价标准(2011年12月1日执行)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量(元/ 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40 30 其中: 电石、电解烧 碱、合成氨、电 炉黄磷等生产 用电 40 30 离子膜法氯碱 生产用电 40 30 中小化肥生产 用电 21 15 四、农业生产用电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 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钱,大工业用电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他用电均不得征收。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除居 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 最大需 量(元/ 千 瓦·月) 变压器 容量(元 /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平段低谷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高 峰 7,8,9 月 其他 月份平段 低谷 三、大工业用电 高 峰 7,8,9 月 40其他 月份 平段 低谷 其中电 石、 烧碱 生产 用电 高 峰 7,8,9 月 其他 月份 平段 低谷 采用 离子 膜法 的氯 碱生 产用 电 高 峰 7,8,9 月 其他 月份 平段 低谷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 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

增。 (一)电量分档 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60元; 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每千瓦时0.65元; 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每千瓦时0.90元。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12元。

2014年北京阶梯电价标准

2014年北京地区电阶标准 很多用户使用派帝电锅炉采暖时最关注的事情就是电名炉采暖的费用,影响到派帝电锅炉采暖费用的其中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电价政策,派帝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北京地区目前有三种电价政策: 1、煤改电电采暖用电价格为0.28-0.3元/度,仅部分地区使用,比如北京三环以里已经完成煤改电地区的用户,北京部分地区煤改电试点村,比如昌平十三陵,房山,延庆,怀柔等地区都有试点。 2、峰谷电价,按照相关规定,2014年北京居民峰谷电价采用两段制,峰时段为6时至22时,电价标准为0.488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电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比统一电价要低一角八分。此电价政策会在2014年实行,同样只有试点区有。这种电价政策是根据之前执行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峰谷电价,2014年将扩展到居民用电。 3、阶梯电价: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此价格也适用于全国)。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水平见下表: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簿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两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电价分类说明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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