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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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I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I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

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 I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

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 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 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汇”,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校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

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tn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lmost the same or which will do j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请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

(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 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请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l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一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制单过程中的常见错误: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介绍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六.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七.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八.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九.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一.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二.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五.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六.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八.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十九.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一.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二.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

信用证练习 一、单选题 1、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A.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B.信用证和货物相符 C.信用证和单据相符 答案:C 解析: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使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A.开证行修改 B.开证申请人修改 C.通知行修改 答案:C 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 A、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B、既看单据,又看货物 C、只管货物,不看单据 答案:A 4、信用证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 A.开始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议付行 D.任何人 答案:B 5、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答案:B 6、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A. 卖方 B. 买方 C.开证行 D.议付行 答案:B 解析: 考点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买方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要求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在交易金额较大,对开证行的资信有不了解时,为保证货款的及时收回,买方最好选择()。 A.可撤销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承兑交单 D.保兑信用证 答案:D

解析:信用证的选择问题,ABC收回货款的风险大。采用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行在信用证下也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 8、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天后提交的单据。 A.20 B.30 C.25 D.21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与银行交单的关系。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出单日期指提单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完毕日期) 9、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在信用证中如未注明是可以撤销,则该证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由双方协商决定 答案:B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时,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0、某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在审证过程中粗心大意,未能发现合同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的名称不一致,合同发票上的是ABC Corporation ,而印章上则是ABC,仅一词之差,此时又恰逢国际市场价格有变,在这种情况下: A.外商有权拒绝付款 B.责任在外商 C.外商应按规定如期付款 答案:A 解析:题中某外贸公司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而且前后要一致,否则,会影响收汇。一词之差,外商完全可以以“单单不符”拒付。 1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C.船只到达装运港的日期; D.船只离开装运港的日期 答案:B 解析: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如提单上有“装船批注”以装船批注上的ON BOARD日期为装船日期。 12、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时,全套货运单据应() A.随托收部分汇票项下 B.随信用证的汇票项下 C.直接寄往进口商 D.留在卖方 答案:A 13、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其付款责任是() A.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外贸单证信用证修改

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 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MAITY INTERNATIONAL CO., LTD. Contract No. MT13008 Address: NO.29 JIANGNING ROAD, SHANGHAI, CHINA Date: Dec 6,2012 Signed At: Shanghai China The Buyer: DESEN EUROPE GMBH Address: GIRARDETSTRASSE 2-38,EINGANG.4 D-45131 ESSEN, GERMANY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whereby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ing: 40pcs are packed in one export standard carton Shipping Mark: RAIKOU MT13008 HAMBURG C/No.1-40 Time of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FEB. 15,2013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根据下述信用证进行审核相关单据,找出不符点

根据下述信用证进行审核相关单据,找出不符点。 交单日期是:JAN. 28,2006 (一)信用证 RECEIVED FROM:CHOHKRSE CHO HUNG BANK SEOUL 100 757 SEOUL KOREA,REPUBLIC OF DESTINATION: ABOCCNBJA1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THE HANGZHOU(ZHEJIANG BRANCH) MESSAGE TYPE: 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DATE: 7 MAR 2006 :27 :SEQUENCE OF TOTAL 1/1 :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ABC12345 :31C:DATE OF ISSUE 060605 :31D:DATE OF EXPIRY,PLACE OF EXPIRY 060615 AT NEGOTIATION BANK :50 :APPLICANT XYZ TRADING CO.,LTD NO.1 KING ROAD SEOUL,KOREA.

:59 :BENEFICIARY JJJ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NO.32 DINGHAI ROAD HANGZHOU CHINA :32B:CURRENCY CODE :USD AMOUNT :35,500 :41D:AVAILABLE WITH … BY …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DRAFTS AT … AT SIGHT :42D:DRAWEE DRAWN ON CHO HUNG BANK,SEOUL FOR FULL INVOICE COST. :43P: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43T:TRANSSHIPMENT PROHIBITED :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SHANGHAI,CHINA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 PUSAN,KOREA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990631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HEFC BLEND-A FIRE EXTINGUISHER 5,000KGS CIF PUSAN PORT AT USD7.10 AGENT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证,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及时性。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全面性。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四——信用证答案

实验素材四——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书 2003年5月10日,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下面这张开证申请书申请开证,开证行按所给问题审核开证申请书。 (1)申请人公司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 (2)受益人公司PHILIPS HONG KONG LIMITED (3)通知行是否已由申请人指定没有 (4)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时间有效期:July 30, 2003 有效地点:受益人所在地,即香港 (5)受益人开立汇票的要求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的代理行或进口商;期限 为即期;汇票金额为100%发票金额。(6)单据种类、份数、要求见表格下方的说明 (7)货物装运港、目的港、最迟装船期装运港:AMSTERDAM; 目的港:GUANGZHOU; 最迟装船期:July 15,2003 (8)能否分运,能否转运允许;允许 (9)银行费用由哪方支付受益人 (10)交单期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5天内,并不得晚于信用 证的有效期。 (11)开证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依据是什 么 UCP600 (12)开证行除审查申请书外,还应处理哪些事宜还包括:1)审查申请人资信能力;2)向进口商售汇;3)向进口商授信 (13)开证行审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开证行对任何关于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6)单据种类、分数、要求: ①商业发票一式4份;标明信用证号码和合同号码。 ②全套洁净航空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注明“运费待收”,及列明信用证号码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③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四份。 ④由制造商出具之品质证书一式四份。 ⑤由原产地国商会出具之原产地证一式三份。

论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案例(一)

论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案例(一) 内容摘要]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2)独立审单责任;(3)拒受通知的内容;(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诉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

信用证与单据测试题附答案

信用证与单据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信用证属于( ① )。 ①逆汇②商业信用③顺汇④汇付 2.信用证方式下的主债务人为( ① )。 ①开证行②进口商③议付行④通知行 3.货物已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为( ③ )。 ①备运提单②指示提单 ③已装船提单④记名提单 4.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显著特点是(②)。 ①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②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③给予买方最大的灵活性④给予卖方以最大的安全性 5.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②)。 ①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行 ②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 ③其起算日是交单日 ④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6.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③)。 ①是货物收据②是运输合约证明 ③是无条件支付命令④是物权凭证 7.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Pay to th e order of A Co.,”这是一张(①)。 ①指示性提单②备运提单③记名提单④来人提单 8.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③)。 ①均为物权凭证 ②均为“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③前者作为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 ④前者不作为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9.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保证向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条件是(③)。 ①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②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③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④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0.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把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②)。 ①出口商②银行③供货商④最终用户 11. 出口商要保证信用证下安全收汇,必须做到(②)。 ①单据与合同相符且单单相符 ②提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且单单相符 ③当 L/C与合同不符时,提交单据以合同为准 ④提交单据与合同、信用证均相符 1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金额、数量和单价前有“大约”的术语,应释为多少的增减幅度(④)。 ①5% ②7% ③8% ④10% 13.在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常使用(①)。 ①循环信用证②议付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④预支信用证 14.当受益人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要求(②)。 ①开证行改证②开证人改证 ③通知行改证④付款行改证 15.在L/C、D/P和D/A三种支付方式下,就卖方风险而言,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哪个正确(③)。 ①L/C> D/A> D/P ②L/C> D/P> D/A ③D/A> D/P> L/C ④D/P> D/A> L/C

信用证何种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信用证单据审核 1.何种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不管单据是复写的或是复印的,还是激光打印机在白纸上打印出来的,只要看似带有出具人的原始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即可作为正本. 如果本身没有另外注明其不是正本,满足以下条件的也是正本单据: 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的单据;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笺出具的单据;或者说明其为正本的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合用于提交的单据(如该单据表面看来为另一份有正本陈述的单据的复印件). 2.何种单据视为副本单据? 表面看来是通过传真机产生的单据, 表面看来为另一份单据的复印件又未经手工标记完成或未复印在表面看来为原始函电用纸上, 或者在单据中声明其为另一单据的真实副本或另一单据为唯一正本. 当信用证对正本份数未做明确要求时, 信用证中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可以通过提交正本或副本来满足, 正本单据可替代副本单据,因为正本的效力大于副本. 3.单据语言 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满足信用证要求,但单据上盖的章是用当地语言刻的,或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信息之外的信息,非信用证要求的补充信息未用英语,都不能套用该条款认为不符. 此外”所有单据”指的是那些将要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将要由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比如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没有用英语或是部分栏目没有用英语,也不是不符. 4.如何判断多页单据与附件或附文 除非信用证或单据本身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被视为一份单据,即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例如,提单如果含有不止一页(包含附件或附录),如果每页都含有其是某某号提单的附件和/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类似措辞的说明,就可以确定其与提单属同一份单据. 5.一份多页的单据应在何处签字,背书? 如果一份多页的单据要求签字或背书,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是最后一页签字或背书.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教学教材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

信用证练习 一、单选题 1、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A.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B.信用证和货物相符 C.信用证和单据相符 答案:C 解析: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使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A.开证行修改 B.开证申请人修改 C.通知行修改 答案:C 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 A、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B、既看单据,又看货物 C、只管货物,不看单据 答案:A 4、信用证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 A.开始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议付行 D.任何人 答案:B 5、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答案:B 6、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A. 卖方 B. 买方 C.开证行 D.议付行 答案:B 解析: 考点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买方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要求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在交易金额较大,对开证行的资信有不了解时,为保证货款的及时收回,买方最好选择()。 A.可撤销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承兑交单 D.保兑信用证

答案:D 解析:信用证的选择问题,ABC收回货款的风险大。采用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行在信用证下也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 8、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天后提交的单据。 A.20 B.30 C.25 D.21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与银行交单的关系。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出单日期指提单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完毕日期) 9、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在信用证中如未注明是可以撤销,则该证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由双方协商决定 答案:B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时,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0、某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在审证过程中粗心大意,未能发现合同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的名称不一致,合同发票上的是ABC Corporation ,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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