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辽宁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共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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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辽宁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理财障人眼违规赔偿理应当

消费者赵某在丹东市中国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称收益率在5.5%,且无风险。银行仅给了消费者一张“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作为购买凭证。产品到期后,银行只给消费者300多元收益。消费者找到银行,银行答复:收益率是0.36%—5.5%。消费者觉得当时工作人员没有清楚的告知自己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率,是银行欺骗了自己,于是向丹东市消协投诉。丹东市消协受理投诉并调查确认事情属实,经消协调解,银行以高于当前国家规定的银行定期利率补偿了消费者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银行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勿盲目轻信广告宣传中的个别诱惑力词句而冲动消费,须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正确估测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购合适自己的理财产品。

案例二:超市食品油浸霉变消费者获赔5000元

2019年4月,张先生在锦州市内大润发超市买了山西产晋玉牌罐装核桃仁,本打算给老人滋补身体,谁知老人吃后出现呕吐恶心的情况。而且,由于老人年纪较大,还因此出现了眩晕的症状。老人住进了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经医院核实原因,是食用了在保质期内的核桃仁有股“油浸霉变味”。张先生立即要求超市予以经济赔偿,但遭经营者拒绝,因此投诉到消协。锦州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专门到该超市购买了四罐与张先生所买系同批次同生产日期的罐装核桃仁调查情况。经核实,其中购买的一罐也出现了张先生反映的同种情况。经过锦州市消协积极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000元。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包装在保质期内的核桃仁有股“油浸霉变味”,并使食用者生病住院,表明明示在保质期的食品并不一定是保质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又一次令世人震惊。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百姓的民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一刻都不能松懈,还需要各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缔造安全放心的生活消费环境。

案例三:化肥标注涉欺诈9位农民得返款

2019年5月24日,朝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侯先生等九位消费者在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业主孙某的送货车上购买了36袋化肥,共花费3744元。使用时发现,该种尿素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外包装标注的数值,马上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称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予退货。双方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朝阳县消协接到9位消费者的投诉后,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全额返款。9位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抬高外包装标注的氮含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属于欺诈销售行为。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可勒令经营者双倍赔偿。而最近市场上频频曝光揭露商家“价格欺诈”“手段欺诈”事件,不断挑战着普通消费者的忍耐极限,有些无良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诚信意识变得越来越淡薄。应该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也是一种更为理想的道德自律手段。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不仅有助于企业行业的发展壮大,更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和谐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快递公司送货超期干果变质获赔

常女士的朋友通过申通快递为其邮购干果,由于申通快递没有及时送货,造成价值390元的干果腐烂变质,被快递公司销毁。常女士要求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申通快递公司置之不理。常女士到开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开原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了解,查明情况

属实,经开原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通快递同意赔偿消费者常女士300元损失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了解快递公司的信誉度,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快递公司。对于特殊商品的邮递要特别告知快递公司,最好书面约定特殊商品的邮寄方式和邮寄日期,以免发生损失。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在邮寄过程中邮寄物品发生损失的赔偿标准,呼吁有关部门应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案例五:房子到手竟变“小”,欺诈消费应赔偿

营口市消费者张长顺,于2019年8月24日在营口市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华园新居三期购买了56平米的房屋一户。当2019年7月12日张先生交余款取钥匙时发现房型结构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上的图纸不符,少了21平方米。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力求解决,开发商不予理睬,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了营口市站前消费者协会。消协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所减少面积房款数额的一倍予以赔偿。开发商起初拒不接受,最后在消协的耐心调解下,法人代表乔建康最终承认企业的过失,决定予以消费者9万元的赔偿。

“有恒产者有恒心”,房产是消费者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理应给予最重要的保护,但开发商往往通过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利益。本投诉中,开发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图纸设计,存在欺诈销售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应当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案例六:驾校承诺已超期剩余课时获赔偿

家住重庆市的张先生因回丹东休假,看到丹东市东运驾校的招生简章,简章中保证学员在三个月内学会驾驶,并拿到驾照,遂在该驾校报名。然而,在实际培训过程中,驾校没有按规定时间安排考试,致使张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拿到驾照。因张先生假期已到,余下科目准备回重庆学习。张先生在打电话要求驾校退费未果后,投诉到丹东市振安区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还余下课时费1400元钱。丹东市振安区消费者协会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认定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东运驾校同意退给张先生余下课时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要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驾校没有按照订立合同时承诺的“三个月毕业拿证”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驾校能够提供培训驾驶技术的服务,消费者报

2019年组织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三篇

2019年组织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三篇篇一:孙代敏组织生活会个人整改措施 组织生活会个人整改措施 xxxxx:某某 经过那次组织生活会,本人通过学习、查摆、对照,尤其检查了各个党员同志给我提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发现我的确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现在我将我的整改措施整理如下。 一、对照检查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在理论思想学习上,固然能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先进思想,但是存在着思考题目浅尝辄止,浮于表面的毛病,理论和实践不能深进的结合。 2、工作作风上,工作始终慢半拍,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办起事来也拖拖拉拉,并且服务意识不够深入,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二)官僚主义方面 办事急躁、不慎重,眼光短浅,从早到晚,虽然忙碌,可是看不到成果。工作计划不明确,盲目单干,不辨方向。 (三)享乐主义方面 总是满足于现状,沉醉于已获得的成绩,不立新目标。 (四)奢糜之风方面 有时候会浪费电、水等,在打印的时候会造成不必要的纸张浪费。 二、对照检查今后改进措施与努力方向 1、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我将着重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

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2、我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生活上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把自己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3、做到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 总之,在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我将不断将检讨自己、听取意见、自我批评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振奋精神,加倍努力,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们的教育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篇二:思想问题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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