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规划农村土地整治

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整治

定义

在谈如何规范土地整治前要对土地整治经行定义:农村土地整治是依法在农村地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目的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是区(市)县政府的职责,也是国土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通过土地整理,一方面整理新增耕地的面积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依法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使用;另一方面通过工程技术手段,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民增收。

土地整治的条件

1、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

2、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3、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

今年来,国务院部署农村土地整治工作。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案提了以下建议:

一、坚持增减挂钩,重点开展农田整治。按照保障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将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整治出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其次满足农民建房、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再次留足发展非农产业用地,并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将农村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调剂到城镇使用,有利于中小城镇的发展。

二、坚持政府领导,建立共同推进工作的机制。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形成相关部门协调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聚合相关涉农资金的联动机制,有效防止工作的失误和偏差,共同落实坚守红线的责任。

三、注重统筹规划,有效控制整治规模。农村土地整治坚持规划先行,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使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耕地增加、用地节约、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的目标。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实行规模控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下达,省级政府分配,县域范围内使用。

四、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受益。一是尊重民意,在土地互换和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实行公告共示;凡涉及房屋拆迁等财产权益的,必须征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统一,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二是确保农民受益,通过承包地转包、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稳定的收入,在农业企业务工、房屋出租、参与产业和商业经营等方卖弄增加收入。三是保持农村特色。加强中心村镇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际需要,坚决防止一味照搬“城镇集居”和“楼式居住”的做法。

五、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农村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和能力,先示范、后推进,防止一哄而上,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展。对开展宅基地和村庄整理的,以“空心村”整治和“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对目前能用和经改造后能用的住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拆除,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六、强化考核监管,确保工作实效。将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有提高、农民权益有保障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加强工作监管和考核。特别是要注重对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考核,以保证土地整治工作的有效性。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整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项目规划设计、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资金投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赋予农民充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出台配套文件,保证实施力度。据了解,相关部委已经在制定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管理的文件,应尽快做好沟通协调,早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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