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一、儒家文化作为时代的主流文化,对古代法律的影响作用尤其深远。

儒学提倡人的道德修养要从内而外地进行,从“格物致知”到“修身

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繁多的科目上来总结,要进行修身首先要革除内

心邪妄的物欲,在这个基础上迁善,见贤思齐,而后才能进行其他的

修养,具体有:仁爱、宽厚,倡利益恭谦让等等。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主要内容———德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法律相对于近代法律来说,始终不能称为独立的“法”,他

完全依附于“礼”,实质上是以“法”为载体,以“德”为内容。法

服务于德。古语“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

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以

及“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

害至亲,伤恩薄厚。”可见“法”并不能动摇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

身份等级的统治地位。道德伦理型的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是家族伦理,因此国家政治以及法律生活都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家族的首长可以

代替国家行使部分司法职能,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家庭伦理上的不平

等身份。伦理道德可以借助于“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

律以“德”为思想的核心。如古语“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以及“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统治了中国司法。

以“三纲五常”为典范,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实际上是为

统治者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借“法”的形式对臣民进行教化和统治,达到使臣民心悦诚服接受统治

的目的。另一方面,道德生活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家庭就是道德生

活的主要场所,人们从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出发,在社会上进行道德

实践,因此,社会和家庭的道德是完全相通的。法律对于身份制度的

规定,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益关系的互利,仅仅只能对权利和义务

进行片面规定,在身份制度下,人不能视为单独的一个人,或者说,

没有单独的功能和意义,也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权利,只有有他身处的

一个特定的团体,成为这个团体的成员,才能决定他具有的功能,尽

着无条件的义务。这个团体通常是家族团体,为家族的利益要尽到的

义务甚至没有个人利益可言,为了服从家族的利益,“杀子孙”也是

合法的。至于个人如果以国家生活为群体,则惟有尽忠,古语:“君

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不是一个夸张的说法。

先秦时期的律法的主要内容几乎都是规定道德礼仪,在那个时代,甚

至可以把“礼”与“法”等同起来。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

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

纪也”等都属于引礼入法的论据。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是古

代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身份或者说是“名份”,不但指个

人在家族上的地位,也指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中国古代的“礼制”

对于人的身份地位的规定非常严格,人与人在身份制度的规定下,以

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这个圈子把契约关系

摒弃在外,把亲情关系的人情味推崇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具价值的

东西。圈子里的人们彼此之间建立一种上下、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模式。在这种伦理道德模式里,属于“上”的一方则享尽特权,位于“下”方,则受尽屈辱,已经由一切无条件的义务。在重罪中“大不敬”以及“不孝”等,都源于这方面的规定。这种身份制度下的亲情

关系显然与现代推崇的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相违背。

三、中国古代法律实施起到的作用

(一)正面作用

在当代思想家的理论设计中,道德是不能与法律分离的,这也是中国

古代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法律拥有一种制度化的力量,这种力量可

以转化为度化臣民的力量,同时避免了宣教道德成为空谈。以道德作

为法律制定的准绳,避免了国家法律脱离道德,尤其是在“忠”和“孝”这两个领域里,更有助于封建权利的统治。赋予法律道德的属

性和功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有力地解决道德问题。统治者同时要

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最终达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当然,

这种道德与法律密切的关系也有其负面效果,就是道德的功能和领域被扩大化,道德在发挥其社会功能时,侵入了法律的功能,甚至在部分领域内取代了法律的作用,最后常常导致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上的问题。

(二)负面作用

礼法对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也会产生矛盾,它常常容易把人引向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的方向。从身份制度的角度上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极不平等的,上下有别的规定,凭借家族团体的身份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社会等级结构占据了首要地位。上位者享有不尽的特权,而在下者却必须背负众多的义务,当时人际关系的和谐标准只是尊卑有序的和谐。美德往往限定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人们的机会不平等,自然无法伸张正义。更严重的后果是,一旦高位者为庸才,则执政者就要考虑了,人情与法制孰轻孰重?对于法律过分倚重亲情关系,漠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常常造成权力的模糊,被侵权者因为对方的取巧行为有口难辩,这样的矛盾关系同样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把伦理道德法律的构建过分担压在人际关系中的亲情关系,反而会导致情感的功利化,使得纯洁的友情、爱情以及人情变得匮乏。

四、结束语:

长久以来,中国以礼仪之邦闻名天下,对中国传统的法律道德文化的适当吸收进行有益改造,对于健全中国现有法制,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遵从法律至上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尊严不容侵犯的观念,应当成为中国广大公民的道德信条。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 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 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 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所 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 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 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中庸》)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春 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仁则易 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 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论语集注))) 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 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分数:__________ 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德治,人治,还是法治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就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刘开元 PB11206017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战国中后期的三大法家思想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1.1商鞅的法家思想 商鞅本名公孙鞅,因其封地在商一带,而有商君之称。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做了两次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在战国时代,“国家之所以被看重,国君之所以受尊重,全在于实力”(商君书慎法)。而“强大的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强大;富裕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国家一定强大。”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而最有效的治国措施是实行法治和耕战政策 讲法治,强调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所谓“用刑罚去掉刑罚,国家就治理得好;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就混乱。所以说:施行刑罚时对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篇一: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何在? 2.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要内容。 3. 简述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4.简述西方法律文化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法。 5.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 法文化? 6.简述德治为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7.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点。 8.从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9.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现代调解制度的作用。 10.为什么说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11.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简述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 方式。 12.从国际公法与私法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13.从国际公法与私法及历史文化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篇二: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的强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 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 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 仅以法律 的强制力,确认父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

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反映、表达、体现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明以来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封建的思想文化。它以自然经济、血缘宗族依附关系为根基,以维护皇权、神权、父权为中心的严酷等级秩序的“礼”为基本范式,有其内在的同一性和根本价值指向,有导源于这一中心的本源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是一种自足的整体性体系。我们应当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们当前的社会变迁与生活的现代法律文化。 标签: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构建;特征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及外延 文化是与自然相对而言的范畴,指的是人类在后天社会生活中创造并保存下来的所有内容的综合。文化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其内容外延来看,它具有创造性、保存性和传递性等特性。“传统文化”就是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积淀,是文化中保存和传递下来的那部分,是由历史凝聚而延传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动态总和。传统文化具有十分多样的内容与极其宽广的外延,社会中的阶级、民族或群体的那些惯常的制度、思想、礼仪风俗、心态、工艺传统、行为习惯等都是其要素与体现。 1.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根据一些学者研究的结果,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1)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周易大传》所强调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崇尚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中庸”,既是思想方法、原则,也是修养境界。(2)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客观规律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价值指向。(3)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且精华与糟粕并存,要使传统文化的精华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还要进行创造性的转换。 2.中国传统文化的外延 在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上。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而所谓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 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 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 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 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 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

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 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 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

中国古代制度

六中国古代制度 ㈠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后又兴起吴、越等。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 负面影响 我们中华民族拥有5000年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为荣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但另一方面, 21世纪是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有更多机会去了解世界,了解别的国家的文化,这使我渐渐意识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也存在着弊端,毕竟,万事万物都存在着好的一面和不好的一面,他们是辩证统一的。本篇文章我想肤浅的谈一下我认为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定上的负面影响。 首先,何谓文化?“文化”的定义,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1952年出版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中统计,世界各地学者对文化的定义有160多种。

其实,“文化”内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总和,或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而言,文化就是人的全部精神创造活动,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狭义文化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概念。 前段时间,我看到新闻报道,说在美国的官员贪污率比中国要低很多,经过思考,我得出了其中的一个原因,当然贪污率低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也并不是我这个理科的大四学生有能力做一个总结的,我只说我了解到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官员贪污或者违法犯罪,那么他的子女档案中将终身存在一条前科记录,且该记录确确实实会影响到其子女的发展。反观中国,官员犯罪,即使被枪毙,但是其记录不会对子女产生任何影响。 这就是文化对于法律的影响了,有时候,文化越丰富,条条框框越多,法律的制定越困难。 我们看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放在中国,是很不符合中国源

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

论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必要 性 自动1431 1419033135 田玉彬周二9,10节 内容摘要:传统文化的辉煌;传统文化的内容和内涵及表现形式;当代大学生 和传统文化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传承传统文化;传统文化面临的冲击;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必要性;当代大学生应该怎么继承传统文化 在我们国家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文化相互激荡,而作为祖国未来的大学生,更是有了在各种文化中遨游的条件。而我们的传统文化,只不过是这其中 一种而已。在当代,很多大学生不愿意学习传统文化,认为那是过时的,认为 学习传统文化是枯燥且无用的,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种现象是危险的。中国作为唯一一个传承下来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文化具有博大精深的特点,其中许多精神是值得大学生继承的,早在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国的思想就达到一个其他难以企及的高度,也许有人会说“同时期的古希腊 也是文化盛及一时”。没错,当时古希腊的文化也是很繁荣。但在我看来,古 希腊文化生命力并没有中华文化这么强大,中华文化传承数千年而不间断,不 可能只是侥幸而已,中国文化,从始至终都表现出百折不挠的韧性,而希腊文化,最后还是没有经受住历史的考验,被外族同化,化作一阵尘烟。 那什么是中华传统文化呢?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表现在哪些地方呢?作为 当代大学生应该怎样去学习且继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呢?还有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的意义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文提出探讨并尝试解决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中华文化?要解决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什么是文化?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学说,即文化是包括 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 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高中政治书上也说过:文化是人类所有精神活动及 其产品。中国文化也不例外。中华传统文化是过去数千年无数中国人智慧的创造。文化创造的主体是广大人民。(中华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等;传统节日以及各种民俗等;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 化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智慧、文明的结晶,它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内容,另 外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 现实生活中的展现。)[括号内搜自百度百科]。 弄清楚什么是中华中华文化后,我们就可以知道它对于我们的用处。以及 传承传统文化的必要性。我国古代文化和艺术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汉赋, 唐诗,宋词,元曲,争相辉映。其中有很多饱含了满满的正能量。给人向上的 动力,“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 而乐”。“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之类。数不胜数。 传统节日也向我们展示了传统文化的精义,先说中国的二十四节气,在指 导我们的农业生产上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它也是根据太阳公转的客观规律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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