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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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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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蓄电池运行规程”的通知

(62)水电技字第21 号

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系统中各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的维护运行水平,我部根据各单位对蓄电池设备的运行经验,对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在1954 年

10月5日颁发的“蓄电池运行规程”。

本规程在1961年10月曾以草案形式印发各电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后又根据各单位对草案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今年1 月又召开了审查会议,现已审订完毕,正式颁发实行。

本规程颁发后,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蓄电池运行和检修典型规程(试行本)”即行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希随时径告本部技术委员会。

1962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

1.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包括充电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

2.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

3.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2 条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或工区),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 条所述的目的。

第3 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酸性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

第4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24?48伏的蓄电池组

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

第5 条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

第6 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或利用套间)。

第7条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8 条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

第9 条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

第10 条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

V=0.07XI充电Xn立方米/小时

式中:

I 充电-- 最大充电电流;

n-- 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

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

第11 条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

第12 条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风。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

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750毫米。

第13 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排水。

第14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C),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10C,但不得低于0C。

第15 条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有蓄电池

时,则走道宽度应在1 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0.8 米以上。

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非充电时)超过65伏但不大于250伏时,不应小于0.8 米,电压超过250伏时,则不应小于1 米。

第16条相邻裸导线间(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母线支持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

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铁裸导线时)。

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

第17 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

第18 条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

1.仪表: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

2.用具: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

3.备品:

手电筒备用的蓄电池缸

隔离板和隔离棒保存隔离板的器具

比重为1.18 的硫酸溶液

蒸馏水

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

4.资料:

蓄电池运行日志

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

第19 条蓄电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

第20 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110 伏与220 伏的蓄电池组,应分别不小于100,000 欧姆与200,000 欧姆。

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

第21 条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

2.电解液的质量;

3.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

4.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

5.各个电池是否良好;

6. 通风装置。

第22 条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

1.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置;

2.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线;

3.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

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

5.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

第二章蓄电池的运行与维护

第23条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

1.初充电的情况;

2.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

3.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

第24条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初充电是否良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初充电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

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

第25条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

1.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

2.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

3.以不大于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30?40小时;

4.间断1?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

5.再间断1?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断1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

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C,否则即应

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

全部初充时间约为60?80小时。

“浮充电”方式运行

第26 条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

0.03 X AH/36, 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

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

第27 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满充电状态,以保证在浮充电机失去电源时供给直流电源的需要和防止极板生盐(硫化)。

为了将蓄电池保持于满充电状态,须使接向直流母线的每个蓄电池在浮充电时

保有2.15伏的电压(最大变动范围为2.0?2.2伏)。

第28条在浮充电运行时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一般应保持为1.20?1.21(+15 时)。电解液的比重随温度的增减而变化,测试电解液的比重时,应按不同温度,根据下式进行校正。

$5= S t + 0. 0007 (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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