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工伤判定案例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工伤判定案例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工伤判定案例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工伤判定案例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跌断股骨,其先后到各地治疗。2010年10月,李某向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该局予以工伤认定。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对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事故伤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现行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车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同时,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确

定李某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工伤。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致伤应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本意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涛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结合本案来讲,李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骑自行车摔伤显然是“遭受事故伤害”,故判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二、从合理、公平的角度来讲。虽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但是导致出现了合法却不合理的尴尬局面。从该法十四条之规定中我们得知,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遭受非机动车伤害却不算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显失公平的,同样是因工作受伤,但是因大车受伤和小车受伤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2011年1月1日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笔者的看法予以了印证,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综上所述,李某骑自行车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本文转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49305.html,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通告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通告全体员工: 近期公司员工出现多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未能正常上班的事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影响较大,现将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国家规定及公司对此类事件的态度、处理意见表述如下: 根据《沪劳保发 (1996)104号》文件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公司规定,在正常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以下时间段属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可时间: 一、居住地点在南桥镇、庄行镇、江海镇、光明镇、新寺镇、西渡镇、邬桥镇、青村镇的为 0.5小时;二、居住地点在金汇镇、泰日镇、齐贤镇、四团镇、奉城镇、柘林镇、塘外镇、钱桥镇、洪庙镇、胡桥镇、头桥镇的为1小时;三、居住地点在外区县的一律为 1.5小时。 必经路线: 全体员工必须在9月22日之前由各部门将本人的自居住地点至公司所经过的合理最短路线(包括依次经过的主干公路名称、主要站名、村镇便道连接的村镇名称、使用的交通方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员工上报的上下班必经路线方案必须由公司审查合理性后才予认可。员工在改变上下班必经路线后必须在改变之日起1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请变更。居住地点在外区县的员工可以提交两条必经路线方案。 公司对于任何无牌驾驶或无相应牌照驾驶引起交通事故的受伤员工不承担任何义务,一律按照事假处理(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此外,符合上述规定时

间、必经路线并且不属于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交通事故的受伤员工必须向公司提交有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包括事故发生时间、责任认定)后才能进入工伤处理程序,此前概按事假处理。 员工还必须明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是立即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如不属于本人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向相关责任人索取人身伤害赔偿等一系列费用,其次,对于符合工伤条件的员工,公司的工伤待遇也仅限于医疗费(公司为员工所保的有限意外伤害保险方式承担)及基本生活费(医疗期为一个月以上者),而这些对于损失较重的员工来说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公司要求员工务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您自己,为他人,也为了公司。 菲林格尔相信,只有遵守公共交通规则的员工,才能遵守菲林格尔的“交通规则”。公司在今后的聘用、续签、试用期转正等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员工在此方面的历史记录。 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2001年9月14日

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说明

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

2019 深圳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 职工: 申请人与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需要法人代表或者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且用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表内填写清楚。 3、职工本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近亲属身份证和近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律师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律师事务所函(收原件)、律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工会组织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加盖工会组织公章,并且工会组织出具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工会组织公章)或申请表内填写清楚。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手写一份未在深圳市内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书并签名按指模。 7、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手写一份未在深圳市内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并签名按指模。 8、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种(或工作岗位)类别。 9、首次诊断时间一栏,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职业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10、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 11、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有现场目击证人的,由目击证人出具证言证词,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12、职工/近亲属意见栏应填写“上述情况属实,本人自愿选择本人/委托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13、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勾选以上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4、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为配合调查需要,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页)。

跟腱断裂的诊断检查方法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49305.html,/ 1 跟腱断裂的诊断检查方法有哪些 跟腱是人体最粗大最强壮的肌腱。跟腱长约15cm ,由小腿三头肌(比目鱼肌、腓肠肌内、外头)的肌腱融合形成。在此过程中,跟腱的腱纤维有90°的扭转。跟腱的主要功能是屈小腿和跖屈踝关节,是小腿肌肉力量传导至足部的最主要的解剖结构。人能够直立、站稳,能跑、能跳,靠的都是它。如果单侧跟腱断裂,就会出现跛行,如果双侧跟腱均断裂,则不能行走。我国古代刑罚中的“挑断脚筋”就是指切断囚犯的双侧跟腱,使其失去行走功能。 患者基本上不会有明显的疼痛,但立即出现跛行和不能单足提踵,以后逐渐出现足跟上方的肿胀淤血。由于伤后的肿胀掩盖了跟腱断裂导致的凹陷,跖肌腱和足母长屈肌腱的存在使踝关节跖屈肌力部分得以代偿从而还可以行走,X 片检查也没有骨折,患者甚至某些医师会认为是单纯的软组织损伤而漏诊,从而耽误了治疗时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据统计,有高达25%的跟腱断裂可以在初次就诊时被漏诊。 常用的影像学检查包括超声和核磁共振。超声是目前诊断跟腱断裂最精确的诊断方法。通过观察跟腱腱纤维的连续性,超声不仅能判断跟腱是否断裂,还可以判断跟腱断裂的位置,有助于治疗方案的确定。 1、病史 急性跟腱断裂者多有明确的运动中损伤病史,大部分患者可清晰回顾受伤时脚踝后方有直接打击感或听到“砰”的一声,且损伤常发生于行突然暴发性弹跳动作时。 2、症状与体征 不能提踵、跟腱后方凹陷且伴有肿胀或瘀斑。查体时局部可触及缺损,Thompson 征阳性。 3、影像学检查 核磁共振成像可发现跟腱断裂,且对于确诊跟腱部分断裂最为有效;超声技术(US )可用来评价两个肌腱断端之间的距离;普通X 线平片可用于判断是否伴有跟腱附着部位的急性撕脱骨折。 临床上一般通过病史和临床体检基本上可以确定跟腱断裂的诊断。体检时可以在患者跟腱所在部位触及由于跟腱完整性消失产生的凹陷。此外,还可以让患者单足踮立,或者在患者屈膝位挤压小腿肌肉,观察踝关节活动强度。对于不能确定的患者,可以进行影像学检查,以协助诊断。 温馨提示:有伤后跛行的症状时,及时在运动医学专科就诊是很重要,对于避免类似的误诊漏诊是非常必要的。 原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49305.html,/zlwk/2014/0804/187393.html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处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应提供事故最终处理的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指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对事故处理的调解、判决材料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对“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一般来说,认定工伤的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方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狭义的工作时间包括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除此之外与工作相关的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外出时间和上下班时间等。工作场所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派出工作的场所外,还应扩大地解释为不仅为办公地点,还包括用人单位的一些辅助性场所,包括食堂、宿舍等。工作原因指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事故是工伤,应当包含了为了工作而出去应酬等。总之,是否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以与工作相关为考量因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也需要同时具备与工作相关的时间、场所、及原因三个要素。 上下班途中可能发生多种情况复杂的事情,是否都可以认为是工伤呢?显然不成立,例如,上下班途中没有按照常规路线返回住所,当事人去了商场、去约会等做与工作完全不相关的事而发生事故,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常见情况就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职工迟到或早退的途中;职工往返于工作地点和经常就餐的途中、经常领取工资的途中;因为交通不畅或修路等原因临时改变的路线;为了工作应酬而往返酒店途中等。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应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还包括职工没有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在上下班时改变路线去办私人事务途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四个因素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四个因素 案情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13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13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 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

跟腱断裂的护理

跟腱断裂患者的护理 一、引言 跟腱是人体最强大的肌腱之一,能承受很大的张力,除各别疾病外,在日常生活中很少发生断裂,但在体育专业人员中是常见运动损伤之一。损伤的处理以手术为主,而能否准确判断跟腱是否断裂以及尽早的进行手术,直接影响手术效果。同时术前术后的护理工作及术后康复训练是患者更好更快恢复健康的关键。 二、病因及发病机制 跟腱是由小腿三头肌,即腓肠肌和比目鱼肌组成,此肌有三个头,两个头构成此肌的前部及腓肠肌,比目鱼肌在深层,所有三个头向下组成一个总的弓腱,止于跟骨节间。其损伤机制是踝背伸位发力,小腿三头肌的强力收缩,将跟腱拉断。通常都是一个比较突然的动作,腿部突然发力时易发生,如篮球项目的摆脱过人、突然起跳,羽毛球的跨步击球,跨栏的过栏动作。患者在运动过程中受伤当时觉跟腱部疼痛,有被踢感;随即足踝运动失灵,不能站立或行走;腓肠肌部位疼痛或伴有麻木,发胀感;跟腱外形消失,触之有凹陷感;多数患者受伤瞬间能够听到自己腿部发出“啪”的声音。 除直接暴力导致的跟腱断裂外,间接暴力导致跟腱断裂的机理是当踝关节处在过伸位小腿三头肌突然发力引起。当踝关

节在背伸20°~30°发力跖屈时跟骨结节到踝的轴心半径大,跟腱处于极度紧张状态,此时突然用力踏跳,已紧张的跟腱需要承担超过自身重力几倍的力,跟腱发生断裂。 引起跟腱断裂的其他高危因素还包括激素的使用,喹诺酮类抗生素的使用;痛风、甲状腺功能亢进、肾功能不全、动脉硬化;既往的跟腱损伤或病变;感染、系统性炎性疾病;高血压及肥胖等原因。 二、临床表现 直接外伤引起的开放性跟腱断裂伤处皮肤裂开出血,伤口内可见跟腱组织,易诊断。部分患者因跟腱断裂回缩不易察觉易漏诊,后多因提踵无力再次就诊。可于伤时进行捏小腿三头肌实验进行诊断。 间接外力导致的跟腱断裂发生于踝关节背伸位进行弹跳或蹬踏动作时。患者常诉有足跟后方有棒击感,随即出现提踵无力,无法完成蹬地、跳跃等动作。表现为行走困难及推进无力并伴有跛行。跟腱处出现凹陷。接下来的几小时或几天内软组织逐渐肿胀。踝关节后方出现延足跟的瘀斑。最易明确诊断的检查方法是通过挤压小腿后方肌肉(Thompson 征)来判断腓肠肌-比目鱼肌复合体的连续性。令患者俯卧双足置于床沿外,手捏小腿三头肌肌腹,正常侧踝于捏肌肉时立即跖屈,跟腱完全断裂时捏肌肉时踝关节不动。 三、检查

关于上下班路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关于上下班路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关于上下班路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基于劳动者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存在一些误解,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的确,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如何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另外,还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虽然保留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不重复支付的原则,但是根据原规定,由于交通

大 连 市 工 伤 认 定 流 程

工伤认定申请说明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工伤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送或传真:84597010); 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同报送); 3、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 4、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看原件收复印件); 5、事故人的身份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6、首次就医病历、诊断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7、工作考勤记录(看原件收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看原件收复印件); 9、事故调查报告; 10、授权委托书(事故人委托)。另需:住院病案+对方公司的证明(盖公章)+供应商的相关培 训通知/证明+去上海的机票+住宿发票+培训申请单 (二)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如没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需要由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劳动关系,提交仲裁裁决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4、首次就医病历、诊断书(看原件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到工商部门查询); 9、事故人直系亲属代其申请的需提供能证明与事故人为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10、授权委托书(事故人委托直系亲属)。 (三)如属下列情况,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相关处 罚决定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开会的通知等);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注:以上材料所需表格可到高新园区网站行政审批服务中下载窗口咨询电话84793609

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南京一市民因工伤认定和人社局打官司;但认定工伤需满足4要素 上下班途中受伤就算工伤?不尽然,还要看具体情况!昨日,市民李师傅因为下班途中受伤的纠纷到建邺区法院打官司。李师傅不明白:“网上说的上下班时买菜受伤都算工伤,到我这儿,为什么就行不通啊?”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保险新规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被不少像李师傅这样的老百姓误读。《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并非指所有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受伤都属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算工伤。 李师傅: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 家住南京建邺区的李师傅,平时骑车上下班。今年初,天降大雨,李师傅穿着雨衣骑车,由于风雨较大,李师傅边骑车边用手扶着雨衣,雨天路滑,李师傅从车上飞出去两三米远,摔在地上动弹不得。幸亏好心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李师傅为骨折。因为受伤骨折,李师傅花了医药费不说,还耽误了工作。 事后,李师傅和家人想到,网络上说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算工伤,那他正常回家更应该算工伤了。于是李师傅向人社部门申请要求认定自己是工伤,没想到,人社局并不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国家不是规定了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我这是下班直接回家啊,路上受了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师傅拿出网上公开报道的材料,很不服气地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条规定。李师傅为此打官司,希望法院判决人社部门依法给自己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属误读,认定工伤须满足4要素 对于李师傅的疑惑,人社部门表示,“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的提法在网络上出现后,迅速成为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据介绍,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 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标准

2017-03-17李迎春 作者:李迎春 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

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认定准备材料

工伤认定准备材料(劳务派遣单位适用) 一、受理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注意事项:填写完整、签字、日期;员工在写内容时注意写时是派遣关系,不要写成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三、双方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工伤事故报告及公示 ?注意事项:1、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 ?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出具的公示。社保局规定版本。公示落款时间为公示第一天的时间。例如公示时间是2014.2.1-2014.2.7,落款时间即为2014年2月1日。 ?3、派遣单位出具的公示报告,社保局规定版本,公示报告落款时间为公示7天完毕后的第二天。例如公示时间是2014.2.1-2014.2.7,公示报告落款时间即为2014年2月8日。 五、劳动关系材料 ?包括:1、员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注意双方法人签字、日期及公章均完整),用工单位加盖齐缝章。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内容填写完全、最后一页员工签字、日期、章)?4、三方协议原件、复印件(规定版本,注意三方协议上的派遣合同日期与劳动合同的日期要一致,双方公章、签字、日期,电话信息完整) 六、员工看病、救治资料 ?1、病历原件、复印件。 ?2、诊断原件、复印件 ?3、病本原件、复印件 ?4、票据复印件(认定阶段暂不需要提供票据原件,待遇审核时需要用) ?5、如有急救车,需提供急救车服务的票据原件、复印件 七、交通事故及暴力伤害工伤认定 ?1、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公安机关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 八、证人证言 ?注意事项 ?1、至少两份证人证言 ?2、后面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日期、按手印 ?3、主管领导出具一份证人证言 ?4、事故经过写的越详细说好,写明是亲眼所见或者如何知晓。 九、非标准工时补充证据 ?1、当日排班表原件、复印件 ?2、工作时间情况说明(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十、外地出差过程中受伤 补证材料: 1、出差车票或机票原件、复印件。 2、出差通知原件,有的单位有工作计划表、schedule或者邮件通知,如都没有,单位出具一份出差证明,说明出差的时间安排、目的、出行人、用车情况等,加盖公章。 十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它佐证材料。

(最新)上下班途中工伤解释

上下班途中工伤解释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 近日,市民李师傅下班途中受了伤,结果却被告知不能算工伤,他一气之下就把人社部门告上法院。李师傅不明白:网上说,上下班时买菜受伤都算工伤,到我这儿,为什么就行不通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保险新规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被不少像李师傅这样的老百姓误读。据人社部门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并非指所有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受伤都属工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算工伤。 伤者: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咋不算工伤? 家住城陵矶的李师傅最近有点烦。今年初,他骑车下班回家时碰上了大雨,因当时风雨较大,他穿着雨衣骑车,一边骑车还得一边用手扶着雨衣,谁知雨天路滑,人不小心从车上飞出去两三米远,摔在地上动弹不得。幸亏好心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事后,李师傅和家人突然想起网上说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算工伤,就觉得他的这种情况也应该算工伤了。于是,李师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市人社局并不认可。国家不是规定了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我这是下班直接回家啊,路上受了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师傅拿出网上公开报道的材料,很不服气地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条规定。为此,李师傅上法院打官司,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公道。

工伤保险处:认定工伤须满足4要素 对于李师傅的疑惑,岳阳市工伤保险处处长李胜军给出了解释: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的提法在网络上出现后,迅速成为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实际上,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第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李胜军表示,如果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像李师傅这样,自己骑车滑倒受伤,是由于他本人雨天驾驶不慎造成的摔伤,属于本人责任,不符合四要素的第四条,也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但是,这并不是说职工发生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算工伤,要认定为工伤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人;(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职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可见,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若职工不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而是提早上班,或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明显不利于对职工的保护,也不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修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只须具备二个:(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不必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职工若是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也不必在必经路线上,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最后,应予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职工本人身上,都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明显有利于对职工的保护,有利于对职工提供有效救济。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申报流程

工伤申报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申报工伤具体流程 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限(30天内),备齐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报人与申报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受伤职工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材料 到单位所在辖区人社分局进行申请。 2、如单位未申请,受伤职工或亲属应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书面材料到单位所属辖 区人社分局进行申请,超期不予受理。 (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申请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1)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并正反面复印)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如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请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 (5)首次到医院就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转诊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及各类检查报告(对于是职业病的,应提交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上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出具事故报告(盖单位公章) (7)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另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或出租屋主的居 住地证明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交通事故的另提交: (1)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事故线路图原件(图上应标注明起点、沿途所经的道路名称、出事地点及终点)4、受暴力意外伤害的另提交: (1)报警回执 (2)公安局证明、处理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另提交: (1)单位派工单或外出工作的相关凭证(请盖单位公章) (2)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另提交 医疗

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的四种情况

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的四种情况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通常来说我们只认为在工作期间出了事故才可以被人做工伤。但事实上,并不知有工作时间内上班出了事故才是工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城市交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也算做是工伤的。那么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的四种情况。 一、明确上下班途中四种工伤认定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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