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言论自由权

简述网络言论自由权
简述网络言论自由权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2004-06-07 17:00中国民商法律网·蔡洁【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

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事实也的确如此,

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医生比尤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比尤辛克在与好友李佛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恰好李佛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所谓“新闻自由”实则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实现。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1)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都来自于大众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作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2)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大众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大众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得以实现。

而万维网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N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概言之,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有:(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很容易受到威胁。[1]而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

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但在网络中,这种义务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这主要是因为:(1)从主体来说,网络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2)从客体上看,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空白,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3)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且费用低廉,传播代价少,约束机制又不健全。(4)从人性上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类理性和道德情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通过上文对传统大众传媒与网络媒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中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

2从促进文化传播来说,一方面,网络传播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的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辨,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

3从愉悦人们身心来说,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输导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愉悦,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

二、隐私权的产生与网络保护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

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和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或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和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言之,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2]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二是私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函)、旅客行李等。任何个人隐私本质上都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且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众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

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

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它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3]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都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中也将侵害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加以认定,等于间接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美国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最早提出“任何一个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平等权利”。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尊重对象人格权的基础上使用言论自由,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上述事例中网站经营者李佛顿明知是个人隐私而出于盈利的目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以上原则的考虑,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方案:

1、供个人主页服务和BBS的ISP必须由相应的专门人员来监管网络中的言论。这些人

员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的培训和学习。而且ISP还每年必须接受国家相应的审查,以决定他们是否由资格和能力来经营这些业务。

2、对于在ISP提供的BBS版上发表的言论,ISP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删除

那些明显带有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但是删除次序基于对于这些言论的性质能够有确定不一的判断,也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迹象表明这些言论是侵权的。

3、美国在《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中采取的通知方式可以借鉴和吸收:只要权利

人向ISP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 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ISP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但如果被指控方也发出反通知给ISP,担保他的言论并没有侵权,而ISP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ISP不必删除这些言论,而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

4、 ISP对BBS的管理,采取限时循环监管制,因为BBS的特点不可能做到实时处理,

但我们可以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ISP 必须对BBS中言论进行一次审查并且作出处理,实时删除侵权言论,并且把其余的言论按照不同的可信等级,加以区分。而对个人主页的管理,只要做到第3点就可以了,ISP没有日常检查的义务,法律后果由制作个人主页的本人来承担。

5、将技术管理法定化,以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把技术管理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中,

为ISP和公民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指向,为ISP的管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减少纠纷。

另外,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尽量注意以下几点:

(1)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在主页上的醒目位置设置本网站的隐私政策声明栏目,以表明对于用户隐私权的充分重视。并且在该声明中应包含有下列内容: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站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站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

(2)严格把握个人信息,不可不经用户同意而出售个人信息。一般来说用户只在以下两种情形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A、充分信任网站不会滥用个人信息;B、提供个人信息后可得到有价值的回馈。因此若想保障网站的信用,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出售个人信息。即便在网站的生死关头,个人信息也不能成为网站理所应当的私产。因为隐私问题是破坏网站品牌的头号杀手,当用户一次被欺骗后,他将再不会信任该网站,买卖不成仁义都不在,则网站的形象将因此大打折扣。

(3)不要将个人信息交由第三人处理。这样做的后果除了破坏网站的品牌形象以外,如果第三方是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还极可能造成用户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缺乏隐私空间将导致私人资料被诚实的或不诚实的人获取的概率是对等的,这一恶性循环的结局必将是网站的灭亡。

(4)网络隐私认证。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角度说,行业自律是隐私保护模式的首选。因此不妨考虑在该行业组建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由这个组织对每个申请获得认证网站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隐私行业指引的网站,可以通过认证,并可以在其网站上张贴认证标志,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网站的商业信誉,也可以增添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心,扫除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忧虑。

(5)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其一,网站可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哪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哪些不是,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网上购物必须输入哪些信息,且输入这些信息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其二,网站应该不断更新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面临越来越多的黑客现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网站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众多事例中,并非黑客的技术高明,而是网站的安全措施本身漏洞百出。

在新闻竞争激烈的当今世界,但凡有些知名度的人士都或多或少要受“名望”之累,美国名模辛迪。克芬福德,歌星麦克尔。杰克逊,影星麦当娜,拳王泰森,球王麦克尔。乔丹等都是媒体紧盯不放的目标,而英国王妃黛安娜的惨剧更为各大媒体吵作。网络上对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层出不穷,因此产生的官司也比比皆是。1999年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中国网络第一案引起了公众不小的反响和法学家们极大的异议,笔者认为,一、二审的判决使得网上言论发布者必须开始重视其向社会扩散言论的客观公正性并对后果负责,这不但顺应了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切合法理规则作出的正确的和有前瞻性的判断。

20世纪以来促进人类飞速发展的一大动因就是对信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信息时代里运用信息的能力已成为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胜负的关键。因此,在满足公众兴趣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完善名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国家方面应尽快建立网络相关立法,规范网络言论,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各种需求。

参考文献:

「1」唐诚:《网络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由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6月。

「2」杨立新:《公民隐私:极待保护的权利》,《人民检查》,1998年5月。

「3」黄莺:《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5月。

「4」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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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序论 (3) (一)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3) (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研究意义 (3) 二、本论 (3)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概述 (3) 1、对言论自由的界定 (3) 2、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点 (4) (二)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5) 1、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保护 (5) 2、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司法实践 (5) 3、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5)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1、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6) 2、网络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对策 (6) 三、结论 (7) (一)当前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7)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在信息时代,网络广泛使用,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权等项基本人权。与此同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泛滥及人们无规则地滥用信息也给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隐患,甚至会对民族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与网络更加广泛、便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诸多的约束和限制。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进行分析,总结了网络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德国为例阐述了其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宪法、法律保护和规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立法不健全、效用不高、监督和求助机制缺失三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网络立法的效力、加强网络科技手段的介入和完善网络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议和对策,得出了当前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政府还有待于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和健全机制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保护规制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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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论自媒体时代言论的自由与约束

论自媒体时代言论的自由与约束 名字班级学号 近日,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从昔日身粘纸条的“地铁求粉哥”,到坐拥上万粉丝的微博大V,再到如今因造谣滋事沦为了监下囚。这一所谓“网络水军”头领人物的没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当今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言论的自由与约束的再度热议,言论自由的限度在哪?言论管理的力度又有多大? 自媒体,又称平民媒体,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媒介设备高度发展的产物,在自媒体时代,各种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人们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每一个人都在从独立获得的资讯中,对事物做出判断。自媒体时期的信息源与传播者从集体缩小到了个人,信息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发性,传播者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了信息的真假不定,而自媒体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又让虚假信息以讹传讹的频率越来越高,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拿秦火火为例,从2011年动车事故至今,秦火火在个人微博上造谣传谣3000条左右,其中包括“7.23”动车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2亿元人民币赔偿死亡的外籍旅客、炒作“郭美美炫富事件”、造谣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具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不实言论。微博一经发出,一些喜欢无事生非的不法分子或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就开始疯狂转发混淆视听扰乱秩序,久而久之,传播的谣言的浪潮甚至盖过还原真相的势头,一些无辜群众也从真相的探寻者变成了谣言的传播者。最后真相大白之时,有人怒骂造谣者卑鄙,有人固执己见为造谣者辩护,有人排除自身所有责任旁观两者的争辩,而官方在一次又一次的所谓“正邪交锋”中颁布各种各样的法律政策来约束言论,然后又将引发群众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风潮。 自由到底存不存在?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民主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第十九条也强调: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是保证公民讲真话的必要前提,言论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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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提纲 姓名:陆楠 指导老师: 专业:法学 准考证号:010********* 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探讨 [摘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二、言论自由与相关权利及界定言论自由是公民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由公民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行使,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未对言论自由权作出定义。言论自由权究竟包括哪些表达权利,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表达的方式处在不断发展中;另一方面是言论自由还经常与其他公民权利交叉。由于所有公民权利的维护都可能涉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这使得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也使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内容更加难以界定。因此,要准确理解言论自由权,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本文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评析,系统地阐述了有关我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与混淆词汇间的区别、他国关于言论自由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规定,以及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的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些我国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建议,旨在为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精进。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言论自由的相对性民主政治公民 [内容] 一、言论自由的法理评析 (一)言论自由的涵义 (二)言论自由的起源

(三)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 (四)言论自由的所受限制 二、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二)言论自由所保护内容的界定 1、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的区别 2、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区别 3、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区别 4、言论自由与沉默权的区别 (三)我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 三、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规定的不足及建议 (一)我国的宪法表述似的不足 1、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 2、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3、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二)对我国在法律上有关言论自由规定不足的建议 结束语: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规定仍有漏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我国对言论自由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界定及法律规定也会日趋完善。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完善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利益,同时维护了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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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从当下微博现象浅析网络言论自由和舆情管制的相互平衡与制约

从当下微博现象浅析网络言论自由和舆情管制的相互平衡与制约 【摘要】在这个网络普及且高速发展的时代,微博逐渐从达人们的新宠变成了网民们普遍拥有和使用的,发表言论、情感的娱乐方式。当这种自发性强,简单且易操作的言论表达方式逐渐成为流行趋势时,网络长久以来存在的弊病也逐渐在其身上展现。虚假夸大的言论、不实的网络谣言,小到让人上当受骗,大到左右人的是非观念,以至于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因此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适当的舆情管制不仅能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洁与安全,更能正向健康的引导网络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情;言论自由;舆情管制 当我们怀揣各种智能产品大步的走向信息时代的同时,有人已经在预测传统媒体的衰败与消逝。很显然网络的大势所趋已经开始成为主流并成为现实。庞大的信息量和传播的快速性是网络的巨大优势,然而信息的真实与否和网络谣言参杂其中,也不免让人眼花缭乱。仅以时下最火热的微博为例,新浪不仅仅制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同时也遗留了一个舆情危机。 1.微博时代的“蝴蝶效应” 一条小小的、仅有140字的微博,在普通用户手的中也许只是用来道家长里短,可是大V手里的一条微博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热点话题,并引导社会的舆论走向。由此看来,当微博逐渐成为影响舆论的另一重要因素时,它已经逐渐的制造了一场微博时代下的“蝴蝶效应”。 1.1当“大V”成为新型的“舆论领袖” “大V”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型词汇,指的是账户粉丝数超过50万的重要人物。能称之为“大V”的多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他们的言论变得举足轻重,更是因为庞大的粉丝数量,是他们的微博能快速的传播开来,因此他们便成为了微博时代里新型且新兴的“舆论领袖”。 1.2从“媒介审判”到“微博审判”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微博审判正是从这一词汇衍生出的产物。当微博的影响力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微博审判也成为一种被人们逐渐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 当我们维护法律的同时,是否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在判决之前媒体或网络言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微博的自发性、实时性、随机性是它的优点,可是如果这些特性成为了一种无形的伤害,也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

大学生言论自由现状及对策分析

大学生言论自由现状及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言论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以其传播的广泛性和迅速性给言论界带来巨大的冲击。网络在大学生群体内高度普及,大学生在课余利用网络抒发自己的言论,给社会带来了或好或不好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大学生言论自由的争辩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那么什么是大学生的言论自由呢?本文将对大学生言论自由的现状及对策进行分析。 从言论自由的定义入手,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1那么大学生的言论自由自然也就是大学生抒发自己意见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大学生的言论自由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大学生利用网络等社交平台,微博账户等随时抒发自己对政治及热点问题的看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手机网民数量达到4.2亿,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网民占到11.9%,微博用户达到3.09亿,社 1摘自百度

交网站用户达到2.75亿。2如此庞大的群体自由发表言论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或好或不好的影响。 大学生言论自由有利于社会思想的活跃进而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大学生是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在社会中属于具备较高知识水平的人群。其接受过系统素质教育的特点使其言论较普通网民更具深度和广度。大学生普遍的言论自由有利于激发社会思想的活跃,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更有益于激发人们的思考。从古代的“百家争鸣”到建国后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历史实践证明,社会思想的高度活跃有利于创新和实践,有利于人们在相互切磋间迅速成长。大学生作为即将进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的群体,其在校期间的思想切磋和辩论有利于其思维的训练和自身的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储备高素质的人才。 大学生言论自由有利于加速社会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大学生作为党政人才的重要储备基地,在校期间对民主自由的高度认知和体验必然使其从政后继续提倡高度的民主化和自由化。其次大学生有其特殊性,高晓松说:“重点大学是镇国神器。”从五四运动开始,大学生似乎天生就对政治感兴趣,对政治发表各自的见解和言论甚至对政治产生影响。普通民众由于其知识眼界能力所限,对政治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然而大学生凭借自身的热血和特殊的政治地位(党政人才的重要储备基地)为中国政治的民主和自由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大学生的政治自由正是以其言论自由为基础。 2数据摘自网络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虽然,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有相应的法制规定,但是,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而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络的普及使中国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首次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的普及使其无论身在何处, 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 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方便网民之间的交流,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 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 难以真正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获知不同的观点, 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推进民主进程。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网络言论自由权论 专业法学 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中文摘要 从古代开始,人们已经意识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已经普遍接受了言论自由的概念。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受到各国宪法法律和多个国际条约的保护。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言论自由的实现要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因此在以往的现实中因言论自由而凸显出来的矛盾并不明显。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异军突起的网络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彰显其重要地位。网络时代的到来给言论自由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在人们的现代生活中,网络生活了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信奉自由和共享精神的互联网更是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言论的控制,使言论自由得到充分自由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人们大生活带了巨大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发挥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在法律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如何平衡,成为了目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内涵。通过同言论自由权的比较,体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注入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从自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言论自由权行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方面现状,因为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章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如何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行为,最终提出了关于完善现存的言论自由问题的规划和构想。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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