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2016《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2016《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2016《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2016年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案例1:

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2007年11月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自然风向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开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为什么?

2、王某说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

3、王某应承担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4、对此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2:

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2000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

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2、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3: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并论述

2、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

赔偿问题?

案例4:

据扬子晚报2011年9月18号报到,南京浦口区凤凰山下,一个老年人乐队每天在这里唱歌面,最多时有百人,装备有各种乐器、麦克风、扩音大喇叭、

音箱等,由于紧挨着数百米高的山壁,两个音箱的威力经过山石阻挡,全部折传到不到50米外的凤凰幼儿园里,幼儿园孩子午睡时只能门窗紧闭,午睡被惊醒的孩子们不停哭闹。幼儿园曾与乐队多次交涉,但没有效果。这场纠纷被网友传到了网上。尊老还是爱幼,网友众说纷纭。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原来老年人乐队在市民广场活动,由于修地铁,才搬到凤凰山下。记者找到了浦口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强。他对记者说:“不违法,又不是商业活动,取缔显然是不可以的。相关部门也表示孩子老人都要关爱,此事很头疼。以上实例,生活中很常见。

试分析:1、什么是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2、浦口公安局负责人不违法的说法对不对?为什么?

3、按照环保法的规定,此类生活噪音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

4、本案例是否构成环境法律关系?本实例如何解决?

案例5:

我国企业排污与企业生产影响环境的事件频发,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质量,以下为例:

事件1:2010年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紫金矿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位列全球500强。2003年12月成功登陆香港股票市场,2008年4月回归A股。)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据报道,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据了解,此次污染事故其实发生在7月3日下午3时50分左右,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岗位人员发现储存待处理的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调查发现,污水池中含铜、硫酸根离子的酸性废水外渗,通过排洪涵洞排入汀江,公司方一直隐瞒事故,9天后方才公开披露。紫金矿业有关负责人称,此事故主要是前阶段持续强降雨,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可预料。

事实上,多年来,附近的村民一直被笼罩在污染阴影中。有村民告诉媒体,她老家在山对面,污染更加严重,禾苗基本不长稻穗;患癌症的人逐渐增多,

村民的牲畜也不敢喝河里的水,让人很担心。紫金矿业并非首次发生环保事故。就在今年高考前不久,福建省上杭县20多所中学突然收到了当地教育局发出的一则临时紧急通知: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据知情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受汛期影响,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武平县的一个尾矿库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渗漏液流入汀江,造成鱼类大量死亡。今年5月,国家环保部曾经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为第一家。环保部称,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公司承诺的整改工作没有实现,是言而无信。

事件2:2011年6月4号,发现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有溢油,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附近10日再次出现油带,其中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2011年6月11日16时可以清晰看到一条千米以上的油带浮在海面。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溢油污染受风向和海流影响,溢油事故共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影响当地渔业及旅游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康菲公司处于最高处罚20万元。要求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 2011年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实现“两个彻底”(即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 8月31日,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情况报告,并声称已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国家海洋局随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审查。9月2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宣布,经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没有完成“两个彻底”。同时,由于康菲中国处置溢油事故不力和懈怠下,国家海洋局在责令康菲停止蓬莱19-3油田B、C两个平台作业后,将停产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油田,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作业。

问题:

1、分别分析案例中事件1与事件2中的环境法

律关系(有几个?)。

2、试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分析本案

3、事件1污染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4、根据分析1分别叙说事件1与事件2的责

任方有哪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结合案例和我国的环境问题你认为如何防止此类污染事故?

案例6:

2005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张正春走进圆明园。这位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专门从事生态学和中国古典园林研究的学者被眼前的景像惊呆了。

他惊讶地看到圆明园内热火朝天地在长春园水域、绮春园水域及福海水域湖底铺防渗膜的场面。

几乎所有的湖面都被排干,湖底铺上了防渗塑料膜。张正春认为,这种做法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水是维系整个园林生态系统的命脉,如此大规模地翻土、压实,破坏了湖中的物种多样性;把湖底盖死更会隔断水的自然循环,使之无法与防渗膜下的部分进行物质、能量交换,这样更把本来就不流动的湖水彻底变成死水,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更容易导致富营养化。而圆明园3千万的防渗工程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经过环保审批,导致成为各方专家、舆论与新闻热点的主要原因。

问题: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3、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施工是什么

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7

据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在建项目在办理申报过程中,工商部门往往根据主观理解或表面现象来确定建设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不少看似对环境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1997~1998年,台州市在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报建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直到污染事故发生造成损害时,环保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个项目,但这些污染企业却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已生产

了很长一段时间。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

问: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该由哪个部门确定?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及其法律效力?

4、工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5、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发生污染事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刁)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

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问:1、什么是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

2、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

3、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

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4、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9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

2、承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4、其它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10

2013年9月据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报道,南京市某区农民甲承包的鱼塘发生鱼类死亡,经该农民寻找,发现不远处有一涵洞与鱼塘相连,涵洞全是污水,污水排入鱼塘是造成鱼类死亡的原因。经向街道有关部门反映后查实,附近有8家工厂的废水排入该涵洞,8家企业包括有服装厂、热处理工厂等,其中只有两家企业做了环评,其余企业有的没有治污设备,有的也没使用,街道管理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街道副主任表示,有的工厂没有治污设备,有的工厂治污设备需要改进,这都需要时间,因此在整改期

间,排污还会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区环保部门

认为,即使达标排放也达不到可以养鱼的水质

要求。

问题:1、环评制度的作用?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与作用?

2、环境管理的基本内容与部门职责(兼评

街道管理部门副主任的话)

3、排放污水的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已经环评的企业是非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农民的损失如何解决?该河塘是非适

合养鱼?如何解决?

5、对此事件的评述。

案例11

2014年9月6日《新京报》用两个版独家报道了内蒙古腾格里沙漠中存在着工业园区向沙漠腹地排放工业污水的问题,近年来,内蒙古和宁夏分别在腾格里沙漠腹地建起了内蒙古腾格里工业园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引入了大量的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源源不断地排入沙漠,同时也在开采着地下水用于生产,记者看到了一片“天”一样大的污水处理坑。致使当地生态环境遭到极大地破坏。报道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惊呼,国家领导也予以了关注。早在2005年《中国环境报》就刊发文章,要警惕认为沙漠空间广阔,环境容量大,可以无限排污的观点。可见,沙漠污染问题早就出现,而且越来越严重。试运用环境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经济建设应当遵循的环境准则?

3、政府的责任有哪些?

4、试用环境法的原则、基本制度分析本案?

5、案列中责任方有哪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结合案例和我国的环境问题你认为如何防止此类污染问题的产生?

案例12

自2004起-2010年,中山陵园管理局联合南京林业大学,采用全面踏查的方法,对紫金山动植物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系统归类,并分析出其分布规律。经调查在紫金山的动物资源中,昆虫种类最多,达到了1200种(82年600多种),其中有200多种在以往公开的权威资料中从未有过记载。鸟类则有140多种(82年64种)。除了丰富的动物资源外,紫金山还分布着1000多种植物,其中野生种子植物700多种,蕨类植物79种。这其中,仅国家保护植物就达到了19种,如琅琊榆、秤锤树、宝华玉兰等。调查结果显示,动植物资源都比1982年增加了很多。

试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

2、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的方式?

3、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5、试比较紫金山生态系统的变化(1982年

与2010年)

案例13

杭州市余杭区曾经有大量的石矿企业,粉尘污染相当严重,从1999年开始,陈法庆就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但污染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2年6月,陈法庆便以“行政不作为”的名义将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院。在法庭上,陈法庆向法官递交了自己搜集的有关石矿企业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最终虽然确认了污染事实,但陈法庆依然败诉。但在他的呼吁下,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最终关停了污染严重的石矿企业。

陈法庆还给浙江省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杭州市饮用水源东苕溪的污染问题,但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答复。2003年12月12日,陈法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浙江省环保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法院裁定认为:由于污染和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陈法庆不具备原告资格,不予受理。

试回答以下问题:

1、环境权的理论依据?如何行使?

2、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3、分析本案例并谈谈你对环境公益诉讼与

环境问题的关系

案例14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油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外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附属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90%,因抢救无效于5月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丧失了工作能力。

案发后,经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处罚决定。

问:1、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有哪些?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2、个体户曹社伟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4、本案法院应如何判?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2016年至2016年学校安全事故案例集锦

2016年至2016年学校安全事故案例集锦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学习(2016年) 4(三)班 — 1 — 摘要:船舶工业是综合工业之冠,以下列举近年来船舶建造中各类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造船修造既有高空作业、闷舱室作业、起重作业、电焊气割作业、交叉作业等方式,同时又使用油漆、乙炔、液化气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高风险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概括起来存在着“低、快、多、少、乱”五大特点。一是科技含量低。造船企业不仅建造周期长,而且工种多、工艺复杂,生产手段主要以手工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事故案例一:高处坠落事故车间电工xx伟,40岁,在技改施工现场爬上角钢支撑架安装电灯泡,装完下架时将支架踩落掉下地面,造成腰椎1#骨折,左跟尾骨折。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伟作业时没搭设好梯子,也没有系挂安全带,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属于违章操作;事故的次要原因是角钢支撑架本身就焊接不牢(虚焊)。 2.土建队工人xx林,在工作时抄近路从xx 车间回收费料石棉瓦屋面上通过,不慎踩烂石棉瓦从房顶上摔下,造成双手腕骨折,左膀滑裂。事故发生的原因是xx林安全意识太差,为了贪图方便,严重违章,负事故全部责任。生产部安装队焊工xx

勤,33岁,在综合分厂白肥厂房上安装氟洗涤塔时,踩烂石棉瓦后连带折断的锈蚀屋架,坠落地面,臀部着地,造成髋部左耻骨、坐骨骨折。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勤作业时没搭设梯子,没有系挂安全带,更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即上房顶作业,属于违章作业,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 2 — 事故案例二: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xx船舶工程部,指派电焊工xx华(男,27岁)配合铜工李××到船上分油机间进行管子移位工作。xx华将焊接电缆拉到分油机间,在将焊钳端的接头拧入焊接电缆螺纹接口时,发现拧入不到一个螺距便卡住,任凭怎么使劲也拧不进去,他用焊钳在分油机甲板试了试,发现有电,并不影响焊接,再加上改样工作比较急,因而也没再去想螺纹接头不牢的事了。李XX负责拆装管子并重新给马脚定位,而xx 华则负责焊新马脚。靠门口的几个马脚焊好后,两人已经大汗淋漓,身上的工作服也已湿透。xx华准备将焊接电缆拖到靠舷侧的位置,以便继续焊余下的马脚。此时,铜工李××到机舱借葫芦。在xx华往里拉电焊电缆时,焊钳与焊接电缆的接头突然脱落,带电一端掉在分油器上的紫铜管上。与此同时,xx华人因失去平衡扑倒在已带电的铜管上,胸口汗湿的衣服触及带电紫铜管造成触电。当铜工李××返回分油机间发现xx华触电后,急忙进行抢救,但终因脑缺氧时间过长,xx华于两个星期后在医院死亡。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 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 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 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 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 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 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 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 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

案例分析题库(环境类6例)

案例1:绿化剪草伤人案例 案例描述6月15日,某项目二名绿化员在欢乐谷修剪草坪,当时赵某操作一台剪草机在作业区域的上方坡地修剪,另一台由富某在下方的平地修剪,两台剪草机 相距约7米远。当修剪到欢乐谷小溪上面的草坪时候,从赵某操作的剪草机里 飞出一个石粒打在了正在下面修剪的绿化员富某的右眼上。经医院诊断,富某 右眼内积血,眼角膜划伤,瞳孔断裂,经过几天的治疗,1米之内能够模糊的 看到物体,伤者眼前积血基本被吸收,眼角膜已经愈合,但瞳孔无法修复,且 玻璃体处于浑浊状态,需做进一步治疗。现场状况:(以下图片为模拟现场人 员操作实景) 案例分析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看,事件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 1、剪草机沿坡脊横向修剪,机器在坡脊与斜坡的接触界面上运行时,剪草 机底座面与坡谷方向呈现约10度的放射形外露夹角。人员在坡谷作业时其上身 及脸部位置正处在夹角范围内。 2、现场坡脊草地表面不平整,剪草机叶片扬起草地表面砂石从外露夹角往 外抛,对坡谷作业人员形成直接威胁。 3、现场作业人员“平行”作业方式,且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 经验或教训(含预防措施) 绿化作业人员对草木的修剪、打药及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上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以上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绿化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隐患。做到: 一、建立和落实对园林绿化器械定期的检查、保养工作程序,以保证器械的完好性。 二、加强对绿化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器械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绿化人员必需经过实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高差 坡 距离 机器底座外露夹角 约10。度

三、加强对绿化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 1、为一线绿化作业人员配置防护目镜、手套和口罩等职业安全防护用具。 2、将绿化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配戴防护目镜、手套和口罩作业的工作要求纳 入到工作流程,并实施检查。 四、加强对绿化作业现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安全提示、警示标识配备 (如:服务提示、警戒带等)是否到位,及时提醒客户注意安全。 五、对各管理项目内坡地绿化修剪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评 估坡地绿化修剪作业的合理安全作业和警示范围。 案例2:泳池配套设施伤人案例 案例描述2005年7月,某项目业主孙女士在从更衣室进入泳池过程中,当走到淋浴间通往泳池的入口时不小心滑倒,情急之下,下意识的用手去扶旁边的镜子, 结果被镜子的不锈钢框边缘划伤了拇指。现场流血很多,会所主办立即为其进 行了简单的包扎,同时找到了她的家人将其送到医院。 经医院诊断,该业主拇指表面肌肉被划开3/4。为防止肌肉坏死,需住院治疗。 现场状况:(以下图片为模拟现场人员操作实景) 摔倒地 案例分析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事件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 1、现场标识安装位置不适当,未能满足醒目,清晰、完整的要求。 2、出事地点位于浸脚池旁,地面较湿滑,现场未设置防滑垫。 3、现场仪容镜不锈钢包边工艺粗糙,镜框两边存在较大范围的“利边”和“利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201810月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学试题与答案解析

2017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要素是()。 A.张家界自然保护区 B.承德避暑山庄 C.南海 D.创新创业环境 2、下列关于生态系统表述正确的是()。 A.生态系统以人类为中心 B.生态系统只由生物组成 C.生态系统垃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与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 D.生态系统保持着绝对的静态平衡 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使用的,根据法律规定有处罚权的部门是()。 A.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B.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 C.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 D.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4、下列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亊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无过错) B.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责任 D.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关于排污标准制定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做规定的项目,也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做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只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符部门制定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国家建立的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不包括()。 A.统一规划 B.共同负责 C.统一标准 D.统一监测 7、某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但该企业拒不执行,继续排放污染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B.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拘留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环境保护法试题(含答案)

环境保护试题 一、填空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空格中。每题1分,共15分)1.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即联合国___________署。 2.所谓___________发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 3.由于城市化、工业化、交通现代化以及人口暴增和矿物能源的大量消耗等原因,使得地球温度明显上升,出现“___________效应”。 4.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_______。 5.___________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6.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建和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或填报)___________书(表)。7.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___________,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8.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___________年代初提出的。 9.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___________标准四类。 10.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___________。 11.生态农业是在吸取我国传统农业优点的基础上,克服___________农业的弊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

12.___________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防治海洋污染的综合性法律。 13.目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排污许可证,一种是___________。 14.各级人民政府的___________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5.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___________法律责任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字 母标号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环境标准作为一种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一种()A.强制性标准B.指导性标准 C.参照标准D.普遍适用标准 2.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 A.因果关系推定原则B.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特殊责任原则 3.每年的4月22日是() A.世界环境日B.地球日C.土地日D.爱鸟日 4.1983年底,在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基本方针D.基本策略 5.环境保护法最早规定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总2016年

1、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二)直接原因: 1.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2.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简介: 2015年5月15日下午3时27分,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一辆载有46人的大巴车,在陕西淳化境内发生坠崖。当晚,陕西省淳化县特大交通事故现场透露,目前,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其中15男20女,含1名司机,另有11人受伤,直接损失2300余万。 直接原因: 陕B23938号大客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行经下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

3.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事故简介: 2015年7月16日7时30分左右,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石油气球罐区在倒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以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罐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居民房屋门窗被震坏。 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 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 【案情】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 【分析】 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 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分析】 1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 2 条规定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案例1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200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200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200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 案例2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案例3、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 年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7 倍。 调查过程中, 3 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 1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你认为某丙的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学习(2016年) 4(三)班

摘要:船舶工业是综合工业之冠,以下列举近年来船舶建造中各类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造船修造既有高空作业、闷舱室作业、起重作业、电焊气割作业、交叉作业等方式,同时又使用油漆、乙炔、液化气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高风险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概括起来存在着“低、快、多、少、乱”五大特点。一是科技含量低。造船企业不仅建造周期长,而且工种多、工艺复杂,生产手段主要以手工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 事故案例一: 高处坠落事故 1.xx车间电工xx伟,40岁,在技改施工现场爬上角钢支撑架安装电灯泡,装完下架时将支架踩落掉下地面,造成腰椎1#骨折,左跟尾骨折。 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 伟作业时没搭设好梯子,也没有系挂安全带,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属于违章操作; 事故的次要原因是角钢支撑架本身就焊接不牢(虚焊)。 2.土建队工人xx林,在工作时抄近路从xx车间回收费料石棉瓦屋面上通过,不慎踩烂石棉瓦从房顶上摔下,造成双手腕骨折,左膀滑裂。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xx林安全意识太差,为了贪图方便,严重违章,负事故全部责任。生产部安装队焊工xx勤,33岁,在综合分厂白肥厂房上安装氟洗涤塔时,踩烂石棉瓦后连带折断的锈蚀屋架,坠落地面,臀部着地,造成髋部左耻骨、坐骨骨折。 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勤作业时没搭设梯子,没有系挂安全带,更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即上房顶作业,属于违章作业,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事故案例二: 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xx船舶工程部,指派电焊工xx华(男,27岁)配合铜工李××到船上分油机间进行管子移位工作。xx华将焊接电缆拉到分油机间,在将焊钳端的接头拧入焊接电缆螺纹接口时,发现拧入不到一个螺距便卡住,任凭怎么使劲也拧不进去,他用焊钳在分油机甲板试了试,发现有电,并不影响焊接,再加上改样工作比较急,因而也没再去想螺纹接头不牢的事了。李XX负责拆装管子并重新给马脚定位,而xx华则负责焊新马脚。靠门口的几个马脚焊好后,两人已经大汗淋漓,身上的工作服也已湿透。xx华准备将焊接电缆拖到靠舷侧的位置,以便继续焊余下的马脚。此时,铜工李××到机舱借葫芦。在xx华往里拉电焊电缆时,焊钳与焊接电缆的接头突然脱落,带电一端掉在分油器上的紫铜管上。与此同时,xx华人因失去平衡扑倒在已带电的铜管上,胸口汗湿的衣服触及带电紫铜管造成触电。当铜工李××返回分油机间发现xx华触电后,急忙进行抢救,但终因脑缺氧时间过长,xx华于两个星期后在医院死亡。 二、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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