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

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

和身份关系两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

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

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

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

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

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

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

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

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 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

特征: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

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

3、3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

民事责任能力者(含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者),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

3、4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

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4、1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消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特点: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二、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

同行为;

三、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四、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立;

4、2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

种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

5、1

5、2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物权变动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以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无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3)法律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不动产

5、3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

6、1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需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的特别规定时,

6、2又称为推定形式或间接的意思表示。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

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做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

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是有行为的;沉默是没有相应行为的。

6、3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

7、1事业单位和公司,属于法人机构。

7、2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

7、3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

人。

7、4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

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7、5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

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7、6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8、1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8、2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

8、3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个人实施。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难避免

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

9、1又称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

9、2又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

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驶请求权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况下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3、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力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简答题:

1、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概况?(法典基本结构,遇到的困难,目前的进展)参考:王利民《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和展望》

一、过程和进展: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这一纲要对于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的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界鼓舞极大,民法学界几乎到了人人拍手称快的地步。在一片欢呼声中,中国立法机关做出了起草民法典的决定;而许多中国学者组成了许多课题组,自发地、自筹经费地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后在很短的时间里,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在学术界这种迫切希望民法典尽快出台的精神的鼓舞下,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也做出了决定,

将民法典颁布的规划日期从2010年提前到2005年3月,并且在2002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了当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

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案共划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

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个立法方案有许多鲜明的特点:首先,从体系上看,该方案基本上还是遵守了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模式,其基本结构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潘德克顿法学五编制的结构,其不同点是取消

了债以及债权法的总则性质的规定,而增加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个独立的编。其次,从立法的内容看,除增加的物权法、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外,该立法方案基本上是现行民法体系中生效的法律的聚合或者归并,在立法的内容方面没有任何积极的创新。这一点不但可以从各编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来,而且还可以清楚地从“收养法”这个独特的编中看出来,本来收养只是家庭关系发

生变动的原因,所以该部分内容应该规定在家庭法或者婚姻家庭法一编中,但是因为目前在中国婚

姻法和收养法是两个法律,所以立法机关就将他们规定为两个编。再如代理问题,在该方案中不但总

则部分有规定,而且合同法部分、亲属法部分也有规定,条文内容多次重合,其中的原因也是因为现行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而立法机关没有将他们做任何积极的修订。最后,第九编国际私法的内容部分相当丰富,与其他部分的简易化立法相比显得不大协调。

在此之前,中国学术界本来对于立法机关的这个草案有高度的预期,但是2002年的《民法(草案)》却同学术界的期望存在很大分歧。学者们发现,他们为民法典精心设计的制度和条文,在国家立法机关起草的民法典立法方案中毫无采用,民法学界几乎一致的认识是,该立法方案显示出中国立法机关的主管官员面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变化的实际情况,似乎毫无创新和发展的勇气。因此学者们对此众口一词的批评完全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当然,这个立法方案也就这样终止了。

对于中国民法典下一步的立法规划,据了解尚没有规划。因为以前的立法规划再没有人提起,立法工作机构的对于民法立法的工作安排是:2005年至2006年度,编纂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2006年至2007年度,修订民法总则;此后有可能的话,修订合同法等等。至于将来是否将这些法律编制成为一个民法典,这个问题目前尚没有答案。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旧意识形态无法摆脱的问题,缺乏实践调查的问题,欠缺

2

系人申请呢,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

一、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三、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四、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五、宣告死亡失踪期间为四年,宣告失踪为两年。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为三个月。

3、民事权利在学理上有哪些主要的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属于非财产权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依民事权利作用、功能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主要特征是:

(1)单方意思表示;

(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3、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4、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其特征有:

(1)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只能由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二、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2、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依民事权利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四、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指将来有取得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等

4、民事行为在学理上有哪些主要的分类?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一、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乴有权的行为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二、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2、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三、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1、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2、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1、独立的民事行为指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辅助的民事行为指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独立的民事行为有自身独立的实质内容,辅助的民事行为则没有。

五、根据民事行为单独行为是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产还是死后,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1、生前行为指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死因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遗嘱是典型的死因行为。

六、以法律为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产生某种债务关系,故又称债权行为。

2、处分行为是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认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

七、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即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机遇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2、无因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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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6、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

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二、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四、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

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附: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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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

⑴须表意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这一要件应有三层函义:

一是说行为人有内心意思。否则,行为人如果缺乏内心意思而为表示的,则属虚伪表示的范畴。

二是说行为人有表示行为。否则,单纯的内心意思既没有法律意义,也不会发生表示错误。

三是行为人的表示行为有错误,即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

⑵须表意行为人对重要的事实条件发生误解,即重大误解。这一要件应有二层含义:

一是说行为人对与表示行为相关的事实条件发生了错误理解;

二是说该项事实条件对表意人作出表示决定是重要的。关于是否“重要” 的判定标准应当是:依照社会一般观念有理由认为,如果没有对该项事实条件的误解,行为人则不会作出如此表示。

⑶重大误解与错误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重大误解是造成错误表示的原因。这一要件不仅包括因果关系上的要求,

其引伸的函义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表意人对其表示错误无意识,否则,其表示错误的原因就不是重大误解,而是虚伪表示。

二是此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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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部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构成要素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一)五要件说

五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二)三要件说

由于五要件说太烦琐,所以我国大陆一般主张三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四要件说

王泽鉴的书主张四要件说: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下面对中国通说三要件说进行阐释:

1、目的意思是指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具备了法律效果意思意味着行为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只有具备了以上三项要件,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1p33,太多了,自己到书上筛选着答吧)?

内涵: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司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现实意义: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文明的私法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演进已具有特定的内涵,私法精神主要体现和贯穿在私法领域,倡导私法精神,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私法精神的彰显表明公法、私法的划分至今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私法精神的彰显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有学者否认划分的意义,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的分类的借鉴,公法、私法的划分引导人们在法律学习、研究中对复杂的法律现象有较为清晰的全面把握;同时,它还揭示出法律不同功能指向,公法指向“公”即国家,私法指向“私”即个体,这种二分法的利益功能指向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律;再者,私法精神的彰显对于将私法作为一整体学问,对于构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甚至优越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激发主体的私权(利)意识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重仁义,轻权利,轻利益是造成私权(利)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在现代全球性的国家干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广泛运用立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弱不禁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主体增强私权意识。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传播和激发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私权意识,权利本位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正是基于此,耶林高呼“为权利而斗争”。

3、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增强主体的制约权力意识。

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对权力的扩张性、侵略性表示了怀疑和担心,并分别从理论上、制度上切实地制约权力。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不仅在于它调整平等主体(广义上的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在于在这种法律调整中国家公权保持不干预原则,主要作为一个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有学者认为:“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高度的警戒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私法”概念正说明了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私法自治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二者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只有在国家作为

一个消极的仲裁者的时候,才能充分实现私法自治,而基于私法自治精神也无需国家公权主动干预私法领域。私法不仅要从调整对象上去定义,而且还要从法律关系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去定义,只有从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上才能真正把握私法的精髓与本质.我国一直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社会,私权精神薄弱,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增强、提升制约权力的意识: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应当为保障私权的实现服务。也是基于此,德沃金呼唤“认真地对待权利”。

4、倡导私法精神,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具体而言,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权至重,民主为本,以法制权(力)并使权力相互制衡。私法精神内涵上就追求权利本位,制约权力,正符合了法治的核心要求。毫无疑问,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现代的法治国家必然要有私法精神作支撑,必然要呼唤和倡导私法精神。

5、倡导私法精神,必然要求高度重视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乃至优越性)的地位

众所周知,民商法是传统的私法,体现着私法精神的丰富内涵。民商法是私法,是权利本位法,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私法的基础地位,有两个容易理解的理由;一是我们法律体系中的诸多理论和学科,都是以私法理论及其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是我们人类生活的各个主面都与私法(民商法)息息相关。[16]英国著名法学家享利·梅因指出: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大凡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法就比较发达,并且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与此相反,在文明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其刑法就特别发达,而民法相对萎缩。

也正如有学者认为:“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是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正基于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言,欲治公法者,亦应对民法有相当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

2、论平等原则在中国当代民商法律实践中的价值?

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实行平等原则,是由作为民事社会生活基础而存在的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调整要求所决定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平等地位。

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它要求废除特权和身份制度,不贯彻这些要求的民法就不是现代民法。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经济关系多为纵向性的,而纵向经济关系就是以支配和被支配为特征的身份关系。在民事立法上,我国仍然存在着主体立法的方式,即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规定所有权制度和企业制度,分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分企业

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这种区别规定的目的在于区别对待。据此,《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只规定“不可侵犯”。这是一种以主体的身份为出发点,而不是以主体的行为为出发点的立法方式。程序的平等观要求法律规定的形式性,即不问作出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对其行为皆以普通性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不同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按照程序平等的原则杜绝以主体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代之以主体的行为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才能真正贯彻民法之平等原则。

确立平等原则的意义及其主要特征

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平等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被世界一切国家和人民公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我国的民法平等原则不在是以“私法自治”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我国民法是公法,它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是公有制经济的上层建筑,民法上的平等

原则早已成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诸原则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特点的集中体现,它们是一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机整体。这意味着平等原则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服从计划经济指导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是孤立地互不干涉地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们的平等原则规定权利主体的独立地位,但这种独立性并不是以个人为中心而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我们的平等原则强调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但这种协议并不等于自由放任,更不等于说协议就是法律,而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我们的平等原则保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决不允许自私自利,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民法的平等原则具有不同于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特点。第一,权利主体相对独立性与根本一致性的统一。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法人与公民)都处于独立地位,相互关系平等,但是这种独立性已不具有私有制商品关系中那种阶级对立的内容。独立主体之间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进行经济联系的协调性。第二,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整体统一,这一特点反映了社会与个人、整体与局部、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并不排斥统一意志下个人意志的相对自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个人意志与社会整体意志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统一。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违背了社会的统一意志和整体利益,即是出于自愿,法律上也要加以禁止。第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平等原则,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括平等

义务。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推动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在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企业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区别于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体现于物权法、债权法(这里主要指是合同法)和侵权法诸方面,并且各有侧重。

(一)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适用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因而平等原则在物权法的具体制度中适用相对有限。笔者着重探讨的是不同种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和所有权社会化两个角度。

在我国现阶段,所有权大体分为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和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三大类。这个分类标准以所有权的主体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区别为依据。《宪法》第12条强调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没有将个人财产权利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相对而言,立法倾向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略有不足。在具体的法律上表现更为明显,如《企业破产法》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坚持传统民法所有权的理念的同时,更应该将各种所有权视为平等权利,既要保护国家所有权,也要保护集体、个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在民法领域内没有等级之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强调行使物权要发挥物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用是现代物权法的一般特点。所有权的社会化成为一个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微音器的社会化,无非是平等原则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化,即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各种所有权不仅平等存在,而且其行使的结果必须平等保障其他所有权不受侵犯。

(二)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上的适用

合同之债是债的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债权合同,系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尊重契约自由原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余地,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债权人之间的平等等方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系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双方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一般以形式平等为准则,外化为意思表示的一致;

但在邮政、电信、电力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等行业,必须通过强制缔约的立法例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我国《合同法》只规定公共运输的强制缔约制度(第289条),在其他相似行业的规定不尽明确。在履行阶段,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也是平等原则的应用。合同责任的分担,也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亦不得就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此项规则是债权平等性的延伸。(三)平等原则在侵权法上的适用

过失责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圭臬,其基础乃是个人本位思想。每个人理性而谨慎地行事,对他人的损害,应当负责地去对待,是贯彻身份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在侵权法领域里,平等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为过失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对工业社会反思的基础上,民法学提出了无过失责任,专门应对工业灾害的侵权问题。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在发生损害时,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双方利益,以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这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的产物。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社会平等的第三层含义——法律应适当照顾弱者的利益。公平责任也是平等原则的反映。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由是,公平责任体现了实质平等,根据损害程度、受益状况、支付能力等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小结

平等原则贯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在物权法上体现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在合同法上体现为经济交易的对价平等观念,亦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比例平等;在侵权法上注重对弱者的照顾。此外,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方面,平等原则又可以表现为男女平等等具体原则,不一而足。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了整个民法的价值倾向,并且广泛渗透于具体的民法制度中。无论制定、修改、解释民事法律,还是进行民事审判,都必须把握平等原则。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具体提示:综合实际说明各基本原则的内涵、价值以及各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P29——40

民法的原则的基本体系

在我国民法界存在这样一种分类体系,即民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又可以分为公理性的原则和法律补充原则。公理性的原则即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

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法律补充原则包括:遵守国家政策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看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重要工具,所以本文主要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公理性原则

(一)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民法得以成为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法为私法的依据,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它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来考察民法所得到的。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从而也反映了民法的特点。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不依事实上存在的诸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民族背景、财产多寡等不同,法人不因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而在法律地位上有任何不同。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贱之分:(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二)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权利的角度来考察民法得到的。这也是民法为权利法的标志,同时也是民法“权利本位”理念的必然体现①。其基本点是:

(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当然的权利;

(2)民事权利神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3)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该第三点是民法发展到近代而逐步形成的。古罗马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何人,杼非不法”的法谤。

这种观念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但在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未达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分强调民事权利的神圣不利于社台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承认民事权利神圣的前提下对某些民事权利可事先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限制甚至剥夺。在我国,把这一原则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公平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整体考察得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其要求是在权利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要相对平衡。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不能显失公平.要合理分担民事责任。民法具体规范中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均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得秉持着“公平”二字。但此处仅指其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要求,当然也适用。把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现代民法的追求已从形式正义变为实质正义,而这种转变反应在民法基本原则上就只能是公平原则。其它基本原则都不能担负这种转变。

(四)意思自冶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即是意思自治。于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成为从表意行为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角度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1)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否则行为无效、可变更

微生物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1.微生物(Microbiology):微小生物的总称 2.芽胞:特殊的休眠构造 3.碳素养料:凡是能为微生物生长提供碳素来源地物质 4.氮素养料:凡是能为微生物生长提供氮素来源的物质 6.选择培养基:根据某种微生物生长的特殊要求或对某些化学、物理因素的抗 性而设计的培养基。 7.鉴别培养基:根据培养基中加入能与某菌的代谢产物发生显色反应的化学试 剂,从而用肉眼就能识别所研究的细菌而设计的培养基。 8.光合磷酸化:是由光照引起的电子传递作用于磷酸化作用相偶联而生成ATP 的过程,即将光能转化为化学能的过程。 9.发酵作用:是不需要外源电子受体的基质能量转移代谢。 10.有氧呼吸:是指微生物氧化底物时以分子氧作为最终电子受体的氧化作用 11.无氧呼吸:生物在无氧条件下进行呼吸,包括底物氧化及能量产生的代谢过 程 12.酒精发酵:是酵母菌在无氧条件下将丙酮酸转化成乙醇的过程,其产物是乙 醇和二氧化碳。 13.同型发酵:其过程为葡萄糖经EMP途径降解为丙酮酸,丙酮酸在乳酸脱氢酶 的催化下由NADH+H还原为乳酸(H为氢离子)参考P56的乳酸发酵的来写。14.异型发酵:发酵的特点是经HMP途径,存在磷酸酮糖裂解反应参考P56的乳酸 发酵的来写。 15.丁酸发酵:即由糖类生成丁酸、乙酸、二氧化碳和水的发酵 16.次生代谢:次生代谢是指生物合成生命非必需物质并储存次生代谢产物 的过程 17.质粒:是染色体外能自主复制的遗传成分 18.野生型(wild type):从自然界分离获得的菌株称为野生型 19.突变体(mutant):细胞中DNA碱基和碱基序列的任何改变称为突变,如果 改变了碱基在复制后稳定地存在于子代中,则成为突变型p89 20.营养缺陷型(auxotroph):需要某种生长因子的突变体称为营养缺陷型 21.转化作用:是外源DNA不经任何媒介被直接吸收到受体细胞的过程 22.转导作用.:通过噬菌体介导的DNA在不同细菌细胞间转移和基因重组的现 象 23.接合作用:通过两种细菌细胞的直接接触而将DNA从一种细菌转移到另一种 细菌 24.普遍转导:在普遍转导中,任何遗传标记都能从供体转移到受体。 25.特异转导:是噬菌体对寄主的特定基因进行非常有效的转移 26.分批培养:采用完全封闭的容器,一次接种,固体或液体培养基均可采用 27.同步生长:严格控制培养条件,使群体细胞中每个个体在生活周期中都处于 相同的生长阶段 28.细菌的生长曲线:将少量单细胞微生物纯培养菌种接种到新鲜的液体培养基 中,在最适合条件下培养,定时测定菌体的数量,在以几何曲线表示,以菌数的对数为纵坐标,时间为横坐标,所绘成的曲线称生长曲线。 29.菌落:生长在固体培养基上,由单个细胞繁殖形成的、肉眼可见的细菌 群体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 24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 25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26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27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建筑法规06936名词解释

建筑法规06936名词解释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做出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的活动。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围绕执行公共权威而展开的活动,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目标管理:是指通过建立目标、分解目标、指导目标的实施和对目标进行检查评定来进行管理,使各项管理工作都围绕总目标的实现而统筹运转。 管理体制: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 建管合一:使城市管理职能与建设职能混合交叉并集中配置于同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模式。 多头分散管理:不设建设委员会,城市职能分别由几个独立平行的政府职能分散行使的管理模式。 行政:行政是一种社会组织有序进行活动的形态、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活动和关系表现出来。 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行政沟通:即行政信息沟通,指的是行政体系与外界环境之间,行政体系内部各部门、层次、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情报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支持与合作,谋求行政体系和谐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 行政机构:组织、行政组织,是社会行政系统的结构形态。是行政行为赖以表现的组织基础。法律:广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宜,加强法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城市规划意识:使城市规划得到具体安排,城市建设按城市规划来进行,所要具备的意识. 法制意识: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行政意识: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是一项战略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行政工作.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处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违反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戒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延伸,是人民法院配合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管理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P109 五、简答题: 1、①什么是要约?②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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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及参考答案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第1章绪 名词解释: 1、兴奋性: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特性或能力称为兴奋性。 2、阈值: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称为该组织的阈强度,简称阈值。 3、反射:反射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机体对刺激所发生的规律性反应。 第 2 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名词解释: 1、静息电位:是细胞末受刺激时存在于细胞膜两侧的电位差。 2、动作电位:动作电位是细胞接受适当的刺激后在静息电位的基础上产生的快速而可逆的电位倒转或波动。 3、兴奋- 收缩- 偶联:肌细胞膜上的电变化和肌细胞机械收缩衔接的中介过程, 称为兴奋-收缩偶联,CeT是偶联因子。 第3章血液 名词解释: 1、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占全血的容积百分比。 2、等渗溶液:渗透压与血浆渗透压相等的称为等渗溶液。例如,%NaCI溶液和5%葡萄糖溶液。 简答题: 3、什么叫血浆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其生理意义如何答:渗透压指溶液中溶质分子通过半透膜的吸水能力。晶体渗透压:概念:由晶体等小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对维持红细胞内外水的分布以及红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起重要作用。 胶体渗透压:概念:由蛋白质等大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生理意义:可吸引组织液中的水分进入血管,以调节血管内外的水平衡和维持血容量。 4、正常人血管内血液为什么会保持着流体状态答:因为抗凝系统和纤溶系统的共同作用,使凝血过程形成的纤维蛋白不断的溶解从而维持血液的流体状态。 5、ABO血型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ABO血型的分型,是根据红细胞膜上是否存在A抗原和B抗原分为A型、B 型、AB型和O型4种血型。

6、简述输血原则和交叉配血试验方法。(增加的题) 答: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鉴定血型。一般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才能输血。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抗体而出现输血反应。即使在ABC系统血型相同的人之间进行ABO俞血,在输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第 4 章生命活动的调控神经部分:名词解释: 1、突触:指神经元之间相互接触并进行信息传递的部位。 2、牵涉痛:是某些内脏疾病引起体表一定部位发生疼痛或痛觉过敏的现象。 3、胆碱能纤维:凡末梢能释放乙酰胆碱作为递质的神经纤维,称为胆碱能纤维。简答题: 1、简述突触传递过程。 答:突触前神经元的冲动传到轴突末梢时,突触前膜去极化,使突触前膜对Ca2+ 的通透性增大,Ca2+由膜外进入突触小体(神经细胞内),促进突触小体内的囊泡与前膜融合、破裂,通过出胞方式,将神经递质释放于突触间隙。神经递质与突触后膜上的相应受体结合,改变后膜对一些离子的通透性引起离子跨膜流动,使突触后膜发生局部电位变化,即产生突触后电位,包括兴奋性突触后电位和抑制性突触后电位。 2、说明自主神经的递质、受体类型及分布、递质与受体结合的效应及受体阻断剂。 自主神分为: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 ①递质:交感神经(其递质为Ach)和副交感神经(其递质为NA ②受体类型:交感神经:a i、a 2 ,B i、B 2 副交感神经:M、N1、2 分布及效应(递质- 受体结合后): M受体:心脏一抑制,支气管、消化管平滑肌和膀胱逼尿肌一收缩,消化腺一 分泌增加,瞳孔一缩小,汗腺一分泌增加、骨骼肌血管一舒张等。 Ni受体:神经节突触后膜一节后纤维兴奋、肾上腺髓质-分泌。 N受体:骨骼肌运动终板膜一骨骼肌收缩。 a i受体:血管—收缩、子宫—收缩、虹膜开大肌—收缩(瞳孔—扩大)等。 a 2受体: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要物(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质押合同等。 4、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5、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赠与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8、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1、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6、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和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纲领性文件。 20、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1、法定资本制: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缴足的一种资本制度。 2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A.任何阶段B.最后六个月C.最后三个月D.前六个月 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政府工作,乙为未成年人,暂住姑姑丙家,甲、丙都不愿意担任乙的监护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丙均非乙之法定监护人B.因甲、丙均表示非乙之法定监护人,故皆非乙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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