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的大学章程起源于“特许状”,在美国的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它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大学设立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它规定了大学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

刘承波:大学治理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架构--美国大学章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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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波:大学治理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架构--美国大学章程透视.

刘承波:大学治理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架构--美国大学章程透视

美国

特许状

大学章程

刘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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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的大学章程起源于“特许状”,在美国的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它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大学设立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它规定了大学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这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如何体现依法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启示作用。

制定大学章程,既是我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高等学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美国属于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它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一般都有自己的章程。本文分析了美国大学章程的历史发展、内容构成及其在学校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期望对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美国大学章程历史起源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教育法规体系十分健全。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涉及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内容非常丰富。可以说,大学章程是美国大学发展的产物、是美国高等教育以法治教的必然结果。美国最早的大学章程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由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为学院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状。特许状不仅规定了美国学校管理、教师聘任等内容,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学校存在的依据。

1、特许状的主要内容

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大学的特许状一般由罗马教皇或者由国王颁发,而非政府颁发。这些特许状以法定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权,从而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例如,英国最负盛名的牛津和剑桥大学分别于1254年和1318年得到教皇训令,并在其后的发展中得到了王室的各种特许状。发祥于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美国大学,其最初的合法性也是源自权力机关(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

1636年,100多名来自英国的清教徒在北美麻萨诸塞殖民地的查尔查斯河畔建立了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哈佛大学的前身)。这所私立学院的创办者试图在课程设置和训练方式上完全模仿剑桥大学的伊曼纽学院,但在学院的管理体制上却走出一条与欧洲传统大学自治模式完全不同的路子。1642年,即哈佛学院成立后的第七年,经麻萨诸塞议会批准,世界高教史上第一个高校董事会在该院成立。董事会由6名包括麻萨诸塞殖民地总监、副总监、财政大臣、地方法官在内的地方官员和6名牧师组成,拥有任免校长、筹集资金以及管理学院资产等重要权力。1650年,麻萨诸塞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了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the Dual Board SYstem)管理体制。根据特许状[1],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由院长、5名教师和1名财务主管(司库)组成。这些成员都是麻萨诸塞湾居民。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制定方针政策、任命官员与教师、购置校产、接受馈赠、投资等。但是,院务委员会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其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方能生效;而且董事会对院务委员会拥有监督权以及新校长的委任权。从此,哈佛学院形成了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并一直维持到今天。

继哈佛学院之后,威廉玛丽学院(1693)、耶鲁学院(1701)、新泽西学院(1746)、宾夕法尼亚学院(1751)、国王学院(1754)、罗德岛学院(1764)、拉特格斯学院(1766)及达特茅斯学院(1769)等学院相继成立。除哈佛学院外,影响最大的还有威廉玛丽学院和耶鲁学院。威廉玛丽学院1693年得到英国王室的特许而成立[2],特许状任命创办人布莱尔(Tames Blair)为学院终身院长,在管理体制上也实行两院制。建立耶鲁学院的设想可以追溯到1640年代。直到1701年通过了成立该校的特许状(Yale Charter)[3],该设想才得以实现。鉴于两院制的弊端——无论是哈佛学院还是威廉玛丽学院,两院之间都存在着相互争斗和扯皮的现象。因此,耶鲁学院只建立了一个董事会,实行单一董事会(the SingleBoard System)管理体制,董事会的成员全部由公理会牧师(10名)担任。为避免权力集中于某一个人之手,连校长也不被吸收进董事会。此后成立的高校大都仿效耶鲁学院模式建立了单一的董事会制度。新泽西学院(1896年正式改名为普林斯顿大学)特许状规定,其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23人,其中的12人必须是新泽西居民、校长是董事[4]。而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则规定

[5],学院的董事会是全院最高的决策机构,具有自行选择继任董事、管理学校财产的权利;校长可以选择继任的校长并亲自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特许状除规定了学院管理机构的构成及其任免办法以外,同时还规定了学院的办学目的及培养目标。殖民地时期的美国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大陆、尤其是英国学院的传统,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除宾夕法尼亚学院外,包括哈佛学院在内的其他8所学院均出于明确的宗教动机而设立。当年,大批欧洲大陆的新教徒为摆脱宗教压迫、寻觅实现自己宗教信仰的乐园而移居北美。然而,迎接他们的却是北美大陆艰苦的自然环境及严峻的社会现实,因而这些在浓厚的宗教氛围中成长起来的殖民者自然就把求救的希望寄托于上帝。创建学院、开展神学教育以满足其宗教信仰的需要,即是他们求救的直接表现。从办学实践看,9所学院为不同教派掌握并服务于各教派利益。如,哈佛学院属加尔文教派,威廉玛丽学院、国王学院属圣公会教派,耶鲁学院、达特茅斯学院属公理会教派,新泽西学院属长老会教派,罗德岛学院属浸礼会教派,拉特格斯学院属荷兰改革教会派。虽然宾夕法尼亚学院在创办时未受教派控制,但不久又被圣公会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造就基督教教士及培养一般民众的宗教信仰便成为这些学院的首要任务。

2、特许状在学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特许状是学院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发挥着保障学院健康发展的作用。

在美国,其9所殖民地学院的诞生,标志着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起步,同时也可以看作是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开端。特许状颁发机构的权威性保证了特许状的法律效力,使特许状成为殖民地学院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在美国独立之前,英国控制着大部分北美殖民地。虽然英王被宣布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王对殖民地的管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并无章法。即便有少量的管理,也仅局限于促进和保护英帝国的贸易和利益,而不是殖民地居民的利益和发展。因此,殖民地的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并不在英王的主要管辖范围之内。结果,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特许状有一部分来自英国王室,如威廉玛丽学院,但更多的来自于殖民地议会,如哈佛学院、耶鲁学院、新泽西学院等。尽管如此,它们都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1819年“达特茅斯案”的裁决,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体现特许状法律地位的的著名案例。该诉讼案最初是由学院内部管理问题的分歧引起的。1814年,时任校长约翰?惠洛克(John Whee lock)与董事们发生纠纷。惠洛克坚持认为他有权力管理学院而不受董事会控制;而董事会则希望发挥董事会在学院日常事务中应有的权力和作用,以辞退惠洛克来显示他们的权威。为此,惠洛克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申诉,控告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当时,新罕布什尔州的一些官员和社会人士想乘机将达特茅斯学院改成公立机构,因而州议会在他们的控制之下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授予州政府改造达特茅斯学院的广泛权力、提出适当地改变其特许状是合理的。他们首先通过州法令,试图将其归为州政府管辖。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首先修改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而修改特许状必须经过学院董事会的许可。为此,州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而调整了校董事会成员。但是,原来的校董事们对此并不承认,主张原来的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才是合法的。一时间,围绕达特茅斯学院“公立”与“私立”的问题而分成了两个行政系统。这两个行政系统实际上分别代表了校董事会和州立法机关的意见。随着矛盾的加剧,这一问题进而变成了学院董事会与州政府之

间的冲突问题,最后他们不得不诉诸法律。诉讼案最初由新罕布什尔州法院审理。州法院站在州政府的立场上确认该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州议会有权修改其特许状。部分持反对意见的校董事会成员不服判决并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达特茅斯学院原董事会请校友丹尼尔?韦伯斯特出庭辩论。韦伯斯特在辩论中指出,特许状是英皇为学院颁发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州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或废除该契约,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试图修改它的行为是对契约承担责任的单方面损害、是直接违背联邦宪法的。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州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法规破坏契约”的规定,裁决该州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宪法”。这个判决进一步认可了达特茅斯学院的私立性质、明确了达特茅斯学院作为私立院校的合法性。

达特茅斯诉讼案之所以能够胜诉,根本原因在于私立学院的特许状制度。特许状奠定了私立大学存在的法律基础:基于特许状建立的私立院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且各自独立的契约关系。这一关系的确立,使私立院校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自由。从此,美国私立院校、特别是教会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严格说来,虽然特许状还不能称之为大学章程、不具有独立性,但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孰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特许状因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学校内部的管理而成为连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与学院自我治理的纽带。美国大学的大学章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

二、美国大学章程现状及要素分析

美国大学一般都有成文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上承国家或州政府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成文的治校总纲。它因为既具有高于大学的法律效力同时又沟通了大学内外的法律与制度而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

1、大学章程现状

就性质而言,当今的美国高等院校可分为私立和公立两大类。私立院校是由个人及私人团体(如教会或企业等)资助建立的学校;公立院校则是指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建立的学校。私立高校既有独立之前成立的、也有独立之后成立的;公立高校的出现要比私立高校晚150多年。建国以后和19世纪前半叶,一些州相继建立了州立大学。1862年“莫雷尔法案”颁

布后,美国又建立了数十所赠地学院和大学。此后,公立高等学校蓬勃发展。

无论是私立高校或公立高校,一般都有由大学权力机构(一般是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与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大学章程。由于历史因素与文化传统不同、所依据的法规制度存在差异,因而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也不尽相同。如前所述,殖民地时期所建的私立学院的合法性一般源于当时权力机构(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因而特许状是那些后来成为世界著名私立大学的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之一;对于建国后成立的私立高校,其创办要得到当地州政府的批准,因此这些私立高校的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公立高校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因而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如1863年成立的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是根据“莫雷尔法案”由州立法机构批准

设立的[6],其章程的法律渊源同其他赠地学院一样来自联邦政府的“莫雷尔法案”及国会的补充条例。建于1865年的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是一所“公私合营”式的大学,其最初的大学章程源于纽约州立法机构的授

权”[7]。

从形式上看,美国的大学章程大多数是复合型的大学章程(即由一个总纲性的规章和一个或几个个实施细则组成),而不是由一个单一型的大学章程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由于每所大学创办的历史背景不同,因而对大学章程的叫法也存在较大差异,有Charter、BYlaws、Statutes等不同表述。如,芝加哥大学的大学章程由The Certificate of lncorporation(法人证明书)、Bylaws、Statutes等构成[8]。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相当于Charter,主要明确了芝加哥大学的法人地位;Bylaws中包括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包括董事、主席、副主席)、董事会的会议、委员会(其中有执行委员会、财务计划委员会、发展与校友关系委员会等十几个委员会)、行政人员(包括校长、教务长、副校长、秘书)等内容;在Statutes中列出了20多条具体的规章制度。康奈尔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的大学章程则由总纲性的Charter和具体的Bylaws构成[9]。康奈尔大学章程的BYlaws部分包括25章内容:(1)总则;(2)董事会;(3)董事会的管理委员会;(4)年度审计;(5)校长;(6)副校长和副教务长;(7)教务长;(8)财政和行政执行副校长;(9)学校法人秘书;(10)大学法律顾问;(11)内控机制;(12)大学教师;(13)学院教师;(14)学位授予;(15)院长、主任以及其他学术官员;(16)教导和科研人员任命与任期;(17)讲座教授;(18)交通和停车规定;(19)学术咨询会;(20)医学中心;(21)保安;(22)利益冲突;(23)杂项规定;(24)教育和就业机会平等;(25)修改方式。其中,管理委员会中又包括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学生生活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政府关系委员会、建筑和资产委员会、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校友事务和发展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等条内容[10]。通过进一步分析其他大学的章程不难看出,大学章程的形式与结构因校而异、具有多样性。

2、大学章程要素分析

综观美国大学的大学章程,虽然不同大学的大学章程在表述和内容构成上存在差异,但其基本内容一般都明确了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规定了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教学事务及教师的学术权力、学位的授予、学生事务、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项,尤其规定了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个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成员的选举与任用等大学决策的方式与程序。

(1)对学校功能、办学目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的规定。大学的办学目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大学章程规定的重要内容。如,康奈尔大学章程Charter部分规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推动学校工业课程的自由和实践教育,学校主要教授与农业、机械相关的学科知识,包括军事战略等[11]。密歇根州立大学在其大学章程的序言中指出,作为政府赠予的学校,其职责是提供农业、工业及其他课程的自由性及实践性教育,为学生的学术生涯和职业生涯做准备[12]。

(2)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首先,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管理的董

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与审议机构,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如芝加哥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拥有大学的最高决策权,大学校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执行董事会决策。大学章程对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董事会人员产生、规模及人员构成方面,私立与公立高校有较大差异。私立高校董事会最初通常由大学的创立人任命,后来主要由董事会成员或校友集体选举增补新的董事或采用邀请的方式来产生。成员包括关心教育的社会名流,如企业家、慈善家、教育家和已卸任的政府要员等,聘任时通常较多注重其经济方面的影响。公立高校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州长任命或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经立法机构确认后生效;董事会的人数、任期等受本州相关法规约束,与私立高校相比规模相对较小;成员组成方面与私立高校明显不同的是,董事中有现任政府官员,州长是当然董事,在任命董事时更注重政治方面的影响。除了地方政府官员等当然董事外,其他董事一般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且任期较短。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如,芝加哥大学章程规定:董事数量不超过50人,在董事会年会上选举新的董事接替已经连任5期(每期一年)的董事;因任何原因空缺的董事位置可以由董事会在任何会议上填补;董事超过70岁的,在该年年会过后自动停止其董事资格。其章程同时还规定了名誉董事和荣誉退休保留头衔董事的选拔标准和职责。大学章程同时也对董事会会议做出了规定。如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常会,主席、校长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召集特别会议。除非法律或这些章程另行规定外,如果符合法定人数,那么当时到会的大多数董事的投票就构成了董事会的决议。其次,美国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担负学校办学、发展的全部职责。一般说来,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并不管理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其制定的政策方针由校长去具体实施。即董事会抓大事,校长管具体事务。此外,美国大学的管理非常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学校的决策机构、重要管理机构都吸收教授加入。这一点也可以清楚地从美国大学章程中看出。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每个学院的终身教授同时是行政人员,他们和校长、教务长、院长一起组成终身职员理事会。该理事会是学院的管理机构,处理有关教育政策、学院管理的事情[13]。

(3)对学校与外部关系的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学校与外部的关系是学校能否正常运行、能否体现自治的关键。大学章程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法人机构成员中有3名为当然委员,他们是耶鲁大学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和副州长[14];章程同时规定,除大学法人代表之外,学校有一名负责纽黑文市、州政府事务及学校发展的副校长,其职责是根据校长的授权处理学区和州政府的关系、协调学校在纽黑文市的主动权。[15]康奈尔大学章程也规定,纽约州州长、州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长以及大学校长为4位当然董事;同时还要求普通董事中需有2名来自纽约州的农业、商业和劳工部门。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土参与学校法人机构,有利于学校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处理。校友是学校特殊的不可缺少的资源,因而美国的大学章程也都有关于校友的内容。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19名法人成员中“有6名校友,由校友会根据规定选举产生”,“校友会的目标是为耶鲁大学服务,为校友和学校提供彼此交流的渠道”[16];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56位董事会董事中的8位由校友自身选举产生,每位任期四年,每年至少选2名[17]。同时,大学章程还对校友事务和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与运作进行了规定。

(4)对学生权益及相关事务的规定。从法学的意义讲,学生是在依法成

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因此,学生代表在一些高校的董事会中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如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56位董事会董事中有2位董事由学校伊萨卡(Ithaca)校区的学生团体选举产生,每位任期两年,每年至少选1名。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因而美国大学的章程都比较注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康奈尔大学章程专门规定了“学生生活委员会”的职责:就学生处等部门(在适当情形下)的长远规划进行评介;就与学生健康和福利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就与学生居住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就与学生课外活动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包括校内或校际间的运动会;就与学生社区的发展和支持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包括学生自治;就大学的其他主要政策以及非纯学术性学生经验相关的事宜进行评介等[18]。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还专设一章,规定了校董事会与学生的关系。其中规定,校董事会为来自密歇根州和其他州或国家的有资格的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校董事会授权校长听取并解决学生投诉的重要的事情[19]。

(5)对章程进行修订的规定。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基本法”,是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大学章程的制定机构一般都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法人机构,也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学校章程的制定。关于章程修订,各校修订的程序有所差异,但都是章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耶鲁大学章程第61条规定:“该章程的更改、修订、废除或代之以新章程,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特别会议的2/3成员投票通过方可进行,但是关于章程修订、废除、增加或代替的提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天内通知其成员或以邮件告知。”[20]康奈尔大学章程第二十五章则规定:“只要多数董事同时出席并投赞成票或者三十张一致票,这些规章都可以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被修改。但至少须在会议前五天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呈递要修改的内容。”[21]

三、美国大学章程在学校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以上对美国大学章程现状和要素的分析不难看出,美国的大学章程因其法律效力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在大学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的法律地位

(1)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宪章。为了使高校真正拥有办学的自主权,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通过立法来确立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地位。

“美国联邦法典”中的“教育总则法”规定:任何有关适用项目的法律条款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对任何教育机构、学校或学校系统的过程、教学计划、管理或人事,或是刘: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藏书或其他印刷的教育资料,或是对安排或输送学生以克服种族不均衡加以指导、监督或控制。可见,美国大学是高度自治的法人组织,联邦政府无权于预大学内部的事务活动,在法律上不能对大学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充分表明,美国高等学校具有范围广泛的自主权益,而正是大学章程以法律方式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并且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首先,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和获得合法地位的基础。如,康奈尔大学章程提到,康奈尔大学是一个在纽约州相关法律下组织和存在的教育社团。

“按照特许状和州法律,董事会是大学包括每一个学院、学术单位、

部门、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在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建议之上制定全校财政运作的年度计划,董事会保有所有的法人权利。”其次,大学章程都明确了学校的社团法人地位和非赢利性,并且确立了大学的管理体制。这成为大学运作的法律依据。康奈尔大学章程指出:“其首要目标和权力设定在依纽约教育法第115章的特许状上,这些目标和权力还受其它适用的教育法和非盈利法人法约束。依据最初的1865年特许状,康奈尔大学仍为赠地学院。依此,大学仍继续行使联邦和州法律赋予的相关的所有权力和义务。”[22]由于大学章程是大学自己制定的,因此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等大学理念才得以体现;因其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所以说,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宪章。

(2)大学章程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大学章程因其效力渊源及其在大学运作中的地位而成为大学治理的宪章。同时,它作为与政府、社会交流沟通的合法中介,又成为大学内外制度的衔接者。它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及其大学法律地位的确认,从另一个方面明确了政府(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与大学的法律关系,从而将政府参与大学管理的范畴及方式制度化。此外,大学章程中关于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大学事务的途径和方式的规定,以大学“基本法”的形式将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活动合法化,这主要体现在大学建立了以校外人土为主的董事会制度方面。董事会权力成为美国大学体制区别于其他国家大学体制的一个基本方面,董事会在加强大学和社会的联系、反映社会各界的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避免了学校脱离社会发展需求而完全成为由学者控制的“象牙塔”现象。各大学董事会在人员构成、规模大小等方面并不相同,成员多为关心学校办学的社会名流,如工商企业界人士、慈善家以及卸任的政府官员等,聘任时通常较多注重其经济方面的影响,成员也包括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社会参与大学事务不仅是美国大学的传统,而且也是大学与社会共同发展的需要与趋势。依照大学章程,社会参与大学事务及大学接受社会委托或赠予都有“法”可依,从而可以保障大学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的运作机制

(1)大学章程提供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大学法律地位的确立,为大学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现大学自治与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从逻辑上来讲,大学自治包括具体的制度规则、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等,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无论大学章程确立的管理体制如何,其具体的制度安排都是与此相适应的,整个大学章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内容方面,大学章程对于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个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成员选举与任用等大学决策的方式与程序都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大学章程还明确了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以及教学事务、教师聘任与管理、学位授予、学生事务、有关教师学术权力的规定等。

(2)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的治理结构。如何使大学与社会共同发展,是大学与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大学章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制度路径。如果以大学为界将现代大学制度分为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的话,那么大学章程就是连接大学内外制度的纽带、是对大学治理结构的具体规定。在美国大学的治理架构中,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基本的管理制度。大学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构成、成员产生办法与程序、成员职责以及运作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大学章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中校外董事的名额、产生

方式以及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并确定了校友参与大学事务的权利。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董事会现有24位董事,多为工商企业界人士,少数是学术界专业人士。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全体会议,其日程通常由董事会主席、秘书和大学校长根据有关文件确定。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一般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8位成员构成并根据法律程序选出,任期8年[23]。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64名成员组成,其中的纽约州长等四人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24]。董事会下设若干个委员会。各委员会是管理学校各方面事务的基本组织。大学章程对这些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耶鲁大学和康奈尔大学的大学章程都根据职责的不同而规定了12个委员会,并规定分别负责财务、审计、投资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口

注释:

[*] 作者:刘承波,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本文为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承担的科研能力建设项目“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之部分成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Harvard Charter of 1650.Held in the Harvard University Archives (UAI l5.100) [DB/OL] http://hul.harvard.edu/huarc/charter.html.

[2]Royal Charter of the CoHege of William and Mary,1693[DB/OL]. http://www.wm.edu/vitalfacts/seventeenth.php.

[3]Yale’s history [DB/OL].http://www.yale.edu/about /history.html.

[4]Princeton's History[DB/OL].http://www.princeton.edu /main/about/history/.

[5]About Dartmouth History[DB/OL].http://www.dartmouth.edtt/home/about/history.html.

[6]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u.edu/bylaws.html.

[7]Charter of Cornell University[DB/OL].http://www.corneltedu/trustees/cornelcharter,pdf.

[8]Articles of lncorporation,BYlaws & Statutes[DB/OL]. http://trustees.uchicago.edu/articles/index.shtml.

[9]University Charter & Bylaws [DB/OL].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

[10]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ty [DB/OL].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 bylaws.pdf.

[11]Charter of Cornell University[DB/OL].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charter.pdf.

[12]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u.edu/bylaws.html.

[13]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14]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15]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16]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17]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 [DB/OL]. 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l_bylaws.pdf.

[18]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 [DB/OL]. 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l_bylaws.pdf.

[19]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u.edu/bylaws.html #article 8.

[20]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21]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 [DB/OL]. 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l_bylaws.pdf.

[22]Charter of Cornell University[DB/OL].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charter.pdf.

[23]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n.edu/bylaws.html#article l.

[24]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 [DB/OL]. http://www.cornell.edu/trustees/cornell_bylaws.pdf.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的,管理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和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 (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决定; (五)会议纪要; (六)转发上级规章制度而没有增加涉及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通知; (七)其他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所涉及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事项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等,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预测。 第六条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等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三)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订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受理规章制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但内容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或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提出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规章制度规定

规章制度规定 1

规章制度规定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篇一:法律审核工作细则(试行)定稿 法律审核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XX〕1号)、《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XX]29号)以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 第三条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负责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参考 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改正;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做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五)受企业负责人委托,处理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 (六)配合集团及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对企业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即时报告制度,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十)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新编整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x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归口审核规 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规章制度。 第八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于其承担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计划 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 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作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在汇总、审核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 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 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 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 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 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 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 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 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 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管理制度的评审和 制度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三、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1、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环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五、评审与修订 (一)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二)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医药集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 和“依法治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8、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23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 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 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 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 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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