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的几个经典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的几个经典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的几个经典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几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五粮液的巨额资产置换

五粮液(000858)于1998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沪深股市著名的绩优股,属白酒类食品制造行业,主要从事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上市时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持有75%的国有股股份,但授权委托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该公司事实上是由政府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尽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聘请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五粮液直到2003年7月才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披露的2003年年报,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两名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两名独立董事代表,四名内部董事。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并且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几乎完全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为75%1。

五粮液在上市时已承诺用募股资金购买集团公司所属的宜宾塑胶瓶盖厂,收购成本为4.12亿。在2000年年报公布时,五粮液集团公司提出了一份资产置换方案:将宜宾塑胶瓶盖厂与五粮液集团公司所属507、513、515、517和607酿酒车间资产进行置换。在确定置换价格时,宜宾塑胶瓶盖厂按重置成本法,酿酒车间按照收益现值法。置换出的资产其重置成本与账面净资产一致,均为3.61亿(评估增值1.98亿元),置换入的资产账面值约为9.02亿,但是其评估升值至20.18亿元,因此置换差额为16.57亿元,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齐。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购入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成本是4.12亿,经营两年后,卖出价反倒降为3.61亿,这令人有些诧异。实际置换完成的时间为2001年4月,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最终账面成本升为4.138亿,而置换进的酿酒车间成本略降为19.735亿,上市公司最终补差15.597亿。仅仅通过上述两笔资产购销,五粮液集团公司实际从公司“名正言顺”地拿走19.72亿元的现金。此外,上市公司每年还向五粮液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综合服务费等款项。

案例二:济南轻骑的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济南轻骑是轻骑集团1992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其属下的三个核心分厂:发动机分厂、第一总装厂和第二总装厂进行重组改制后,于1993年12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1996年,济南轻骑又被确定为全国首批33家B股预选企业之一,并于1997年5月成功发行B股。

1宜宾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一致行动人。

从公开的财务报表上看,济南轻骑在B股上市后的1997年,一次性披露轻骑集团对济南轻骑的欠款总额为10.7亿元。此后,济南轻骑对轻骑集团的应收账款一直居高不下。表1列示了1997-2002年度的数据:

据统计,济南轻骑自上市以后,共从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16亿元,8年经营实现近11亿元的净利润,但是这两项相加之和也只与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最高额大约持平。2002年济南轻骑对轻骑集团的欠款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当年巨亏34亿元,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亏损大户。公司股价大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表1:济南轻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累计占用款项及担保贷款情况

通过分析济南轻骑的内部治理结构,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巨额欠款的形成。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40.902%2的国有股份授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因此济南轻骑是国有独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2002年年报披露,董事会共有8位董事,三位来自轻骑集团(包括董事长),二位独立董事,三位为内部董事。明显,公司“一股独大”的所有权结构导致了董事会几乎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济南轻骑在其生产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的情况下,对轻骑集团的应收账款仍只增不减,同时也就不难理解济南轻骑能够一次冲销近40亿的损失,但是这显然严重侵害了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

案例三:伊利股份内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乳制品制造和饮料加工,于1996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原是一家股权较为分散3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伊利股份给投资者的印象是一家运作规范、前景广阔的绩优蓝筹股。2004年6月该公司的独立董事俞伯伟等请求聘请相关机构对公司近两年的国债投资进行全面审计,但随后公司高管解聘了俞伯伟,由此而暴露了公司内部人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公司内部人有意隐瞒第五大股东华世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华世商贸有限

2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约为1.64%。

3原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的持股比例仅为14.33%,2003年7月将股权转让给了金信信托。

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019万和1500万收购注册资金仅为300万元的关联企业39.53%和57.36%的股权。

据公司2004年6月的公告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约2.98亿元,多数是为关联企业贷款,已占公司净资产的193.3%。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股价从2000年年初的15.80元跌至现今的2.30元4,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五:用友软件的高额派现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每股36.68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达9.17亿元,其中股本溢价高达8.83亿元。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2元,发行后高达9.71元。用友软件的控股结构如图1:

图1:用友软件的控股结构图

注:图中相关数据来自于用友软件2002年年报。

从图1可以看出,公司的最终控制人王先生拥有75%的表决权和55.2%的现金流量权,因此董事长王先生事实上左右了公司的各项经营政策。公司2001和2002先后推出了每股派现0.6元的高额派现政策,引起了证券市场一片哗然。用友软件的高额派现政策使7500万法人股股东在这两年的投资收益率高达107%,即两年就完全回收了投资成本,而实际出资91700万元的流通股股东在这两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仅为3.28%。该股利分配预案公告后,二级市场上其股价一路下滑,也昭示着流通股股东们的不满。因此,用友的高派现股利政策明显不利于流通股股东,显示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公司政策安排明显偏向具有拥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形成事实上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占,大股东的利4同期上证指数的最大跌幅约为40%。

益导向在此起了决定作用。

由于存在股权分割现象,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成本往往相去甚远,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高额派现时体现的淋漓尽致。用友软件的大股东在两年内迅速收回了投资成本5,二级市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则从每股约80元的高位跌至现今复权后的29元左右,同期获得的现金红利也仅仅为每股1.2元。

5我们不禁怀疑,如果用友软件不上市募集巨额资金,是否依然能够如此高额派现。

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内部管理,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深圳证监局《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专业系统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内部: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分析【最新版】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分析 薄弱的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已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对现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分析和评述,从而为我国构建更加科学的内部控制框架提出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的发布 1996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首次在我国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该具体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做出具体要求,并指出内部控制应该实现的四个目标及其固有的限制。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的目标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强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相关内部控制一般应实现以下目标: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二、财政部发布《》 (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发布 财政部从2001~2004年连续发布了《和《等10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见表1。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阐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强调“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并不是仅仅针对上市公司,但它是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参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题要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民事行为以及股权结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

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结构的需要就会导致有关问题的出现,所以自己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度的纠结,但是自己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获悉,从而积极的有效的处理,保障自己的实际利益。

参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对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也越来越重要,由于条件不成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法,首先介绍了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然后通过举例分析了内部控制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就问题的探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建立良好、有序、健康的内部控制体系,使上市公司在优化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中有更好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ystem of internal contorl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or listed companies, so the effective importation of internal contorl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ecause of the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inevitably there will be many problems. The main methods used in this article is a case analysis, summarize the method, first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then through the example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factors affect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the question of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good, orderly and healthy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so that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environment,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a sound internal contorl system, a sound internal contorl system of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案例参考

上市公司部控制审计案例参考 2016-11-30中国部审计中国部审计 china-audit中国部审计,愿做您的咨询伙伴、家中的宾客、亲密朋友,各行业部审计精英人士联谊、经验分享与知识交流。为您送去最权威的部审计理论与实践解读,增长与实现组织 最大价值,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一、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意义、功能与作用 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对于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以及需要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各方都产生了重要的意义。部控制审计的提出是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革,整合审计模式对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部控制审计以及两种审计的整合是企业完善管理、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化的必经过程。 (一)引导改变企业管理理念,建设并有效运行企业控制度 在我国关于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文件出台以前,部分追求先进管理理念的企业较为重视企业的部控制,但多数企业对部控制的关注不够,部控制审计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必须重视部控制,部控制将影响企业的整体价值。完善的部控制制度将为企业带来诸多利益,有效的部控制可以使企业的部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与使用;通过设计部控制制度可以使企业各部门既保持联系又相互牵制,使企业日常业务有条不紊的进行。部控制审计以及整合审计的提出成为了推动企业重视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最有力的推手,这将对企业管理理念的改变以及部控制的完善产生重要意义。

(二)扩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围,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迅速提升 部控制审计的提出拓展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围,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将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是未来审计的大势所趋,尽管我国目前对审计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统计数据表明,自2010 年实施部控制审计开始,所有需要提供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将两种审计交由同一家事务所进行整合审计的公司占绝大多数,这说明整合审计在实际操作中更为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整合审计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面临重大的考验。但新事物的建立与发展均需要时间,所以整合审计模式的迅速发展将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加强专业修养、提高自身执业素质的动力,在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水准、人员素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降低财务报表审计及部控制审计的整体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尽管财务报表审计与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存在差异,但整合审计需要综合考虑两种审计的情况,设计综合审计计划以达成两种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与部控制审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审计,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共性与联系,这些共性与联系为两种审计的整合提供了整合基础,使得两种审计的审计证据、审计成果可以相互利用,进而起到降低整体审计成本的作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看,将节约不少时间与精力,而站在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有义务配合注册会计师所提出的要求,提供所有资料。如果不进行整合审计而是将两种审计分开执行,企业将耗费不少的人力与物力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合。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目标设定,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三)风险确认,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七)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八)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题(2010-2012)

案例分析题一(本题15分)(考核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2012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组织人员对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2012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1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2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2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2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不久前,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事件”震动全国。该事件不仅对整个乳制品行业影响重大,在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方面将重新洗牌,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危机应对体制、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笔者认为,该事件也暴露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应当引起我们对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的思考。 一、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三鹿事件 根据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从此次三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事件本身及应对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在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足,也给我们设计、执行和评价内部控制带来反思。 1. 内部环境。该要素是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所在,涵盖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诚信与道德观等多方面内容。尽管内部控制更强调相互牵制的制度性安排,但显然人的因素在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道德使之不愿、法律使之不敢、制度使之不能”,这说明诚信与道德观或者是企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制度本身的。资料显示,三鹿集团早在2008年3月就接到消费者反映,但直到2008年8月三鹿已经秘密召回部分问题奶粉之时,却仍然没有将事件真相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公之于众,有媒体称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显然此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三鹿集团决策层的诚信与道德观。事实上除了三鹿集团外,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耿氏兄弟等不法分子、告知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添加三聚氰胺可通过检测的技术人员、销售给不法分子三聚氰胺化工原料的人员,都存在着只顾利益不顾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而这种环境因素也许才是真正导致此次事件的罪魁祸首。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要求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这对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非一朝一夕之功。 2. 风险评估。这个要素要求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众所周知,食品中不能添加的物质远比能添加的多,现有的检测手段不可能对每种有害物质都进行检查。就奶粉这种需要从分散农户处采购原料的食品而言,每个农户的奶牛喂养过程、原料奶的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等都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这就给原料奶的质量检验带来了挑战。我们知道,一般的企业内部控制都是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设计的(如奶粉的营养成分是否达标等),而对例外事项(如添加三聚氰胺)则重视不足。这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显然,食品加工企业除了对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存储储藏、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分析之外,还应该就最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设立应对措施,例如风险评估时针对生产的奶粉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原料提供者添加这些物质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食用这些物质的后果严重性等进行评价、排序,并从原料采购、产成品的检测验收等方面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写作提纲 (1) 内容摘要 (3) 关键词 (3) 正文 (3) 一、绪论 (3) 二、本论: (3)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阐述 (3)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4)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6)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 (9) 三、结论 (11) 参考文献 (11)

写作提纲 一、绪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败和持续发展,是衡量现代企业发展业绩的重要标志,也是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本论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阐述 1、内部控制的定义 2、内部控制的组成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1、内部环境现状 2、风险评估现状 3、控制活动现状 4、信息沟通现状 5、内部监督现状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环境脆弱 2、风险评估环境薄弱 3、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不足 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 5、内部监督还不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

1、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2、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3、实施有效的控制活动 4、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与沟通系统 5、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三、结论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因此要结合上市公司实际,从公司内外尽快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设,建立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 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作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据了解,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要求有合理的解释,但并未将其作为硬约束。 随着越来越多的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出现,投资者需要注意这类公司决策效 率和管理上的风险。同时,一些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还可能出现控制权的争夺。 不过,一些成熟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也可能拥有多年经营积累下的良好的公司 治理结构。 58家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共有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集中在金融、IT、化工、医疗、房地产等行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据业内人士解释,如果公司股东为纯自然人股东组成,并且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协议、经营管理委托协议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 归属控股股东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两市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中,12家公司的大股东为自然人。这些公司 多为高科技公司,如硅宝科技[1.15%资金研报]、华胜天成[5.40%资金研报]、 积成电子[1.36%资金研报]等。硅宝科技上市前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和20.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 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股权高度分散或者相互制衡,也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无实际控制 人的情况。而据券商分析人士介绍,由于股权结构分散导致无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在成熟的市场中比较常见,如IBM、可口可乐等公司,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仍然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虽然并不分散,但单一股东并不能控制公司的决策,无法对公司的重大决议造成影响。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可能是前几大股东持股 比例接近,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华昌化工[-2.90%资金研报],其控股股东华纳投资的股 东为167个自然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0.01%-7.35%不等,任意单个华纳投资 股东都不能控制华纳投资,从而华昌化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考验公司治理 一些规模较大、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实际控制人,但仍具有 很好的投资价值。 万科可以算是两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代表。截至2012年底,公司前 十大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本的23.45%。不过,万科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 层素质高且强势,股权分散事实上削弱了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干预力度,以 王石为首的管理团队与身为财务投资者的华润合作良好。 类似的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多存在于金融服务类企业中。例如,北京银行[-1.23%资金研报]首发前股权比例分散,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ING持股13.64%成为最大单一股东,北京国资持股8.84%位列第二大股东。公司认为,ING持股 比例较低,而且1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2席,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此类推,其他股东更无力控制公司经营,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不过,实际控制人缺位,往往会引发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质疑,尤其对于一

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 披露情况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吴星宇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 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

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实用参考]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20RR-7-28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但是,20RR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

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企业内部控制的经典案例

企业内部控制的经典案例 --巨人集团的兴衰 一、公司背景 巨人集团曾经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佼佼者,一度在市场上叱咤风云,该企业以闪电般的速度崛起后,又以流星般的速度迅速在市场上沉落了。1989年8月,史玉柱用先打广告后付款的方式,将其研制的M-6401桌面排版印刷系统软件推向市场,赚进了经商生涯中的第一桶金,奠定了巨人集团创业的基石。1991年4月,珠海巨人新技术公司成立;1993年7月,巨人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38个,成为中国第二大民营高科技企业;1994年年初,号称中国第一高楼的巨人大厦一期工程动土,同年史玉柱当选为“中国改革风云人物”;但1997年年初,巨人大厦在只完成了相当于三层楼高的首层大堂后停工,各方债主纷纷上门,老“巨人”的资金链断裂,负债2.5亿元的史玉柱黯然离开,巨人集团破产。 二、老“巨人”的衰弱----内部控制的紊乱 (一)内部环境 巨人集团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史玉柱手下的几位副总都没有股份,在集团讨论重决策时,他们很少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也无权干预史玉柱的错误决策。因此,在巨人集团的高层没有一种权力制约,巨人集团实行的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机制。另一方面,权利都集中在史玉柱一人手中,因此,监事会实质上也无法起到任何监督和制衡的作用。集团的快速扩张,资产规模的快速膨胀,也是的内部的管理变

得浮躁而混乱。同时,巨人集团从几个人发展到上千人,人员素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文化都在不断磨合;由于缺乏规范的基础性内部控制,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诸如截留、坐支、挪用公款、搞虚假广告等问题屡见不鲜;最终酿成了资金断流、经营难以为继的局面,甚至在危急时刻,“巨不肥”带来的利润还被一些人私分,如此可见,巨人集团的内部环境存在着多大的漏洞。 (二)风险评估 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危机意识和预警机制,老“巨人”的债务结构始终处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在巨人营销最辉煌的时期,每月市场回款可达3 000万~5 000万元。以如此高额的营业额和流动额,完全可以陆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逐渐转化为在建项目的分段抵押贷款。但史玉柱一向以零负债为荣,以不求银行为傲。一味指望用保健品的利润积累来盖大厦,这成了巨人突发财务危机的致命伤。到1996年下半年,资金紧张时,由于缺乏与银行的信贷联系,加上正赶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巨人陷入了全面的金融危机。 企业积极管理和应对风险的关键,在于评估风险、量化风险,针对风险根源和计量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巨人集团每一次遇到危机时,都没有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风险进行评估,没有看清楚纯粹风险损失有多大,如何把握机会风险,而仅仅是跟进社会上的热点行业,盲目涉足多元化经营,而导致现金流缺乏,同时缺乏危机意识,最终未能控制好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巨人集团向保健品和房地产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目标,与巨人集团的管理能力、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实际状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上市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 (一)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反馈、监督五个要素。 第六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同时,公司应当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四)制衡性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应当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六)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

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确定相关问题研究

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确定相关问题研究 孙凯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引入“实际控制人”的提法,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事实上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早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中出现过,如规范企业首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中即要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控制权的最终拥有者,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利润的产生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巨大,因此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另外根据上市的有关规则,企业成功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被业内形象的称为“锁定期”。 根据上述规定,如何确定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成功发行A股并上市的关键性因素,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上市之前的股权调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从而严重影响了上市进度。本文主要针对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确定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受到很多的质疑。如果采取此种认定方式,在拟上市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无法界定实际控制人,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首发办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的规定变成一纸具文。 另外,企业上市过程中也出现了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而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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