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其中第1-6位为我市行政区划代码(220221),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

第九条市卫生计生局要对乡村医生入室、乡村医生调

配及村卫生室负责人任免等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再注册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科负责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再注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离开村卫生室)。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要在3个月内办理返聘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理返聘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无故不参加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的培训者。

(六)不服从市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监督和一体化管理的。

(七)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

(八)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九)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差错事故的。

(十一)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

(十二)不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超出分级诊疗病种目录的。

(十四)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十五)市卫生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市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第十七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

民公告。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八)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保障农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要执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建立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制度及出诊、转诊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三条卫生室不准截留病人,对急诊、危重病人和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人(特别是老年人、婴幼儿、儿童)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按规定对就诊患者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本市乡村医生培

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三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年两次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执业,可以考核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市卫生计生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聘用终止。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市卫生计生

局卫生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

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范本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受聘工作人员村卫生所(室)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住址: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乡镇) 专业资质: 甲方双方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协议 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一.聘用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在卫生室从事卫生保健(村医)工作。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从事卫生保健(村医)工作。 四、乙方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执行各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已发执业,保 障医疗安全,不断提高卫生室医疗服务质量。 2.严格遵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甲方的村卫生室技术 操作规范及行政管理规定,规范执业行为,按要求完 成甲方所安排的各种各项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乡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组织行政,目 标任务,人事,药品,财务等项目要遵循甲方的规定 统一管理。 4.按照甲方要求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培训,并做好继续 教育学习合执业道德培训等工作。 5.做好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6.向居民提供诊疗服务和就医指导,开展常见病,多发 病,慢性病的诊治等服务,积极开展院前急诊,急救, 积极开展巡诊护理。 7.所使用的药品,医疗耗材,器械采购必须按照甲方规 定同意购进,严禁从其他地方私自购进。 五、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乙方提取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已公示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古蔺县中医医院 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原则。 聘用工作坚持“按岗设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所聘人员的质量。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能正常履职。 3、人员招聘条件以当年的招聘公告为准。 三、聘用的程序 1、聘用前由护理部、医务科对拟聘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完全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人事科、护理部、医务科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资进行面试、笔试、技能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 2、经考试、考核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项用人手续。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完成,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新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含清洁工、保安、收费员)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人员需将学历证书、执业证和职称证等复印件交由人事科统一保管。 4、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含试用期十二个月),工勤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1年(含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如不服从医院管理、严重违法医院规章制度或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医院有权单方面辞聘,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聘的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并经医院同意后方可辞职。如若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有权扣除一个月绩效。 5、聘用人员同在编同等人员一样享受职务、职称的正常晋升。 6、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并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变动和奖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职称聘任管理制度,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评聘分开,科学设岗,合理调节结构比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第二条实施对象 医院所有在编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职称岗位数量设置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岗位数量的设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各职称岗位数量。 一、预留职称岗位:中级、副高级及正高级分别预留额定岗位数的5%(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用于直接聘任人员,以及即将在一年内退休、符合岗位聘任基本要求但未能聘任至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竞聘职称岗位:全院分执业医师(所有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含中医师)、护理(所有具有护士资格证书人员)、医技药剂病理实验室(技师)、其它(公卫及非卫技专业)共四个组,在人社部门规定的总额下,各组职称岗位数量总额不限。 1.岗位分配:根据四组各级当年待聘(符合第四条岗位聘任基本要求并提交竞聘申请者)比例分配空余岗位(各组待聘人

员数/总待聘人员数*100%*空余可分配岗位),其中执业医师再分为临床执业医师、医技科室执业医师[待聘临床执业医师(医技科室执业医师)/待聘执业医师数)*100%*已分配执业医师待聘岗位数]。 2.总空余可分配岗位数在5个以下(不含)时,当年度不进行聘任。 3.除聘任正高级外,任何各组各级符合聘任所需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当年度该组不进行聘任,但每满3年需进行一次聘任。 4.聘任时,最低岗位数分配额度为1个,出现小数时,根据四舍五入计算。出现多个超过的,根据小数点后数值由高到低分配,相同时则根据执业医师,护理,医技药剂病理及其他人员的顺序分配。 第四条岗位聘任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具有所在岗位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 4.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5.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合格。 2020年起参与职称竞聘的,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至少中文核心论文一篇,聘任中级职称至少统计源及以上论文一篇(护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镇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完整版)

镇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村卫生室工作,特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事以下工作任务: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并及时报告; 2、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统一网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四、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执行卫生院管理制度的,如拒不执行药品零差价的。

医院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施原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人员备案制管理及合同制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涉及各类人员的类别、招录、劳资、福利等内容。 第二条人员类别 1.编制人员:现有医院在编人员。 2.备案制同编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成熟型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全日制本科(本一、二)及以上人员。 3.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全日制本科(三本)、非全日制本科及大中专,取得相关岗位初级资格证书者。主要指卫生、工程、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4.备案制合同人员:非同工同酬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包括编制外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收银、驾驶、文档录入、保安等工作的工勤人员。 5.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管理的工勤类人员。该类人员由人事代理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人事管理,医院负责考核,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条人员招聘 1.编制内人员流动原则上办理调动手续。 2.属于高级人才引进的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人员按照备案制人员招录,实行岗位设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录用。 第四条应聘条件 1.所有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2.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博士学位、或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副高年龄45岁及以下,正高50岁及以下,三级医院科室主任52岁及以下。 3.成熟型人才: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临床、医技、护理人才,取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医院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医〔2016〕8号 **县中医院关于印发《**县中医院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县中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县中医院中级职称聘任量化考核表 2.**县中医院高级职称聘任量化考核评分表 **县中医院 2016年6月10日 **县中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重实绩、求上进的良好氛围,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以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原则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内,坚持评聘分开,强化岗位意识,坚持专业与岗位匹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

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的聘任机制,通过规范聘任管理促进医院学风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聘任范围 (一)聘任人员范围: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编外人事代理以及合同制员工。 (二)聘任专业范围包括医疗(含医技科室医师)、护理、医技(含检验、药剂、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以及其他(含财会、经济、工程、政工、统计、档案等)非卫生专业技术系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的组织管理,并对专业技术人员首聘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第五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医院专业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六条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范围内; 1.高级职称岗位数按系列不同,分比例计算如下:医疗67%、护理20%、医技10%、其他2%、机动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乡村医生这个词,其实最开始乡村医生被叫做赤脚医生的,主要是指那些“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人员。关于乡村医生,为了对其从业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医疗纠纷。我国制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

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完整版)

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省村卫生室改革实施方案》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村卫生室工作,特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事以下工作任务: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并及时报告; 2、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统一网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医院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 施办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医院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在职的我院事业编制人员。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核定的我院岗位设置总体方案,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 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针对各类学科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情况,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医疗技术人员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三)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相结合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注重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支队伍的协调发展。 三、岗位总量、岗位类别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我院编制岗位数为1483人,现有岗位总量853人。医院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程序相应做出调整。首次聘任时,全院各岗位数量按现有在编职工人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 医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医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医(药、护、技)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师岗位是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医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医院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

公立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有关人员(含医、技、药、护、康复、特教、心理咨询、工程、工勤及其他)。 第三条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考)、聘用、待遇、考核、职务晋级、档案与合同管理等事项,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 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医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 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工的待遇。 第六条院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科室办理人员招聘(考)、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可委托中介)。 (三)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含岗前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科室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医院各项保险(可委托中介)、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科室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 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科室主任的权限:提出科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科室职工待遇分配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八条每逢运营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主任须根据科室自身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上报人事科转呈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党委根据各科室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规划及 经营战略方案,确定下一年度医院人员的规模和科室设置。 第十条医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科负责办理具体招 聘(考)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科室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 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首先考虑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科室调剂适合有关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人事主管、分管

医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医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中南大学附属医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根据《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下列在中南大学各附属医院从事党政管理的人员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 1.在医院党群.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的全体管理人员。 2.各教研室的教辅人员.资料员或行政秘书。 3.非信息中心编制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 4.辅助专业科室(信息中心.能源动力中心.设备维修)从事管理的办公室人员。 5.财会.审计等管理人员。 第二条下列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 1.各临床.医技科室.教研室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辅助专业科室(信息中心.能源动力中心.设备维修)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管理岗位总量的设置: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医院发展的需要,各附属医院管理岗位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总岗位数的10%。

第四条管理岗位设置:各附属医院依据其职能.级别.规模.编制和队伍建设状况等情况,对管理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结构比例安排: 1.各附属医院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由学校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下达。七级和八级管理岗位的比例为1:2,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数占总管理岗位数的90%。 2.九级和级管理岗位控制在10%以内。 第六条附属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的管理岗位: 1.医院党政正.副职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双重聘用,同时占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标准,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晋升和分级。 2.经批准的职能部门正职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双重聘用,同时占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标准,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晋升和分级。 3.管理人员实行双系列的人数不得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15%。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应聘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责按《中南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操作规范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性质: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适用对象:申请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

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三)爱国卫生,环境消杀工作,每月至少对服务区域的所有畜禽舍室和公共场所进行一次集中环境消杀。 (四)卫生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后不能再享受任何待遇: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从县卫生局和甲方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或3次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整改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执业区域执业的或超范围执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省、市、县培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0天以上; (七)不按规定或拒绝执行各项收费规定标准及我县药品“三统一”目录和价格行为的; (八)弄虚作假、经核实存在违规套取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 十、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 年月日至20 年 月日止。 甲方(院长)签字:乙方(村医)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签章) (卫生院签章)乙方:(村医签字)执业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子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经甲乙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特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村卫生室在岗人员,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同村委会确定并履行注册手续。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的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卫生院的各项工作,接受各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村民的监督。 三、村医每月在村卫生室的执业时间不少于22天,各项工作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5%。 四、为所服务的行政村和相关服务区域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县疾控中心、妇保所、卫生监督所、爱卫办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五、协助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和协助处理等。 六、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七、按照乡镇卫生院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管理有关资料,并及时更新上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八、乙方在聘任期内要为村农村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基本医疗方面:在村卫生室执业并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零差率销售,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经卫生院考核后方可按照乡镇服务对象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药品补差按照从卫生院报送采购金额给予15%的药品补差。 (二)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1.预防接种:排查、登记、报告2元/人次。2.传染病管理:病人发现报告300元/年,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消毒50元/次,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元/人次,风险排查评估报告25元/季。 3.老年人健康管理(含中医指导):建册2元/人、评估3元/人,中医保健及健康指导10元/人。 4.新建居民健康档案4元/人,死亡报告15元/人。 5.儿童健康管理(含中医体质辩证):新生儿访视25元/人、建册2元/人,3月龄儿童健康管理15元/人、6、12、24、36月龄儿童健康管理18元/人。 6.孕产妇管理:建册、预约5元/人,产后随访(3至7天内)30元/人。 7.高血压患者管理:新发现5元/人,规范随访服务15元/次、每年4次。 8.糖尿病患者管理:新发现5元/人,规范随访服务10元/次、每年4次。 9.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发现、登记、协管10元/人。10.健康教育服务:宣传资料0.03元/份,每年600元,宣传专栏100元/期,每年6期,知识讲座50元/次,每年6次。11.卫生监督协管:每月上报非法行医信息,全年共80元。甲方根据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服务数量、质量、和以上标准对乙方发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护理人员聘用制度与管理规定

成都肛肠专科医院护理人员聘用制度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聘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同工同酬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医院与员工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护理人员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各项待遇和权益。 二、医院应努力为护理人员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及学习培训机会;护理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努力工作,积极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三、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1、违反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 2、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理论或技术考试、考核不合格; 4、伪造个人资料及各种证件; 5、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需求; 6、不符合医院《员工守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合同期限视员工自身情况、岗位需要情况而定;合同期满前1月,医院将对员工在院工作期间的表现、成长进步、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结合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五、合同期内员工申请中止合同的,应提前1月向人事

科递交书面申请;合同到期后不再愿意续聘的,也应提前1月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及人事科。 六、护理人员遇与聘用合同相关的问题,可向人事科进行咨询,劳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或破坏正常劳动关系,否则视为违规。 七、护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关操作规程,或出现以下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形,医院有权中止聘用合同,对其做出辞退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早退或旷工达到医院规定的最高限度,或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进行; 2、不假外出、脱岗;或事假3天/年以上; 3、担任值班任务时,通讯不畅通;或应班不及时,特别是遇到疑难、抢救、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按医院要求立即到院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表现差。 4、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时完成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达2次/年; 5、在院内和科内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中被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 6、工作推诿,不服从安排,有意责难科室; 7、出现影响医院及科室团结的言行;

医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 XXXX第一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X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X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和《XXX》等精神,结合XXXX第一人民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设置管理。 方案的管理范围。 (一)指导思想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XX编委办下达的编制数设置岗位总量为1066职。截止到XX年X月XX 日,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共XXX人。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9 3.4%;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 4.1%;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2.5%。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本单位管理岗位分为3个等级,八级职员10个。 设行政领导岗位5个,其中院长1 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设正副职24 其他管理岗位144个,十级职员10个。 2.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疗专业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本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为1.7:4:4.3,其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4:1.3。

医师聘用证明

医师聘用证明 ,,xx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医生是要被判赔偿,所以医院必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进行聘任方可派发知识聘用证明。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_____,男/女,_____岁,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医师资格证书》号码:_____,拟聘为_________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 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_______________,拟聘用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此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发时间章:__________注:1、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2、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篇二我单位拟聘用_____同志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为_____医院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信息如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号: __________机构地址: __________拟执业级别:__________类别:__________拟聘用科目:__________聘用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特此证明。负责人:单位签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三兹证明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聘用职工,聘用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单位_____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岗位工作。特此证明。聘用单位法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聘用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

乡村医生聘用合同(2021新版)

YOUR LOGO 乡村医生聘用合同(2021新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乡村医生聘用合同(2021新版)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xxxx村 具体部门:电话: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医生()护士()技师()其他()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月。聘期满前壹月 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工资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工资扣除50

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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