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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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合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一、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合规风险评估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三、合规风险评估是指银行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识别各种合规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等级,提出并采取相应风险消减对策和措施予以纠正的管理工作。

四、合规风险评估的目标是:确保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了解系统内合规风险状况,以使合规缺陷得到有效解决,并持续改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五、合规风险评估分自我评估、专项评估和年度评估。

银行各业务条线应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更新情况及本机构(部门)业务开展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自我评估。

银行合规部门应组织对新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开发或新业务方式的开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及时进行专项评估。

对违规事件发生较多的机构(部门)、业务(条线)或时间

阶段,应进行特别专项评估。

银行董(理)事会或高管层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性、内部控制等实际,确定合规风险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风险评估。

六、在董(理)事会和高管层领导下,银行合规负责人牵头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具体实施合规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规管理部门与内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内部审计工作有

机结合起来。

七、合规风险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并遵守诚实、

正直、公正的职业操守。

八、合规风险评估的依据是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

律性组织制定的行业准则等。

九、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评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规风险评估人员为履行职责,能够获取所需的任何记录和档案材料等信息,并能与任何员工进行接触和沟通。

十、银行应对任何可能带来合规风险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

风险评估,并纳入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合规风险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仅限于法人机构,由内审部门实施评估的事项。

1.合规文件完备性。是否制定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合规政策是否明确适用范围、合规管理目标、合规风险监控机制和报告路线等内容,是否写明所有员工有责任知悉和遵循的法规要求,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是否在合规政策、合规管理操作规程和员工行为守则中体现;是否明确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定期审阅频率,是否定期审阅、修改、完善合规文件,以确保其符合业务需要及法律规则要求。

(二)同时适用于法人、分支机构,由内审部门实施评估的

事项。

2.合规职能适当性。是否建立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是否建立涵盖本系统所有基层营业网点和部门的合规管理队伍,并由具备必要资质、经验,专业水平和个人素质较好的人员承担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部门

定位是否准确,合规管理职能是否适当,合规管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三项制度内容是否恰当、合理,对合规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合规绩效考核权重是否适当,是否体现了倡导合规、惩处违规、举报有功的价值观念。

(三)同时适用于法人、分支机构,分别由各机构(部门)、

内审部门评估的事项。

3.合规管理有效性。是否通过各种渠道密切关注、跟踪外部法律、规则的最新发展,是否建立本系统、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库,是否明确并落实本系统、本条线外部法律规则库的维护、更新人员及职责,外部法律规则库是否完整、适时;各机构(部门)是否定期向合规部门备案本机构(条线)外部法律规则库,合规部门是否定期更新本系统的法律规则库;合规管理部门是否根据外部法律规则更新情况,及时有效识别并评估增量合规风险(即外部法律、规则、准则最新赋予银行的合规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各机构(部门)是否根据外部法律规则库,对照现有规章制度,排查存量合规风险并予以化解;合规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掌握各机构(部门)的合规要求控制情况,定期向高管层、上级行或董(理)事

会报送合规报告。

(四)同时适用于法人、分支机构,并由合规部门实施评估

的事项。

4.业务管理合规性。各项业务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是否存在合规缺陷,是否与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保持一致;是否根据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业务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各项业务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各项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与现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一致时,是否按照现行法律、

规则、准则执行。

5.经营活动合规性。是否按照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等规定落实工作,各项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贯彻、执行是否到位;是否针对法外部律、规则和准则等新规定对业务操作的影响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执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是否严格,是否存在有章不循、违规

操作问题。

6.创新业务合规性。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营销方式的采用是否经合规性审核和测试;新业务的开展、新业务关系的建立,或者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给银行经营带来合规

风险。

7.问题处臵妥善性。是否分别就内、外部审计、合规专项检查和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合规缺陷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及

时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整改计划或方案是否按规定报送高管层、上级行合规部门或监管机构;各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合规缺陷和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弥补和纠正,是否存在整改不力问题;是否按照合规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报告合规缺陷和问题的改进、问责

情况。

十一、银行应加强研究识别、量化、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方法和途径,探索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采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科学评估银行的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评估除采用查阅有关凭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基本方法外,还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运行指标分析。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差错、事故增长数,消费者投诉增长数,高风险客户开户增长数,异常交易或支付活动等设计运行指标,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

(二)符合性测试。通过实施充分和有代表性的合规性检测,如,对重要业务、典型业务或新业务的处理程序进行问卷调查、现场审核等,测试法律、规则、准则在业务活动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确认风险控制点和关键环节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对有关数据和运行指标,以及现实或潜在的合规缺陷和违规事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涵盖银行各类产品和各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

(四)定期检查与综合评估相结合。通过对合规遵守情况实施按月、按季的专项合规检查,如,定期对客户开户情况、监管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等进行的合规检查,结合每年至少一次的合规风险评估,从而得出一份有效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十二、银行应加强合规风险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合规风险评估操作流程,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工作程序,着力提

高合规风险评估的有效性。

年度合规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

报告等三个步骤。

(一)评估准备。

1.组成评估组。评估组成员应能全面、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准则及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熟悉银行业务,具有良好的品质、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除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外,评估组负责人一般由合规负责人担任,评估组成员由合规部门和内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评估

工作。

合规风险评估人员应注意积累合规风险信息和合规风险管理资料,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等管理能力;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近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

2.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进程、内容、范围和

要求,并确定评估的重点领域和深入程度。

3.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拟定测试问卷,确定抽样比例和范围,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评估相关的文件及记录

等。

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

增长数、异常交易、媒体负面评价、败诉情况等。

保持与外部审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联系,阅读、研究评估期内的所有审计报告和监管意见,审核审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

落实情况。

(二)评估实施。

实施有代表性的合规测试,特别是通过现场询问、审核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以发现政策和程序存在的合规性缺陷,并

记录测试情况。

主动与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沟通,尽可能多地获取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信息和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筛选、归类、分析,并记录有关情况。

对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

录。

测试、检查、分析结果为满意的,复制相关佐证材料留档;若初步发现问题的,详细记录相关问题,并开展进一步的核实、

调查。

(三)评估报告。

评估组根据评估实施情况,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评估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合规风险状况及变化;已经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要量化银行因政策、制度、程序及客户、产品、服务所引发的合规风险,量化特定的机构(部门)、业务(条线)或经营活动的风险暴露,形成对风险管理状况的明确评

估结果。

十三、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合规风险管理需要,按照“持续关注、点面结合、有所侧重”的原则,确定每次评估的重点、范围、内容和程序,注重发挥合规风险评估的作用。

十四、银行应充分利用合规风险评估成果,持续完善合规风

险管理机制。

银行应确定合规风险评估报告的传递路线。原则上,法人机构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应分别报送高管层和董(理)事会,由董(理)事会作出评价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披露;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应分别报送高管层和上级行合规部门。

银行高管层应认真研究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落

实整改措施,并承担相关责任。

合规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纠正、改进情况,对未按要求纠正、改进的问题,应加强督促,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合规管理部门应以合规风险评估为导向,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研究、落实下一年度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提高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十五、银行应主动接受监管机构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

的评价。

银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银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并与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相衔接,适时开展合规风险现场检查,作为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价的依据。

十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合规风险评

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 从理论上看,研究非法集资的文献为数众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索,以浙江省通研究民间集资行为而颁布新的金融相关政策等各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探讨浙江省通过非法集资来吸引民间资本的面的文章还不多见,中国政府也大力支持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的各种活动。 1 国外专家学者对非法集资的研究 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兹骗局,是一种最古老、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1920年,美国金融家查尔斯·庞兹承诺在三个月内能让投资者的钱翻一倍。他用后期投资者的钱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在短短几个星期内捞到了成百上千万美金,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实体经济的增长导致了对新制度的需求,这使得现行的制度集合出现不均衡。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象是投资骗局产生的原因。经济学者舒勒在《非理性亢奋》(Irrational Exuberance)(2006)一书中说到了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和DCMM的对比分析

摘要:近年来,数据治理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重视,国家和行业都发布了相关的标准和政策,通过相关文件明确数据治理的概念和体系,促进数据治理行业的发展。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总结其中的异同之处,帮助人们了解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管理趋势和应用的重点,同时,提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在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建议,帮助银行更好地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的成熟度等级。 关键词:大数据 ; 数据质量 ; 数据治理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 数据文化 1 引言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强大数据采集、汇聚、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有效激发数据要素的资源潜力,建设多元共治的大数据治理体系,将提升产业数据管理、数据治理水平,充分挖掘数据要素资源的价值。现阶段,与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特别是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理论仍有待提升。目前,国内更多的是以国际咨询公司的理论框架或者国际数据管理协会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为引导,但是这些理论几乎没有考虑国内数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特性,且理论的普及程度也有待提高,导致国内很多公司在数据管理方面的意识薄弱,管理方式各异,发展相对落后。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该标准正式提出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数据管理体系和成熟度等级定义。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数据行业的特征和发展需要,该标准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用来指导和规范一个组织的数据管理行为,促进我国大

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对比研究

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对比研究 摘要:浙江农村经济发展在全国位于前列,同时浙江省的金融发展非常活跃,然而金融机构对浙江农村地区的支持相对城市却非常不足。浙江省应当利用活跃的金融环境和较好的经济基础,在农村金融方面做出更多创新。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重要的基本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十二五”规划中更是将“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列入了发展目标,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这反映了我国是农村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我国全面小康,没有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我国现代化。然而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金融问题已成为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浙江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金融深化推进最快的省份之一。“十二五”时期,浙江省更是迎来了农业发展的新局面。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16106元,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绝对水平居全国前列,为全国的1.8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9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2013年浙江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837.39亿元,位于全国第15位。为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要求,突破农村快速发展的资金要素瓶颈制约,近年来,浙江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地方金融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浙江已经逐步形成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新型农村金融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浙江省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组织体系以农业银行为主、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为辅,主要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地区性的中小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1.商业性金融机构 在农村地区分布最广泛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浙江农村信用社。上述三家商业性金融机构虽然都以支持“三农”为战略定位,但侧重点和力度均有不同。为反映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支持情况,现将上述三家银行分布在乡镇地区的营业网点数作对比分析(详见表1和图1)。从图表可以发现在农村地区分布更为广泛的是农信社。截至2014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在乡镇地区的营业网点数将近2800个,远大于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从地区分布上看,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一条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报广西银监局审批;核准经广西银监局批准筹建的上述机构的开业申请,抄报广西银监局,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设立,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筹建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联社或上级邮政局的批准文件; (3)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4)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报表; (6)申请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8)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筹建完成后,申请开业需上报的材料: (1)开业请示; (2)机构组织结构及职能;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合格证; (5)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6)内部控制制度; (7)行政、业务公章印模;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 (二)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 1、设立自助服务设备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变更进行备案。 (2)监管时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离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须提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设置在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和变更自助服务设备地址的提前15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防城港银监分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备案。 2、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初审查,报广西银监局审批;对分行以下机构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申请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须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报告、拟开设的业务种类、筹建方案和筹建负责人简历等; b、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c、申请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表; d、所归属分行或支行经营情况、负责人情况; e、自助银行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f、有关自助银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防城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书; c、上级行科技部门的验收报告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报告; 3、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须在开业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备案材料为《商业银行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备案表》。 第二条金融机构迁址 (一)机构迁址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迁址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5、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6、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8、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9、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10、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12、华夏银行杭州分行 13、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14、广发银行杭州分行 15、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16、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7、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8、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19、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20、渤海银行杭州分行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22、杭州银行 23、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24、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2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8、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29、温州银行杭州分行 30、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31、台州银行杭州分行 32、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33、金华银行杭州分行 34、杭州联合银行 35、萧山农村合作银行 36、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37、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38、桐庐恒丰村镇银行 39、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40、淳安建信村镇银行 41、余杭德商村镇银行 42、萧山湖商村镇银行 43、富阳恒通村镇银行 44、富阳农商银行 45、三井住友银行杭州分行

46、东亚银行杭州分行 47、汇丰银行杭州分行 48、花旗银行杭州分行 49、恒生银行杭州分行 50、渣打银行杭州分行 51、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52、星展银行杭州分行 53、法国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54、大华银行杭州分行 55、澳新银行杭州分行 二、农信机构 1、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 3、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信托机构 1、杭州工商信托 2、中建投信托 3、浙商金汇信托 4、万向信托 四、财务公司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公司 2、中国电力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万象财务公司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简介 - (aifa)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简介 摘自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辅之《公共基础要点串讲》 (中信出版社 2008年9月出版)第3-17页 诚迅金融培训 编写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y 股份制商业银行 y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y 农村信用社 y 农村商业银行 y 农村合作银行 y 村镇银行 y 农村资金互助社 外资银行 y 外商独资银行 y 中外合资银行 y 外国银行分行 y 外国银行代表处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中国银行体系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或“人行”) y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y1984年起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y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y2003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y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y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 经理国库; (9)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规定银监办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规定 银监办发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 (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第二章组织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 号)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10 19:12:3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 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 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 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加大运营成本。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9A文】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5、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6、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8、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9、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10、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12、华夏银行杭州分行 13、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14、广发银行杭州分行 15、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16、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7、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8、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19、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20、渤海银行杭州分行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22、杭州银行

24、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2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8、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29、温州银行杭州分行 30、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31、台州银行杭州分行 32、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33、金华银行杭州分行 34、杭州联合银行 35、萧山农村合作银行 36、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37、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38、桐庐恒丰村镇银行 39、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40、淳安建信村镇银行 41、余杭德商村镇银行 42、萧山湖商村镇银行 43、富阳恒通村镇银行 44、富阳农商银行 45、三井住友银行杭州分行 46、东亚银行杭州分行

48、花旗银行杭州分行 49、恒生银行杭州分行 50、渣打银行杭州分行 51、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52、星展银行杭州分行 53、法国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54、大华银行杭州分行 55、澳新银行杭州分行 二、农信机构 1、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 3、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信托机构 1、杭州工商信托 2、中建投信托 3、浙商金汇信托 4、万向信托 四、财务公司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公司 2、中国电力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万象财务公司 4、浙能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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