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PCT申请流程及代理费和官方费用

涉外专利PCT申请流程及代理费和官方费用
涉外专利PCT申请流程及代理费和官方费用

涉外专利PCT申请流程及其代理费和官方费用

一、PCT专利申请介绍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简称“PCT”)签订于1970年,并于1978年生效。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

1、PCT国际阶段

1)、受理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2)、国际检索;

3)、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初步审查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2、PCT国家阶段

相关PCT成员国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PCT申请人资格,条约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因此,中国的国民(包括单位和个人,并且不论其居住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和居民(不论其国籍是否属于中国)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好处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1)、申请人可在“最迟时间”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

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8个月或18个月。

2、PCT申请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申请人可通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

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办理PCT专利申请的,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4)、PCT国际申请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不能通过PCT途径提交;此外,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二、PCT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中国专利申请;费用:

申请费:发明专利1070元(减缓后),实用新型150元(减缓后)

代理费: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1800元

2、申请人在12个月内向国际受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受理局之一)提交一份PCT

国际申请;需一次性缴纳费用(明细如下):

国际申请费1330瑞士法郎

传送费500人民币元

优先权文本制作费150人民币元

国际检索费2100人民币元。

3、缴纳官方费用;

4、大约在优先权日16个月的时候,国际检索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检索单位之一)

出PCT国际检索报告;

5、修改权利要求,如果需要的话;

6、大约在优先权日18个月的时候,PCT申请国际公布;

7、如果需要,最迟在优先权日22个月的时候,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是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之一)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需缴纳费用:

初步审查费1500人民币元

初步审查手续费200瑞士法郎

8、大约在优先权日28个月的时候,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9、如果具有授权前景,最迟在优先权日30个月的时候,提出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

说明:(1)不是所有的步骤都收费,比如第5步,修改权利要求不另外收费,所以不好按照步骤逐一来列举。

(2)国际阶段最少的官方费用就是11625元(瑞郎已换成人民币),但也基本上就是这个费用。

三、PCT申请国际阶段专利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

主要工作:按照《PCT实施细则》的要求撰写PCT申请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PCT请求书等,办理PCT申请的手续,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以及其他的事务。

四、PCT国际阶段的官方费用清单

说明:

1、必缴的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和优先权文本制作费四项;

2、“适用情况下缴纳的费用”是指在某种前提发生时才需要缴纳的费用,如“国际申请用

纸(超过30页的部分)”只有当申请文件的页数超过30页的时候才每页交15瑞郎的附加费;

3、关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建议暂时不提国际初步审查,当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并发现其不利于授权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权利要求做适当调整,然后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尽可能地节省费用。

五、PCT申请国家阶段专利代理费:40000元

主要工作: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翻译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修改申请文件等。

六、PCT国家阶段的官方费用

国家阶段每个国家的费用有所不同,代理机构通常先预收5000美元(4万人民币元),

根据实际的缴费通知据实缴纳,最后结算,但也大致是这样一个费用。

七、PCT申请政府资助

八、PCT申请风险

风险控制的措施:实际上,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有两种途径:(1)直接向目标国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2)通过PCT申请。PCT申请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措施,因为:如果直接向外国提出申请,一经提出,只能一条路走下去,直到走到最后才知道能否授权,无论授权与否,都需花费7万(人民币)元左右。但PCT则不同,因为国际检索单位在优先权16个月的时候,会出具一个有关国际申请看起来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这个具有权威性的报告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看起来不具有专利性,则可以到此为止,只花费近2万元,同时政府相关资助可以补贴一些。

PCT国际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

PCT国际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PCT简介 1、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的简称。 2、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形成于1883年,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开放。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 二、PCT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美国的申请人要求是个人); 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国际成员国。 三、PCT的申请方式 1、纸质申请。 2、电子申请。只要受理局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PCT 申请,即可向其提交电子形式的申请。PCT-SAFE(电子申请)软件可帮助PCT 申请人完成电子形式的国际申请,并通过安

全在线传输或以磁盘、CD-R 及DVD-R 形式提交申请。申请文件正文和附图还可以使用以XML (可扩展标记语言) 及其他电子格式(例如PDF 或TIFF 格式)作为附件提交(具体能使用哪些文件格式,取决于所选择的受理局)。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有权享受一定的PCT费用减免,使用XML 格式提交申请可享受最大的费用减免幅度。 四、PCT申请流程 1、国际阶段: (一)申请 第一步:提交中国国内专利申请/或直接向国际申请受理局(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PCT申请。 第二步:先提交中国国内专申请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二)国际检索 第三步: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国际申请日起3个月内,国际检索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述,仅具有参考作用)。 第四步:(可选择)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起2个月内,根据条约19条规定,可直接向国际局提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三)国际公布 第五步: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

日本专利法(中文版)

日本专利法 (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 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定义) 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 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 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 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专利厅长官、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在已指定应履行手续的期限内,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其期限。 2.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指定日期时,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变更其期限。 (非法人社团履行手续的能力) 第六条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确定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时,可以其名义履行下述手续: 一.请求审查申请; 二.对专利提出异议(包括提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三.请求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的审判; 四.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审判的判决决定提出复审。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于1905年起实施,它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想法,那么以下这些内容你可能需要先了解。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案法》中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也就是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这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相同的。 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日本曾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三、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 因为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形式审查,所以授权时间会比较快,从提交申请到授权拿证,所需时间大约为6-12个月。 四、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五、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1.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2.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3.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4.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5.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六、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 除了官费相同之外,不同的代理机构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报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我公司平台为例说明。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费用:18000元(不包含翻译费和授权费)。 关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了解!(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 前言 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 欧洲专利公约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 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 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 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 收费规定部份: 第五条第一款(d)项; 第六条第二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 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

流程管理专利申请流程、条件、规程及范本

(流程管理)专利申请流程、条件、规程及范本

专利申请流程 准备专利申请提案: 专利基本知识的掌握:通过选修校选课来实现。 按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分别准备提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能够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专利局的任何壹个专利代办处,也能够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专利局的专利代办处。于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壹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壹式俩份,手续性文件能够壹式壹份。 (2)壹张表格只能用于壹件专利申请。例如:壹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壹件发明,壹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壹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于壹张意见陈述书或壹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均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壹致性,且能够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能够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仍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确定申请日。壹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壹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且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于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于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x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于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于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费的交纳和减缓: 费用减缓请求书 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如下: 1.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均能够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或费减审批通知书后,按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

日本专利申请时间费用跟流程

日本专利申请时间费用及流程 日本作为我国产品的最主要的出口国之一,必将成为中国企业申请专利的主要国家。然而,由于专利制度和专利审查实践不同,按照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思路去处理日本专利申请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为此,本文将特别着眼于与中国专利申请的不同点,介绍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最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 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 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 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简述 JMLS 2005 一、美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一)美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 1.发明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可自己递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文件包括对发明有详细描述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2.专利局将申请送达专利审查员,审查员在该发明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3.专利审查员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员还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是否足够的充分和确定。 4.审查员完成检索和审查之后,会作出一份书面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哪项权利要求批准或驳回,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5.驳回决定作出后,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复。有时,申请人的意见会与审查员的有较大分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去掉或增加某项权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当权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这种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明的缺陷。根据专利法37C.F.R 1.118,尽管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说明书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术内容的。要想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实现。 6.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修改再次审查,申请人再次补正,直至权利要求被授权或被驳回。根据专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延长审查,而无须再提交继续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请求的请求书称为继续审查请求书,即RCE。 7.对专利局最终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仍不服,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进一步的上诉,最终还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8.经审查,专利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发明具有实用性; 权利要求充分明确; 说明书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公开了发明人的最佳实施方式; 发明具有新颖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专利将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公开费用缴纳表。申请人需在三个月之内缴纳该费用,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如果申请人是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的,申请人还需缴纳公布费。在不影响发明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对申请文件做修改,当然这种修改只能是语法上的改动。 专利局收到公开费后,申请将进入官方打印办公室(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公开费缴纳几个月之后,专利局发出公开通知书,指明申请日,公开日。一周之后,申请人收到收据。专利公开几天之后,申请人会收到打印文本。 (二)审查流程中涉及的相关重要环节 1.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和之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最终驳回决定作出之后,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涉及权利要求的删减或与表格的要求相一

国际PCT专利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专利有哪些途径? 目前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传统的巴黎公约申请途径和PCT专利申请途径两种; 传统的巴黎公约申请途径和PCT专利申请途径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对比如下:

传统的专利申请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多种形式要求 ●多种语言 ●多次的检索 ●多次的公开 ●申请的多次审查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PCT专利申请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利用PCT专利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局)。 2) 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专利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如果申请人要求也可以得到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专利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

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完善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二、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流程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一)国际阶段流程 包括国际专利申请的提交、国际专利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几部分 一)国际专利申请的提交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专利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居民。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关于欧洲专利

关于欧洲专利B3文献 专利文献部 何 欣 摘要:本文以新出现的欧洲专利B3文献为研究对象,以其产生背景为线索,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规定条款为依据,阐述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B3文献的产生进行详细介绍。关键词:B3文献限制程序撤回程序 2008年7月23日,欧洲专利局出版了首份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B3文献EP0591199B3。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引入新的专利文献种类并在文献出版中实际应用。B3文献的诞生源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EPC2000》异议和限制程序(即第四部分)中的新增条款是B3文献产生的法律依据。新增的法律条款就是下文即将介绍的限制或撤回程序。 一、关于限制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限制或撤回程序诞生于2008年,但早在1994年召开的欧洲申诉扩大委员会上,各成员国就对是否允许欧洲专利权人通过采取限定专利权的方式,达到异议自身专利的目的进行讨论。因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产生的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源于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可能提起的诉讼。 这种专利保护的要求最终体现在《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中。《EPC2000》规定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Limitation or Revocation Procedures)的请求,以实现对原始权利要求的基本限制或完全撤回。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法律基础是《EPC2000》的新增条款第105a、105b和105c条。伴随着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EPC2000》,新条款适用于该日前授权或该日后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 《EPC2000》第105a款是限制或撤回请求条款。条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可以被撤回或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修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限制或撤回请求。待专利权人缴纳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费用后,欧洲专利局方可认定该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当欧洲专利处于异议程序未决期时,专利权人不能提出请求。 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请求仅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并且在欧洲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但是,在异议程序未决期内不能提出请求。 《EPC2000》第105b款是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条款。条款规定无论限制或撤回请求是否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欧洲专利局都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若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请求满足相应要求,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限制或撤回决定,否则驳回该请求。欧洲专利局做出的限制或撤回决定对于所有缔约国授权的专利都将适用。限制或撤回决定自欧洲专利公报出版之日起生效。 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自始具有有效力,即受限或撤回专利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有效,而非自限制或撤回决定公布日起有效。 限制性修改程序赋予专利权人通过授权后简单、 便捷且费用较低的程序来缩小专

中国专利申请流程说明-模板

中国专利申请流程1 一、专利申请重要性 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获取垄断利润来弥补研发投入,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专利申请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申请文件的撰写及手续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才能够获得专利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 拓展国际市场这些国家法律你了解吗? 中国有句古话,“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欲开疆拓土,必先完备自我,了解各国法律的相关重点及注意事项。基于此,本刊记者特别从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足够,为企业深度解析各国相关法律要点。河野英仁日本河野专利事务所所长专利代理人 近年,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在增长,其中主要是在中国进行了PCT申请之后,再进入日本国内申请的情况较多。日本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是在实务上,存在的许多细小区别应当注意。另外,也见过许多因与专利局审查员、审判官(相当于中国的复审委员会)及如我们这样的日本代理人的沟通不够而失败的事例。 本文根据最新的判例及修改法内容,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了解的几个要点进行解说。 进入日本国内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的再确认 1.程序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信息、通信、机械控制及电气领域的发明内容中,很多是包含软件处理的。在中国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中只能记载“装置”或者“方法”。但是,在日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还可以记载“程序”(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1项)。

例如,可以将“具有技术特征A、B及C的装置”撰写成“使计算机执行A步骤、B步骤及C步骤的程序”。 近年,以包装的形式销售软件的在减少,然而通过网络下载的形式销售的在增加。预先撰写程序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可以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对竞争企业向客户发送应用程序的行 为提起诉讼。 2.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日本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就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产品权利要求中记载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情况)作出了给实务带来巨大影响的判决【平成24年(受)第1204号】、【平成24年(受)第2658号】。 在日本专利实务中,如“通过进行A、B制造的化合物”由制造方法限定产品发明的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已被认可。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所述,即使制造方法不同,只要最终的产品一样,则认为是属于专利的技术范围。在上述的例子中,即使是“通过进行A、D制造的化合物C”,只要作为产品的最终化合物C是一样的,则就构成侵权。 日本最高法院一方面如此地扩大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对撰写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作出如下的解释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产品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是写明该产品的构造或特性进行直接限定,但有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内容、性

美国专利审查过程

Non-Final Rejection非最终核驳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信息披露声明 Certified Copy of Foreign Priority Application经过认证的外国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Authoriz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all replies答复期限延长许可 Bibliographic Data Sheet目录数据表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限制/选择要求 Transmittal to TC给技术审查部门的文件说明书 Search information including classification, databases and other search related notes包括分类,数据库以及相关检索事项的检索信息 Initial Exam Team nn 初步審查組nn IFW Scan & PACR Auto Security Review 文件掃描與安全檢查 Application Dispatched from OIPE 申請案從初步審查室送出 Case Docketed to Examiner in GAU 案件歸檔給技術組的審查委員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filed提交資訊揭露書 Non-Final Rejection 非最終核駁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May include Associate POA變更代理人資料,其中可能包括其他代理人資料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請求延長回覆時間 Response after Non-Final Action 回覆非最終審定書 Date forwarded to Examiner 轉交審查委員日 Final Rejection 最終核駁 Amendment after Final Rejection 最終核駁後的修正 Advisory Action PTOL-303) 建議書 Workflow - Request for CPA –Begin 提出延續審查案 Express Abandonment during Examination) 表明放棄 Miscellaneous incoming letter 收到杂项信件 Mail non-final rejection 基础非最终核驳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 变更代理人资料 Incoming letter pertaining to the drawings 收到有关图示的信件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与中国专利申请基本相同。但是在申请流程上与中国专利有所差异。下面就让知呱呱小编为您介绍下此为你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提出专利申请: 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走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欧洲发出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提交优先证明文件。 二: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一般会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后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专利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内容来评估,发明的专利性和授权的可能。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三:专利申请公布: 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结果,下网检索报告在公布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选择是否继续申请。 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或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之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之定费和审查费。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五: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件,并允许进入授权阶段。或对文本与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六:专利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在之定国名单中选择专利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选择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国规定,需要将此项专利全部内容翻译成专利生效国语言,并提交给该国。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文章来自:知呱呱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 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一、职能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 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在日本,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称之为PBP权利要求,下面详细来看看关于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的PBP权利要求。 PBP权利要求 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日本被称作PBP(product-by-process)权利要求,在中国专利实务中属于较常见的权利要求,一般认为其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不会发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 在中国,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审查员会考虑该制造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而在授权后的侵权判断过程中,该制造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造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日本目前的专利实务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常常会被认为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主要的标志是日本最高法院

2015年6月5日针对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普伐他汀钠案件)做出的判决(最高裁平24(受)1204号判决),该判决对日本的专利实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案情回顾 针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此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曾做出判决,阐述了解释此类PBP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原则,其中认为PBP权利要求应该区分为“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这两种类型,“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采用制造方法来限定,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并不存在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情况,而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该物品的制造方法。 在此基础上,认为对于“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与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相同的物品,其制造方法可以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不一致”,而对于“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 即根据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的观点,PBP权利要求这种类型的撰写方式是被接受的,只不过根据递交申请专利时是否存在“不可能/不现实事由”而将PBP权利要求区分为两类,解释其保护范围时,对于“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适用物质相同论,

欧洲专利申请及注意事项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是PCT的缔约国之一,您可以用进入国家阶段指定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对于正在寻求欧洲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欧洲专利申请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分别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欧盟专利的申请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情。 一、欧盟专利申请 1、申请途径 (1)欧洲发明专利 1)巴黎公约该国申请 2)PCT该国申请 (2)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巴黎公约指定国家申请 2、审查制度

1)欧洲专利实质审查 2)欧盟外观专利形式审查 3、委托书 1)欧洲专利:申请人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无须公证或领馆认证 2)欧盟外观专利:无须委托书 4、申请提交语言 英语、法语和德语 5、保护期限 1)欧洲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欧盟外观专利:自申请日起25年 6、授权时间 1)欧洲发明专利授权时间:2-5年 2)欧盟外观专利授权时间:2-4周 二、申请流程

三、申请材料提交

备注: 1)欧洲发明专利:自申请日/优先权日(如果是国际申请的话,则为国际申请日起算)算起第 3年开始,无论授权与否,申请人每年都需要缴纳欧洲专利申请维持费。 2)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包含从申请阶段到授权阶段的所有费用。 3)欧盟外观合案申请,第二款起每款设计加收3500元。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国外专利申请指南

国外专利申请指南 申请程序: ?必须首先/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国外专利有两种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优点:采用此途径可节约费用,审查程序简单,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知审查结果。 缺点:必须在国内首次申请日12个月内完成申请准备工作并向各个国家提出申请。 ◆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根据该条约的规定,PCT申请只需在一国递交申请,就能在100多个PCT成员国获得申请日,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以中文/英文提交申请(中国专利局可受理PCT申请),则所有被指定的PCT成员国承认该申请日。国际阶段进行受理、检索、公布和初审程序,但要想最终在某国获得专利权,则需进入该国进行审查即进入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指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由具体的国家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通过PCT途经申请国外专利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适用。

优点: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申请人以一种语言(中文)向中国专利局PCT受理处提 交申请,即可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推迟决策的时间,申请人可在相对较长时间内思考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直到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再确定进入哪些国家阶段; ?准确地投入资金,PCT申请程序可以使大量资金的投入推迟到最后阶段,申请 人可以通过已得到的国际检索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 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减少盲目性, 也是经费上的节省; ?完善申请文件:在PCT申请程序中,国际阶段有多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缺点: ?PCT申请程序比较复杂,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延长了专利授权的时间; ?增加了申请费用,其国家阶段与上述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相似,PCT途径申 请相当于巴黎公约途径增加了一个国际阶段的过程,既增加了国际阶段的费用。申请人应准备的文件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所需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申请指令函:写明申请类型,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书,在不少国家,委托书需要经公证或认证; ?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该文件由受理该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作出; ?涉及新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还需提供有关保藏单位出具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通过PCT途径国际阶段所需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申请指令函:写明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邮编,指定国家,联系人等; ?委托书:由全体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申请人是企业或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如果要求优先权,提供最先国内专利申请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等。 ◆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所需文件: ?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请求书或已公布的PCT申请小册子; ?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审报告复印件(如有);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如有); ?国际初审报告,按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如有);

日本的专利浅谈及下载方法

日本专利的下载方法 在小木虫的专利与标准区里没有混多长时间,在这段不长的时间里,发现有很多人在找日本的专利,并没有很好的下载方法。下面我来浅浅地谈下关于日本专利的一些问题及下载方法。 1、日本的发明专利一般会以一个简单的英文摘要公布出来,这也是我们想要去找日本专利一个重要因素:摘要引导我们想看到全文。 2、如果你懂日文,那么这篇专利的下载应该对你没有多大的难度;你不懂日文,那么日文版的专利下下来了还是要找别人来帮助翻译,否则到手了也没有用。(如果你不想停手的话继续往下看) 3、最新(我还没有确定是从哪个时候开始)的日本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直接下载到PDF格式的原文,这为我们得到日本专利提供一个简捷的途径。 4、早期的日本专利只有到日本专利局去下载了,如果我的理解完整的话,日本专利局的专利和中国专利局的专利一样,都是以图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需要一页页的下载再合并起来,也就得到了我们所要的原始专利。 专利一般如果是比较重要的话,会在多个国家申请保护,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族,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该专利提供了方便。也就是说只要这个专利有族,一般的都会有英文版本,只要你对英文在手,也就没有多大问题。所以在找专利的时候不要只记得找原专利,记得找下自己容易上手的版本专利。 日本专利有其自己的编号方法,我们首先要掌握其年代的换算方法,见最后换算表。 下面是下载方法: 一篇最新专利:以JP2009123456为例 一篇早期专利:以Jpn.Kokai Tokkyo Koho,63066187,24Mar1988为例 JP2009123456下载的方法 1、进入https://www.360docs.net/doc/e69816853.html,/?locale=en_EP如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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