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附件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

使用方案

一、项目概况

红豆小区(小区、大厦)由自强集团开发建设,坐落于凤城12路,结构为框架,共有12幢,1036 户,20.15万平方米,2005年7 月竣工。

二、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红豆小区(小区/大厦)1号(楼幢号) 1 (单元号)1号电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曳引轮损坏严重(紧急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为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业主居住安全,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更换电梯曳引轮。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

按照所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号1单元(楼栋号)共有80 户,截止2017 年01 月20 日,已交存维修资金60 户,维修资金余额为1012000.00 元(大写:壹佰零壹万贰仟元整),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 户,未售出的房屋有10 户。本次工程预算费用为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涉及80 户、10000.00 平方米,每平方米预分摊费用为 2.00 元,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其中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 1500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25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由陕西自强物业有限公司负责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筹集;未售出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25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由自强集团分摊。

最终工程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准。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聘请有特种设备二级资质的陕西苹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拟聘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 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审核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委托有工程造价资质的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费用计入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7年5月2日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应急维修流程图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 (应急维修程序) 申请 当出现可直观判断的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 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当由相关资质单位或专业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现场认定 区建设(房产)局在2个工作日组织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联合现场勘察、认定(如遇特别紧急情况的,应在当日外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拍照留存。 公告和抢修 经联合现场勘察,符合应急维修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将应急维修项目照片、联合认定意见结果等资料在小区明显位置现场公告3日。 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公告期间,申请人应立即组织抢修;申请人不按规定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建设(房产)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对于一般应急情况,在公告期间有1/3以上业主提出异议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一般使用程序办理。 组织施工的同时,对申报金额3万元(含)以上项目,申请人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付首付款区建设(房产)局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使用应急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表、公告书、维修发票等材料,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将实际拨付金额50%的维修款拨付至维修 单位。 公示区建设(房产)局将维修项目的《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业主表决签名表(复印件)和《审计报告》(3万元以上)以及资金分摊表在受益物业管理区域内 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投诉,公示期不少于7日;同时,区建设(房产)局在政务网 上将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网上咨询和投诉。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3241611.html, 拨余款 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将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及相关照片资料报区建设(房产)局。区建设(房产)局将使用申请付款表(工程余款)以及其他项目资料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将工程余款拨付至维修单位。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附件1: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 本) 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 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物业区域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 主表决。 一、工程名称 物业区域名称: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 工程项目内容涉及的业主范围: 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 (一)相关单位名称 1、工程施工单位: 2、工程审价单位: 3、其它: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选择方式: 1、在“成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相关机构名录”中选定; 2、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3、其它 四、工程项目预算 (一)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元,根据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1、 2、 (二)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 1、计入当时限维修工程成本 2、由施工单位承担 3、其他 五、列支范围业主分摊金额 (1) 工程项目内容一:,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2) 工程项目内容二:,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六、工程项目变动的约定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项目内容因增加需要更改合同价款,超出预算总金 额 %以上或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应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七、分户余额不足的处理

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维修项目应分摊的使用金额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行筹集 (2)补缴 (3)其它。 八、施工期限 预计开工时间为年月日;预计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预计施工期日。 九、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单位: 十、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 工程竣工后,由合同双方代表、业主代表、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验收意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日。 十一、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维修资金使用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xx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大全

附件 附件1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 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表决。 一、工程名称 建筑区划名称: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1、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2、涉及的业主总户数: 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 (一)施工单位名称: 选取方式: (1)公开招标; (2)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3)简易比选; (4)单一来源采购。 (二)第三方维修服务机构名称: 1、服务类型: (1)工程造价; (2)工程财务核算审计; (3)工程监理; (4)公证服务。

2、选取方式: (1)市房屋“维修服务机构信息”; (2)其它。 四、工程项目预算 (一)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元,根据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1、 2、 (二)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 1、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 2、由施工单位承担 3、其他 五、列支范围业主分摊金额 (1) 工程项目内容一:,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2) 工程项目内容二:,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六、工程项目变动的约定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项目内容因增加需要更改合同价款,超出预算总金 额 %(不超过10%)以上或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应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七、分户余额不足的处理 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维修项目应分摊的使用金额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八、施工期限 预计开工时间为年月日;预计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预计施工期日。 九、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单位: 十、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代管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特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般操作程序 1、出具委托书(附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把小区内需要维修的物业项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应手续的书面文件。 2、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3、公告(附二)。 在小区内以公告的形式把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告知全体业主,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方式的,要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征询意见方式的,告知征询业主意见的时间计划。 4、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业主意见时,要求业主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附三),业主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中明确对维修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同意,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或盖章。 5、汇总意见。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征求意见后回收汇总,计算出各个维修项目的同意率和不同意率,并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附四)、《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附五)。公示(附六)。 将以下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天:①委托书;②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③《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公示时将公示上墙资料拍照归档。

维修基金应急解决办法

沈阳维修基金难解燃眉之急应急办法年内出台 雨季来临,部分小区的顶楼和把山居民因屋顶漏雨、墙体渗漏而闹心——想用维修基金修房,苦于报批程序繁琐,难解燃眉之急。8月10日,记者从市房产局小区管理办公室得到消息,年末沈阳将出台维修基金应急管理办法。届时,小区再遇到屋面漏雨、墙体渗漏、地下给排水管线损坏、楼内给水共用管线爆裂、小区窨井外溢、楼内共用电路发生故障等严重影响住用功能的故障,都将纳入应急维修范围之内,房产部门可以简化审批手续,迅速启用维修基金。现状启用维修基金必过“双2/3”“红线” 住房维修基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2000年6月,国家对维修基金作出新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享有活期利率。 沈阳市房屋维修基金2000年6月收取初期,是按总购房款2.5%交纳。两年后调整为“每平方米高于2300元的住宅,按2300元标准的房屋总价的2.5%收取;每平方米低于2300元的住宅,按实际房价的2.5%收取”。 为了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维修基金使用有严格程序,并不是想用就能用。一般来说,小区业主想要启动和使用维修基金,首先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该小区或住宅楼建立了维修基金账号;损坏的部位必须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必须是在保修期满以后;商品房小区必须组建业主委员会,由委托的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启动和使用维修资金。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要经过六个既定步骤才能启用维修资金。具体说,当住宅的业主发现房屋出现漏雨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物业企业要首先进行勘查,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等资料。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也可采取业主意见书面调查等形式)对资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在小区内公示5天。 物业公司5天后将公示照片、业主委员会对公示意见反馈情况说明、业主意见调查表等材料报到所在区的小区办审核。区小区办实地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方可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改造。对于单个项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程,建议业主委员会通过社会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预、决算审验。 值得注意的是,启用维修基金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不但要占小区2/3以上户数的业主同意,而且还要同意户数的业主居住的房屋面积加起来占小区总房屋面积达到2/3以上,即“双2/3”原则。 困惑维修基金难解“燃眉之急” 近两年,每逢雨季来临,家住铁西区保工街七马路附近某花园小区的李先生就一筹莫展。他家住的是小区顶楼,近四五年屋顶总漏雨。为了房屋维修,他三天两头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动用维修基金得经过2/3以上业主同意。前几年,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时候,由于很多非顶楼居民抱着“反正我家不漏”的想法而不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大会一直没开上。而这两年,小区业主委员会“黄了”,更没人召集业主开会,动用维修基金就更没指望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附件1: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 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物业区域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表决。 一、工程名称 物业区域名称: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 工程项目内容涉及的业主范围: 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 (一)相关单位名称 1、工程施工单位: 2、工程审价单位: 3、其它: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选择方式: 1、在“成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相关机构名录”中选定; 2、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3、其它 四、工程项目预算 (一)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元,根据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1、 2、 (二)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

1、计入当时限维修工程成本 2、由施工单位承担 3、其他 五、列支范围业主分摊金额 (1) 工程项目内容一:,预算金额 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2) 工程项目内容二:,预算金额 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六、工程项目变动的约定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项目内容因增加需要更改合同价款,超出预算总金 额 %以上或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应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七、分户余额不足的处理 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维修项目应分摊的使用金额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行筹集 (2)补缴 (3)其它。 八、施工期限 预计开工时间为年月日;预计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预计施工期日。 九、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单位: 十、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 工程竣工后,由合同双方代 表、 业主代表、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维修资金使用预案2018

成都市(建筑区划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示范文本) 为确保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排危除险,保障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等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一、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若发生以下应急情形,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排危除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一)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的;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的; (四)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 (五)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的。 二、预案的执行主体 建筑区划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负责执行;上述主体均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执行。 排列在前的执行主体,不履职或无法履职的,由排列在后的执行主体依次递补。 三、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报告应急情形 出现预案约定的应急情形时,预案的执行主体应及时向建筑区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预案,并告知相关业主。 (二)拟订使用方案并公示 预案的执行主体依据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预算审价结果拟定使用方案,并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公示。 (三)提出备案申请 预案的执行主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首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并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后,预案的执行主体应依据使用方案组织验收,并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出具结算审价结果报告后,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公示。 (五)结算资金拨付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价完成后,由预案的执行主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结算资金拨付。 四、第三方监督服务 本建筑区划按本预案启动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按规定引入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工程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关于旺园小区号楼单元电梯钢丝绳更换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情况说明如下: 一、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二、操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提前做好业主的缴纳信息同政府网上信息的核对工作,提前将错误信息进行更正,避免影响结算时的分摊进展,对未缴纳维修资金业主的情况要了解原因,做好催缴方案,避免影响公司的经济利益。 2、提前准备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涉及到分摊楼体的。 3、对维修部位进行原始状况拍照存档。 (二)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委会提出物业维修申请报告 1、定项(确定维修内容) 2、对需维修工程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公司风险(必须已过质保期,且分析业主对此项工程认可程度),向公司管理层提报通过。 3、对维修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的预算,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工程造价单位维修,召开业委会时要明确提出并声明,费用统一进行分摊。 4、如有资金缺口(由业主未缴纳或账户余额不足)的,项目应提前与管理层明确就是否进行先行垫付施工,后续由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进行催缴。

(三)以书面调查问卷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1、调查前应该对业主进行公示告知,公示至少包括维修申请报告、业主委托授权书、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与更新改造方案,公示时间不能低于10天。(需要对公示进行拍照存档) 2、调查问卷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并经过品质部专业岗进行审核。 3、调查工作要合理有序,过程中须让每户业主先仔细阅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与更新、改造方案’后,再进行签字确认,否则可视为无效。 4、将问卷做好存档工作,并建立电子档案,汇总形成业主意见调查汇总表,每份问卷都需要业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5、将调查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公示(需要对公示进行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能低于5天。 (四)区小区办初审批 1、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一式5份报区小区办进行初审(至少一份原件)。 2、如无须补充要件,区小区办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单元为单位,按10%比例。超过1000户的可按5%比例抽查)。 3、如须补充材料,区小区办会下达‘申办资料补全告知单’,或要求申办人作出说明并建立相关的备忘档案,此时服务中心应按小区办意见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4、审核、抽查都没有问题时区小区办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六)市小区办最终审批 1、市小区办对区小区办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如存在问题,市小区办向申办人下达‘申办资料补全告知单’,责令整改完善。 3、资料无问题并完成审核后,市小区办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4、服务中心将全部审核资料存档并告知业主审核结果,同时确认操作下一步工作。 (七)对工程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1、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工程造价单位施工,同时在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低于5天(拍照存档)。 (八)签订合同、施工 1、签订招标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2、签订开工报告。 3、制定合理施工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4、开工前要将施工计划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业主进行告知公示(3-5天)。 5、涉及业主的施工,要提前通知业主并告知业主注意事项。 6、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渗透到每个施工人员,让执行规定的人了解规定内容。 7、做好物料进场检验记录及每个节点的验收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表)。 8、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拍照存档。 (九)公司及业主委员会验收 1、服务中心统筹组织公司内部验收,应至少由分管管理层、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项目现场负责人、工程部专业岗(涉及品质部专业岗的也应该参加)以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参加初次验收。 2、由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由服务中心邀请业委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业委会在竣工报

物业维修资金应急维修模式使用流程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应 急 维 修 使 用 程 序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应急维修使用程序) 一、一般规定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使用应按申请、现场认定、公告与抢修、付首付款、公示、拨余款的程序办理。 2.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1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2 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2、3 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2、4 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2、5 其它发生危及人身安全与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3、可直观认定的应急维修情形 3、1 电梯钢丝绳出现断裂、断股的,限速器钢丝绳断股; 3、2消防系统水泵锈坏、管道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消防部门承担的除外。 3、3电力系统出现供电主线路破损、烧坏、漏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的除外。 3、4供水系统供水主管道爆裂造成供水中断及漏水,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部门承担的除外。 3、5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3.5.1 屋面防水层严重渗漏的; 3.5.2 外墙防水层严重渗漏的。 3、6楼体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3.6.1楼房外墙饰面脱落的; 3.6.2 玻璃幕墙(包括观光电梯玻璃幕墙)炸裂、脱落的。 3、7其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与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3.7.1 排水管道破裂无法修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部门承担的除外。 3.7.2 园林景观配套设施设备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7.3 小区围墙、挡土墙等出现明显开裂、坍塌,假山、小桥坍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8其她可现场直观认定的应急维修情形。 二、业务流程 1、申请 1、1 当出现可直观判断的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提出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 金使用方案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附件 附件1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表决。 一、工程名称 建筑区划名称: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1、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2、涉及的业主总户数: 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 (一)施工单位名称: 选取方式: (1)公开招标; (2)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3)简易比选; (4)单一来源采购。 (二)第三方维修服务机构名称: 1、服务类型: (1)工程造价; (2)工程财务核算审计; (3)工程监理; (4)公证服务。

2、选取方式: (1)成都市房屋“维修服务机构信息”; (2)其它。 四、工程项目预算 (一)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元,根据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1、 2、 (二)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 1、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 2、由施工单位承担 3、其他 五、列支范围业主分摊金额 (1)工程项目内容一:,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2)工程项目内容二:,预算金额元。分摊业主范围:,资金分摊:元/平方米。 六、工程项目变动的约定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项目内容因增加需要更改合同价款,超出预算总金额%(不超过10%)以上或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应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七、分户余额不足的处理 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维修项目应分摊的使用金额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八、施工期限 预计开工时间为年月日;预计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预计施工期日。 九、施工安全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申报维修资金紧急程序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的资料(紧急程序)施工前提交的资料: 一、渝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涉及房屋安全申请使用审批表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抢险的书面申请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抢险的使用方案 四、工程施工维修合同及工程费用预算报价明细表(原件)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表(业委会、物业公司每页盖章) 六、业委会承诺书(无业委会的由物业公司出具) 七、未成立业委会的证明(未成立业委会需提供) 八、物业服务合同(若服务合同到期需提供服务证明)、资质(复印件) 九、会议纪要(需街道、社区参加并签名盖章) 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 十一、公示证明(事前) 十二、照片(施工前,使用方案、工程费用预算报价明细表、征求意见表)竣工后提交的资料: 一、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三、维修费用清单、发票及单据并提供复印件 四、维修费用实际分摊表(业委会、物业公司每页盖章) 五、公示证明(事后) 六、照片(结算报告、费用清单、单据、实际分摊表、施工中、施工后) 七、垫资情况说明(物业公司垫资时提供及出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重庆市渝北区 涉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批表 申请用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法人代表电话经办人电话 需要抢修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名称 及幢号 业主户数房屋地址 抢修内容 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缴存总额(元)现存余额(元) 本次抢险使用金额(元)本次抢险使用金额(元) 业主委员会 意见 主任签字:(盖章):年月日 辖区社区 街道意见 社区领导:(盖章):年月日 街道领导:(盖章):年月日 资金中心初 审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主任:年月日 房管局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年月日局主要领导:年月日附资料:1、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3、工程施工(维修)合同;4、有关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资料。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辟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所,但一具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别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者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结构相连的非住所。 (三)住所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所。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造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发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造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应当经过招标方式,公开挑选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造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接受后,由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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