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中建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中建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10 中建国际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10.1 总则

10.1.1 为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新技术,落实总公司及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以科技推广示范工程(以下称“示范工程”)为载体,将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及项目管理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全面提高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水平,进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建设部和中建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0.1.2 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暂时不在公司内部设立示范工程,公司所选定的示范工程直接参与申报中建总公司的示范工程。

10.1.3 公司示范工程工作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协同各事业部、总部直营项目经理部、各分公司及驻外机构等共同负责并运作示范工程的立项申报、实施监督、验收评审等工作。

10.2 示范工程的申报

10.2.1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为: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国内外房建工程、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且申报书中计划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可在三年内完成。

10.2.2 示范工程实行滚动申报制度,根据公司工程项目情况可随时申报。

10.2.3 示范工程申报时要填写《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1)。

10.3 示范工程应推广的建筑新技术

10.3.1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10.3.2 示范工程应采用至少6项以上的建筑新技术,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5%以上。(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进步效益/合同额X100%)

10.4 示范工程的验收

10.4.1 示范工程的验收申请

示范工程的执行单位在完成示范工程申报书的内容后,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上报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向总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应满足的要求为:

a) 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

b) 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c) 工期合理,满足业主要求;

d) 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5%以上;

e) 严格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无重大安全事故。

10.4.2 示范工程的验收总结资料

示范工程在验收之前应总结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科技推广示范工程验收证书》(见附件2)1份;

b) 《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c)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d) 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e) 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f) 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g) 工期证明;

h) 效益证明(可计算部分应提供相应数据,不可量化的应采用文字说明,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i) 文明安全施工情况证明;

j) 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k)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其中第2~11项内容应装订成册。

10.4.3 示范工程的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

10.4.4 示范工程验收过程中具体事宜,由技术中心协同各事业部、总部直营项目经理部、各分公司及驻外机构等,根据中建总公司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共同策划完成。

10.5 示范工程的过程管理

10.5.1 对于获得批准的示范工程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示范工程要与公司的技术发展要求相适应,积极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课题,通过示范工程促进公司技术的积累与提高。

10.5.2 技术中心牵头负责,协同各事业部、总部直营项目经理部、各分公司及驻外机构等成立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认真组织推广技术的实施,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算;

10.5.3 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应由技术中心做出书面报告,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说明停、缓建原因及可能复工时间。

10.6 示范工程的奖励

示范工程中推广的技术成果或科研开发成果,均可参加中建国际建设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10.7 其它

10.7.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0.7.2 本管理规定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10.7.3 记录

附件1: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申报书

附件2:科技推广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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