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淀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淀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淀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5-2006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tarch Industry 2006-01-04发布 2006-01-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目前,水污染物的排放与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没有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淀粉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永泉、崔兆杰、单文坡、纪霞

本标准自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分年限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淀粉加工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淀粉生产、淀粉深加工(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低聚糖等)和淀粉生产与深加工联合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淀粉生产和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淀粉

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各类淀粉。

3.2

淀粉加工工业

以玉米或薯类等为原料生产原淀粉,以淀粉为原料进行淀粉深加工(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低聚糖等),以及淀粉生产与深加工联合生产的工业。

3.3

淀粉生产企业

以玉米或薯类等为原料生产原淀粉的企业。

3.4

排水量

在淀粉生产与加工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工艺的水的排放量。

4 技术内容

4.1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淀粉加工工业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4.1.2 淀粉加工工业废水不得排入GB3838中规定的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不得排入GB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1.3 排入GB3838中规定的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IV、V类水域和GB3097规定的中二、三、四类海域的淀粉加工工业废水,根据生产原材料及产品,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4.1.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淀粉加工工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自身达标排放所规定的进水水质要求。

4.1.5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自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7月1日以前,执行表1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以后,执行表2的规定。

表1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8年7月1日以前执行)

表2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限值(2008年7月1日以后执行)

4.2 采样与监测

4.2.1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日排放废水量在200m3以下的企业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连续计量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日排放废水量在200m3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4.2.2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 h以内的,每2 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生产周期大于8 h的,每4 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

4.2.3 排水量为淀粉生产区排放口的排水量。排水量和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

4.2.4 不同原材料和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日均产量。

4.2.5 不同原材料和不同产品的淀粉加工工业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方法计算。

4.2.6 监测按照HJ/T91执行,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3 水污染项目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Cr)重铬酸盐法GB/T 11914

2 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 (BOD)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 86

3 悬浮物(SS)重量法GB/T 11901

4 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

5 色度稀释倍数法GB/T 11903

6 pH值玻璃电极法GB/T 6920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加入时间:2006-4-26 15:38:41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2006-03-01发布2006-03-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990—2013 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3693—2019)

ICS13.030.99 Z77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9-27发布2020-03-27实施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达标判定 (4) 7标准实施与监督 (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 II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

山东省地方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36-2003)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354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为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不再分级。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企业废水,应达到该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陈雷雷、张占朝、韩道汶,济南市环保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王炎炎、刘玉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以季为考核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内的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化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HJ/T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3要求 3.1造纸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3.2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造纸工业废水,根据生产原材料及产品,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3年5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2010年1月1日起,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3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时间段分别执行表1、表2、表3中的标准值。 3.4 化学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DB37_ 2373-2018《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3—2018 代替:DB37/ 2373-2013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2018-07- 03发布2019-01-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扩充了玻璃工业和陶瓷工业适用范围; ——增加了石灰工业、耐火材料、陶粒和墙板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陶瓷工业炉窑、砖瓦工业炉窑和玻璃工业熔窑的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大学、临沂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刘忠林、闫良国、王宝琳、王琦、苏志慧。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ICS 130.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 发布2013 - 09 - 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11

DB37/ XXXXX—2013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4I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有锅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 标 准 DB37 DB37/ XXXX —201X 代替DB37/ 2375—201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发布 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达标判定 (5) 7 实施与监督 (6)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 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 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山东建材工业大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建材工业大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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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 准 DB 37/ 990—2013 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24发布 2013 - 09 - 01 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I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山东省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5-2006)

山东省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5-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目前,水污染物的排放与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没有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淀粉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永泉、崔兆杰、单文坡、纪霞 本标准自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分年限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淀粉加工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淀粉生产、淀粉深加工(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低聚糖等)和淀粉生产与深加工联合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淀粉生产和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淀粉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 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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