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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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定。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每学年开学前完成,评定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研究生院将审核后的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学费冲抵及助研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研究生若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可逐级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并答复。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五、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六、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暂缓发放助研助学金:

一、获得助研助学金后出现欠费者;

二、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研助学金:

一、申请休、退学者自休、退学发文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二、毕业者自毕业证书印发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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