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实施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实施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实施规定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等,确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职责

3.1公司工程部经理或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工程竣工初验、终验。

3.2公司工程部或公司委托专业造价资质机构负责与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结算。

3.3公司工程部负责与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

3.4公司工程部负责协同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保修具体协议。

3.5公司工程部负责与物业公司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3.6公司工程部负责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3.7公司工程部负责向档案馆提交建设方竣工资料。

4工作流程

4.1施工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均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

4.2公司工程部审核施工单位所报建筑工程竣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如经公司工程部审核施工单位所报建筑工程竣工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则应在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时日内书面回复施工单位不予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

4.3如建设工程具备验收竣工条件后,由公司工程部确定初验时间并组成验收小组,其中工程部经理为验收小组组长,项目部成员和工程部各专业人员为组员,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验。

4.3.1公司工程部经理按照被验收楼宇的情况安排验收小组成员依照各专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等其他验收依据进行验收并做好各专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3.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合同等其他验收规定要求的,应根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书》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对初验为符合规范或合同要求项目进行返工整改,对于重大的不符合项还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整改方案,经设计、监理及公司工程部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4.3.3施工单位的返工返修内容须经重新验证合格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方可通过初验并进终验准备。

4.4施工单位向公司工程部经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4.5工程部经理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48小时内将经总经理批准的《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和竣工验收内部审核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4.6总经理在48小时内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的书面意见。

4.7如同意,则由工程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的时间,待施工单位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完毕并形成各专业《竣工资料移交清单》后24小时内即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的时间,并邀请设计单位、政府质检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汇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终验。

4.8工程部经理携同各专业负责人严格按相关《竣工验收规范》及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形成各专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9如有为合格项,则在24小时内以《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其整改结果。如各专业竣工验收都合格,则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4.10公司工程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到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4.11公司工程部待公司与施工单位办理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形成《竣工资料移交清单》,并与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可开始与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4.12公司工程部按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竣工验收资料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5相关文件

5.1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规范》

5.2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01]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5.3昆明市建筑管理局文件(市建质[2001]1号)——《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5.4建设部令6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5昆政发([1999]5号)——《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5.6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协会·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1992年8月)——《城建档案工作指南》

6质量记录

6.1《工程竣工报验单》

6.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3《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书》

6.4《竣工验收初验报告》

6.5《竣工验收报告》

6.6《竣工资料移交清单》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必备制度之一。 工程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单位有关部门、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如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预验收前 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表B.0.10)。 2、监理审查施工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证明文件; (5)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4、监理审查施工单位子单位(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工程项目规划验收资料 (2)人防工程验收资料 (3)消防工程验收资料 (4)电力(强电)工程验收资料 (5)燃气工程验收资料 (6)热力工程验收资料 (7)给水、排水工程验收资料 (8)电信(弱电)工程验收资料 (9)交通设施工程验收资料 (10)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资料 (11)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2)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3)河湖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资料 (14)工程结算书 5、监理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预验收计划 (1)验收依据 ①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②经批准的基建、用地、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方案(模板)

兰州新区方家坡(棚改)安置房项目三标段 竣工验收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兰州新区方家坡(棚改)安置房项目三标段 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兰州新区方家坡村三社,北侧为城路道路纬十一路,南侧为纬十三路,西侧为经十路,东侧为经十支路。 3#、4#、9#、14#、20#楼:均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地下一层管道层,地上一层为商铺,二层至十八层均为住宅,各层层高均为2.80m。3#楼:建筑面积为9381.96m2,建筑主体高度为51.8m。4#楼:建筑面积为9382.11m2,建筑主体高度为53.25m 。9#楼:建筑面积为9418m2,建筑主体高度为51.75m。14#楼:建筑面积为9435.37m2;建筑主体高度为50.95m。20#楼:建筑面积为5118.96m2,建筑主体高度为51.8m。 19#楼:建筑面积为2367.76m2,建筑主体高度为28.1m。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九层;地下一层管道层,地上一层为商铺,二层至九层均为住宅,各层层高均为2.80m。本工程结构体系为剪力墙结构,基础采用半挤土桩 CFG-筏板基础技术。结构抗震类别为丙类,该工程建筑耐久年限为50年,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二、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 2、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6、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7、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_50203-2011 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2、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2008 13、其他国家及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 三、验收内容 1、参建单位及分组情况 建设单位: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华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勘查单位: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监理单位: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国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成员由参建各方人员组成,******任验收组组长,******任验收组副组长,共分为两个验收小组,第一组为现场检查组;第二组为资料核查组,小组组长现场进行委派,各分组人员详见附表。 2、现场检查组内容: 楼体内外墙质量;屋面卷材铺设质量和排气道设置质量;门窗固定、配件、位置、构造、密封质量;屋面找平层及排水沟的排水坡度;门窗框垂直度;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电气照明,给排水管道和安装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指挥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 — 1 —

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 2 —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5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竣工验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总则 为做好工程收尾、交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工程内部预验等正式向甲方交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开、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和移交,特制定本制度。 2.竣工验收前提交的资料 (1)竣工工程项目前一览表。包括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开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质量评定登记和竣工图。 (2)图纸会审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设计修改通知。

(3)隐蔽工程验收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记录,材料、半成品的试验和检验记录,永久性水准点和坐标记录,建筑物的沉降观测记录等。 (4)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检测依据。 (5)施工的试验记录。如混凝土、砂浆的抗压试验、地基试验、主体结构的检查及试验记录等。 (6)施工记录。如地基处理、预应力构件、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7)设备安装记录。如机械设备、暖气、卫生、电气等工程的安装和检验记录。 (8)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使用说明资料。

(9)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10)工程结算资料和签证,等等。 3.竣工验收的程序 (1)隐蔽工程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4)建设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的组织 成立竣工验收组织要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承发包关系、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等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工程、大型项目、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应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小型工程项目组成验收小组即可。 经竣工验收组织审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应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工程竣工验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站长(总工)、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DB23/T1074-2008)。 三、条件和标准 (一)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 (三)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备案申请,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抽查,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合格; (五)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六)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3份(抽查其中1份); 2.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监理档案1份,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书面通知监督站对工程进行备案前有深度的抽查; 4.书面回复工程质量备案前抽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结束后,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竣工工程备案核查申请书(1份); 2.竣工工程验收报告(1份); 3.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住宅工程应提供两书一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15)(1)

欢迎共阅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 一、 二、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 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 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 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4、 5、 续; 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 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 3、 五、 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专项工程验收方案

**************标 **桥裂缝处理 专项工程验收方案 ************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有关情况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2、已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预验收,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3、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已由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4、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已经监理部门核查并符合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本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裂缝处理专项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地点为。 三、验收人员 根据规定,我单位组建了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验收组成员专业人员配齐,验收组组长由担任,具体名单另附。 四、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施工质量验收 (1)**处理完成后,为验证**处理效果,按照设计文件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第18.6.1条的规定,要求对处理部位进行承水试验,针对承水试验要求如下: ①在箱梁顶面构筑蓄水池进行承水试验,蓄水池不得少于两处; ②承水试验的蓄水池内注水,且必须覆盖区域内全桥面,蓄水深度不小于25mm; ③承水试验从蓄水池注满水开始计时,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4h; ④承水试验结果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渗水现象。 (2)为了加强对裂缝处理效果的检验,增加对未进行承水试验的桥面采用24小时不间断连续淋水,观察裂缝有无渗水现象。 2、专项工程竣工文件验收 (1)**处理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抽 样复验报告; ②结构加固各工序应检项目的现场检查记录; ③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专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七)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八)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九)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 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

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 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竣 工 验 收 方 案 深圳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2、勘察单位: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深圳市中建西南院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深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工程特征:本工程为物流仓库,用地面积为 20930.61 平方米,拟建建筑总面积为 67437.21平方米。建筑高度 47.85 米,地上六层仓库,地下 1 层(局部 2 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3.67 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约 2亿多元。外墙二层以上为玻璃及金属幕墙,一层外墙为涂料;上人屋面;室内地坪大部为金刚砂地坪;地下室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六层为仓库;垂直运输采

用箱式电梯。工程于2014年5月29日开工,2016年11月10日进行预竣工。 二、本工程完成情况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涉及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3、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分别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已经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通过符合要求、已签字、盖章。 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建筑工程申请认证。 6、专项工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 7、本项目配套工程已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8、对工程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已督促落实到位。 三、验收依据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竣工验收拟定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 五、验收的组织形式 根据规定,我单位组织成立了竣工验收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做好本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管理法规、行业验收标准及主管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结合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工程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务。第三条管理要求 (一) 本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按本制度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水泵房和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消防系统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的设备与管线安装工程和其他机电设备的安装工程等内容。 (三) 项目公司工程部为本司工程竣工验收的主办部门,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工程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须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 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严格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把关。 1. 竣工验收小组由项目公司领导、上级单位派员、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审计部、物管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 2. 竣工验收的主办部门为项目公司工程部。 (二) 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能: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1页-共4页

1. 规模小、较简单的项目,由监理公司向项目公司工程部发出竣工验收通知,收到通知后,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已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由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后,主办部门向政府职能部门综合验收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 主要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 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三)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设,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入使用初期暂时不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使用要求,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 (五)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经使用,只是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 (六)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三个月内应办理验收交付。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2页-共4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 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明珠园小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请沈阳建设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一、本工程完成情况: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涉及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通过。 3、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分别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质 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已经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 责人审核通过符合要求、已签字、盖章。 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6、专项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住宅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节能、)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 7、本项目配套工程已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二、竣工验收你定时间: 计划竣工验收时间拟定为2011年11月30日 三、竣工验收的单位与组织: 建设单位: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和兴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庆 监理单位:监理公司陈平 验收组成员中土建、水电及其他安装专业方面的人员已配齐,验收组组长由 # 担任。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已核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 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 况。 2、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进行必要的实测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等。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的评定和记 录;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填写《单位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各方代表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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