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院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学院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在2005年制订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执行办法》(河职院[2005]55 号文)的基础上,修改补充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岗位津贴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分类管理。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与特点进行分配,向教学、科研以及优秀管理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第二条校内岗位津贴从市财政返拨学费的22%、市财政下拨的年终奖以及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可作为工作津贴部分中支出。

岗位津贴标准每年根据办学效益进行调整。

第三条校内岗位津贴总数的75%用于平时工作津贴,25%用于年度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二章教学工作量与津贴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是以量化的形式反映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包括讲课工作量和讲课相关工作量,计量单位为标准学时。

第五条教师全年额定工作量为432学时,即每周12学时(按每学年36周的累计平均计算)。

第六条未达到每周规定课时的教师,按第七条中考核4档

计算课酬。教学工作量未达规定要求的教师可以到所在系部或相关处室申请兼职,由所在系部或处室考核同意兼职后报人事处核定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七条教师工作量及课酬的计算:

1、讲课课酬:A=∑J·L·M·N·P·R·W

式中:

A—授课教师的讲课课酬;

J—每课时的课酬基数(暂定为16);

L

注:①表中4档、3档、2档、1档分别为考核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考核办法见《教师量化考核办法》)

②考核不合格,按相应合格档次标准的50%比例发放。

M—专业系数,公共课为1,专业课(含“05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课程)及中文写作课为1.1;

N—大课系数,60人以内为1,170人以上为1.35,60-170人之间为N=1+0.03·(人数-60)/10;

P—质量系数,院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1,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05,第三参与人开始为1;省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3,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2,第三、第四参与人为1.1,第五参与人开始为1;国家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5,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3,第三、

第四参与人为1.2,第五、第六参与人为1.1,第七参与人开始为1;

R—课型系数,已上过一次或多次的课程为1,新开课或开新课为1.1;

W—教师完成课时数(每门课的总标准课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的规定)。

2、讲课相关工作量:(以下课时均按课酬基数计算,不包括各种系数)

(1)教材、讲义等资料编写工作量=字数/1800×1(由系部安排,教务处确认)

(2)编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工作量=每份×5;

(3)考试课程命题工作量=每门课×2;

考查课程命题工作量=每门课×1;

(4)考试课程评卷与试卷分析工作量=2×班级数量;

考查课程评卷与试卷分析工作量=1.5×班级数量;

(5)知识讲座工作量=4课时,要求每次≥1.5小时(学期初做好计划,并在教务处备案);

(6)指导校外实习实践工作量:实习实践每天按类别核定、包干工作量,具体标准是:30人以上班级,2位教师带队实习,每人每周按15课时计算;30人以下班级,1位教师带队实习,每人每周按18课时计算,另加补助费(执行实习、实训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河职院[2005]84号)。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指导实习的教师不能在实习期间同时上其他课程;

(7)指导校内课程设计工作量:每班每周按12课时计算;

(8)毕业班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答辩:

指导工作量(含答辩)=6课时×人数×系数(即第七条第1点中的M:论文类为1,技能操作类为1.1)。为保证质量,教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10人;

(9)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补足所误课时后按实际课时计算工作量,未补足的课时不计算工作量;

(10)监考工作每人次1课时;

(11)兼职督导工作的人员按督导计划,根据听课课时(含评课工作量等),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标准计算。

第三章行政管理与教辅人员岗位津贴

第八条系部管理人员津贴计算:

1、系主任: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1,另加任课津贴(每周不得超过4节, 晚间、周六、周日上课);

2、系副主任、副书记: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另加任课津贴(每周不得超过6节,周六、周日、晚间上课);

3、系部秘书:教学秘书按相应职称(无职称按教员)公共课满量计算,行政秘书按相应职称(无职称按教员)公共课满量的90%计算。教学秘书和行政秘书原则上不再兼课,如确实工作需要,须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每周不得超过4节,在晚间或周

六、周日授课);

4、教研室主任:课时+补贴(教研室人数10人以内每月补贴12课时,11~20人每月补贴14课时,21人以上每月补贴16课时(教研室人数按专职教师数计算);

5、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每人负责180名以上学生工作,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计算津贴;每人负责150~180名学生工作,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的85%计算津贴;专职辅导员必须担

任就业指导课与心理辅导课,不另计工作补贴,每周可担任2节专业课教学,计发课时补贴。

6、班主任:没有配备专职辅导员的系部(如配备了专职辅导员,不再计算班主任津贴),每名班主任只负责一个班,其工作量津贴按每名学生4元计算;

7、团总支书记: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按公共课满量计算;未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的85%计算。兼课规定同本条第5点。

第九条实训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教辅实验人员(含电教)工作量计算:

1、实训中心主任、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

2、其他人员有职称的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计算,无职称人员参照第十三条标准计算。

第十条学院艺术团、运动会等实行专项津贴,具体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处室管理人员津贴计算:

1、书记、院长(副厅级):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

1.4;

2、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2;

3、处长、主任(副处级):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1;

4、副处长(正科级):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0;

5、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

6、行政处室的工作人员、财务室及医务室人员:副高职称

的按相应职称教师公共课满量计算;博士学历的按副教授公共课满量90%计算;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讲师公共课满量计算;硕士学历的按讲师公共课满量90%计算;本科学历或助理级职称的,按助教公共课满量计算;其他人员,按教员公共课满量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聘用的各级负责人,试用期按相应岗位津贴的90%计算。

第十三条工勤岗位人员津贴计算:

司机、水电管理、文印、收发、文体器材管理、清洁卫生等工勤岗位津贴以基数(暂定为600元/月)×系数计算。技术等级、技术职称与岗位不相符的,按相应标准的90%计算。从事技术

第四章其他津贴

第十四条高级职称、高级管理岗位、高学历人员津贴:

为了进一步发挥高级职称、高学历教师和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在评建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评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注:1、处室负责人是指一级处室第一负责人;

2、职称和学历津贴可以兼得;

3、职务和职称津贴只补其中之一,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的岗位津贴:

下列专任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参照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标准发放。

l、因工作需要,学院要求或经系部申请学院同意,专任教师到行政岗位坐班工作的;

2、因公由学院或经系部申请,学院同意派往其他单位学习和工作的。

以上两类专任教师在领取行政津贴期内所兼教学工作量不准超过4课时/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其课时津贴由该系部负责计算。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兼课的,为保证工作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周,高级职称人员不得超过6课时/周,在晚间或周六、周日授课,课时津贴计算办法与同类专职教师相同,由该系部负责计算制表。如确因需要超过6课时,需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否则超出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兼任系部评建员工作,按相应职称标准加6节课时津贴,每周任课8节以内。

第十八条校内年度奖

学院从校内岗位津贴总数中预留25%用于发放校内年度奖,分上下半年发放。校内年度奖根据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各部门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分发到个人。

第五章津贴的计算、发放与扣减

第十九条岗位津贴计算及发放

课时津贴按学期核算,每月先按预算学期总量×1/5×80%及

合格档次发放课时津贴,其余在学期结束时核定后补发。课时津贴由系部计算,统一制表,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行政、教辅人员岗位津贴每月按相应标准的80%预发,其余在学期结束时核定补发。行政、教辅人员岗位津贴由人事处计算。

津贴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核定、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室发放。

第二十条所有岗位津贴发放10个月,每年的2月和8月只用于20%部分的补发。

第二十一条岗位津贴的扣发

1、教职工出现教学或行政事故,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1)出现教学或行政差错,每次扣半个月岗位津贴;

(2)出现教学或行政事故,每次扣1个月岗位津贴;

(3)出现严重教学或行政事故,每次扣2个月岗位津贴。

2、实行坐班制人员,每天由所在部门进行考勤。教职工请假扣发津贴具体执行办法参照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河职院[2006] 46 号)。

3、在职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各项活动者,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元。

4、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l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5、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或工作上有失职行为,造成责任事故者,除应酌情赔偿损失外,按本条第1点的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6、受行政或党纪处分者,从受处分的下一个月开始,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年只领取该岗位津贴的5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关于课时津贴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关于行政、教辅岗位津贴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所发文件中有与本文件不符者,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主题词:制度通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职称评定的严肃性、科学性、程序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原则是公开、公正、科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程领导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委小组和专家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副校级及以上领导任成员。 第五条评委小组由副校级及以上领导、部分中层领导和群众代表组成。群众代表每个年级2人,非任课教职工代表2人,由领导小组提名,以群众差额投票的方式产生。 第六条专家小组由分管队伍建设的副校长、校办主任、教科室主任组成,负责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以上各小组成员中,若有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职称评定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八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取消报名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报名资格。 1、上两个学期中,有违反《师德“七不准”》行为的; 2、上两个学期中,有一个学期病假累计达14天或事假累计达7天者; 3、上两个学期中,有离岗、旷职记录的; 4、上两个学期中,任课教师专业知识考试、新课标考试、考试大纲考试,有一次未参加(极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的除外)或有一次低于卷面分数85%的; 5、上两个学期中,任课教师联考(高考)参评各分数段平均分在吉林地区外县市五所同类校中均列第五或平均分在校内本年级同类班中列最后一名的; 6、上两个学期中,任课教师的学生民主测评所教班级的总平均分有一次低于总分的70%的; 7、上两个学期中,在社会上有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领导小组依据教育局分配的名额和最终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确定各级别晋级比例。依据该比例,计算出任课教师、非任课教工各级别应占名额(不是整人数的,按四舍五入;不足0.5人时,取消本类别评定名额)。 第五章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内容分岗位实绩评价、教学成绩评价、群众民主评价、评委评价、教龄评价、班主任工作评价,各项分数总和为评定总分。 第十二条岗位实绩评价:指学历及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奖励、论著、科研成果等,20分以内按实际分数计入该项,超20分按10%折合后计入该项,具体分值规定如下: 1、学历:研究生(含研究生课程班)学历5分。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7.16)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试行) 二0一三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质量与效益,构建充满活力、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师范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稳定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校内岗位津贴分配制度和管理机制,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和高层次人才倾斜,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把我校办成合格本科院校,实现学校“三步走”发展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合理合规。依照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公正,各院(系、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要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2.以岗定责,量化考核。岗位和工作量是方案制定的基础,各院(系、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也必须以岗位和工作量为基础。 3.两级管理,分类指导。学校提出指导性原则和工作量要求,各院(系、部)负责具体分配。学校明确岗位类别,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4.统筹兼顾,逐步完善。充分考虑学校目前的具体实际,同时为学校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并加以完善。 三、实施范围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的范围:学校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政府购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四、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 (一)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实际,我校现有岗位设置为六类:教学科研岗、科研教学岗、教学辅助岗、辅导员岗、党政管理岗、工勤岗。 1.教学科研岗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教学单位。 2.科研教学岗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 3.教学辅助岗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专业技术、员级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除教学、科研之外的专业技术系列。 4.辅导员岗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 5.党政管理岗包括正校级、副校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党政机构及群团组织。 6.工勤岗包括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 (二)岗位工作量标准 1.依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对其进行量化,按照合格工作量标准进行考核。工作量核算单位是“分”,教学中的1个标准课时为1分,其他工作量均参考此标准确定。各岗位合格工作量标准如下: (1)教学科研岗位(单位:分) (2)科研教学岗位(单位:分)

10.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赵桥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大学教师职称评定

大学教师职称评定

四川天一学院 关于报送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川教职改办〔2013〕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规定,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拟于今年10月下旬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确认)对象 本次“评审”工作对象主要为人事关系隶属学院的教师、图书馆、实验室工作人员,其中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中级及以上者,其学评教成绩在任现职以来的学期内,总排名在后50%的次数不能超过学期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也可向人事处申报。 本次“确认”工作对象主要为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间的互转。 二、评审(确认)权限 1、凡申报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者,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将进行推荐评审,根据推荐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将根据申报材料和学院推荐意见统一评审。 2、凡申报中级职称者,如属于下列四个学科领域,由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学科领域,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将进行推荐评审,根据推荐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将根据申报材料和学院推荐意见统一评审。 校内评审的学科领域: 工商管理学科组应用经济学科组 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组 3、我院对教师、图书馆和实验室、工程技术系列的初级职称进行评审,评审将采取申报制。凡申报初级职称者,由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4、凡申请不同系列同等级(一般只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转换者(下简称“确认”者),学院将根据其在校工作表现和业绩决定是否向省教育厅推荐。凡由学院推荐的“确认”申请者,由省教育厅根据“确认”条件和学院推荐意见予以认定。 三、评审(认定)所需提交的表格和支撑材料 1、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详见下表: 申报等级 填报表格 (均一式二份) 相关证件材料 (验原件留存复印 件一式二份) 支撑材料 (一式二份) 初A.教师类:①《初聘①最高学历学位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 [2006]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V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 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分配的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岗位津贴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 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岗位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 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津贴分配经费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岗位津贴的正 常增长机制,确保岗位津贴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并使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岗位系列和等级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分类,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个系列,学校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一)教学科研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设11 个等级。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二)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设置10 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 1 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 2 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三)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分为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副 高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共 5 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 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岗位(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六级岗位(普通工和见习人员),共 6 级。 三、教职工收入的构成 教职工的收入由档案工资、岗位津贴和学习活动费三部分组成。 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津贴(税前) 由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构成,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教职工的学习活动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四、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 学院岗位津贴总额Z包括基础津贴总额G、编制费补贴B、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S、科研奖励费J四个部分。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岗位津贴总额整体划拨给有关学院,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1、基础津贴总额G 基础津贴总额G 按照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的各级各类人员基础津贴核拨。学院的编制包括本专科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编制、学科建设编制和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根据****号文件,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职称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教学成果、教学效果和教学能力。 第三条:教师职称评定对象为本校在职教师(不含兼职教师)。 第二章职称级别与条件 第四条:教师职称划分为:见习教师(助理机房管理员)、助理教师(或机房管理)、初级主讲(或初级实验指导师)、中级主讲(或中级实验指导师)、高级主讲(或高级初级实验指导师)、副主授(或实验师)、主授、高级主授共八级。 第五条申报各职称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公共部分): 1、热爱**,热爱教育,爱岗敬业,认真钻研业务。 2、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和《教师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3、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本岗位《职务说明书》,教风端正,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二、各级职称必备条件: 1、见习教师(或助理机房管理员):试用期教师或机房管理员。 2、助理教师(或机房管理员):试用期满且转正的教师或机房管理员。 初级主讲(或初级实验指导师):具备助理教师(或机房管理员)资格6个月以上,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综合考评达70分以上。 中级主讲(或中级实验指导师),具备见习教师职业资格6个月以上综合考评70分以上。 高中毕业,具备见习教师职业资格3年,综合考评70分以上。 3、初级主讲(机房管理):初级实验指导师 大专毕业,具备助理教师资格2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门教学,综合考评达75 分以上。 本科毕业,具备助理教师资格1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门教学,综合考评达75 分以上。 高中毕业,具备见习教师职业资格4年,综合考评75分以上。 4、中级主讲(机房中级指导师): 大专毕业,具备初级主讲资格3年以上,独立承担2门教学,并能指导见习教师1-2名,综合考评达85 分。 本科毕业,具备初级主讲资格2年以上,独立承担2门教学,并能指导见习教师1-2名,综合考评达85 分。 研究生毕业,具备初级主讲资格1年,独立承担2门教学,并能指导见习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泉州海洋学院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精神,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拟在全校范围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聘对象及要求 1、全日制在籍家庭贫困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岗位设置要求 1、本着必要的原则,因人设岗; 2、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3、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4、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设岗程序 1、由拟设岗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海洋学院勤

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 2、未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的岗位,学生处不予承认,责任自负。 四、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1、根据推荐人数组织有能力、有责任心、被界定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处从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中聘用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4、受聘学生名单汇总至《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由学生处备案。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各用工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学生处反馈本单位用工情况; 2、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学生上岗情况,一旦发现违纪情况,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3、学生处不定期抽查校内用工单位设岗情况及工时使用情况,对存在虚假设岗或虚报工时的用工单位,取消设岗并上报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全院通报。 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1、原则上一般岗位按8元/小时计算; 2、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每月200元。

佳木斯大学校内岗位津贴调整方案 佳大发

佳木斯大学校内岗位津贴调整方案佳大发[2010]11号 2012-11-14 13:42 为充分发挥管理和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后的岗位津贴标准 1、行政系列 副校级从24,000元/年调整到25,200元/年,增加1200元/年; 非厅级党委常委从19,000元/年调整到20,000元/年,增加1000元/年; 教务长从14,000元/年调整到14,700元/年,增加700元/年; 总务长从14,000元/年调整到14,700元/年,增加700元/年; 正处长从14,000元/年调整到14,500元/年,增加500元/年; 副处长从9,000元/年调整到9,450元/年,增加450元/年; 正科长从6,000元/年调整到6,400元/年,增加400元/年; 副科长从5,000元/年调整到5,350元/年,增加350元/年; 科员从3,000元/年调整到3,300元/年,增加300元/年; 正处级从11,500元/年调整到11,950元/年,增加450元/年; 副处级从7,500元/年调整到7,900元/年,增加400元/年; 正科级从5,500元/年调整到5,850元/年,增加350元/年; 副科级从4,000元/年调整到4,300元/年,增加300元/年; 调研员从5,000元/年调整到5,400元/年,增加400元/年; 助理调研员从4,000元/年调整到4,350元/年,增加350元/年; 退长还员正科级从3,400元/年调整到3,700元/年,增加300元/年; 2、教学系列 正高级从6,000元/年调整到6,800元/年,增加800元/年; 副高级从4,500元/年调整到5,100元/年,增加600元/年; 中级从3,500元/年调整到4,000元/年,增加500元/年; 助级从3,000元/年调整到3,400元/年,增加400元/年; 员级从2,500元/年调整到2,850元/年,增加350元/年; 3、教辅系列 正高级从11,000元/年调整到11,500元/年,增加500元/年; 副高级从7,000元/年调整到7,450元/年,增加450元/年; 中级从5,000元/年调整到5,400元/年,增加400元/年; 助级从4,000元/年调整到4,350元/年,增加350元/年; 员级从3,000元/年调整到3,300元/年,增加300元/年; 4、工勤系列 技师从2,800元/年调整到3,200元/年,增加400元/年; 高级工从2,400元/年调整到2,750元/年,增加350元/年; 中级工从2,200元/年调整到2,530元/年,增加330元/年; 初级工从2,000元/年调整到2,300元/年,增加300元/年;

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东源县顺天镇中心小学 建档时间:2016年9月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王汉习 副组长:朱祥波 成员:赖子中黄志堃张叔贤郭景朱伟勇 朱惠明朱建聪朱彩球朱蓬英朱雪娟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

营销职称评定办法

营销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进落实集团公司营销变革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营销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他们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销专业职务是集团公司按照营销变革的工作需要,为营销专业人员设置的集团公司内部有效的专业职务。在集团系统内等同于其它类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营销专业职务的适用范围为在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网上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的营销工作人员,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 第四条营销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营销员、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 第五条评定营销专业职务资格,要突出工作实绩,以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营销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凡申报营销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第七条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营销员资格: (一)初中毕业,从事营销工作4年以上; (二)高中、技校毕业,从事营销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从事营销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营销师资格: (一)初中毕业,担任营销员职务满4年或从事营销工作7年以上; (二)高中、技校毕业,担任营销员职务满3年或从事营销工作5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担任营销员职务满2年或从事营销工作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营销工作2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营销师资格: (一)高中、技校毕业,担任助理营销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营销工作10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担任助理营销师职务满3年或从事营销工作8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营销师职务满3年或从事营销工作6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营销工作2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营销师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担任营销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营销工作8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营销师职务满3年或从事营销工作6年以上; (三)获硕士学位,从事营销工作3年以上。 (四)获博士学位,从事营销工作2年以上。

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暂行办法

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理工人〔2006〕20号邢贵和签发 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沈阳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四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即 日起公布试行。 附件: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一、岗位津贴分配原则 1.突出岗位,以岗定薪。遵循“以岗定酬,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大小、设定岗位津贴。 2.重点倾斜,兼顾公平。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重点提高学科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的收入,不断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3.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学校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对享受岗位津贴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上下浮动岗位津贴,根据个人业绩和贡献,建立动态分配激励机制。 二、岗位津贴种类与标准 根据岗位性质分为教师岗位津贴、教辅岗位津贴、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和工勤岗位津贴。各类岗位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取消原校内各类津贴。教师、教辅岗位津贴包括基本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包括基本津贴,领导责任津贴和奖励津贴;工勤岗位津贴包括基本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各岗位的基本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0 个月,领导责任津贴每年发放12个月。 (一)基本岗位津贴 1.教师岗位基本津贴按教师岗位分为十一级,具体标准如下:

2.党政管理岗位基本津贴分为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3.实验系列岗位基本津贴分为七级,具体标准如下:

教师申诉制度定稿版

教师申诉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学校职称评审方案

xx学校 2016年教师职称评审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教师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职称评审考核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校委会成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考核、审查和推荐。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师表形象,任期内年度考核必须合格以上。 2.必须是学校当学年在岗教师。评审当学年请假累计在三个月(包括三个月)以上的,不得参评。 3.新调入教师不满一学年不得参评。 4.各类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5.任现职达到规定年限。 三、职评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规程操作。 2.突出任现职年限,考虑工作教龄,兼顾工作能力、业绩及学校任职、班主任工作、参与学校教科研工作情况、学历达标等,确保职称评审不留死角。 3.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遵纪守法和学校制度的;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擅自乱收费的;搞有偿家教的;有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及教师形象的。 四、评审程序 1.召开全体教师会议,传达上级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 2.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3.教师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收验证件。 4.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结果。 五、评审办法 1.采取教师自评与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 2.教师自评:就是教师根据自己评审职称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金沙县水头学校2016年教师职称评审方案》进行自评,计算出自己的得分,报送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审核:就是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师自评结果和报送的自己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周),确认无误后,按照职称职数再依据先考虑任职年限(就是任职年限长的教师先参评,当年限一样无法确认时再看教龄)、再看教龄(就是教龄长的教师先参评,当教龄一样无法确认时再算分)、最后计算分数的办法进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05年起实施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为鼓舞宽敞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投身教学与科研工作起到了主动的作用。按照方案规定,现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所有教师岗位人员均按新的等级发放校内津贴。 一、执行条件 此次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确认仍执行“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及《中国医科大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医大人字[2006]4号)及“关于2008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⒈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讲师岗位一级津贴人员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中“享受各级岗位津贴条件”所列条款,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并提供业绩佐证材料,报所在院系部。业绩材料时限界定以正式批准日期或出版日期为准。 教授岗位: 2004年底往常聘任者,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2005年1月以后聘任者,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副教授岗位: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讲师岗位: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或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⒉各院系部对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审核后,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报学校人事处。 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名单和津贴发放安排。

三、时刻安排 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布置工作和个人预备材料时期; 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各院系部审核时期; 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学校最后确认时期。 四、从现在起至年底之间取得的业绩材料,暂不做认定,等材料出来后,再汇总确认各岗位津贴等级。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校内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 孟店乡崔凡小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这有别于学校一般处理纠纷的做法。目前。我国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从少数学校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不属于学校或校内成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不属于校内申诉范围。 2.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因被申诉的主体和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对学校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可以是学校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或监察机构等,也可以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教师申诉对象是个人,应向个人隶属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诉或向申诉事项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管理,是指学校及管理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照学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申诉纠纷,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综合调解。 3.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技提出申诉、受理和处理三项程序进行。 (l)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③申诉请求,④申诉理由,⑤其他情况。 (2)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工作,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以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对不属于学校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

2017年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2017年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3 2017年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一、工作量 1、基础积分: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计70分,每超1节加2分。 2、近5年教学工作系数:最近5年任课学期数占总学期数的比例作为教学工作系数。 3、班主任工作:现任班主任者加6分,任现职以来在本校担任班主任工作者,每年(不含当年)加3分。 4、兼职工作:任课教师同时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按主任6分、副主任4分、工作人员3分进行加分,纯行管人员不计分。 5、计算方法:基础积分乘以近5年教学工作系数,加上班主任工作积分和兼职工作积分。 二、业绩条件 1、满足基本业绩条件者计50分,每多出1条或比规定级别高一级加0.5分,双重累计计算,最高加5分。 2、教师本人或辅导学生参加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按区级1分、市级1.5分、省级2分、国家级2.5分计分,一次活动取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如

此项与第一条业绩条件均可使用,取最高分值计分,不与第一条重复计分。多次活动累计计分,上不封顶。 3、行管人员及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秩序良好、师生安全,受到领导及社会好评,按每次 0.5分计,多次活动累计计分,上不封顶。 三、任职年限 各教学部同级参评人员按任职年限排序,满任职年限计50分,每超1年加5分。 四、工作年限 1、各教学部同级参评人员按参加工作年限排序,最短者计20分,名次每往前1名加3分。 2、各教学部同级参评人员按在本校工作年限排序,最短者计10分,名次每往前1名加2分。 五、民主评议 学校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参评者根据评审条件和个人工作情况、业绩条件等进行民主评议。最高计20分。 六、监督与处罚 1、在学校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2、如果通过了学校初评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最终没有通过,则两年内取消校内申报资格。若某一年份指标有剩余,则可以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但需接受以下细则执行:①若第一年被取消

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岗位和业绩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校内津贴必须在考勤、考绩基础上发放。年度考核属基本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减发3个月校内津贴;年度考核属不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全年校内津贴。 (二)对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自动离职、解聘、拒聘或停发工资的人员,由发生出国、离职、解聘、拒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对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由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发放校内津贴。 (三)经学校批准在职学习、进修等人员的津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对于脱产学习、进修人员,从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对于不脱产进修、在职提高的人员,能够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经二级单位申报,人事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和业绩津贴。 (四)退休人员自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课时津贴按照二级单位发放计划核发。 (五)新来(回)校工作的人员,从报到之日开始考勤,从考勤满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起,依据考勤结果和所在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和业津贴标准。 1、新调入人员,来校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可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2、学院培养的硕士人员,回院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享受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

。 3、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含内部培养),来校(回校)工作的当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来校(回校)工作的第二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4、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及以下人员,六个月以内执行见习期的岗位和业津贴标准,见习期结束的第一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最低级别津贴标准,之后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5、对于当年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职文件公布的当年可享受同等级别的最低一级,第二年正常参加评定。 (六)岗位和业绩津贴标准中的职务,是指现岗位聘任的职务,不在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和业绩津贴。 (七)工作人员的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和业绩津贴从聘用岗位的下月起,按标准中新任职务对应的标准金额执行。从事管理工作(包括教学和教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的副科级及以上人员中,副职主持工作的,可按照正职对应的岗位和业绩津贴标准执行。 (八)兼职教学秘书(或综合秘书)比照科级员业绩津贴标准核发;各兼职分工会主席、兼职党支部书记、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工勤岗位的班组长,每月享受兼职津贴50元;辅导员和(一、二年级)班主任津贴为100元/月,辅导员编制总体上按1:200师生比配备,对辅导员缺编的教学院,其缺编指数按科员标准核发兼职人员业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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