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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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

标准)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更新:2019-07-30 17:24:5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

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每二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对照《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选择服务等级,并按照《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规定的对应等级收费标准确定中标(协议)价格,中标(协议)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作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对市区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住宅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除经营性用途外)的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

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五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各区物业办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给予积极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十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的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单列单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九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销售、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依法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第三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的分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实行单独列帐,据实分摊。

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

二次供水设施未改造移交供水企业的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电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并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按《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停车服务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每年(或财务年度)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尚未履行完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和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当地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辖四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25页,9个标准子系统)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建设方案 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建设目标 (4) 1.3建设原则 (4) 1.4项目实施范围 (5) 1.4.1地域范围 (5) 1.4.2对象范围 (5) 1.4.3处置部门范围 (6) 第2章项目建设内容 (6) 2.1体制机制建设 (6) 2.1.1运行机构建设 (6) 2.1.2监督指挥体系建设 (7) 2.1.3管理职能划分 (7) 2.1.4工作流程制定 (7) 2.1.5考评体系设计 (8) 2.1.6监督员队伍建设 (8) 2.2数据建设 (8) 2.2.1基础数据资源建设 (9) 2.2.2单元网格数据建设 (9) 2.2.3城市部件数据 (10) 2.2.4城市管理业务数据 (10) 2.2.5综合评价数据 (10) 2.3运行环境建设 (10) 2.3.1基础硬件平台 (10) 2.3.1.1主机及存储 (10) 2.3.1.2大屏幕系统 (11) 2.3.1.3无线采集终端 (11) 2.3.1.4呼叫中心系统 (12) 2.3.2基础软件平台 (12) 2.3.2.1操作系统 (12) 2.3.2.2数据库平台 (12) 2.3.2.3地理信息平台 (12) 2.3.2.4工作流平台 (13)

2.3.2.5中间件平台 (13) 2.3.2.6备份软件 (13) 2.3.2.7防病毒软件 (13) 2.3.3网络环境 (14) 2.3.4场地建设 (14) 2.4数字城管软件系统建设 (14) 2.4.1无线数据采集子系统 (14) 2.4.2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 (16) 2.4.3协同工作子系统 (17) 2.4.4地理编码子系统 (19) 2.4.5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 (19) 2.4.6综合评价子系统 (20) 2.4.7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22) 2.4.8构建与维护子系统 (22) 2.4.9数据交换子系统 (23) 第3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与效益 (24) 3.1项目建设计划 (24) 3.2项目质量管理 (25) 3.3项目效益分析 (25) 3.3.1经济效益分析 (25) 3.3.2社会效益分析 (26)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 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2、不符合条件时,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与初次申请一致。 3、对于不购房或不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员工,不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4、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补贴期内,离职或因本人或客观原因致使不在其岗位(职务)上就职时,公司将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该补贴的资格。 5、关键、特殊岗位上的骨干员工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公司讨论确定后,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数字城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20171017 - 副本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实现精细化、数字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方式,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统一”,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综合型“大城管”格局为手段,以信息化为核心,围绕标准化管理、精细化作业、人性化服务的城市管理要求,在全县建立监督、处置、评价“三分离”,作业、管理、执法、监督、评价有机衔接的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而达到管理区域数字化、管理内容数字化、部件和事件处置标准化,推进城市管理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按期完成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成立翼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住建局、县编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明办、县爱卫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及电信、自来水、供电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宋保国兼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区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三、建设目标 建设目标通过建设“翼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1、实现城管工作全方位、全区域、全时段远程监管 城市管理最能体现一个城市的城市管理水平,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次建设,将充分利用目前先进的GPS定位技术、无线数据传输技术、GIS地理信息技术、智能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翼城县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作业区域全方位、全区域、全时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引入科学管理手段,提升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 2、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版次: 拟制审核批准日期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公司相关岗位工作实际情况,为达到既方便工作、节省开支、又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本补贴办法。 二、补贴类型 1、住房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行政部负责对各人员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进行登记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住房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级别补贴标准(元/月) 1高管800 2主管(经理)及以上500 3基层300 (4)补贴说明 4.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出差住宿除外); 4.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0日前(含10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10日以后,),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4.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4.4住房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5)补贴的申请 5.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原因,流程为:个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总裁审批——行政人事部执行。 5.2如果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后次月起,该员工的住房补贴应按照新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并重新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其他流程同上。 2、中餐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午餐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中餐补贴标准 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确定发放金额。 补贴标准为10元/日。 (4)补贴说明 4.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无当日午餐补贴,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无当日午餐补贴; 4.2员工出差期间无午餐补贴; 4.3午餐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3、车辆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社会服务管理系统网格化平台与数字城管平台对接方案设计

芜湖市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平台与 数字城管平台对接集成方案 1平台介绍 1.1网格化平台 芜湖市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平台(以下简称“网格平台”)把社区按照一定的标准(300户一格) 划分成1个个无缝的格子,每个格子都有自己唯一的一个编号和相应的属性,每个格子都有自己的一个网格员负责该格子的服务与管理。网格平台旨在实现对全市的人、房、事件、部件、服务组织的管理,整个平台包括手机端社管通和服务端两大块,楼栋管理进行网格内的楼栋数据维护,基于共享数据,网格员通过手机社管通进行人、户、楼栋数据管理,并且上报社区管理和矛盾调解类事件,由网格平台进行流转处理再下发给网格员实现闭环流转。 网格平台中按照市、区、街道、社区共划分有9种工作角色,分为受理派遣、处理、核查三类,手机社管通端由网格员上报案卷、核查案卷,核查案卷已处理,则该案卷正常办结(结案),任务处理流程详情如下:

1.2城管平台 芜湖市数字化城管系统是以网格化管理为手段,辅助城市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分为七个环节:采集员上报、监督考核中心立案派遣、区指挥中心分派、部门处置、区核查、市 核查、结案。具体流程如下图:

2对接集成思路 经讨论确认,此次集成方案确认如下: 1)保持两个平台完整案卷流转流程,案卷在社管平台派遣给数字化城管平台后,由数字化城管平台完善案卷相关信息进行立案、派遣和处置。 2)数字化城管平台办理流程、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均按照数字化城管相关标准执行,但不列入每月的数字化城管考核。 3)案卷流转至数字化城管核查环节时,转至社管平台下发核查,数字化城管平台核查环节不显示,社管平台核查完成后,数字化城管平台核查环节自动办理并转出到结案环节,自动办理员为默认用户(可修改),同时完善流程所有信息(包括完成时间,核查图片,核查结果等)。 a)核查通过,则两个平台进行结案。 b)核查不通过或举报人不满意,则两个平台进行驳回处理(最多驳回三次, 第四次驳回则做为超时未处置处理,并重新立案派遣)。驳回后,处置时限重新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

新物业法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简报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简报 (第14、15期) 新模式推广领导小组 2006年10月16日 领导讲话 东城区城市管理新模式是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为政府充分发挥主导协调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发挥着引领当代数字化城市新潮流的作用。新模式充分体现了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执政与管理理念,在应用中有着广泛的拓展空间,为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的应急系统提供了经验,对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具有长远的意义。(10月8日,国务院参事、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闪淳昌与民盟中央、东城区城管监督中心同志谈话记录。 扬州数字化城管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10月16日,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通过国家建设部验收,成为全国通过建设部验收的第一个实行数字化城管的中小城市,该市独创的“四级”城市管理模式对全国中小城市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徐学军,扬州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桑光裕以及建设部验收专家组崔俊芝院士等专家出席了验收汇报会,江苏省南京市等16个城市的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城管局局长等领导及扬州市各政府有关部门100多人列席了会议。 专家组通过考察验收,认为:扬州市创造性提出并实现了适合中小城市的“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 的城市管理模式,以及部件“先属主后属地”、事件“先属地后属主”的管理、指挥和处置原则,并在视频监测资源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整合、

社区信息化系统和社区管理系统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了若干创新,使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率由过去的10%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将“人民城市人民管”落实到了实处,对全国中小城市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作用。 最后,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充分肯定了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尤其对试点工作中的创新部分给予了高度赞扬,同时,她还希望与会的江苏省其他各城市要借鉴北京东城区、南京鼓楼区以及扬州市的数字化城管经验,提高对数字化城管的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动江苏省数字化城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建设部首个数字化城市管理培训在江苏省举行 10月17日,江苏省建设厅在扬州市召开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广培训会。全省13个地级市和部分县级市的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城管(市容)局长,扬州市各区分管区长、城管局长以及城建、工商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观摩了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演示并集中参加了培训。培训会专门邀请建设部专家组崔俊芝院士、蒋景瞳研究员、黄金屏处长等专家为大家作专题培训辅导。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发展及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中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城市部件管理、两个“轴心”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再造、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新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所要关注的若干问题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标准宣贯。这次培训是建设部自新模式推广以来,以省建设厅为主举办的首期培训会。 本刊述评 十月金秋,硕果累累。在迎接建设部即将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会”前夕,就一年多来新模式在全国推广的具体情况,本刊编辑部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搜集推广情况,理顺推广进程,提炼特色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形成综述如下: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 市单位或市外在沪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 是:在上海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职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上海市和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执行。 第三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和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能参加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可以给这部分职工办理公司内住房补贴存款,建立个人住房补贴 账户。 第四条为了加速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也为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10%的比例,提供作为员工的住房费用,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除上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目前上海缴费比例是7%,江苏是10%)外,余额部分 将存入公司内建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退聘员工、农村户口的员工,岗位工资 10%的比例金额全部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存入银行个人住房补贴专用账户。个人住房补贴专用银行卡(软卡)由公司人事部门保管,只有在公司按个人可提取本人住 房补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由公司开出提取介绍信后,再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 专用银行卡,由本人去银行取款。除退职人员一次性提取完所有余额,并注销个 人住房补贴专用卡外,其余人员均在提取后,仍将原卡交还给人事部门保存,否 则停止提供住房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装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或退聘人员终止聘用的; (三) 由于公司的原因(非本人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无房而自住租房,有租金凭据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有效凭证经人事部门审核,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及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环境卫生设施资金投入,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革环境卫生用工制度,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予以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予以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及时整理停工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 (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 (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 (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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