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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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篇一: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编者按:《中国好声音》引发5.1亿元天价索赔、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索赔5.2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5000万元赔偿金额的判决2016年,知识产权诉讼索赔额和判赔额都实现了突破;国内首起

gui专利诉讼、国内首起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华为公司首次在

中美两国向三星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如此等等,2016年,我国知识

产权领域出现了诸多新类型案件。岁末年初,本刊特推出特别策划,与读者一起回顾2016年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案件。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宣判

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qiaodan qiaodan 商标予以维持。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

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 qiaodan qiaodan 不享有

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前,针对乔丹公司的多件商标,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

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

件中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

在先姓名权,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

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

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

音qiaodan qiaodan 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点评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

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

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

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该案判决具有宣示性意义,这说明我国

对国外名人姓名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其也警示相关企业应注重

打造自主品牌,绝不能打擦边球。(冯飞)

医疗器械行业亿元诉讼落幕

2016年10月,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深圳

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生物)与深圳市理邦精

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仪器)之间最后两起专利侵权案和1

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大战终于落

下帷幕。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12起案件中,迈瑞生物全部胜诉,

获赔金额达到2800余万元。

自2011年4月起,迈瑞生物陆续对理邦仪器发起23起专利侵权和

1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亿多元。迈瑞生物指控理邦

仪器生产的多种型号监护仪及超声影像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其中

就专利侵权索赔6500多万元,就商业秘密侵权索赔4100多万元。

据悉,迈瑞生物是我国集医疗器械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企业,2015年全球销售额达到近百亿元,产品销往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监护仪和彩色超声仪等领域,迈瑞生物突破国外企业的技术

封锁。其中,监护仪系列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通用电气、飞

利浦等国际巨头,连续11年位居第一位。

据了解,两家企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合作伙伴,双方反目缘于理

邦仪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对迈瑞生物的固有市场造成了冲击,因此,双方爆发了知识产权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迈瑞生物先后撤销了12起诉讼。在余

下的12起诉讼中,2014年,广东高院对1起专利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理邦仪器向迈瑞生物赔偿100万元。

2016年10月,广东高院陆续对其他10起专利侵权案和1起商业秘

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理邦仪器除了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即停

止生产涉案产品之外,还被判决赔偿迈瑞生物共计约2700万元经济

损失。其中,在涉及专利侵权的10起案件中,理邦仪器需向迈瑞生

物赔偿1500余万元;在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1起案件中,理邦仪器

被判赔偿1200余万元。

至此,迈瑞生物与理邦仪器之间持续5年多的知识产权大战终于落

下帷幕。

点评

知识产权成为国内两家医疗器械企业一较高下的武器,最终,实力

更胜一筹的迈瑞生物获得了胜诉。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赔偿额

越来越高。在此前提下,侵权者必然要权衡利弊,要么加大投入力

度进行技术研发,要么向权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祝文明)

搜狗、百度再度打起输入法专利战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曾以17件输入法专利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总计2.6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当年我国专利诉讼索赔额的记录。

2016年,两家公司在输入法产品上再次短兵相接。2016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

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侵犯了百度公司的10件专利权,要求

搜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亿元。据了解,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侵

权诉讼的10件专利均是输入法领域的发明专利,技术内容涉及表情

输入、词库联想、个性化设置同步、输入修改等。其中一件名为一

种用于供用户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的方法与设备(专利号:

zl201010187267.8)的专利,应用范围较广。

对于此次诉讼,搜狗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久前作出的一份审查决定,在

17件涉案专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12件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其中,5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全部有效、3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

部分有效。

据悉,搜狗公司于2015年提起专利诉讼后,百度公司随后就涉及的17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

公开审理,于2016年作出上述审查决定。其中,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是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

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0610127154.2)发明专利权,是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系列专利无效案之一,搜狗公司曾向

百度公司就该专利索赔1亿元。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

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点评

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专利诉讼,实际上是对搜狗公司去年发起专利诉

讼的回击。接下来,双方或将发生多次正面交锋。从目前双方的输

入法软件涉及的专利来看,双方各有所长,互有交叉,诉讼结果可

能会各有输赢。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难以短期内改变两家公司输

入法软件的市场份额。业内更希望看到的是,两家公司在开展诉讼

的同时,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姜旭)

国内首例gui专利诉讼受关注

2016年,一起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和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推上了舆论的

风口浪尖,也让公众对gui有了更多认识。

2016年4月,360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江民公司

推出的江民优化专家侵犯了360公司3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

请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万元。据了解,3件涉案专利均是360公司于2014年9月提交的专利申请,并先后于2014年底和2015年初获得授权,

紧接着,江民公司针对上述3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

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认为,

根据360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3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比较稳定,驳回了江民公司的申请。

2016年9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

庭前,360公司撤销了涉及其中一件专利(专利号:

zl201430324280.2)的专利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并审理

了另外两件涉案专利的专利侵权案。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2016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江民公司提起的涉及3件专

利共计6件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口头审理。截至目前,专利复审

委员会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点评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相继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该

案是我国于2014年对gui进行保护以来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前不见来者。该案的相关事实认定及其法

律适用,包括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

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gui专利无效案

也给相关从业者带来诸多启示,比如该案将促进审判标准的不断完善,引导企业创新方向和促进企业有序竞争等。(姜旭)

高通与魅族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2016年6月23日,美国高通公司对外宣布,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提起针对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公司)、珠海市

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公司

发送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符合其做

出的相关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判令将该许可条件作

为其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

条款,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约5.2亿元。据了解,此次诉讼涉及美国高通公司拥有的3g与4g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

美国高通公司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许多

标准已被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采纳。中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

要制造和销售符合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设备,必然会实施相关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为合法实施该标准必要专利,制造商需要

获得包括美国高通公司在内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美

国高通公司称其已经遵循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整改方案》,与超过100家无线通信设备端制造商分别

签订了《中国专利许可协议》。

此外,美国高通公司还表示,2015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其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

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而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

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也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却持

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该案于2016年底出现转机。2016年12月30日,美国高通公司与

魅族公司共同宣布,双方在平等谈判的基础上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解决了双方在中国、德国、法国和美国的所有专利纠纷。

点评

在当今世界,行业竞争越来越依赖技术和专利,而占据专利高地的

企业都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巩固、泛化其技术优势,因此,谈判、合

作、诉讼、交叉许可、反向许可都是其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的常用方式。从美国高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和其执行副总裁对媒体的发言中,似乎可以解读为美国高通公司发起专利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其专

利许可条件的合法性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同时希望使用其技术的企

业能遵守行业规则,合法进入其专利许可的阵营。我国企业只有提

高知识产权规则意识、加强专利布局、提高企业软实力,才能在国

内外市场竞争中降低诉讼风险,获得可持续发展。(冯飞)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受关注

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即新

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

嘀嘀嘀嘀嘀)申请为商标,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

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根

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

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

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

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

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015年8月24日,商标局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腾讯公司

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

请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

使用在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

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讯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2016年1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

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点评

虽然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但是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

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

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作为国内首起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腾讯qq提示音最

终能不能注册非常受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此案有助于明确我国商标

审查部门对于声音商标注册应持什么样的标准。(祝文明)

《中国好声音》涉嫌侵权被迫改名

音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改名为《中国新歌声》!

2016年6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以其是the voice of 节目的独占且唯一授权方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

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

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立即

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 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

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

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 或好声音的节目名

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在保全申请案庭审中,涉案双方在节目中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字样

是否具有紧迫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如果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其诸多环节都可能构成对

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其次,在相关

公众对中国好声音和 the voice of china 的节目模式和特色已具有

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 2016中国好声音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

混淆误认,有可能使唐德公司后续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

点评

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前置限制措施,诉前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并

不少见。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颁布的诉前禁令涉及国际知名节目,相关法律问题突出,这也表明电视节目虽然在制作、推广、播出过

程中,并非所有元素都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对于受众广泛、具

有一定影响力的电视节目,应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保护。此外,

电视节目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如不及时解决,其播出可能会受到影响,这不仅会使播出方的利益受损,还将影响消费者的利益。电视

节目制片方应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4个方面入手,防范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冯飞)

恒宝公司侵犯u盾专利权被判赔偿5000万元

握奇公司和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usbkey,俗称u盾)的企业。握奇公司称,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

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侵犯其一种物理认证方

法及一种电子装置(专利号:zl200510105502.1)发明专利权,因此,握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恒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针对握

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向银行

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

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

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

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出原告的

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此外,法院还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

侵权产品,恒宝公司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握奇公

司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

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

持了握奇公司这一请求。最终,法院对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

济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从案件代理

的必要性、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考量后,认定握奇公

司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并首次确认以上审查原则。

点评

2016年岁末,作为我国首家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5000万元判赔是

该院建院以来作出的赔偿金额最高的判决,客观上表明了我国知识

产权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正如该院院长宿迟所言,用足司法措施,提高判赔数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祝

文明)

华为vs三星:手机巨头互诉侵权

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的白热化,我国企业开始向国外巨头发起挑战。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针对三星公司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三星公司尊重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停止

未获得专利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并就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华为公司发起的诉讼,三星公司很快就进行了反诉。2016年7月,三星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索赔

8050万元。

作为智能手机市场的后来者,华为公司为何向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

额排名前列的三星公司发难?有专家指出,从华为公司的态度看来,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发起此次诉讼的最终目的可能是以诉促和,与

三星公司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在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和专利布局

的世界地图上,华为公司虽然已位居三甲,但与三星公司和苹果公

司相比,华为公司的整体实力还有一定差距,在与苹果公司签署专

利交叉许可协议的大背景下,华为公司发起此次诉讼的最终目的不

仅是欲与三星公司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还存在从产品销量方面

赶超三星公司的考虑。

有专家指出,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智能手机产业来说,专利诉讼是

一种具有计划性、规模性、组织性、继承性以及跨国家和地区的商

业行为。华为公司发起此次专利诉讼的目的肯定不是停留在向三星

公司一家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随着中国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和知识

产权实力不断增强,创新型企业都会考虑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获得合

理回报。

点评

成立时间还不到30年的华为公司,追赶世界巨头的脚步越来越快。

而在华为公司成长过程中,知识产权诉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华为公司经历了艰难起步、战略相持、防御反攻等发展阶段后,开

始进入收获的季节,其角色也开始由追随者向引领者转变。对于华

为公司而言,旷日持久的专利战应该不是首选,这场战役的输赢

已不再重要。如何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自身的技术创新和

研发投入获得合理回报、专利价值实现最大化才应该是华为公司的

目标所在。(冯飞)

佰利vs苹果:向国际专利巨头下战书

一场系列专利纠纷,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

司(下称佰利公司)。

成立于2012年6月的佰利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数码通讯产品的技术

开发与销售等,代表产品是百加手机。2013年,佰利公司完成了百

加手机的外观设计,于2014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同年7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009113.9)。

2014年5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就iphone6系列手机向美国专利商标

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苹果公司正式对外发布iphone6系列

手机之前,网络上出现了大量谍照,佰利公司认为,该系列手机与

百加手机在设计上存在相似之处。2014年9月,佰利公司向苹果公

司发出律师知会函,表示双方可能存在针对涉案专利的潜在争议,

希望与其进一步沟通。不过,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回应。

2014年10月,苹果公司就iphone6系列手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后,佰利公司针对苹果公司的关联公

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等,向北

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请求。2015年3月,

苹果上海公司针对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否认侵权。2015年9月,苹果上海公司等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确认不

侵权诉讼。

2016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公开

口头审理,并最终维持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有效。苹果上海公司不

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充分审理,认定苹果上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并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苹果上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苹果上海公司诉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佰利公司等专利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点评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国产手机厂商

已从过去被动接受国外手机巨头的专利诉讼,发展到如今积极拿起

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国产手机厂商技术创新的

进步,也展现出国内企业专利意识的提升。当然,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国产手机厂商在专利竞争中已经开始雄起,但是,其要想在日

益激烈的手机红海中占领一席之地,仍需加强自身的专利储备,不

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为后续的法律维权打牢基础。(姜旭)

【篇二: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上海站讯日前,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2016年上

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力大、种类新等

特点。

【篇三: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6年的中国,是深化改革的一年,是创新主导的一年。

岁月如梭,转眼已至年末。身为知产共同体中的一员,自己深深为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的每一个点滴变化而欣喜若狂:长达五年悬而

未决的乔丹案一锤定音、5000万的银行u盾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掷地

有声、中国好声音涉嫌侵权当禁则禁……2016年,我们无时无刻不

在亲身感受到知产的春天正逐步来临。

综合知产案件裁判的效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新闻传播价值

三大维度,笔者盘点了“2016年度最值得回味的十大知产案件”。

一、乔丹商标案彰显国内外当事人同等保护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公司是国内体育用

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乔丹”、“qiaodan”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

标法》相关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

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2016年12月8日,经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

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

裁定。

二、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彰显司法主导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2016年6月20日,根据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

为首份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

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

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灿星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裁定。2016年6月29日

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复议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2016年7

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委员会书面审理、讨论,形成决议,裁定驳回了二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随后,由灿星公司制作的《中国好声音》改名为《中国新歌声》。三、5000万判决首次承认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公司侵犯

原告握奇公司usbkey发明专利,判决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

依据“填平原则”,被告恒宝公司共销售了涉嫌专利产品480多万支,根据行业惯例,每个获利10元,赔偿4900万元毫不为过。此案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

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

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但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必须要综

合考虑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原则

进行考量。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对律师费的赔偿依据进行了

明确。

据媒体报道,该案判决后,被告恒宝公司的股票直接跌停。据悉,恒宝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四、new balance败诉启示外企布局市场知识产权先行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newbalance”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98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新百伦公司侵权,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并赔偿周乐伦500万元,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不论当事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外企而言,进入中国市场要充分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并要率先行动。

五、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名称合法引导商标诚信注册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珍爱网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综合

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不构成侵权。据

此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

院二审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电视台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

栏目名称。

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12月30日

上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

民事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

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

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紧扣商标法宗旨。该案

的判决结果,必将对靠打商标擦边球等实现获利的行为,起到警示

作用。

六、北知院首例商标伪证罚款警示诚信诉讼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1999年6月10日,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

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2004年该商标转让至第

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2014年4月11日,商标局根据福建千川

公司申请,作出撤销“家家jiajia及图”商标。

第三人李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其主要理

由为:诉争商标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

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

诉决定,诉争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

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

第三人李某、白某某为证明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

营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三人均作了原件与复印件

一致的公证。法院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销售发票、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存在明显篡改、伪造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原件。法院依法对其行

为分别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商标直接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但为了利益而提交伪证,不仅会

得不偿失,更违背诚实信用!

七、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不正当竞争案:网络时代无免费午餐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是以用户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

频内容,爱奇艺公司承担版权费用,同时以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

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认定聚网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爱奇艺公司经

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聚网视公司是采用破解爱奇艺公司

的验证算法,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聚网视公司并未支

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

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我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案件,也是对于网络环境下泛滥的视

频聚合网站与正版版权之间关系的一次强烈信号。

八、消费者后继诉讼全国第一案:间接消费者有资格提起反垄断诉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2013年2月7日,田军伟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雅培婴儿配方奶

粉一件,价格为261元。7月9日,雅培公司表示,即日起对主力

产品系列进行价格调整,下降幅度为4%—12%。2013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作出认定雅培公司相关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对其进行了处罚。

田军伟认为,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表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

通过非法的价格垄断协议,迫使原告以不公平的高价购得雅培公司

生产的雅培婴儿配方奶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田军伟诉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雅培公司和家乐福两被告赔偿原告

10.44元,承担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可以提起反垄断

诉讼。田军伟主张雅培公司对其他渠道的价格管控导致家乐福双井

店的定价高于市场充分竞争时的定价,导致其被迫支出更多费用购

买商品,该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雅培公司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案中,随着田军伟败诉,但是其用行动证明了间接购买者的消费

者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该案也是我国消费者后继诉讼全国第一案。

九、两地作协主席以千字300元标准获赔彰显知产保护力度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张炜是山东省作家协会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其所作《你在高原》2011年获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张炜所著《冬天的阅读》被书生

公司私自数字化后上传至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

给蕉城区图书馆,供广大读者在线阅览。张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仅判赔1万元。张炜与书生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数字图书馆的行业存在“边侵权边授权”的

特点,低标准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书生公司侵权具

有主观恶意;在赔偿数额方面,按照原创稿酬高限每千字300元的

计算标准计算。

当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依法认定书生公司对中国作协副主席、

北京作协主席刘冠军的作品构成侵权,亦是按照每千字300元的计

算标准计算。该两案乍看赔偿数额不高,但相对于一审每千字30元

的标准,却是作者维权之路的一大步,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

力度和决心。

十、法官“批评”律师裁定警示权利不能滥用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新闻价值:★★★★★

2016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民初182号和(2016)京73民辖终29号案件裁定书中,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

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批评:“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

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

率的、不负责任的”、“ 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却在两审过程中

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举令人费解。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

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

两份裁判文书一出,在知识产权界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法官、律师两大阵营的激烈辩论,各路专家也纷纷发表见解,重新点燃了

管辖权异议这个老话题,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无论对错是非,此种在法律范围内的争议,笔者认为不仅不会伤害各方感情,反而

会促进知产共同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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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360docs.net/doc/e911924240.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件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论争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宪法关注的不仅是宏观问题,还包括很多具体问题。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包括生命权的内容,而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事例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与立法法缺乏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 事件回放: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已获通过,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华为公司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对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篇一: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和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25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和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和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和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 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 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和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 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 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和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公司和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 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和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张晓燕和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 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巨贤和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3.苹果公司和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 事判决书〕 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

2010年宪法事件

2014年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1、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 2、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3、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 4、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 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 7、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8、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案; 9、冷冻胚胎继承案; 10、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5706号《关于第3975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5706号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 熊文钊教授: 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王磊教授: 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其次: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授权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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