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制度汇编

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制度汇编
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制度汇编

非洲猪瘟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通知》、《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畜牧局通过公告牌向社会公布全市非洲猪瘟举报电话。疫情举报电话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的接收、记录和上报。

三、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进行核查,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四、对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市、县(区)接到举报电话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统计畜牧局进行核查。市畜牧局接到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2小时内指派市畜牧核查,必要时直接进行核查。

五、市畜牧局接到举报和指派后,应当在12小时内派两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核查。对每一起举报的疫情,都要立即派人进行核实,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对于经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和逐级及时上报。

六、承担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向指派核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署名举报应将核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接到疫情举报电话时,有关人员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等要妥善保存;在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处理结果要归档备案。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注意保密。

七、对非洲猪瘟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 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2. 若不是心宽似海,哪有人生风平浪静。在纷杂的尘世里,为自己留下一片纯静的心灵空间,不管是潮起潮落,也不管是阴晴圆缺,你都可以免去浮躁,义无反顾,勇往直前,轻松自如地走好人生路上的每一步3. 花一些时间,总会

看清一些事。用一些事情,总会看清一些人。有时候觉得自己像个神经病。既纠结了自己,又打扰了别人。努力过后,才知道许多事情,坚持坚持,就过来了。4. 岁月是无情的,假如你丢给它的是一片空白,它还给你的也是一片空白。岁月是有情的,假如你奉献给她的是一些色彩,它奉献给你的也是一些色彩。你必须努力,当有一天蓦然回首时,你的回忆里才会多一些色彩斑斓,少一些苍白无力。只有你自己才能把岁月描画成一幅难以忘怀的人生画卷。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也立即启动本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畜牧部门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畜牧兽医、财政、民政、林业、卫生院、公安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4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三、定义 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内容,对如下内容进行定义解释: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险,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同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公司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秀峰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一,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征: 1)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 2)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3)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4)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二,什么是应急 严格意义:“应急”是危机管理的范畴。 对“危机事件”实施紧急应对的过程, 就是“应急”。 第三,什么是危机事件 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状态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就是危机事件。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处理危机事件的难度所在:

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对正常社会状态具有重大破坏性的事件,决策机关必须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等情况下,通过“非程序化决策”,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一:实施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程序化决策: 又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对重复出现的日常管理问题所做的决策。这类决策有先例可循,能够按照已经规定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决策。属于日常的业务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非程序化决策: 是指管理中,对那些不常发生或例外的非结构化问题所进行的决策。这类决策没有常规可循,虽然可以参照过去类似情况的做法去处理,但需要按新的情况重新研究进行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二:得到“满意”的处理方案 如何理解“满意” / “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危机管理的核心要求: 1)迅速从正常状态转换到紧急状态; 2)最大限度地把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成程度;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及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及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国质检动[2005]205号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 目的 (4) 1.2 工作原则 (4)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指挥体系 (5) 2.2 职责分工 (5)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7) 3.1 信息报告 (7)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8) 3.3 预警 (9) 4 应急响应 (9) 4.1 预案启动 (10) 4.2处置实施 (10) 4.3 行动终止 (16) 4.4 安全防护 (16) 5 应急保障 (16) 5.1 人员保障 (17) 5.2 物资保障 (17) 5.3 经费保障 (18) 5.4 技术保障 (18)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8) 7 附则 (19)

7.1 国际合作 (19) 7.2 奖惩与责任 (19) 7.3 名词术语解释 (19)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21) 7.6 预案施行时间 (21) 附件: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22) 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23) 3.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24)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最新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WHNYLM/ZD-020-2015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各厂、部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五)利民公司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利民公司焦化厂化产车间粗苯工段1#、2#粗苯储槽为三级重大危险源,500米范围内划分为重大危险源区域暨整个化产区域为重大危险源区域。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一)委托第三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安健环部负责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焦化厂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控。

(三)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工艺管理。 (四)机电动力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管理。 (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一)公司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二)公司每三年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三)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2.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3.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7.应急救援措施; 8.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五《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六)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各厂、部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X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X市人民政府下设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X 市指挥部)。在X市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财发[2011]151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8.25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1〕151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监测和防控动物疫病的专项业务经费,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助经费和基层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条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中可安排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

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全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存在的潜在的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及因素。 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根据危险源可能演变成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设施)损失的程度进行分级监控管理,一般情况下,可分为3—5级,5级最重,3级较轻(1-2级属一般危险危害因素)。 3、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 4、重大危险源是当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人身伤亡损失或重大设备(设施)经济损失的施工场所为重大危险源。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析,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1)5吨以上油库; (2)乙炔瓶、氧气瓶;

(3)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2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 (4)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5)大型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6)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7)大型地下工程开挖; (8)竖井斜井施工; (9)汛期水上施工; (10)其它重要设施的施工。 5、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技术措施等,排查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从而确定该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立项监控。 6、重大危险源应急防范: (1)未发生险情情况下的防范应是主动积极严肃的,应有完善的检查、检测,观测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项工作应通过有效措施下达实施。 (2)发生险情预兆情况下的预警应急防范主要措施有:a.及时排查险情,控制险情发展。b.按确定的应急方案严格实施,加强监控、加密监视观测、专人防守。C.必要时及时撤离人员、设备、设施。 (3)险情发展扩大情况下的应急防范。险情发出预警信号后,又有新的发展和扩大,要意识到可能是事故即将发生的临界状态,应迅速进行人、机、设施的撤离,并做好警戒和组织工作; (4)险情释放和险情解除情况的应急防范:险情释放和险情临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相邻的2至5个镇(场)同时有3个以上(含3个)自然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个镇(场)的3个以上(含3个)疫点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疫点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街道办、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掀起群众性防疫运动。采取免疫接种、检疫、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加强饲养管理和改善环境条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扑灭、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_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实习报告】 下面是分享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构架起我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机制。那么,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到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行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又应当怎样配合?条例一一作出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只能由农业部公布 先说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条例第二条称,所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由于事关重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要及时报告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国务院要知道这8小时是这么分配的: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局)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按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厅(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控制、扑灭措施 无论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还是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作出相关规定。 紧急免疫接种免费并合理补偿两种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其保证了扑杀能够进行下去。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简 易版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 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向辖区内畜牧兽医 站报告,电话:;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 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 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

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

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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