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青岛市及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全省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紧紧围绕我省财政经济中心任务,结合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质量,强化服务,有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一)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

1.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办法。

2.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确定、发布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3.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继续教育机构工作及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制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评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负责全省网络继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5.组织开发或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6.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市、县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

1.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2.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宣传、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审核、确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选定本地区网络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监督、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工作情况,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5.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工作,审核、确定、监督本地区有关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工作。

6.协助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对接及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及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实际需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脱产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参加网络培训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和脱产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脱产培训。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脱产培训。

(四)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骨干)人才培训。

(五)参加省以上财政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七)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骨干)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培训或脱产培训,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七条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

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

为准。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在省内(青岛市除外)调转,调出前须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当年度继续教育可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但不能跨地区累计学分。

(二)会计人员跨省(含青岛市)调转,调出前须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在

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须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参加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学习结果,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充分发挥会计学会、行业协会等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继续教育平台,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还应具备可靠的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管理系统及维护服务。

(二)拥有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课程研发团队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培训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和工作重点,优化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有关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原则上一次培训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培训档案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组织单位等相关信息。

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脱产培训的单位仅限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

(二)脱产培训应由培训组织单位向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备(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教师等),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以及规划、组织编写或筛选指定继续教育教材,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管理,教材内容应贴近形势、紧跟要求,鼓励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提高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考试合格后,其数据由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

(二)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其培训信息,由培训组织单位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上传管理平台。

(三)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管理平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及上传系统,不得跨年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获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会计人员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向会计人员违规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或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的;

(四)强行推荐继续教育用书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开展培训工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继续教育资金的;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5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题库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正确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答案:正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答案: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答案:错误 、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答案:错误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答案:正确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答案:错误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答案:正确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答案:正确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 错误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答 案:错误 、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 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 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错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答案:正确 、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答案:正确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答案: 错误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答案:错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答案:错误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 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答案:错误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7)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速算公式 10001元—100000元部分6%~9% 6%x+1900~9%x+2100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5%~6% 5%x+2900~6%x+5100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4%x+7900~5%x+10100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3%x+17900~4%x+20100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2%x+67900~3%x+70100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1%x+167900~2%x+170100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0.5%x+417900~1%x+670100 (红色部分新办法未规定具体比率,为参照以往比率计算所得。)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三、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15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四、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本标准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鲁价费发〔2017〕70号』

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2018年继续教育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5分,共5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项目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A.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B.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C.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D.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A B C D 答案解析: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下列项目中,说法错误的是()。 A.新制度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B.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C.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收入、支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项目 D.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 A B C D 答案解析: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 3.下列项目中,关于“其他应收款”科目说法错误的是()。 A.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B.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C.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D.逾期五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A B C D 答案解析: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61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

【关注】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 2017-08-22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70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7日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或者委托人获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甘肃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甘肃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重难点、热点问题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A.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互相抵销; B.视为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 C.视为少数股东权益; D.类似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互相抵消。 A B C D 答案解析:合并程序中合并资产负债表。 2.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为单独的主体)时,投资主体对此应当采用()核算。 A.权益法 B.比例合并法 C.成本法 D.权益结合法 A B C D 答案解析: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3.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 ) 进行会计处理 A.收入性交易 B.权益性交易 C.投资性收益 D.其他营业外收益 A B C D 4.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规定,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此项差额计入( ): A. 当期投资收益 B.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C. 其他营业外收入 D. 商誉 A B C D 答案解析:准则制订背景部分的讲解。

5.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此定义中,可变回报是指()。 A.回报是非固定的,如回报与股票指数挂钩; B.回报是非固定的,如回报与基准利率挂钩; C.回报是非固定的,如回报与被投资方的业绩挂钩; D.回报是非固定的,如回报与CPI指数挂钩。 A B C D 答案解析:可变回报部分的讲解。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进行抵消处理的项目主要有:()。 A.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B.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C.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抵销。D.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A B C D E 答案解析:见合并程序-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讲解。 2.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在编制前需要()。 ??A.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B.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期间 C.站在集团角度调整某些特殊交易 D.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 A B C D E 答案解析:见合并程序的讲解。 3.投资性主体,通常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A.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B.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方; C.投资方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D.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A B C D E 答案解析:见准则的内容的讲解. 4.子公司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2015年执法证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审议通过的。 A:十八大B:十八届二中全会C:十八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 答案:D 5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 A:教育和预测作用B:引领和规范作用C:指引和教育作用D:引领和强制作用 答案:B 5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答案:C 5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A:坚持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答案:A 5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A:中国共产党 B:人民 C:政府 D:法院 答案:B 58、(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A:自由 B:民主 C:平等 D:公正 答案:C 5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A:党的领导B:人民主体地位C: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

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节能监督检查机构 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节能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2、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针对能源消耗存在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4、定期向节能管理机构和公司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做好全公司生产与非生产用能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6、做好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的检测工作. 7、健全生产与非生产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8、指导本公司各单位节能小组开展工作。 9、制定节能奖罚考核办法,拟定节能奖励方案,并负责实施。 10、协调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中心的各项劳动竞赛。

11、推广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提出改进意见。 12、在生产调度中,加强设备的合理调度,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13、加强对运行指标的监督,检查监督日常生产中全公司各单位的用能情况。 14、组织协调车间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 15、制订合理地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耗。 16、加强运行指标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7、制定设备节能改造和更新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18、严格设备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条节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 1、对公司综合能耗指标和单项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车间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工作规定,对公司车间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4、定期对非生产用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督促设备、工艺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节能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考核 每年度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年终进行奖励。对不安规定进行能耗计量、统计、弄虚作假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D)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A) 3、根据《山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B) 4、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颜色标示(A) 5、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A)负责 6、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D) 7、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D) 8、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由(C)统一负责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 10、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发球重大行政决策(B) 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C) 12、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超过(C) 1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D) 14、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法(B)

15、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B) 1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C)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A) 1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A)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B)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享受哪些权利(C) 21、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C) 22、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A)日内一次告知 2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C) 25、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D) 2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B)管辖 27、听证会的程序是(A) 2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C) 29、《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C)决定 30、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B)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B)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格.docx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 案件标的额速算公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最低收费最高收费 1 万元以下10002000 10001 元-100000 部分(十万)5%+5006%+1400 100001 元-1000000 部分(百万)4%+15005%+2400 1000001 元-5000000 部分(百万)3%+115004%+12400 5000001 元- 部分(千万)2%+615003%+62400 元- 部分1%+1615002%+162400以上部分%+4115001%+662400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 6 月 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10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 万— 10 万元部分 10 万— 100 万元部分100 万— 500 万元部分500 万— 1000 万元部分1000 万— 5000 万元部分5000 万元以上部分 5%~6% 4%~5% 3%~4% 2%~3% 1%~2% %~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 元~ 10000 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8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 300~500 元 / 次; 2、申请取保候审: 500~3000 元/ 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 1000 元~ 10000 元/ 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500~12000 元/ 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收费标准的 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 2000 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 元~ 20000 元/ 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 元~ 15000 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 元 /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为: 100~2000 元/ 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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