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部分共分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两部分,其中规范性附录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资料性附录是参考性、推荐性的。

附录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1、目的: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6 0%以上的瓦斯与煤尘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

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决定对煤矿井下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0多年来,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及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1、适用范围: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2、标志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3、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5年。

4、标志延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5、标志变更: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或矿用产品变更名称、搬迁或被兼并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6、标志暂停

A、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矿用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二)矿用产品性能及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煤炭生产与建设中发现矿用产品存在隐患的;

(四)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B、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7、标志撤销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时,生产单位未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更换安全标志的;

(二)矿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

(三)整改期满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擅自降低矿用产品技术标准的;

(六)矿用产品已经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

(七)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事故的。

B、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补充内容:

一、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1、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二、主机取得煤安证,其配套零部件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同样需有效煤安证。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煤安证使用;煤安证处在过期、暂停、撤销、延期中等状态时,均属无效证书。

四、安标国家中心对液压支架用软管安全标志管理的相关问题:

鉴于液压支架用软(胶)管总成与液压支架用软管产品的主要检验项目相同,为优化安全标志管理机制,提高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性,减轻企业负担,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液压支架用软管总成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矿山企业选购液压支架用软管总成产品时,应选用由已取得安全标志的液压支架用软管组成的软管总成产品。

五、国家安标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实时发布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新增情况。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1、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2、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3、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4、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简明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

控装置、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摄)相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4、其它安全装置、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一、许可范围

1、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它产品。

2、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许可管理

1、发布: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管理和调整: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基本原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许可期限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四、许可证书

1、内容与格式: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2、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许可标志

1、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2、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补充内容:

1、企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企业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被受理后到生产许可证批准前,按照原来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6个月内可以生产、销售,其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现在的工业生产许证管理规定没有此项规定,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6-×××××。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及申请单元明细

C、需注意的问题(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覆盖性)

1、橡胶密封制品

注:企业申请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产品单元时应注意:

①第1-3产品类型可由前向后覆盖本单元的其它产品类型,反之不适用;

②对于只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企业,取得此类产品中的任意一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都可以生产其它同类型产品;

③企业有O形橡胶密封圈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

2、摩擦材料

注:①产品规格从高等级(牌号)至低等级(牌号)排序,高等级(牌号)产品覆盖低等级(牌号)产品;

②“—”表示不规定等级(牌号)。

3、非金属密封制品

注:①产品规格从高等级(牌号)到低等级(牌号)排序,高等级(牌号)覆盖低等级(牌号);

②“—”表示不规定等级(牌号);

③“…”表示按表2执行标准规定等级(牌号)依次向下排序。附录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认证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格式和内容: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2、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3、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B、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明细表

一、电线电缆(不包括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注:M型矿用电缆不需3C认证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三、低压电器:工作电压交流1000V(工作电压为AC1140V的电器可参照执行)、直流1500V以下的电气线路中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电器)

四、小功率电动机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适用于满足以下要求的电动工具产品:

1、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

2、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V,电源频率为工频或直流。

3、本产品目录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和防爆电动工具

六、电焊机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一)适用于满足以下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

2、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

(二)如果通过市网供电,单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22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三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38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

(三)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的广播级音响设备)

九、信息技术设备

十、照明电器(不适用于光源产品)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

适用于连接到公共通信网(包括PSTN\无线通信网络\公共互联网)内的用户端通信产品。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应随整机检测,不在CCC认证范围。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不包括翻新轮胎

十四、安全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

十六、乳胶制品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

十八、消防产品火灾报警产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带

十九、安全防范产品

二十、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十一、装饰装修产品

二十二、玩具类产品

二十三、信息安全产品

C、对强制认证范围的说明

①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出租车计价器、电子秤外,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36V)供电电源的产品。

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 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 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 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 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对生产用料、修 理备品、备件以及其他低值易耗的材料应严格购进和发 放。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

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煤矿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附件9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 总则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内容、管理职责、要求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现场安全警示的制作、安装等管理要求。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QB/CZJT/AQZD 08-2014(B)同时作废作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052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0178 土方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定义 3.1 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2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圆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成文字构成,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大类,同时也将消防安全标志、危险图形符号等包括在内。 3.3 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4 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5 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6 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7 安全标志管理——包括安全标志的采购、验收、使用、检查与维修、更换等全过程的管理。 4 职责 4.1工程部: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标志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适时转化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监督与指导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4.2 安全警示标志经营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志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要求,采购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4.3 安全警示标志行政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志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要求,制作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4.4 安全标志使用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志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张贴、检修、维护、更换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管理原则 5.1.1 统一规范原则 安全标志的尺寸统一,粘贴、悬挂位置规范,以满足视觉醒目、整齐美观的要求。 5.1.2 按需设置原则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现场所涉及的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的安全需求为原则。

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4.1 公司技术、品管、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的培训,以使企业了解产品责任为原则,了解与其产品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安全性的评价和控制, 以达到提高产品安全性, 减少产品责任的目的。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安全性的产品。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与项目小组一起识别影响产品的安全特性(关键特性),并使用与顾客规定的特殊特性符 号进行标识。 3.2 技术部负责收集安全特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确保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发生了安全问题时品管部负责进行反应汇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事态的升级。 3.6 相关资料由文控中心负责保存。 4 管理内容 有关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失效产品的责任。 4.1.1 技术部在产品开发时, 对涉及有关安全性的产品特性和使用标准进行标识,以便使产品规范,更加完善、有效,在标识后还必须识别法律法规和监管有关的产品安全要求。 4.1.2 技术部在识别了该要求后必需通知顾客/或顾客确认我们所识别的安全特性及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2 技术部还需要对顾客指定的安全特性进行识别,当顾客指明是安全件时, 合同评审时必须注明, 若所购材料委外加工也涉及产品安全性时,也必须在采购订单(合同)中以及其它采购资料(比如:质量协议) 中明确,其中包含各自的责任。 4.3 在 APQP 阶段, 确定的安全特性必须在所有文件中予以标识, 如控制计划、作业/检验作业指导书等相应的文件。 4.4 所有参与安全件生产、计划、采购、检验等与产品质量构成过程有关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性及法规培训,公司规定在合同评审及 APQP 确定安全特性之后,由技术部通知管理部,管理部负责组织培训。 4.5 针对安全性的 FMEA 、OTS 及试生产和批产时的安全件涉及的尺寸报告、原材料性能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所有涉及的文件均应予以标识, 标识的要求按顾客的规定;所有涉及到安全特性的 FMEA 必需由技术总监(主管)进行审核和批准,顾客有要求的时候交顾客进行批准;对于标识当顾客没有规定时技术 部自行决定采用标识符号,记录于特殊特性清单。凡经特别标识的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的所有文件,均由专 人专柜进行特别存档,存档期限最低为 15 年。 4.6 涉及到安全特性的产品的控制计划、该工序的作业指导书也需要由技术总监(主管)进行审核批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8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

标牌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通过安全标志认证的产品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授权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准许生产经营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经过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资质审查。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 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足够的技术力量。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标准、图纸和说明书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名称和说明书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4)产品抽检。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产品抽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

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上按有关规定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一般为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延证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须报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经审查或重新审批,取得新的安全标志证书,方可生产和销售。 二、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防警矿灯、防爆电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

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 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 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 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 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 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 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 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 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

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 理细则正式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

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2020年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办法(标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加内容,绿色字体为删减的内容 1.总则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二、基本原则(原三、工作要求改编) (一)发挥领导作用 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资金等保障,营造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氛围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突出理念引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风险意识 深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四)注重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考核,实施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过程控制,定期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检查结果的总结分析。 (五)促进科技进步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开展技术创新;不断引进先进实用技术、装备、工艺,优化生产系统;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努力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六)推动持续改进

分类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分类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分类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中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计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约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19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 审细则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

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管理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19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Management of safety signs for special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

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77244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3.1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16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 第 2 页共 2 页

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 2 页共 2 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编版)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

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秦皇岛凯盛环保有限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职责: 2.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公司各科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安保科提交使用计划,由安保科负责审批,并报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2008)的要求。 2.2公司各科室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上报安保科修整或更换。 2.3、安保科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4安全标志牌未经安保科及主管经理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3.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

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3.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3.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3.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4.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4.2 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4.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4.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