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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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

【标 签】成都市,土地增值税,公告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9-24

【实施时间】2014-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国税

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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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

成都企业年金政策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成劳社发〔2003〕53号 杨长汉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推进多层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鼓励下,自愿建立的职工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广覆盖、低保障”,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障的一个主要来源,确定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同时,企业年金也是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成都131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3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 综合性政策法规 其他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就业培训

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援助 其他 劳动报酬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特殊劳动关系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 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 知 (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万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到2015年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

四川及成都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 600元 厅(局)级人员 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150元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成都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成财采〔2020〕处字第5号)

成都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成财采〔2020〕处字第5号) 一、项目编号:WSJJ-市本级-(2020)0083号-01 二、项目名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被投诉人2: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采购人)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9-10层 相关供应商:成都六桂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4月9日向投诉人发出《成都市财政局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于2020年4月12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一为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排名第一供应商成交;投诉事项二为采购人违反《网上竞价规则》的“确认成交”规定;投诉事项三为采购人个别工作人员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合理的单个印刷产品的成本构成说明,以此为借口故意违规操控政府采购结果。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0年3月5日,采购人在网上竞价系统发布了本项目基本信息,报价开始时间为2020年3月5日14:30分,报价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14:30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9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2020年3月16日,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为成都六桂印务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一、二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因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缺陷,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上海市财政局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doc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会[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5-30 执行日期:2006-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 作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途、年期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二、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各区(市)县要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在充分考虑当地养老服务设施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测算年度用地规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具备报征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市级发改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区(市)县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紧密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落到实处,不得扣减或者挪作它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成财采〔2017〕143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党

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规程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 政府购买的服务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服务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公共环境服务、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和公共文化服务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原则,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服务目标为导向,开展需求调研,提出下一年度购买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促进我市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 文号:成财教〔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4-25 执行日期:2006-4-25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成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的专项经费。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地税函(2003)177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川地税发[2003]31号文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第一批名单下发你们,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按川地税发[2003]31号文第一条规定确定。 设备包括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按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三款确定。 三、设备的具体名单: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静置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贮存槽等。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动化控制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保温箱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 2、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仪表、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仪表、温度仪表、流量仪表、差压仪表、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 (六)、电气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闭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母线桥和支柱瓷瓶等。 (七)、通风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窖砌筑 1、各种装置在炉窖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炉窖传动和提升装置。 2、属炉窖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 (九)、管道 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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