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体现[摘要]侦查阶段各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被追诉人而言无疑是可怕的,而律

师的有效介入,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时及时予以申请变更,都可以使被追诉人免于受到不正义的对待。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性辩护,更加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程序性辩护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有关于刑事辩护的定义,其内容只限于从实体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意见。此处辩护人的职责仅仅涉及实体性辩护,而没有包括程序性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性辩护,更加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相对于维护被追诉者的实体权利,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的功能显得尤为突出。不论是在历来关注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日渐认识到并强调程序正义的中国,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已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当自己的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我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更加关注的是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

从辩护的内容上看,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辩护作为最为原始的一种刑事辩护形式,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控方的有罪指控,向裁判者所作的有关自己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辩护,目的在于削弱甚至推翻控方的有罪指控。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或侵犯被控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而进行的辩护。在侦查阶段,存在一些针对涉嫌罪名的实体辩护,但更多的是与涉嫌罪名成立与否无关而独立于实体辩护的程序辩护,包括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司法救济,在讯问、辨认、搜查、扣押、强制采样等“关键阶段”在场等。程序辩护不仅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提出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而且通过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对待,制约和监督侦查、检控人员在诉讼中依法办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主要是程序性的辩护,程序性辩护对律师的参与具有更大的依赖性。

从辩护权的动态发展过程看,辩护权的发展正经历着范围与权能的延伸及形态多元化的过程:从审判辩护延伸至侦查辩护,从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辩护到证据能力、证据合法性辩护,从实体辩护到程序辩护。程序性辩护在侦查阶段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深层次保障,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的提高。侦查阶段涉及大量侦查措施的采用,而这些措施的采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构成较大的威胁,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助于监督侦查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侵犯。律师的介入也有助于保障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有助于侦查机关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王成艳律师整理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当事人和律师两个角度分上下篇进行综述。 当事人篇 一、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突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一时不知所措,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有一种“家里人”的感觉,有一种依靠

感,也使其知道家里还是没有放弃他,还在帮助他,这时的律师好比是给他的一剂安慰药和强心剂。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误区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 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巧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简称IBJ)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会议集中研讨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障碍和可能的解决方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IBJ法务主任迈克·龚佩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李宝岳、顾永忠等作了主题发言,来自国内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代表、律师、学者,以及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公设律师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和意义: 保障律师权利最终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的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广义上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关于律师自行取证,外国刑事诉讼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存在的。如在日本,当辩护人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不能取得时,可以拍照保全。先悉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在庭审前有权从控方获取必要或有价值的除保密事项以外的案件信息,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在审判中将出庭哪些证人等,以便为庭审做好辩护准备。至于借助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学者指出,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和辩护的重要手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达到“手段同等”,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对此,与会法官指出,从控辩式审判模式来看,控辩平衡是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是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必然导致控辩力量失衡,既不利于实体公正,也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注点不同,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利于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与会检察官也表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找到平衡。有律师同时指出,在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的权利与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权利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二者同时被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信赖性实验运作规定

信赖性实验运作规定 1. 目的 为合理有效的实施成品、部品信赖性实验,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以明确相关的实验程序,以及处理方法等。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品管部及相关部门。 3、用语定义 3.1 成品 由生产部门装配并经QA部门检验合格包装入库之产品及开发、工程部制作之样品。 3.2 部品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及生产部生产的半成品组件。 3.3 常规实验 “_月份QE实验计划表”(DXC-QCFM-90)计划以内之实验。 3.4 申请实验 相关部门需对成品、部品进行品质验证,而通过申请由QE执行的实验。 3.5 信赖性实验 所谓信赖性实验(以下简称为实验)是指如下各项实验: 3.5.1 高、低温储存:模拟产品在流通及储存环境中,放置一定时间后,对外观 及构造性能进行的评价。 3.5.2 高、低温负荷:模拟产品在使用环境中,经历一定时间后,对外观及构造 性能进行的评价。 3.5.3 跌落实验:模拟产品在输送与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冲击与振动,进行的 试验评价。 3.5.4 寿命实验:模拟成品长时间使用而进行的耐久性评价。

4. 规定 4.1 常规信赖性实验 4.1.1 QE部每月底制定下月“_月份QE实验计划表”(DXC-QCFM-90)联络PMC备 料。 4.1.2 QE部执行实验时,填写“领料单”(DXC-WRFM-03)交由PMC部核准后,领 料人执单到仓库进行产品领取。 4.1.3 实验执行时,操作员依据《实验指导书》(IC-QC-22)上的要求进行操作, 并将实验所得数据如实记录在“QE实验报告”(DXC-QCFM-20)中,由QE 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对实验进行状态分析与数据确认。4.1.4实验完成,QE 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对“QE实验报告”(DXC-QCFM-20)做出结论。如出现品 质异常,QE部须对问题做出分析,在必要时召集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对问 题点进行商讨,制定可行性对策,并由QE部和工程部跟踪改进后产品的质 量。 4.1.5经过实验的产品,需作报废处理。 4.2申请实验 4.2.1 各相关部门对成品、部品需进行实验时,填写“QE实验申请表” (DXC-QCFM-19)经部门主管审核后,附实验样品交给QE部,由QE部主管 安排实验。 4.2.2 实验执行时,操作员依据“QE实验申请表”(DXC-QCFM-19)上的要求进 行实验,并将实验所得数据如实记录在“QE实验报告”(DXC-QCFM-20)中, 交由QE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对实验进行状态分析与数据确认。 4.2.3 QE工程师及以上人员须对“QE实验报告”(DXC-QCFM-20)做出结论。如 出现品质异常,QE部须对问题做出分析,在必要时召集会议,邀请相关部 门对问题点进行商讨,制定可行性对策,并由QE部和实验申请部门跟踪改 进后产品的质量。 4.2.4实验完成后,QE部将已完成的“QE实验报告”(DXC-QCFM-20)和经过实验 的样品一同返回申请实验部门。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已经完成,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 效。笔者拟就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如何开展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 (一)会见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律师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就明确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有权在场。从2013年1月1日起,这项制度将画上句号,留存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中。 2、取消了会见前的侦查机关审批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辩护律师持三证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这其中法律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第一方面,规定了辩护律师所持三证的范围,仅限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就表明,律师只需要持此三证,相关机关再多要求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审批”、“核准”、“安排”证明或者文件,均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方面,律师会见只需对看守所一家。按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必须去侦查机关申请;经过审批后,再去侦查机关取回同意会见证明;然后再去看守所,可能是“四证”或“五证”。因为需要审批,所以在侦查阶

段会见次数必然受到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定,传达了一种观念,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的诉讼权利,不受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约束,辩护律师直接到羁押部门办理会见即可。 3、取消了律师会见时对了解案情的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了解案件情况。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可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不仅允许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还可以谈论案件事实。 (二)会见工作的适应与风险防范 取消会见申请和审批制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比原来的工作节奏要快,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也会不同。因此,辩护律师的工作量会明显加大。 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侦查人员不在场,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会畅所欲言。但辩护律师还应当意识到,我国会见场所安装的设备大都是“既能看得见,也能听得见”。若在短期完全更新设备的难度也很大,完全更新观念,难度更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应当恪守职业纪律和法律规定,切不可放纵自己的行为。 取消对交流案情的限制,表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如果加之会见不被监听,很多律师可能会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会见制度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可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如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就会有风险。在我国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犯罪嫌疑人因此也获从轻处罚的判例。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新产品可靠性试验程序(含表格)

新产品可靠性试验程序 (ISO9001:2015) 1.目的 为确保我司生产的各阶段产品在不同工作状态、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暴露设计、材料、工艺所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品可靠性,保证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新产品可靠性试验、例行性可靠性试验、重大质量问题验证和替代物料、工程设计变更验证等需进行可靠性试验的成品。 3.定义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产品在操作或使用过程中,排除前置期的失效后可持续提供给使用者,直到产品发生故障前的平均使用期为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 试验:指通过提供给项目一系列条件或运行措施,对项目一个或多个特性的功能性检查。即:指对样件(包括材料和产品)的特性进行的实验或测试。 试验室:指进行原材料的化学分析、机械性能、金相及金属原材料的各种性能的试验、产品的各种功能和性能试验和试验确认在内的检验、试验和校准的设施。 试验室业务范围:试验室规定的和具体的试验,评价和校准;用以进行上述试验的设备;进行上述试验活动所用的方法和标准。

原始数据:指在进行试验时实验人员通过技术或分析收集或记录所获取的试验数据。通常不对这些数据进行某种方式的编辑和处理,而是常常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中。它不同于试验报告中的结果,因为报告中的结果通常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编辑、换算和/或其它的处理以便分析和说明。 试验报告:指试验人员在试验结束时,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处理,按照标准的格式定义的符合性结论。 认可的试验室:指经某一国家承认的认可机构通过一定程序认可批准的试验室。 4.职责 4.1可靠性试验室主任:负责可靠性试验计划的拟定,对新品可靠性、例行性试验和重大质量问题验证的执行、监测,参与问题分析,提供相关可靠性试验报告,并对问题点的改善追踪,至问题关闭。 4.2试验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维护、试验和校准工作。 4.3研发中心、各事业部及质量控制部:提供所需进行可靠性试验的产品,同时根据可靠性试验室提出的试验需求参与试验,针对测试中所出现的问题作分析及拟定改善对策,并于对策导入时,做初步验证。 4.4生产部:提供需进行例行性可靠性试验产品,并对试验后产品协助处理。 5.程序 5.1工作流程图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产品可靠性试验程序

产品可靠性试验程序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会签: 1.目的 为确保我司生产的各阶段产品在不同工作状态、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暴露设计、材料、工艺所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品可靠性,保证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新产品可靠性试验、例行性可靠性试验、重大质量问题验证和替代物料、工程设计变更验证等需进行可靠性试验的成品。 3.定义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产品在操作或使用过程中,排除前置期的失效后可持续提供给使用者,直到产品发生故障前的平均使用期为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 试验:指通过提供给项目一系列条件或运行措施,对项目一个或多个特性的功能性检查。即:指对样件(包括材料和产品)的特性进行的实验或测试。 试验室:指进行原材料的化学分析、机械性能、金相及金属原材料的各种性能的试验、产品的各种功能和性能试验和试验确认在内的检验、试验和校准的设施。 试验室业务范围:试验室规定的和具体的试验,评价和校准;用以进行上述试验的设备;进行上述试验活动所用的方法和标准。 原始数据:指在进行试验时实验人员通过技术或分析收集或记录所获取的试验数据。通常不对这些数据进行某种方式的编辑和处理,而是常常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中。它不同于试验报告中的结果,因为报告中的结果通常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编辑、换算和/或其它的处理以便分析和说明。 试验报告:指试验人员在试验结束时,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处理,按照标准的格式定义的符合性结论。 认可的试验室:指经某一国家承认的认可机构通过一定程序认可批准的试验室。4.职责 可靠性试验室主任:负责可靠性试验计划的拟定,对新品可靠性、例行性

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为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争取尽可能大的辩护胜算,一般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比较受欢迎。因此,如何请一个好的律师成了很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看律师的教育背景 律师的教育背景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教育背景而不是学历。有些律师干了很多年,都不能形成很好的法律思维,这种缺陷和他们的法学基础、人生经历有关。一个没有法律思维的律师怎么可能把一个复杂的案件做好呢?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2个以上专业背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且要有不断学习提高的求知经历,方可较全面的理解法律问题,当然对于优秀的刑事辩

护律师要求会更高,因为现在的犯罪问题很多是高智商犯罪,犯罪种类也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复合的多学科知识结构做基础,想办好一件复杂的刑事案件难度很大。 二看律师方向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很难想象一个专业背景单一的律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复合的专业背景和多层次的知识结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在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这些可能直接导致你的案件辩护方向错误。 三看律师的实践经验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最好能有与公、检、法、司沟通协调的工作经历,有这样的工作经历,对于理解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运作规律,操作流程,会有清晰,透彻的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处理案件的节奏,办起案来会更加的得心应手。 想要寻找知名刑事案件律师,这里为您推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是邵阳地区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传承“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酒驾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为***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特呈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姓名:***,台湾人,台胞证号码:*********,****年**月**日已办理取保候审。 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主观上来看,***危险驾驶过失成分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在****年**月*日在在与同时吃饭时饮了酒,此乃人之常情,***的犯罪更多的是对法律的认识浅薄,***无意触犯刑法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其主管恶习很小。 2.***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第一时间就被交警检查后控制,不可能且尚未对社会及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危害,此外,在查获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相关情况,认罪态度很好。 3.***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 自事故发生至今,***自始至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无狡辩,更没有比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得到认可并作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4.***系台湾台胞,其对大陆法律了解较少,且***属于偶犯、初犯,其一向遵纪守法,据本案案发时止,其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应做从宽处理。 三、建议对***免除刑事处罚 ***平素为人老实、本分,自从台湾来大陆后,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92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CMTBF信赖性测试评估准则

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信赖性测试评估准则 信赖性测试评估准则 ( Reliability Review Guideline ) 1 目的: 1.1 为确保产品设计的信赖性,以及加强产品在市场之竞争力,建立〝零件额定使用率〞 ( Component Stress Test ) 及〝机种预估寿命〞(MTBF Prediction) 之信赖性准则, 用以为厂内设计验证之依据。 1.2 提早介入及加速产品之成熟度。 1.3 避免上市后之风险。 2. 范围: 凡是本公司电源事业部所开发之产品均适用之。 3. 权责: 3.1 零件额定使用率 ( Component Stress Test ) 及机种预估寿命 (MTBF Prediction) 由信赖性 工程师负责测试,Component Stress De-rating 之定义由设计部及信赖性共同定义。 3.2 测试样品由设计工程师负责提供,且须经过Bench Test 测试,或有机种之验证报告。 3.3 信赖性完成之测试报告须会签设计部及其部门主管认可后,才可对外发行。 3.4 信赖性完成之测试报告文件,均须透过DOC 才能对外发行。 4. 参考标准: 4.1. 零件额定使用率参考准则 : ISO 9001 NPS-MD-P-013。 4.2. 机种预估寿命( MTBF )参考准则: MIL-STD-217F, Bellcore TR332 ISSUE 6。 5. 定义: MTBF ( 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 ) :平均间隔失效时间。 MTBF = 1/p λ(p λFAILURE RATE)610* HOURS 6. 作业流程图: 6.1 信赖性测试评估作业流程图如 附件1 7. 作业内容: 7.1 新产品导入会议 ( Kickoff Meeting ): 7.1.1 新机种由业务主导之新产品会议中决定: 7.1.1.1. 决定样品 ( SAMPLE ) 及其它资料日期. 7.1.1.2. BLUE BOOK 发出之日期. 7.1.1.3. 信赖性工程师应于EVT 阶段开始执行评估, 且必须于Pilot run PCB 修改定案之前 完成零件额定使用率之测试与评估, 以符合量产及客户的需求。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 一、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刑事代理: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原芳律师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三、刑事申诉: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律师的权限有: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的取证限制: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申请不予批捕,会见,到检察院与法院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协助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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