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
中国中医科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
(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8年5月18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有所创新,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京教学〔201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共分为二级:院级、市级,其中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市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优秀毕业生选拔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诚信自律,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3、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平均成绩80分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7、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第三条非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生源毕业生申请到西部地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贵州、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重庆、广西)或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直接授予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北京市大学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毕业生,到北京基层地区从事村主任、村支书助理工作的毕业生,直接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上述毕业生需符合以下两方面条件,方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1、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纪行为。
第四条评选程序
1、培养单位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所长、毕业年级主管人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2、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应在个人总结和学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果应进行5天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及相关表格报
研究生院学生处。
5、研究生院学生处汇总后提交院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表彰。其中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的,由研究生院向北京市教委推荐。
6、研究生院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2、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