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系统机动车辆综合管理,合理调配运力资源,确保车辆油料、维修等管理到位,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烟办文〔2020〕XX号)等相关制度,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及卷烟物流配送车辆。

(一)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根据专卖管理、卷烟营销、技术研发、商务接待、机要通信、后勤管理、应急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保障用车,其中专卖管理用车实行单列管理,单独列编、优先保障、专车专用。

(二)卷烟物流配送车辆是指市公司用于卷烟物流配送的卷烟送货车辆。

第二条市局(公司)办公室是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调度、维修、保养、处置等综合事务管理。各直属单位、物流中心所属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工作、总

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配备实行编制管理

(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市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2辆,各县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1辆。专卖管理所(队)编制,每个队(所)按7名(含)以下专卖管理员1辆配备,8名(含)以上专卖管理员2辆配备。

(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编制。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用车编制8辆。各县局(营销部)编制2辆。

(三)卷烟配送车辆编制。原则上每条线路配备1辆大型配送车辆;从物流中心至卷烟零售户,根据卷烟配送组(线)实际需要,确定配送车辆。

第五条车辆选购,新购置车辆要优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车辆选型,专卖管理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配置轿车为主。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编制范围内,如配置中巴车、商务车型,市局(公司)配备不超过2辆,县级局(营销部)配备不超过1辆,卷烟配送车辆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局(公司)确定后报省局(公司)批准。

第七条车辆配备按省局(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车辆更新。

(一)更新要求。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并且达到20万公里或达到4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专卖管理用车使用年限超

过8年并且达到15万公里或达到3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卷烟配送车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达到2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年审通不过的车辆可以更新。若车况较好,应本着节约原则继续使用。

(二)更新程序

1、需要更新车辆,要编制车辆更新计划,列入年度投资预算,经市局(公司)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省局(公司)批准。

2、更新车辆投资预算经省局(公司)批准下达后,除卷烟配送车辆履行备案手续外,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专卖管理用车需要申报省局(公司)履行审批手续。

3、对更新下来的车辆,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公开拍卖,拍卖结果报省局(公司)备案。也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处理。

第三章车辆购置和处置

第九条车辆配备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工作、总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车辆购置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省局(公司)批复,公开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以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为依据,分析历史运营成本费用,合理选择车型,从源头上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车辆处置严格执行省局(公司)有关公务车辆处置规定,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更新下来的车辆,由省局(公司)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公开拍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处理,拍卖结果应报省局(公司)备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皖烟安〔2019〕252号)、《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十条禁令”(皖烟安〔2010〕465号)》和《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单位公务车辆规定(皖烟安〔2010〕466号)》等制度。

第十五条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车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或例会;积极参加行业或地方组织的有关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得超越准驾车型或超限额载客。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持有省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机关驾驶员一律从一线优秀驾驶员中选聘。

第十九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车、疲劳驾驶、闯红灯等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安徽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或行业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三交一封”等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有关制度和流程,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自觉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车况良好,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行车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车辆管理监督和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要联合维修单位定期对车辆开展抽检和巡检活动。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案,并立即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车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扣除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

第五章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派遣应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预约与审批。

1、公务用车预约。城区用车采取即用即申请,市境内、省境内、省外用车需提前一天向车辆管理部门预约,原则上无预约不予安排用车。

2、公务出车审批。全市范围内用车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批(直属单位、物流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内用车由车辆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出省车辆、外借车辆使用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各直属单位省内、及出省车辆通过传真的方式将派车单报办公室,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权限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驻点专卖管理所(队)辖区范围内用车由管理所(队)负责人审批。

3、专卖稽查车辆、物流配送车辆在其管理或服务的区域内由所属单位(部门)管理、调度,若因工作需要离开所属区域按公务出车审批程序执行。

(二)用车范围与条件。

总的原则: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按行驶方向科学安排车辆,依据乘坐人数合理调度车型,坚持就近调配和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1、市区(城区)内公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是指到政府取机要文件及需要立即处理的业务事项等);

2、市区(城区)外公务出行的,外出人员在2人以上(含2人)的可派车;

3、有高铁或动车到达目的地的,只派车至高铁或动车出发站(到

达站)送(接),非工作日时间原则上不派车接送;

4、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临时紧急会议的可派车直接送达。

(三)用车申请单使用

1、用车实行申请、派车制度。使用部门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车辆管理部门。

2、车辆调度人员凭《用车申请单》填写《派车单》按出车范围审批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私自出车。

3、因紧急事务不能在出车前开具《用车申请单》的,用车人员所属部门应在出车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六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类型、车辆状况以及其技术参数,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油耗标准。每年7、8、9月单车油耗标准上调1升。制定《车辆油耗核定表》,并及时跟踪油料使用情况,使油耗标准日趋合理。

第二十九条各车辆管理单位(部门)持主卡,主卡不得用于加油使用。每辆车办理一张独立的副卡,实行“一车一卡”,固定车号,设置密码。每月根据上月油耗对主卡进行充值,再按各车辆副卡余额进行分配。当副卡余额接近500元时,应及时进行油卡圈存。

第三十条加油卡(副卡)由车辆驾驶员各自随车携带,自行保管。每次加油完毕应及时在《行车日志》中登记、备查。

第三十一条按月对车行驶里程及各车辆的油耗、修理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示。对油耗过高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节油者,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员按月逐车抄取车辆里程表,与运行记录核对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计算本月度行驶里程、用油数量及油料节支,并进行公示。车辆运行数据及时归入车辆运行档案。

第七章维修、保养管理

第三十三条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应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处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均应列出清单,并注明项目、价格。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成立车辆维修、保养评审小组,负责对每次车辆维修、保养需求的审核。评审小组实施评审时一般不低于三人,驾驶员不得参加对本车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定点供应商对维修保养项目进行报价(含配件价格、人工费用、质保期等),以每项目报价的合理价格作为车辆维修保养的价格标准,经定点维修供应商共同确认后,确定供应商车辆维修价格清单。

车辆管理部门在组织供应商报价的同时,还应向其他车辆维修机构了解相同维修项目报价,以确定其合理性,以便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车辆日常保养标准执行。

日常保养严格按该车辆说明书规定的公里数或时间执行,并做到及时保养,不能出现超保、脱保等现象。

全市系统车辆维修项目应先审批后维修,特殊情况应由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项目申报《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维修(装璜)审批单》按维修金额逐级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各单位维修项目明细每月应据实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维修费用审批权限。

(一)单车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含),由市局(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或县级局(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由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3000元以上,由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四)单次维修超过2万元的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突发故障,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设置安全警告标识(高速公路上应与故障车辆保持150m安全距离),确保安全后,报告车管部门,经同意后自行联系修理。

第三十九条定点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结算。

第四十条维修更换的配件,单件原价值500元以上的交回车辆

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四十一条严禁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加强车辆里程仪表盘的检测、维修、更换管理。严禁更改车辆码表数字、严禁安装任何影响码表正常运行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车辆清洗采用定点包月的方式,不具备条件的采用定额包月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每次每辆车中、小修的停修不得超过三天(星期日除外),尽量安排在出车任务少或下班时间进行维修。

第四十五条车辆维修时,该车驾驶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确认所换零配件属实,并负责车辆维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章 GPS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加强车辆及人身、商品安全管理,所有车辆统一安装GPS系统。

第四十七条GPS系统管理包括安装、使用、终端监测等,由市局(公司)安全管理科归口负责。

GPS系统软件维护、更新等,由市局(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车辆GPS系统的使用、检测、数据留存、备份等,保证GPS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启用状态,行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用GPS设备。

第九章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驾驶证、行业上岗证)上岗,否则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上岗证》由市局(公司)负责年审。

第五十条鼓励驾驶员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被市局(公司)技能岗位聘任后,按规定发放该岗位的技能工资。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时该项工资取消。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每年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凭《派车单》领取钥匙;车辆返回后车辆钥匙上缴指定位置,无驾驶员本人签字记录视为未缴存。

第五十三条“三交一封”管理。节假日期间除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按程序批准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车辆钥匙、行驶证、上岗证上交指定位置,车辆停放指定位置),并由车辆管理部门或安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备案。

第五十五条超出停车规定时间或异地停车,须提前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车辆实行定点定时停放及日报管理,具体参照市局(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安排驾驶员加班的,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休时间。驾驶员晚上加班超过零点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半天;晚上加班超过晚上10点的,次日上午上班时间可延迟至9:00。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证照齐全,实行定车定人定岗定责管理。车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维修、费用、出车、定期检查由车辆管理员及时做好记录并录入车辆管理系统。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文化程度、年龄、驾龄、健康状况、安全行驶记录、奖励惩处、事故登记和处理等,档案由车辆管理员及时更新、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章奖惩措施(违章情况没有提)

第五十九条车辆运行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奖惩制度。

(一)安全行车奖励。全月安全行驶无责任事故,奖励驾驶员200元。由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统一兑现。

(二)节油奖励。每月底由车辆管理员对车辆本月实际行驶里程进行登记,并结合申请单、GPS对行驶里程进行核查,计算实际油耗与节超油,对驾驶员进行奖惩,奖惩标准根据节超油数量和当时油料价格计算奖惩金额全额兑现。每月每台车辆节超油同奖同罚,奖励上限为300元,下不保底。

(三)行驶里程补助奖励。机关驾驶员、专卖驾驶员根据每辆车每月实际行驶里程数,按照0.2元/公里进行补助奖励(月度最高奖励500元),物流驾驶员为0.025元/公里,按月兑现单车安全奖。

(四)机械事故处理。因责任心不强,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部件(包含GPS设备)出现损坏、拉缸、火灾等人为责任机械事故,

由驾驶员承担损失或维修费用的30%,并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赔偿及处理。

(一)发生一起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警告处理。

(二)发生一起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等责任以下,视情节分别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按照省局(公司)责任事故承担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其他赔偿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给予驾驶员当月绩效考核扣2分。

1、车辆钥匙不按规定上交的;

2、不按《用车申请单》规定线路行车的;

3、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4、超出规定时间停车的;

5、擅自异地停车的;

6、驾驶员未经审批,私自驾驶公务机动车辆的。

由此造成损失的或造成交通事故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车辆的置换、出售、划拨、报废、拍卖等处置流程,按照市局(公司)资产处置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套用、套取油料油款、车辆维保发票和人为故意破坏车辆设备等违纪行为将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皖烟办文〔2013〕21号)、《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各县级局、物流中心机动车辆管理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安全生产技术部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 购置及报废车辆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便备案管 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 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 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生产技 术部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 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全生产技术部签定 《交通安全保证书》, 并服从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的管理。 5.公司公务用车和其他各部门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

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主管承担。 6.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

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工程部)

工程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工程部工作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部机动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适用车辆为公司特配给工程部的专车。 三、权责单位 1.公司管理部为公司工程部专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维修、保养、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按车建立《车辆登记卡》(附件一)。管理部有权对工程部专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公司工程部为特配专车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车辆行驶前的各项检查、行驶中的谨慎、规范驾驶及使用归还前的清洁、加油工作。 四、派车规定 工程部的员工外出办事,使用人应事先填写《用车/派车申请单》(附件二),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用车由分管副总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核完成后交至总经理审批。工作日用车使用人须提前半天提交《用车/派车申请单》,夜间、节假日用车使用人须提前一天(限工作日)提交《用车/派车申请单》。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收到审批完成的《用车/派车申请单》后,交付车钥匙给工程部的使用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用车/派车申请单》者,应获得相应审批人同意后电话联系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事后一天内补办手续。

五、车辆使用 1.无驾驶执照者和台人员不允许驾驶车辆。 2.公司原则上不为工程部专车配备司机,如遇特殊情况,工程部跟管理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 3.车辆行驶前使用人须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进行加补或调整,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4.车辆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5.根据出车情况,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车辆出发登记表》(附件三),详细记录出车日期、车号、出发地点、出车任务、用车人等内容。专车使用人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里程每月保养记录》(附件四)。 6.结束使用返回后,使用人应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车库或适当位置),门窗关闭上锁,将车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加油卡交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如任意放置致车辆发生违规、损毁、失窃时,除依情况由使用人赔偿外,另给予相应处分。 六、车辆的维修、保养 1.专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办理。 2.专车维修实行申请制度,一般情况下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附件五),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领取定点4S店充值卡到定点4S店维修。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3.专车使用人应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及时间向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提出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领取定点4S店充值卡到定点4S店保养。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省、公司和行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车辆管理的日常使用、管理。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管理用车。 第二条车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车辆使用坚持公车公用和“确保生产、保障公务、各司其职、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并对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和派车单制度。用车人须提前(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在办公系统内填写“用车申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无用车申请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不得派车。临时用车或紧急事务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车辆管理人员安排。除办公室外,任 -1-

何人不得随意调用车辆和安排驾驶员出车。对车辆状况不满意,挑选车辆和私自指定驾驶员的,办公室有权取消派车。 (二)按照xx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司各级管理干部一律不允许固定或相对固定用车的规定。领导干部用车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车辆调派制度,上下班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交流干部周末往返不得使用公车接送。 (三)业务协作单位原则上不予派车,确因特殊需要用车的,由业务联系部门严格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派车。 (四)车辆调派坚持高效、节能、安全原则,在满足乘坐的情况下,同一方向多人开会、公务的,尽量安排同车出行,做到一车多乘、一车多用,提高用车效率。用车人员应服从安排,按时乘车。 (五)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驾驶员改变车辆用途、行驶路线及延长使用时间,确需改变的,用车部门或用车人须向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驾驶员要及时做好记录,事后须补办相关用车手续。 (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三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车辆不随行。城区内公务一般不安排派车,确需派车的,由用车人上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向分领导报告,经分管理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车辆须由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2-

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浩华特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保障,特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件、保险卡、养路费证明及保养手册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四条司机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车辆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或擅自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形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六条实行公司驾驶员对车辆负责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如出于工作的需要,借车于该车司机外的第二人,该车司机应纪录并告知用车人车辆状况,方可借用,并且牢记借车时间。如果时间记录有出入,交通违章费用由负责该车的司机负责。 第七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管理联络,应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八条车辆安排按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第二节公司司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需要维修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的清洁),一个月必须清洗一次车内座套。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根据一天的用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司总部全部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第五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第六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除外。第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第三章司机管理第九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第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

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第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第二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第三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第四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第五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第六条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第七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第八条司机要热情、礼貌待客,对乘车人谈话保密。第九条接送领导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第二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班等候。不准串岗、脱岗。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向司机班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回来,应立即到司机班报到。第二一条司机对司机班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第二二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司机班长并说明原因。第二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

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

机动车管理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车辆管理规定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 2、管理范围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存放、分配使用、定期维修、出车登 记、油料消耗、以及办理用车手续等。 3、公司车辆主要用于各部门工作,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申请调派。行政 部依重要性、紧急程度调度车辆。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而直接与驾驶员协调者,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各办公室人员除临时紧急工作外,需自行搭乘交通工具。 4、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和每年度的年检及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二条、驾驶员的职责 1、驾驶员必须具有驾照,并接受行政部的管理,签订驾驶员安全协议书。 2、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 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和不安全因素隐患现象,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直至修复,否则最后驾驶员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日常的清洁工作。 5、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行驶中思想集中,自觉遵章守法,服从 指挥。 6、驾驶员出车前应及时核对登记簿上的公里数,并于结束任务后,记录实际 车程(详见附表);月底汇总用车记录并按时报财务部。 7、节假日及公休日因私用车的,需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则,私自出车如 发生违规、损毁、失窃的,均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8、未经允许,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无论是否允许,驾驶员或其他人员公车 私用时违规、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损失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对驾驶员的奖罚规定 1、因公出车,在不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司 负责处理。并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进行奖罚; 2、因公出车,在不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生较大交通事故,除 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外,驾驶员应承担不超过其余30%的损失。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 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

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车辆管理规定

Q/GTQD-GL-**-2011 车辆管理规定 2011-05-05发布 2011-05-05实施 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现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杨登鹏 审核:朱加永 审批:朱逢民 本规定由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释。 本规定于2010年05月05日发布。 本标准文件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0。

GTQZFD(XZ)-08 车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规定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统一维修、定额考核的原则实行管理。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管理。 1.4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方式、安全责任、调配原则、驾驶员管理、考核要求、公司公务车辆、私家车辆、工程机械车辆、厂区送餐电瓶车及外来车辆管理等内容。 2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汽车机械常识》 3 专用术语定义 无 4 职责 4.1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所属公务车辆、私家车辆、厂区送餐电瓶车及外来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物资采购部、驻外部门分别是工程机械车、物资提货车、驻外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 4.2综合管理部 4.2.1是公司所有机动车辆资质证书、运营证书办理的责任部门。 4.2.2负责公务车辆调拨、内部转移、出售及报废的审核。 4.2.3负责公务车辆审核、安排车辆的大修和更新计划;负责车辆例保费、装具费、大修费及日常维修费的报销。 4.2.4与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务车辆保险的办理,保险期满后的续保,发生肇事后要及时报案并办理索赔相关事宜。 4.2.5负责各用车部门驾驶车辆人员名单的审核,经确认发放厂内准驾证。4.3车辆管理部门 4.3.1发电运行部负责推土机、推耙机、铲车的管理。

车辆管理制度

上海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规范用车程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车辆运行费用,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车辆得管理,集团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三条集团车辆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档案”得方式,即每辆车建有一份档案。车辆档案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车辆基本档案及日常管理档案。 (一)车辆得基本档案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完税证明、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单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均保存完整)。除行驶证、养路费、保险卡原件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她车辆资料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二)车辆日常管理档案包括《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车辆保养维修登记表》、《车辆交接备查登记表》、《车辆使用情况汇总表》等,用于记载车辆基本情况、维修保养、行驶里程以及油耗等信息。 第四条集团每辆车应指定专门得驾驶员担任车辆管理责任人并签订《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得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年检规定期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年检,避免出现逾期年检缴纳罚款得情况。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年检情况。 第六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保险到期前两个月申请办理保险,避免出现车辆保险逾期未办,车辆脱保得情形。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车辆续保情况。 第七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每月中旬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并填写《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与停放车辆。车辆在本市时,应停放于指定地点,车辆出外省、市时,应停放于有专人瞧守得停放场所,并保证锁闭车窗、车门,确保车辆与财产得安全。 第九条车辆油耗管理 (一)集团行政部每月进行车辆油耗统计,根据《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制作《车辆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规定》指出,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军车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军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教育,实施军车运行检查,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军队声誉,确保行车安全。《规定》明确了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在军车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军车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军务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军车运行检查监督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军车运行检查制度,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警备部门、军车监理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出军车实施检查纠察和监理检查。 《规定》强调,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军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十个不准”。军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被抄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ww w. 5 Y k https://www.360docs.net/doc/ed4575010.html,文 章来源莲山课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 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 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 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 费用报销 3.5.1 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 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

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配属的所有机动车辆。 2.管理原则。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的原则。 3.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车辆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车辆保险和报废等工作。 4.使用原则。集团配属的机动车辆用于集团职工开展公务活动。50公里以上的长途用车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任何人擅自调动使用、借用或私自带车外出;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不予派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车,一经发现,调离现岗位。 5.领导用车。集团党政正职指定专车;其他班子成员用车,在

使用上坚持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原则,上、下班由办公室指定车辆接送,其它时间用车,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部门用车。各部门急办事宜以及财务取送现金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其它工作事项,到办公室申请月票后乘坐公交车办理。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按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7.车辆配备。各子(分)公司配备的机动车辆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集团办公室定期对配备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行车管理。司机出车要按照指定行车路线行车,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能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准时返回,返回后及时报告。 9.车辆养护。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司机应提前申请,填写《修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指定修理厂家维修保养。 10.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用油必须到集团指定加油站加油,由

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1、目得 加强车辆管理,控制车辆运行成本,保证出车安全及业务用车。 2、范围 公司运营车辆得管理工作 3 工作内容与程序 3、1 车辆安全管理 3.1.1 出车前安全检查 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发送机机油、冷却液、电瓶、灯光、制冻液、轮胎、雨刷以及车辆外观表面就是否有划痕,车辆前后牌照就是否齐全等。 3.1.2 行车中安全管理 3.1.2、1 驾驶员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及时报警报险;产生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00元。 3.1.2、2驾驶员由于违反交通法而造成得罚款、误工及事故损失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1.2、3 注意各仪表工作就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异味、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3.1.3 行车后安全管理 收车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位,关好门窗并落锁(防盗锁或防盗器),检查有无漏油、漏水现象;车辆外观,有无刮、擦、碰、损等情况。3.1.4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1.4、1 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培训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3.1.4、2 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等内容全年学习出勤率在80%以上。 3、2 车容车貌 3.2.1 车内,驾驶员每天早上出车前要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清洁,做到车厢内无杂物、无异物、无烟蒂、烟灰,清洁卫生。 3.2.2 车外 a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得清洁工作,做到车体清洁无污物、无灰尘,窗体明亮;

b遇雨雪天出车,驾驶员收车后,要将车辆清洗干净,如当天收车晚,可在第二天出车前,将车辆清洗干净,保持车辆清洁; 3、3 车辆使用管理 车辆日常使用调配由客户服务部负责。 3.3.1 车辆日常调配由客户服务部根据取送货地点合理安排。 3.3.2 客户服务部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司机(派送员)行得车线路、行车时间;对路线安排有异议司机需向客户服务部门经理反应由经理协调。 3.3.3 晚间车辆必须停放公司停车场;如次日有早提货任务需有客户服务部经理到办公室领取《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填写后交由派送员,车辆才可由派送员开回但车辆夜间得安全派送员应全权负责,派送员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要求填好《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次日中午前将单子交回办公室。 3.3.3 报归 a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及时在《司机工作记录本》上注明行车公里数并要主动到办公室报归由质检人员签字。 b 每月25日各车驾驶员需将本车月公里数合计与油耗合计及本月百公里油耗数上报办公室。 C 办公室人员出车前,收车后要抄报公里数与每日驾驶员《日行车公里数报表》进行核对。 d 办公室人员不在或周六值班日A、C项工作由操作部经理或值班人员代理。 3.3.4 节假日用车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用车,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否则视为出私车,如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3、4 用油管理 3.4.1 公司车辆须到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 3.4.1、1加油卡需要续费,由司机填写请款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财务。3.4.1、2每次续费后司机需将发票与加油站出具得加油明细上交到办公室。3. 4.2驾驶员要合理驾驶,将油耗降低在最低点。 3、5 车辆保养与维修 3.5.1 保养 a 平时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不出事故车,按正确操作程序驾驶车辆; b驾驶员要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定程保养。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道真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其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辆技术管理是对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车辆、机械动力设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择优选购,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经过正确合理地组织好车辆(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保证车辆(设备)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较佳的周期寿命。 第三条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车辆设备管理(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与低碳科普行动;加快车辆的更新改造步伐,加强车辆、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组织开展好各类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建立好统计、分析、评价、考核体系等措施;为加快形成高能效、低碳化、环保型的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和排放水平。 第四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加快替代能

源、新能源及节能型车辆的推广使用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科学合理的操作技能;提高车辆设备的检测诊断技术,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管理机构设置。 (1)技术科是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经理室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2)设有领导分管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科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技术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1号令)。经过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设备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车辆设备(节能减排)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制定和贯彻好有关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正确合理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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