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欺诈,只是在有效的制度下和文明社会中,欺诈行为不会轻易得手罢了。当前,我国还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出现许多薄弱环节,使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滋生蔓延。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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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 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 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 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一)几种主要鉴别方法 1.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进行鉴别;2.通过感官品评或其他简易手段进行鉴别;3.按照国家标准对商品理化、卫生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4.利用本部门的专业特长,特别是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对本企业或行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进行鉴别。 (二)要点 1.认准商标标识商标是商品听标记。假冒伪劣商品一般都是假冒名优商品。我国名优商品都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要印刷时,在商标标识周围加上标记:\“注册商标\” 、\“注\”或\“?\” 。其中\“?\”为国际通用。假冒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多数没有商标标识,或\“注册商标\” 、\“注\” 、或\“?\”等字样。真品商标为正规厂家印制,商标纸质好,印刷美观,精细考究,文字图案清晰,色泽鲜艳、纯正、光亮,烫金精细。而假冒商标是仿印真品商标,由于机器设备、印刷技术差,与真品商标相比,往往纸质较低差,印刷粗糙,线条、花纹、笔划模糊,套色不正,光泽差,色调不分明,图案、造型不协调,版面不洁,无防伪标记。已注册的商标应由公安部门所属特种行业管理的正规印刷厂印制,而假冒商标一般出自不正当渠道,这些渠道不正规的印刷技术会使所印商标上出现许多疵点特征。可以通过检验商标上是否有这些疵点特征来确定其真伪。假冒商标的印刷疵点特征有:(l)墨稿疵点特征:

字体不正、笔划偏粗、间隔不均、字迹不清晰,笔不流畅,图案细节被省略,或很粗糙,花纹粗细不一,该圆滑处不圆滑,边线棱角不明显。(2)制版疵点特征:印刷板周边有缺损,不光滑,版与版之间有差异,字迹变粗,笔划连接不清晰,粗细不均。(3)印刷疵点特征:多色图案花纹衔接不好,版面拼接处不连贯或重叠部分过多、过少,商标边缘颜色有外溢,该印的地方没有印到。(4)模切疵点特征:切边外有未切断的纤维,切边与商标边缘没有共同的起伏,切边处有缺损,不圆滑。2.查看商品标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l)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都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标识一般不是正规企业生产,外包装标识或残缺不全,或乱用乱写,或假冒优质奖标记,欺骗消费者。3.检验商品特有标记部分名优商品在其特定部位还有特殊标记,如飞鸽、凤凰、.永久三大国产名牌自行车,在车把、车铃、车座、农架、车圈等处均有特殊标记。部分名优烟、酒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系用凹版印刷,用手摸有凹凸感,而假冒产品名称在包装上字体较平,无凸凹感。4.检查商品生产厂名一些传统名优商品,以地名命名商品名称的,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

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 一、引言 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 面效应。 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 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 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

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有人把做假经济比作是“砒霜经济”。下面我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危害作一粗浅的阐释。 “假冒伪劣”的存在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通过价格、竞争等杠杆,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损害了“优质产品企业”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和低价倾销,导致真货斗不过假货,名优商品斗不过伪劣商品,打击了企业开发新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1)项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假冒伪劣的商品也随之出现,并破坏着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各级执法部门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加大打假力度,切实净化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假冒伪劣商品呈现了屡禁不绝的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假冒伪劣,笔者试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一、成因 为什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会屡禁不绝?除了利益驱动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外,还包括其他多方面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的支持和纵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一些地方甚至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有的甚至规定,只要不在本地销售假货,就为制假者大开绿灯。即使是全国性的打假行动,有些地方也是光打雷不下雨,等风头一过,他们又故伎重演。即使有时下一点小雨,也是内外有别-——对外的处罚较重,对本地的处罚偏轻,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因此,要想彻底治假,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不拆掉地方保护的篱笆,不打掉一顶顶地方保护伞,显然是

不可能的。 2、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手段和打击力度不够,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现今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授予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执法人员有时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因当时无鉴定依据,只能先登记保存,还得交由当事人保管,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销赃的时间,使许多案子到后来不是走了样,就是不了了之。而在依法处罚时,由于行政罚款额度较低,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又不够,往往对违法者不会伤筋动骨。由于处罚力度不足,即使罚款加没收,最后算总账,制假售假者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多年来,人们一直呼吁把制假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治假,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 3、设备滞后。人员配备不够,打假设备落后,执法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对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运输与储存、消除假冒伪劣商标标识、销毁假冒的伪劣商品及制假设备都需要一定的费用,特别是有毒有害且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商品,处理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难度就更大了。由于受经费限制,执法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与制假分子相差甚远,无法对付集团化、隐蔽性强的制假活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以提高打假力度。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 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 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 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

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 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摘要:我国当前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道德观念的滑坡等,导致了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典型),其存在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根据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现状,分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并对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猖厥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提出了一些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粗浅建议。 关键词:假冒伪劣、危害、原因、对策 一、弓| 言 三鹿‘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98.5%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面效应。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 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 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

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及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 1、隐瞒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1)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 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 项如实填报”或〈〈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 》第十三条关于“事 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的规定 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的规 定 。 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 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 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 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2、隐瞒其他收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 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财经法规选 编》1998年第 四集第208页 《常用审计法 规》第33页《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四条

假冒伪劣产品学习案例解析总结.doc

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姓名:韩冰 专业: 09 级广告学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链接 据杨先生称,他在沃尔玛知春路店购物时,看到该店出售的“红井源”牌 亚麻籽食用油说明上,宣传该食用油具有“防癌、减肥、降血压及预防糖 尿病”等多种功效,于是花 4470 元购买了 30 盒。后有朋友提醒杨先生,食用油 不可能有多种治病疗效,杨先生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海淀卫生监督所调 查后,对沃尔玛作出了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决定。杨先生认为,沃尔玛误导消费 者,其行为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事后他曾多次找到沃尔 玛,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以“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为由,拒绝接受他 提出的任何要求。 法院认为,沃尔玛作为销售者,在亚麻籽油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情况下,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据此做出了双倍赔偿杨 先生 8900 余元的判决。 二、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 杨先生的经历,在我们生活中可谓随处可见。毒奶粉,地沟油,化妆品, 假药品到处泛滥。广东省消委会日前公布的“消费维权10 大案例”中, 也可以看到中国黑心产品的泛滥严重程度。云浮市有石材公司于销售时拒绝 消费者验货,至顾客发现货不对办,却又拒绝退货;顺德有快递公司运送时 打破价格逾两万元的液晶显示屏,但结果只肯赔偿540 元,遭消费者告上法 庭等。重庆市工商部门公布10 宗典型案例,情节更为吓人,包括2010 年查获商贩销售过期大白兔奶糖,当局缴获多达11 吨;南岸区两间幼稚园买入 2 百多张未经消毒的黑心棉被;有钢厂出售不合格钢筋,当局至少缴获75 吨问题钢筋等。湖南长沙则有民间打假人士到超市调查,一小时内发现超过10 种问题食品,主要为伪造质量安全的QS认证。广西南宁前日一场教授如何 辨别伪劣产品讲座,更有来自云南的民工当场投诉,经常在路边摊档买到假 货,促当局加强监管。长春市一女子使用质护皮肤品,贪靓变毁容,出现脸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规定,申请人《员工手册》有关罚款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奖惩是否必须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性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对职工设置经济处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显见,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防范劳动者逃避劳动义务,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电子公司制定的包含经济处罚内容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和告知,依法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

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原因

江苏徐州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居民哄抢 2015年03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附近居民来哄抢。本次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保健品、洗化用品、电线电缆、计算机配件等共计35.7吨,案值28.5万元。(摘自新闻报道) 近些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手段来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但不少企业在利益的诱惑面前根本不为法律条款所动,各种假冒伪劣事件层出不穷。所谓假冒伪劣即是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或产品本身的要求,欺骗消费者谋求利益。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事件无法杜绝。我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以及维权意识的薄弱。 从以上居民哄抢伪劣产品的现象可以看出,在中国,一般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抵制不够强烈。“山寨”一词曾经风靡网络。为什么中国市场有那么多的山寨货?其实答案很明显,有需求才会生产。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向奢侈品消费靠拢,iphone也在向着“街机”发展。但大多数人消费还是主要看价格。所以当一件山寨品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且价格比正品便宜好几倍,肯定是首选啊,谁还管它正不正。所以市面上很多商家会打着正品促销的幌子卖着假货,也不会有人去举报。 再有就是大多数消费并不能够辨别商品的真伪。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的认识,觉得市面上的专卖店或是大商场里面的产品一定就是货真价实的,即便价格贵些,但是有保障的。当然也有许多商家打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吸引顾客。但事实上,又有多少顾客在里面买了东西之后还拿回去仔细辨别真伪,然后如果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又有多少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多数人对于没有特别大的事故发生都不会去追究这些。正大多数是中国人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助长了一些企业店家生产出售假冒伪劣的恶行。 二、国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不够 虽然说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打假,但真正遇到假冒伪劣产品事件时多数采取的是销毁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能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判罪。对这样的企业采取毁灭性打击的很少。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企业宁愿冒着风险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带给他们的利益值得他们冒险。 三“腐败之风”助长“假冒伪劣” 很多企业私下贿赂相关监督部门人员,使有问题的产品能够顺利流入市场。不然,那些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可能通过国家设定的层层关卡。 消费者、企业、商家、国家机构,其实都是造成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元凶”,消费者如果能抵制伪劣产品坚持买正品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假冒伪劣产品就卖不出去,企业就不会生产。同样,如果相关质检机构能够一丝不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假冒伪劣品就不能流入市场,企业同样不会生产。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想要改变他们长期形成的消费观念是很难。 所以,我觉得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最有效并且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反腐”(也是目前一直在做的)让各监督部门真正的各司其职,杜绝假冒伪劣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相关违法企业,加强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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