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新乡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和监督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将发展改革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依据、范围、法定职责、权限、承诺时限、程序、行政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事项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共场所或办事大厅;

4、市民政局建立的公共网站。

四、公示的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范围;

2、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行政许可的条件及有关办事程序;

5、办理时限;

6、办理结果。

五、民政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执法机构落实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六、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中,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凡未公示或公示内容缺项的,取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七、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公开热线电话,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检举。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是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案:错误 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答案:正确 3、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为重点。() 答案:正确 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答案:正确 5、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答案: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答案:正确 7、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答案:正确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可以不用出示执法证件,只需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即可。 答案:错误 9、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答案:正确 10、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答案:正确 11、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答案:正确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X 办发〔X〕11X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政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水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解《企业所得税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五个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他们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五个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和配套规章颁布和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旅游局及执法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区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主持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 4、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具体执法主体违法或不正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不履行法定和委托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流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流程 篇一:20xx年度企业公示制度 20xx年度 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 一、应报送公示范围。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应报送公示20xx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除外)。 20xx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登记的企业,无需报送20xx 年度年度报告。

二、报送公示时间。企业应于20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避免临近截至期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企业尽早填报。 三、报送管辖机关。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会设立登记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向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 四、报送网站网址。企业均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type/zoom/556278f1f111f18582d05aa4pn=3&x=0&y=0 &raww=252&rawh=11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1 14&md5sum=cb14ec068d9885e6f86629aa8fdd8e44&sign=c84 6c5bb70&zoom=&png=0-4598&jpg=0-31367"target="_blank ">点此查看 ◇为确保数据准确,建议您使用火狐浏览器进行操作 ◇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填写信息并未完成公示 七、不准确信息的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能正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及理由与年报信息同时公示。 更正信息流程参考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备注 1 兰溪市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J338600240810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2 兰溪市依云纺配经营部J3386002408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3 兰溪忆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J3386002408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4 兰溪市增福广告设计工作室J3386002408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5 兰溪市鸿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J33860024085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6 兰溪市张少兵灯具店J33860024086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7 兰溪市良峰建材有限公司J33860024087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8 兰溪市骑士玩具有限公司J33860024088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9 兰溪市陈庆其建材商行J33860024089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0 兰溪市宏瑞工艺品商行J3386002409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1 金华杭远机械有限公司J3386002409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2 兰溪市尹美人服装店J3386002409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3 兰溪市晓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3386002409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4 兰溪市一马平川电子商务商行J3386002409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5 兰溪市林红贸易商行J33860024095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6 兰溪森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J33860024096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oc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

霸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霸州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科室(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科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基金合同; 3.基金的投资情况; 4.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7.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8.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9.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基金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母子基金,还包括子基金的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名单(如关键人士、基金经理)、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和投资经历介绍;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10.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运营期间我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 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

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 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委托执法。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八)服务窗口信息。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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