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为校车办理有关证照、车辆年检提供服务,并依法依规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学校可配备校车;合法的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批准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自然人均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

第十二条县级或设区市级政府可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培训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配合学校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市、区)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征求相关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

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政府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十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0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当地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驾驶校车的。

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布接受备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级或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校车驾驶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将非本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纳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不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和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统筹、协调本级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合理规划设置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校车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计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数量和校车的运行情况,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统计和规划。

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或设区市级政府承担。

第三十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驾驶入应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

(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照管学生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非本地户籍的应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可关闭车门离开。

第三十三条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但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四)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的。

校车发车前载乘学生的,还应查验是否超过核载人数。发现超过核载人数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现有非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的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速、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履行对学生的监护和交通安全教育义务,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教育学生拒

绝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学生和其监护人发现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举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 0日内依法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交通违法多发、群众举报和学生家长反映集中、公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调离或辞退。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通知相关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除不准继续驾驶校车外,可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校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有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上下学,7座以上非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的车辆,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 2月3 1日,期间审验时,应按照出厂时的标准审验,到期后自由选择更换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校车或注销校车许可。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校车安全责任书

小学校车安全责任书 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校车管理人举报: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校车管理人举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校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都称为校车,校车应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乙方(校警)签名:年月日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责任书;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您的孩子乘坐的是___交运平安校车,您选择接送孩子

校车运行线是________,您选择接送孩子的校车停靠点是________,根据学校上学、放学时间以及学校、家长要求,本线路校车上学、放学发车时间依照学校和校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学校通知家长)。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的日常管理,确保孩子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惠民县平安校车工程试点方案》等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小学生安全管理,以及小学生、家长、学校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小学生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四、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小学生接送安全。学校校长、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职责。(一)要详细掌握校内接送小学生的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关材料发放到校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小学生家长手中,与小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二)要对接送小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随车护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蠡县兴和巴士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安全员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安全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安全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l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公司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公司。 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公司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 规则。 (2)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8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本办法取得校车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 校车发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分步实施,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大校车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原则) 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各级政府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车安全理念) 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或幼儿园、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小月亮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小月亮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交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接送幼儿途中遇到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幼儿园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三、车辆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四、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五、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幼儿园操场。 2、除早、晚接送幼儿外,司机不得将校车驶出幼儿园,否则后果自负。

[小学教育]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台账

[小学教育]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年度 ※※※※※※※※※※※※※※※※※※※※※※※※※※※※ ※※※※※※※※※※※※※※※※※※※※※※※※※※※※ 学校名称: 校车管理人员: 目录 1( 校车登记表 2( 校车驾驶员情况表 3( 附校车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4( 校车检验情况记录 5( 校车行驶线路图 6( 根据核载人数记录每辆校车每一班车每一站点学生 7( 跟车管理情况 8( 校车日常维修、检查及定期检修记录 9( 驾驶校车违章记录 10( 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记录 11( 乘车学生安全教育记录 12( 涉及校车管理的各类人员考核及奖惩情况 13( 校车管理制度 14( 附涉及校车管理所签订的各类安全行车责任书 15( 附新购车辆合同及发票或租车协议 16( 其他附贴 一、校车登记表,校车数, 辆, 学校名称校车负责人校车车牌号码校车性质自备, ,承租, , 车辆类型租用车辆所属单位核定载客人数租用单位法人代表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初次登记日期年检到期时间

灭火器台,逃生锤把,GPS是否安装、学生座位车上设施设备 安全带是否有,其他 学校名称校车负责人校车车牌号码校车性质自备, ,承租, , 车辆类型租用车辆所属单位核定载客人数租用单位法人代表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初次登记日期年检到期时间 灭火器台,逃生锤把,GPS是否安装、学生座位车上设施设备 安全带是否有,其他 附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 二、校车驾驶员情况表 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年审到期日期有效期交通事故违法记录 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年审到期日期有效期交通事故违法记录 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年审到期日期有效期 交通事故违法记录 附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 三、附校车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四、校车检验情况记录,注明每辆车每次检验时间,, 检验日期车牌号备注 五、校车行驶线路图 车牌号: 班次始发时间线路及站点备注第一班次 第二班次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 __第2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xx-01-13 16:03 山东省人民 __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1日 __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xx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 _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

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 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现在,就来看看 以下三篇文章吧!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 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 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 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 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 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 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 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 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 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 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金林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20200522224659)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制定我校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切实加交通安全大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我校教学秩序稳定和 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以“宣传教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配合交通部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和非客运车辆接送学 生,集中整治学生乘车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有效预防和避免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 全意识,接送学生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消除学生乘车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学生乘车的重大交通事故,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积极探索和建立我校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长效工 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1、学校定期召开班子例会,由校长带领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 定学校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安排分管校长同政教处、 总务处等部门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家长下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安全值班 职责,积极探索和建立我校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2、重点整治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接送学生车辆超速、 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未年检车、故障车、报废车、农用车、小三轮等证件不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搭载学生等 交通违法行为。 3、重点整治路段。校门口、十字路口。 4、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年级上一堂学生上 下学交通安全教育课、安排一期出交通安全教育专栏、校园广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进行警示教育,对全校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注重信息发布与报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有总结、有成效。 四、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车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首先学校领导要充 分认识这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职责,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第208号颁布, 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 2015年12月28日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 、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校车管理实施细则》(政发【2018】9号) 和《县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校车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全镇校车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校车使用单位、驾驶员、照管员安全工作责任,坚决遏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学生车辆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方式 中心学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同时将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计分,每学期一次考核结果运用。 三、考核内容 (一)对校车使用单位的考核 1.校车台账情况(计20分) 要求建立一车一档。 在开学两周内,学生、幼儿生源情况稳定后,要有完善的校车台账,含校车信息采集表、驾驶员信息采集表、照管员信息采集表、学生(幼儿)基本信息表、五定表、符合资质的校车驾驶证复印

件、进行了正常的年检的校车行驶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凭证复印件等。每缺少一项扣3分,资料不详尽准确的视同缺资料。 2.资料上交情况(计20分) 平时资料的上交情况,迟交每次扣1分、缺交每次扣3分,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同缺交。. 3.教育培训情况(计30分) 校车使用单位要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计5分)并按照计划落实每月一次的培训,有培训内容、图片、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对象须包含司乘人员和乘车学生(幼儿)(计15分),每缺一项次扣1分 校车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员必须参加由交管部门、校车公司组织的月例会等。校车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校车照管员必须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培训(计10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4.校车照管员履职情况(计30分) 校车使用单位要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未按要求配备照管员的一票否决。 随车照管员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未按要求操作的每次扣2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 1、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明确以后校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要联合交警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校车行车日志制度 1、车辆安全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车辆管理文件之一,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记载。 2、行车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反映出车辆行驶、停靠、作业、修理的基本情况。 3、从幼儿下车上学到幼儿上车离校,幼儿园必须有值班人员在岗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并认真填写校车行车日志; 4、行车日志的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5、当班驾驶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按时如实登记车辆每日运行情况日志,对所记内容全面负责,交班时应当签字。 6、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停驶时应在行车日志中注明。 7、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将相关行车日志妥善保管,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随车人员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车辆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应及时记载。 8、园长应当定期查阅行车日志记载情况,对各栏目的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

校车维修养护制度 一、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勤检査、勤清洁。如有异常,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2.车辆需要维修,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园长审査后定出修理计划,方可进厂修理。 3.车辆修理必须由修理工填写详细的需修机件清单及修理费价目表,车辆修好后,由该车司机和安全员共同鉴定方可出厂。 4.修理费发票必须由该车司机、园长签名,法人审批后可报销。 二、校车维修保养准则 1.学校校车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 2.校车需修时应到车管部门申报修理项目,人员根据申报项目进行校车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校车修理单(单上应有驾驶员、车管人员签章方能有效)后,方能送厂维修。 3.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维修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校车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校车修复后驾驶人应认真检验校车,如修好则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名。 4.校车的维修,应派人随车到修理厂核实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应向学校车管部门申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本期指南特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主管领导和园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主管理领导报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车主,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校车,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6、当接送学生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或门卫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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