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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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讲解

2015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讲解

②对新建道路以及对原有农村道路图斑改扩建,路基已确 定并已基本贯通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 ﹝2013﹞581号)要求进行变更;对大型机械作业的农区 、牧区,其农村道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到 8米;对道 路类型监测图斑路基未确定或道路未贯通的,可纳入以 后年度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 填写相应“原因类型”编号并说明情况。(⑿道路类型 图斑(7类图斑)路基未确定或道路未贯通的,填写“12” )
《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实施方案》对确 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导致农用地变 化为未利用地,以及数据库成果优化、城乡地籍一体化数据 库融合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属于非本年度发生的流量变更, 各地应根据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有关程序和要求,以省为单 位,提前以专报形式向部申请变更,经部内外业审核同意后, 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随同部审查通过出具的相关意 见等材料一并报送,并纳入当年变更流量。未经提前专报和 部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进行变更。
①“2015PJ”图斑变更,不得超出2014年部套合的“批而 未用”土地范围,必须与套合地类保持一致,且不得与范围 外的其他图斑合并。 ②属于2014年度部套合的“批而未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利 用图斑,除变更为“2015PJ”外,不得发生其他变化。
“批而未用”图斑变更的具体变更方法参见《2015年度土地 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
2、“批而未用”图斑变更
对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 2015年实地已建设的,应按照已有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将实 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PJ”属性。对2014年度 由部套合形成的“批而未用”土地, 2015年实地已建设的, 根据“批而未用”图斑(单独图层)的建设范围,在2015年 度增量数据中,标注为“2015PJ”属性,并按照下列要求 进行变更。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细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细则
开展人机交互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变更调查要求。
③ 对按照设计范围整段变更为公路或铁路用地,影 像表现为分段施工建设的,可通过检查;对道路变更 宽度为影像量测路面宽度130%以上的,记录为错误图 斑。
(三)耕地图斑检查 1. 检查新增耕地图斑变更正确性。依据遥感影像,
检查新增耕地图斑与影像的一致性。对检查图斑明显 为非耕地的,记录为错误图斑。
(一)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1.明显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检查方法: (1)重叠比例在90%以上的图斑,通过检查;
(一)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1.明显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检查方法: (2)重叠比例在90%以下的图斑,未重叠部分有明
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记录为错误图斑;未重叠部分 仅有零星不够上图面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通过检 查。
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的,通过检查。 (2)地方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
用地上图,但已按要求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 录表》中填写说明未变更原因类型,通过检查;否则 不通过检查。
注意:本年度不再需要提交此类图斑的举证照片
(一)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2.推填土及简易临时建筑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一)遥感监测图斑检查 3.拆除图斑检查 对遥感监测图斑地方解释为已拆除的,且在《拆除
变更调查数据接收: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将经省级审核把关确认后的分县(市、区)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成果,以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 表》、《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 图斑核实记录表》和《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按时 报部。上述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 格须省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为确保数据安全,成果报送应安排专人负责, 以移动硬盘形式报送,严禁在网上传递。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解析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解析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解析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实施。

技术规程包括了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数据处理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规定,为国土变更调查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在2023年度适用的技术规程中,首先明确了调查的范围。

国土变更调查的范围涉及土地利用变更、土地面积变更、土地质量变更等方面。

在2023年度,调查的重点将放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城乡建设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变更上,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

技术规程规定了调查的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了土地利用类型、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土地权属等方面的信息。

在2023年度适用的规程中,调查的重点将放在土地利用类型的调查上,特别是关于农田、林地、草地和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

技术规程规定了调查的方法。

调查方法包括了现场调查、遥感影像解译、地理信息系统分析等方面的技术手段。

在2023年度适用的规程中,调查将更加注重利用遥感影像和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分析,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精度。

技术规程还规定了数据处理和成果应用的要求。

数据处理包括了数据的整理、统计、分析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成果应用包括了调查结果的汇总、发布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在2023年度适用的规程中,数据处理和成果应用将更加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以支持国家决策和规划工作的需要。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的解析表明,国家对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视和规范。

通过遵循技术规程的要求,可以保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未来,在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将进一步推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0•【文号】国土资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和要求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

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 大胆创新;认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

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要加强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

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1)3.1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1)3.2数字高程模型(DEM) (1)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2)3.4更新数据包 (2)3.5地类图斑 (2)3.6临时用地 (2)3.7用地管理信息 (2)4总体原则与要求 (2)4.1目的与任务 (2)4.1.1目的 (2)4.1.2任务 (2)4.2基本调查单位 (3)4.3土地分类 (3)4.4时段与时点 (3)4.5最小调查图斑面积 (3)4.6数学基础 (4)4.6.1坐标系统 (4)4.6.2高程基准 (4)4.6.3投影方式 (4)4.6.4分幅及编号 (4)4.7步骤 (4)4.8计量单位 (5)5DOM (5)5.1遥感数据选取要求 (5)5.2DOM数据源精度 (5)5.2.1航空影像比例尺 (5)5.2.2航天影像比例尺 (5)5.3DOM精度指标 (6)5.3.1平面位置精度 (6)5.3.2镶嵌限差 (6)5.4DOM制作 (7)5.4.1航空DOM制作 (7)5.4.2航天DOM制作 (7)5.4.3DOM制作单元 (8)6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 (8)6.1信息提取内容 (8)6.2解译标志建立 (8)6.3信息提取范围 (8)6.4信息提取方法 (8)6.5变化信息表达 (8)6.5.1图斑编号 (8)6.5.2图斑属性表 (9)7国土变更调查内容 (9)7.1准备工作 (9)7.1.1界线资料收集 (9)7.1.3遥感监测成果分发 (9)7.1.4仪器、设备、工具和表格准备 (9)7.1.5人员培训 (9)7.2调查界线调整 (9)7.2.1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10)7.2.2零米等深线(含海岛)更新 (10)7.2.3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10)7.2.4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11)7.2.5界线调整方法 (11)7.3土地权属状况更新 (11)7.3.1权属状况更新内容 (11)7.3.2更新方法 (11)7.3.3单位名称 (11)7.4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12)7.4.1底图制作 (12)7.4.2外业调查一般要求 (12)7.4.3地类调查和属性更新 (12)7.4.4图斑举证 (16)7.4.5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17)7.5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17)7.6基本农田上图 (17)7.7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17)7.7.1县级数据库更新 (17)7.7.2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18)7.7.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19)7.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9)7.8.1年度更新 (19)7.8.2年度监测 (20)7.9数据统计汇总 (21)7.9.1总体要求 (21)7.9.2县级统计汇总 (21)7.9.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21)7.9.4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21)7.10举证信息表填写 (21)8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22)8.1更新成果自检 (22)8.2图斑边界和地类正确性核查 (22)8.3其他核查 (22)8.4增量数据的规范性检查 (22)8.5外业抽查核实 (22)9主要成果 (22)9.1县级调查成果 (23)9.1.1遥感监测成果 (23)9.1.2外业调查成果 (23)9.1.3数据库成果 (23)9.1.4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23)9.1.5文字成果 (23)9.2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23)9.2.1数据库成果 (23)9.2.2国土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24)10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24)10.1成果归档 (24)10.2数据库备份 (25)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总则与要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土地权属状况更新、统计汇总、成果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更新等。

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全面组织实施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0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国务院审定。

(一)开展遥感监测在2020年年底(2020年11月-2021年1月为主,北纬42度以北等冬季冰雪覆盖区域适当提前至8月)时间段内,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进行比对,内业提取疑似建设变化图斑、疑似拆除图斑;监测耕地变化状况,内业提取疑似耕地变为林地、园地及坑塘等非耕地的变化图斑;监测园地、林地及草地变化状况,内业提取疑似园地、林地及草地变为耕地、坑塘、草地等变化图斑;监测“三调”数据库中的临时用地、推堆土、拆除未尽、批而未用、光伏用地等单独图层以及持续跟踪图斑范围,内业提取变化图斑,判断变化地类;监测湿地变化状况,整合湿地专项监测成果,按照一年四期影像反映的水淹或积水频次,形成疑似湿地变化图斑;结合2020年度地理国情监测等其他专项监测项目发现的其他地表影像变化,制作分县(市、区)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各地开展实地调查举证。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国土变更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调查,收集和处理国土变更信息,并将信息记录到科学地图上,以便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国土变更情况,研究国土变更规律,指导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国土的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自然资源利用效益,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完成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具体而言,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技术方法:在调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采用有效的调查技术方法,包括野外调查、调查摄影、卫星图像调查、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

二、调查技术标准: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如《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地理信息调查技术规范》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国家有关空间数据库中。

三、数据处理:对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以及地图绘制和图形分析等,使用GIS技术和地
理信息系统,结合野外调查实测数据,以满足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准确、更精确地调查国土变更情况,更能更好地指导国土变更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并有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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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

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十六、制定工作方案。

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

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4)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

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

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

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

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

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

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

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

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

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

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

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

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

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

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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