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

一、名词解释

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法律的历史解释,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学科。这种研究在亚里士多德、波利比、布丹、孟德斯鸠等不同时代的学者著作中都有所体现。但其真正作为一个流派是在19世纪。内容上我们一般区别为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的罗马历史法学、艾希霍恩的日耳曼历史法学)和英国的历史法学(以梅茵为代表)。

6、英国的奥斯丁传统:第一本奥斯丁传统的著作是马克拜勋爵1905年著《法律的要素》,他把法律的定义为一种一般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为政治社会的统治者对社会成员发布,为人们普遍遵守。霍兰德的《法理学的要素》中“法律是人类外在行为的一般规则,它由一个主权政治的权威所实施”。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西的公共观念重视实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萨尔蒙德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他反对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之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哈特赞同奥斯丁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分,以法律规则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开创了新的分析法学。

7、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对一国的制定法进行客观的分析,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在法律研究的方法上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即“一般法理学”采用的方法,总结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广义上的分析法学包括分析法学之前的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以及拉兹和麦考密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8、孟德斯鸠论中国古代法: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有相当的篇幅谈到了中国的问题。总体而言他将古代中国视为一个专制国家,但与其他专制国家相比又有贵族国家甚至民主国家的特征。按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国应该是一个专制国家,同时也谈到了清代的风俗,以及中国的礼法关系即法律和风尚的关系,中国的构成是以治家为思想基础的。

9、君主权术论:君主权术论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他从“人性恶”出发,“一个君主要想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不良好的事情,并且必须知道视情况的需要与否使用或不使用这一手”,君主要学会掌握,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仁慈和残酷、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他的统治权术思想史资产阶级极端利己主义的表现。10、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对法进行研究的重点是人为法,而人为法研究的核心是研究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以下几种关系: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法律应该同该国的自然状态(气候、地形、生活方式)由关系;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风俗、习惯有关;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这些关系结合就是法的精神。

11、天赋人权论:是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首先由格老秀斯与斯宾诺莎提出来的,后经霍布斯与洛克将其发扬光大,最后由卢梭等人完成理论系统化工作。天赋人权论认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受自然法则支配,人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权利: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由于人们同时具有自私自利等缺点,从而会对他人权利构成侵害和破坏,因此,有理性的人们便联合起来,订立契约,让渡权利,组成国家以保护人民的权利。由此得出结论,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人权,国家权力的原旨和目标是维护人权,政治民主化是天赋人权的内在要求。斯宾诺莎认为,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们所签订的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社会契约中,人们同意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人们还保留了另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就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剥夺的天赋人权。

12、自然状态(卢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静态存在的,他侧重于对自然状态横切面的剖析。洛克是这样界定自然状态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私有观念、财产权就已经存在了。

13、永恒法的精神:阿奎那法的思想的根本是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的司法特权。法看作“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并认为,人类行动的准则是其理性,理性要通过意志支配人的行为。因此,法的本质就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根据对法的基本认识,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本源。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万法之源。”永恒法高于一切法。一切法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总是从永恒法产生的。自然法,则是永恒法在人类这个理性动物身上的体现。

14、国家自然起源说:柏拉图认为“国家之立,由于人类之必有待于互助”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的建立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由于人不能独立的生存,总是对别人有所求,有所依赖,所以需要合群而组织团体,成立国家,便于互相帮助。柏拉图用“正义”来治国,认为善才是最伟大的品质。试图通过哲学王的统治建立理想国。但是柏拉图试图在回避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讨论国家的学说时,并没有把阶级考虑进去,对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进行了有意识的屏蔽。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最广泛的一种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目的都在于达到某些“善业”国家是社会内部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亚里士多德在国家的起源上倾向于自然产生,是人类合群性的发展而产生。

15、西方法律传统:伯尔曼在其《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曾经提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

十个特征,但是在20世界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西方本身已经开始怀疑传统法律幻想的普遍有效性,尤其是它对非西方文化的有效性。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西方法律传统的上述10个特征中,只有前4个仍然构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6个特征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在美国全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1)法律与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分。(2)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3)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4)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所做的阐述。法律本身包含一种科学,一种超然法(metalaw)----通过它能够对法律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简答题

1、斯宾诺沙是如何论证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

答:天赋人权论和自由论在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斯宾诺莎是最早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A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判断是人权,每个人都不能放弃他的判断和情感的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B政府如果力图控制思想和言论自由就会产生如下坏处:造成国家法律形同虚设;造成人们的强烈反抗和政权不稳;造成阿谀和背信弃义;造成扼杀科学和艺术的严重后果。C 政府如果保障思想和言论自由则会带来好处:可以使公民自由的遵守法律;可以使政府免受攻击;可以避免党政是人民团结;最终才能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他论证了思想和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以及保障思想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但也论证了思想言论的相对性,明确了思想和言论自由都是有界限,的一个人可以在其理性的指导下发表任何言论但不能采取行动来对抗政府。

1、罗马法学家是如何区分公法和私法的

答: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学家对法学作的一种分类,首先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的。在其《学说汇编》中说明:“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在其《法学总论》中泽谈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泽涉及个人利益。”这就是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罗马国家的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都属于私法之列,但在罗马法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例如国家重视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被认为是公法。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公民不能放弃或是变通这些规范。

2、梅因是如何论述法律的发展历史的

答:(1)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称为是“地美士第”的有人格的神,梅茵说这不是法律而是个别的、单独的判决,或者是判决之后的概念就是“习惯”。(2)近似于案件的近似判决就是习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可能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甚至是立法者,贵族垄断着法律,决定着各项原则的独占这就是一个习惯法的时代,“习惯”国“惯例”成为一个有实质体存而存在,并为贵族阶层所知。(3)在习惯法之后便是“法典”阶段。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以及希腊的梭伦阿提克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等,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法公之于众。(4)在此之后,法典的自由发展便告终止对与法律的发展开始受到有意识的和来自外界的影响。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就显现出来了,要使法律和社会相互协调,就需要法律改进的各种方法,即“法律拟制”、“衡平”、“立法”。法律拟制的作用在于,它能满足改进的愿望,又能掩盖这种改变。衡平在于他能公开的、明白的干涉法律,建立在一切特殊原则之上,典型的就是英国衡平法。要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某种不可调和的争执时就要求助于立法机关。例如凯撒的制定法、以及查士丁尼

法典,制定法的出现法律开始近似于今日的法律。

3、黑格尔报复刑法论的内容是什么。

答: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也着广泛的论述,论述了犯罪、报复和复仇的关系。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的范围。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表面上报复是一种复仇,但实质上是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从内容上是正义的,形式上是一种新的侵害。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有复仇性,由于他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符,始终是有缺陷的。

4、孟德斯鸠是如何论述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的

答:从法律和自然地理之间的关系角度去探讨法德精神,是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强调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样态

制定、和变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A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情感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适合暴君制,而在较为寒冷的气候条件下则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制。B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在土壤肥沃的平原上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制,法律的内容就比较简单和残暴;而土地贫瘠多山地的地方容易建立民族共和制,法律的内容多规定民主选举等。C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密切相关。从事商业、航海业的民族比从事耕种的民族更多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不耕种土地的民族多发生争端因此需要国际法,而耕种土地的民族因为关心土地的分配所以需要民法加以调整。5、哈特是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哈特坚持分析法学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关系但没有必然联系。首先哈特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认为道德有以下四种特征:A重要性,法律与道德相比法律的重要性处于相对的低位。B非有意改变,与法律规则的引入、改变或废止是有意识的不同,道德规范不能有意识的引入改变或撤销。C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在法律中主观上的“非故意”往往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但在道德领域中,如果一个人能成功的证实他这样做是无意识的并且能够证明他已经尽力来防止该行为的发生,那他就可以免除道德责任。D道德的强制形式不同于法律。法律的强制形式体罚或是不幸后果的威胁,而道德的强制形式还包括强烈的提醒和呼唤良知等。其次,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哈特的理论表现了向自然法靠拢,这体现在“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理论中。A人的脆弱性,这构成了一切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要求。B大体上的平等。是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C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的利他范围是有限的,而侵犯的倾向是市场存在的,因此要对此加以限制,这使法律和道德有必要也有可能。D有限的资源。因此需要社会某种最低限的财产权制度。E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因此需要一种强制的制度促成人们自愿合作。

7、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

答: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此对法律有以下三种观点,关于价值的观点将法律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这是法律科学的特征。评价的观点,把法律看成是文化价值,这是法律的哲学特征。客服价值的观点,这是宗教哲学的特征。

法与正义:拉特布鲁赫接受了施塔姆德的观点划分出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法的概念是一个与价值有关的文化概念,法的理念包括三个要素:正义、功效和确定性。正义要求法律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功效着眼于法的社会功能,确定性则要求人们承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及功效如何,拉德布鲁赫给予它们通等的重视。法的第一个伟大的任务法的确定性,秩序和和平,法的第二个伟大的任务就是正义。法的本质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正义要求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法律而言,正义理念的实质在于依照普遍的规范解决纠纷。必需寻求正义,同时也要考虑法的确定性,因为法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正义现行与法德功效,并且优先于法的确定性。

6、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是什么

答:卢梭主张每一个人都有参加决定社会一切事物的权利,社会应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最高权利属于人民的社会。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主权行为是以整个共同体合法、公平、稳固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包括: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只能自己代表自己。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意志要么是公意的,要么不是,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的思想武器,又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他把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坚决主张人民主权论,他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也与之有密切的关系。

7、杰斐逊天赋人权观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杰斐逊是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在独立宣言中充分地体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他把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资产积极民主主义思想写入其中。主要内容包括:A 人人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B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成立了政府,因此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的委托。C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废除他和成立新的政府。权利来源上杰斐逊受到了欧洲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在权利的内容上,他对洛克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做了变通,赋予自然权利以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

三、论述

(一)萨维尼是怎样论述法的本质与起源的

答:1、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曾为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古典自然法的法哲学家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那种有条有理的方法,却常常是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为其特点的。到了19世纪,在德国,便出现了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和反动。最主要的就是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萨维尼。2、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萨维尼通过法的产生渊源即法的起源,法的实质和法赖以存在及生存的基础、法的制定表达了历史法学派的经典理论。3、关于法的产生渊源,在萨维尼看来,“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因此,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不能通过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这种土生土长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文化的自然体现,而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而且,此种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亦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一如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丧失而消亡。由此,萨维尼建构了他的法律起源理论,法律不是孤立地产生的,也不是偶然的或某一个立法者的专断意志的产物,其为一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一样“民族的共同意识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以,对萨维尼来说,法律只不过是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而不能凭主观臆造。而他的民族精神则指的是存在于特定的民族成员观念之中,并为该民族所认同决定该民族文化

形态及其发展的共同信念。4、关于法的发展,萨维尼认为存在这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其表现形式是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法表现为法学家意识中的学术法,“法律乃是掌握在法学家手中的独立的知识分支”。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的阶段。5、对于法的本质,与他的法的渊源理论一脉相承,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的专断创造,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后者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他是反对制定法的,即使制定法,也要求智慧超过前代,而且,立法的目的也不过是记录古老的习俗,“立法的目的可能有二:裁决纠纷(争议事项),记录古老习俗。”具体到德意志来说,当然不具备这些条件,它缺乏足够智慧的法学家。

正是由于法起源于民族的习惯和诞生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它才具有了如许的本质,萨维尼也才得以反对去制定法典。

(二)评析经济法学\

答:1、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1960年在斯科的一篇论文中《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随之而出现了包括波斯纳、卡拉布雷西、贝克等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先驱20世纪70年代,法律与芝加哥大学、耶鲁大学等相联系,法律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改革。2、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特征:(1)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一般前提:价格与需求称反比。如果侵权行为受到的惩罚越小,也就是说起行为成本低而获得利润高,那么有风险的侵权行为数量就会上升。(2)机会成本与边际成本。(3)自愿交换或者说是市场交换有助于资源最有价值的适用。经济学在法学部门中的应用很广泛,例如公害法、财产法、契约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等。3、评价:科斯将经济学的思路引入到了法律的领域,而他的侵扰例证则是财产法和侵权法部分,也正是这个部分在后来成为经济法学家们成果卓著的部分,他们用被告效益与原告损害的数据比较和边际效应,取代了传统侵扰法模糊的道德合理性的尺度。这虽然为侵权法德经济学分析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科斯并没有将经济学的理论广泛深入渗透到侵权法,对侵权法的具体理论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贡献。卡拉布雷西实际上是几乎与科斯同一时期思考着法律经济学的问题,在内容上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侵权法学的角度来看,科斯只是提供了思考的路径,而卡拉布雷西将理论问题深化,早期涉及了侵扰和替代责任,后期则侧重于事故成本以及侵扰-污染法,在卡拉布雷西的“不可转让性”理论中,他预感到了侵权法的经济学与道德哲学的冲突,在涉及公平正义的世界,应该为他们留下一片“自留地”统称为“不可转让性”。波斯纳曾尝试揭示侵权法的经济内在结构,他对侵权法德贡献是揭示了隐藏在侵权法中经济学根据,他对侵权法规则和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渗透到了侵权法的每一个角落。

(三)试论功利主义法学

答:1、功利主义是19世纪的一个哲学思潮,杰出的代表人是边沁,他把功利主义应用到了立法学和法理学的领域。广义上功利主义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德谟克利特宣言的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鼓吹过快乐主义,休谟认为,人类的社会本能使人们在判断一种行为的功利时,不但要看它对于人们自身幸福的影响,而且要看它对于他人幸福的影响。

2、在立法理论上,边沁认为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边沁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安全同平等相比是第一位的。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应该是完整的、普遍的、用严格的逻辑术语表达的。

3、关于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上:(1)在《政府片论》中边沁一经涉及到了一些法理学基本的问题,对解释着和评论者的区分,已经有了区分

法理学和立法学的印记,前者是法律科学,后者是伦理学。在《道德和立法原理》中的最后一章,边沁提出了立法学和法理学。(2)关于法律的含义,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在《法律概论》中,边沁一经提到“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命题。(3)边沁对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地方法和普遍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等。

(四)试论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主要内容

答:1、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的流派,边沁是倡导者而奥斯丁是真正的奠基者1861年出版了《法理学讲义》的著作。奥斯丁完善了边沁的法律命令说。2、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是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而言,命令首先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了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或不去做某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你以一种邪恶莅临我处”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义务的含义。命令是和责任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命令。命令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是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是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奥斯丁提出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概念,法律和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在这里优势者是指强权者。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着例外。(1)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2)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3)非完善的法律和非完善义务的法律。另外还有存在表面上不具有,但是实际上是命令的法律: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习惯法是“法律是一种命令”的例外。4、奥斯丁法律的定义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第一,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由主权命令而产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的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五)试论述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1、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国和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了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一个世纪。2、主要的理论主张:(1)所谓的法律,不外乎特定地与人群的生存智慧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表现为民族生活,正式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形式和意义。(2)法律与民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精神逐渐调试契合不悖。法律的生命力来自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法律为之良法也在于此法;法律的无效失去民众广泛的信守,也失于此(3)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含蕴并存于历史之中,其必经过历史才能发现,也惟经由历史才能保存扩大,丧失了与民族的初始状态的生动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4)语言:法律一如语言是一个连绵不绝的历史发展过程,法律也同样受制于此,简言之,法律随着民族的壮大而成长,随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之丧失而消亡。3、胡果是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系统的论述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认为法德发展呈现出三个阶段:第一,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表现为习惯法;第二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第三就是编纂立法,但是还是要谨慎立法。对与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二十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实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是民族的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萨维尼还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法的最好的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远远超过了立法这是体现民族意识最好的法律。

(六)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

答:1、“法律全球化”基本含义的界定“法律全球化”一词可能具有某种误导性,它容易被理解成法律的全球化,从而使研究者我们的视野变得狭小,并容易因概念本身对结论产生

偏见,最终影响对问题的分析。事实上,探讨法律在全球化进程中与经济、政治等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才是进行全球化研究的应有之义。2、“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背景“法律全球化”的推动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科技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以及人类所共同面对的问题。“法律全球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无论是什么样的原因,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对“法律全球化”产生影响,使之具有多方面的内涵和外延.3、全球化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虽然经济上的变化是全球化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全球化却包含更多的内容。广泛地被接受的美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的观点,将全球化看作“民族国家之间超越现代世界体系进行联系与结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在地球某一地方发生的情况会对遥远的另外一个地方带来很大的影响”,尽管“法律全球化”是最近几年新兴的热点问题,但我国法学界也不乏对此进行细致深入研究的学者,朱景文教授就是其一,他认为,全球化表现在经济上,一方面是区域经济深入的一体化,另一方面则是全球范围经济的非国家化;无论是以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为推动力的前者,还是在跨国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后者,都必然要以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并进一步推动这种变革,因此,“法律全球化”也相应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4、“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一个固有方面,它注重的是在全球化框架下各种要素的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彼此依赖与相互影响,而不是只将视线集中在某一个方面。从这一点出发,“法律全球化”并非如有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表示全球范围的法律消除差异走向同一。相反,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并存是全球化的基本特征,而“当前的许多工作都是有意识的、适宜的尝试,力求探索出一种方法,在承认存在某些根本共性的同时尊重差异、竞争和偶然性”,因此,包括“区域性法律融合”在内的被有的学者称为仍处于“法律国际化”的许多现象都可能成为“法律全球化”的最佳注脚。5、全球化是一个包容众多差异与区别的综合的过程,因而在对待“法律全球化”时应当拥有广阔的法律胸怀,以一种多元的“姿态”来看待全球化下的法律。唯其如此,我们对于“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全球化的实质。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2015年04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65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柏拉图认为人的三种品行分别是 A.理性、志气、欲望 B.理性、志气、正义 C.智慧、勇敢、正义 D.智慧、理性、志气 正确答案:A(1分) 2.按照柏拉图的分工原则,理想的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但其中不包括 A.军人 B.统治者 C.劳动者 D.知识分子 正确答案:D(1分) 3.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涉及的基本范畴是 A.善 B.活法 C.主权 D.自然法 正确答案:A(1分) 4.斯多葛学派早期代表人物是 A.芝诺 B.塞涅卡 C.奥勒留 D.埃及科特 正确答案:A(1分) 5.在12至13世纪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提出君主论的法律思想家是 A.布丹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维里 D.托马斯·阿奎那 正确答案:C(1分) 6.古以色列法律的总纲是 A.《圣经》 B.《利未记》 C.《耶里米书》 D.《摩西十诫》 正确答案:D(1分) 7.阿奎那认为,上帝用以统治支配整个宇宙的法律是 A.人法 B.永恒法 C.自然法 D.神法 正确答案:B(1分) 8.布丹认为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是 A.个人 B.家庭 C.部落 D.种族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精选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代表是( ) A.柏拉图 B.亚里斯多德 C.苏格拉底 D.普罗塔哥拉 2.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斯多德 C.柏拉图 D.伊壁鸠鲁 3.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 ) A.古希腊 B.古罗马 C.意大利 D.法国 4.西塞罗主张建立( ) A.君主政体 B.贵族政体 C.共和政体 D.民主政体 5.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 ) A.乌尔比安 B.盖尤斯 C.保罗 D.帕比尼安 6.奥古斯丁的著作是( ) A.《上帝之城》 B.《神学大全》 C.《神学政治论》 D.《论君主政治》 7.马基雅弗利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 ) A.君主国 B.共和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 8.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 ) A.社会授予的权力 B.人民授予的权力 C.国家授予的权力 D.非授予的权力 9.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 ) A.主权在民 B.主权在君 C.主权由贵族掌握 D.主权由少数人掌握 10.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他必须服从( ) A.人的法律 B.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C.神法和自然法 D.社会的习惯 11.西方政法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人是( ) A.洛克 B.卢梭 C.潘恩 D.布丹 12.19世纪上半叶,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学者是( ) A.萨维尼 B.胡果 C.蒂保 D.耶林 13.提出“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的思想家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卢梭 D.费希特 14.提出“人民有责任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何滥用”的思想家是( ) A.卢梭 B.黑格尔 C.费希特 D.康德 15.奥斯丁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 ) A.实证主义 B.理性主义 C.自然主义 D.批判主义 16.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B.詹姆斯·密尔 C.奥斯丁 D.边沁 17.《自然法典》的作者是( ) A.霍尔巴赫 B.爱尔维修 C.摩莱里 D.马布利 18.提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家是( ) A.密尔 B.边沁 C.卢梭 D.洛克 19.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从研究“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研究( )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西方法律文明起源于 A.古希腊和古罗马B.古希腊和欧洲中世纪 C.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D.古希腊、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 2.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计的家庭制度是 A.一夫一妻制B.共产共妻制

C.个人家庭制D.一夫一妻多妾制 3.《政治学》的作者是 A.苏格拉底B.柏拉图 C.亚里士多德D.西塞罗 4.后注释法学派产生的时间是 A.12世纪上半叶B.12世纪末期 C.13世纪中叶D.13世纪末期 5.从神学思想发展史方面看,神学经过的发展时期是 A.圣经时期、教父学时期、经院哲学时期 B.习惯法阶段、学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 C.习惯法阶段、判例法阶段、成文法阶段 D.判例法阶段、学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 6.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所代表的利益属于 A.封建君主B.中世纪君主 C.中世纪教皇D.新兴资产阶级 7.霍布斯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的著作是 A.《利维坦》B.《政府论》 C.《社会契约论》D.《战争与和平法》 8.直接实现卢梭的暴力革命理论、直接民主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宪法文本是A.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B.美国1787年《宪法》 C.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2011.4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伦理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D ) A.个人 B.家庭 C.村落 D.城邦 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B ) A.理性 B.义务 C.权利 D.正义 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C ) A.人法 B.神法 C.人为法 D.神定法 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B )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 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 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 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 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D ) A.马基雅维里 B.奥古斯丁 C.阿奎那 D.布丹 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C ) A.洛克 B.霍布斯 C.杰弗逊 D.汉密尔顿 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C ) P76 A.契约 B.主权 C.公意 D.共意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康德 B.黑格尔 C.克饶斯 D.萨维尼 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 ...这个分类的是( D )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集体的义务 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C ) A.团体 B.集体 C.市民社会 D.理想社会 12.不属于 ...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 ) A.市民法 B.国家法 C.国际法 D.世界历史 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C ) A.哈特 B.边沁 C.奥斯丁 D.凯尔逊 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 ) A.萨维尼 B.艾希霍恩 C.梅因 D.梅特兰 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D ) A.雅典法 B.日尔曼法 C.印度法 D.罗马法 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 ) A.《中世纪罗马法史》 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 C.《现代罗马法体系》 D.《占有法》 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 ...庞德著作的是( D )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C.《法律史解释》 D.《古代法》 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B ) A.制度 B.职业 C.事业 D.规则 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 )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 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 C.国家武力的制裁 D.法律的道德基础 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C ) A.印度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教会法 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B ) P238 A.静态方案理论 B.动态方案理论 C.实然方案理论 D.应然方案理论 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B ) A.规则 B.事业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着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篇》C.《法律篇》?D.《政治学》 2.雅典城邦的政体是() A.民主制度?B.贵族制度C.君主制度?D.共和制度 3.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苏格拉底?D.伊壁鸠鲁 4.认为“罗马的政体是最能体现制衡原理”的思想家是() A.西塞罗?B.塞涅卡C.乌尔比安?D.波里比阿 5.在政体问题上,布丹主张() A.混合政体?B.民主政体C.贵族政体?D.君主政体 6.斯宾诺莎认为,神的法律的唯一目的是() A.最高的善?B.快乐生活C.认识上帝?D.培养美德 7.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 A.自然规律?B.正当的理性法则C.大众的意志?D.经济规律 8.期宾诺莎认为,在一个民治国家中,制定的法律要经过() A.君主的命令?B.议会的立法C.全民的同意?D.全民的讨论 9.在刑罚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凭心定罪?B.罪刑法定C.自由裁定?D.神明裁判 10.在人性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人性善?B.人性不善不恶C.人性时善时恶?D.人性恶 11.洛克将自然权利归结为四点,即: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 A.选举权?B.劳动权C.财产权?D.受教育权 12.孟德斯鸠认为,贵族政体的原则是() A.品德?B.节制C.荣誉?D.恐怖 13.反对权力分立的思想家是() A.洛克?B.孟德斯鸠C.卢梭?D.康德 14.把天赋人权界定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思想家是() A.卢梭?B.洛克C.斯宾诺莎?D.杰弗逊 15.潘恩系统地阐述了人权理论的着作是() A.《常识》?B.《人权和自然法》C.《认真看待权利》?D.《人权论》 16.《永久和平》的作者是() A.格老秀斯?B.黑格尔C.斯宾诺莎?D.康德 17.黑格尔认为,德国三权制衡的三权是() A.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B.立法权、对外权和行政权C.主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D.行政权、司法权和对外权 18.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萨维尼?B.康德C.耶林?D.施塔姆勒 19.认为“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的思想家是() A.耶林?B.施塔姆勒C.黑格尔?D.康德 20.《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 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 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2019年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2019年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亚里士多德崇尚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_____政体,因为他认为中产阶级具有中庸的美德。(C ) A.君主 B.贵族 C.共和 D.平民 2._______理论上的国家具有乌托邦的性质。(A )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阿奎那D.马基雅弗利 3.柏拉图认为法治是( B ) A.至善的统治B.次善的统治C.第三好的统治D.第四等好的统治 4._______重视"活的法律"。(C ) A.历史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分析法学 5.强调个人服从城邦的思想家是(A ) A.亚里士多德B.洛克C.庞德D.黑格尔 6.英国历史法学的主要代表是(C ) A.边沁B.奥斯丁C.梅因D.密尔 7.《法律篇》的作者是( A )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边沁 8.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思想家是(C ) A.斯宾诺莎 B.格老秀斯 C.梅因 D.康德 9.《国家六卷论》一书的作者是(C )

A.亚里士多德B.马基雅弗利C.让·布丹D.格劳秀斯 10._____把三权分立理论应用于美国宪法实践之中。(B )A.华盛顿B.杰佛逊C.潘恩D.汉密尔顿 11.《革命法制与审判》一书的作者是( D ) A.洛克B.卢梭C.杰弗逊D.罗伯斯庇尔 12.马基雅弗利强调法律手段和_____的作用。( C ) A.法律B.道德C.军事D.习惯 13.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 ) A.马里旦B.富勒C.拉德勃鲁赫D.罗尔斯 14._____是德国历史法学的代表(C ) A.耶林B.施塔姆勒C.萨维尼D.黑格尔 15.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奥斯丁的著作有(AB ) A.《法理学大纲》B.《法理学讲义》C.《法律的概念》D.《刑罚与责任》 2.边沁认为,人类依_____实现功利主义的避苦求乐。(ABCD)A.自然的制裁B.政治的制裁C.道德的制裁D.宗教的制裁3.庞德把利益分为(ABD )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而在大师”,但我个人觉得,同学也很重要,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去接触更优秀的群体是提高自己的最有效的方式。而清华的法学如此强悍,但在19年招生人数也不过20左右,对于钟情于清华法学的学生来说,这会是一场难打的战役。还需考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下清华法学院法学考研难度吧。 一、招生目录 1、清华法学院030100法学专业13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 法学理论、02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 刑法学、04 民商法学、05 诉讼法学、06 经济法学、07 环境与能源法学、08 国际法学、09 知识产权法学、10比较法与法文化学、11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非全日制:12刑法学、13诉讼法学)变更为2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法学和非全日制02法学); 2、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发生变化,专业科目二由各个方向的861/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8/879变更为958 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3、复试内容统一化,复试时专业综合笔试内容:法理学、国际公法、经济法学(含环境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面试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与科技基础知识、与法律史相关的法律文化知识。 4、法学专业计划招生35人,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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