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02

总学分:2学分

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

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

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

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

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

第一章保险原理 6 学时

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

第二节

第一节

危险与危险管理危险的

概念、种类危险管理与

保险避免危险、减少危

险、保险概述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 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 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保险的概念、特征

保险的数理基础一一大数法则

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 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 保险的职能 三、 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 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

1、 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2、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本章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征、分类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 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财产保险利益、人

身保险利益;保 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 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难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 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三、 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二) 投保人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被保险人 (二) 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 保险代理人

四、 八、 第三节

第二章

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略) 自学

16学时(其中实验 6)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

(二)保险经纪人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人身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人的要约

(二)保险人的承诺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三、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订立合同的特约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二)文字解释原则

(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四)专业解释原则

(五)“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对投保人的效力

(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五)对保险人的效力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一) 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二) 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方可转让的合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实验项目一: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知识点理解透彻,语言表达流畅。

实验项目二:未得到及时理陪,可否解除保险合同?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实验要求:举证得当,论证充分,口头表达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能力强。

实验项目三:保险公司能否对储运公司行使代位权?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深刻领会保险利益原则及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综合运用能力强。 第四章 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实验2)

本章讲授要点: 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重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难点: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略) 第八节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 保险索赔的含义及原则 二、 保险索赔的程序 三、 保险理赔的程序 四、 责任的审核 五、 代位求偿权 六、 委付 思考题: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介绍保险理赔的程序。 什么是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1、 2、

3、 4、 5、

8学时(其中

第一节复保险

一、 复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 复保险的效力 三、 复保险的赔偿 第二节再保险

一、 再保险的概念 二、 再保险的效力 三、 再保险的赔偿 第三节财产保险

一、有形财产保险

(一) 有形财产保险概述 (二) 企业财产保险 (三)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四) 运输工具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

(一) 无形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 无形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 责任保险 (四) 信用保险 (五) 保证保险

第四节人身保险

一、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 人身保险的一般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 宽限条款

复效条款

贷款条款 自杀条款

实验项目四:出险原因不明时保险责任如何认定一一保险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是保险索赔与理赔的一个重要问题, 它直接决定保险

责任的认定。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

实验要求:民事诉讼法原则和规定灵活运用,用综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四

) (五)

思考题:

1、 2、

34

、 什么是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什么是财产保险? 什么是人身保险?

3、 4、 5、

第五章 保险业法

2学时

本章讲授要点:保险业法的概念和作用、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 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重点: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难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保险业的组织监督管理

一、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二、 保险业的设立 三、 营业范围的控制 第二节保险业的财务管理

一、 保险准备金的提存 二、 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二) 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的限制 (三)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思考题:

1、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有何限制? 本课程对学生自学的要求: 阅读相关课外书目,完成思考练习。

课时内容与学时分配:(32学时)

考核方式与要求:闭卷考试。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 30%和期末考试成绩70%组成。

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

《保险法》,索玉泉著,法律出版社 《保险赔偿实务》,梅主新等主编,法律出版社

《金融监督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 《商法教学案例》,刘心稳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阎新建、刘守建主编,中信出版社

2002年版。 1998年12月版。

1998年7月9版。

1999年8月版。 1996年6月版。

1

、 2

保险法名词解释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险、财产危险、 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 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 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式告知、无限告知P46 ) 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 性。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 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 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所获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是当事人 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亦可成立的合同。 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是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 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 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是具有相等的价值。 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 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又称“评价保险合同” ,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仍 然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废、 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 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 (如火灾)的保险合同。 又称“综合合同” ,是指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 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保险法讲义(1)

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编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保险索赔 第二节保险理赔 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水工程经济与概预算课程教学大纲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理工学科部 《水工程经济与概预算》课程 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给水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 二○一五年七月

《水工程经济与概预算》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一章工程造价基本知识 课程内容: 1、基本建设和分类。 2、基本建设程序。 3、基本建设项目划分。 4、建设工程造价和文件。 基本要求: 1、熟悉基本建设和分类。 2、了解基本建设程序。 3、了解基本建设项目划分。 4、掌握建设工程造价和文件。 本章重点:基本建设和分类、建设工程造价和文件。 本章难点:建设工程造价和文件。 第二章水工程造价编制与组成 课程内容: 1、投资估算。 2、设计概算。 3、施工图预算。 4、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基本要求: 掌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本章重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本章难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第三章工程定额 课程内容: 1、定额概述。 2、企业定额与施工定额。 3、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 4、单位估价表。 5、工程预算定额。 基本要求: 1、熟悉企业定额与施工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工程预算定额。 2、掌握单位估价表。 本章重点:企业定额与施工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工程预算定额。

本章难点:企业定额与施工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工程预算定额。第四章水工程概预算费用与计价程序 课程内容: 1、水工程费用与组成。 2、水工程计价程序。 3、水工程费用计算。 4、水工程造价构成分析。 5、工程量清单计价。 基本要求: 1、熟悉水工程费用与组成。 2、了解水工程计价程序。 3、掌握水工程费用计算。 4、了解水工程造价构成分析。 5、学会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重点:水工程费用与组成;水工程费用计算。 本章难点:水工程费用计算。 第五章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概预算编制 课程内容: 1、给水排水工程系统概述。 2、给水排水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表套用。 3、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 4、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 5、给水排水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实例。 基本要求: 1、了解给水排水工程系统。 2、熟悉给水排水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表套用。 3、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 本章重点:给水排水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表套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本章难点:给水排水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表套用。 第六章消防工程施工图概预算编制 课程内容: 1、消防工程系统概述。 2、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表套用。 3、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 4、消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实例。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0答案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 4、C 一、单选题共35题,70分 1、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选择是:? 2、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途径是( )。 A依合同取得 B依法取得 C协商取得 D调节取得 本题选择是:? 3、如果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 ),则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A未保风险 B除外风险 C被保风险 D除外责任 本题选择是:? 4、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额为3500元,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抵押保险15个月后,房屋遭受火灾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赔款应是( ) A45万元 B30万元 C24.75万元 D5.25万元 本题选择是:? 5、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列分摊。该分摊方式叫做( ) A比例责任制 B主要保险制 C限额责任制 D顺序责任制 本题选择是:? 6、()是保险合同订立必要的法定程序。 A申请与订约 B要约与协议 C公开与公平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

《林业技术经济学》(新版)教学大纲

《林业技术经济学》课程教学大纲 授课专业:林学专业2007级 学时数:27 学分数:1.5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本门课程是林学专业的选修课。林业技术经济学是技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科学,或称边缘科学。它是对为达到某种预定目的而可能被采用的各项不同的技术政策、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和评价,从而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最优方案的科学,即技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技术领域经济问题和经济规律,研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林业技术经济学也是林业经济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新兴学科。 二、课程教学内容 绪论(0.5学时) 要求理解技术经济的概念,技术和经济的关系,林业技术经济研究的对象、内容和任务以及其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一般了解:林业技术经济研究的内容和任务以及其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技术经济的概念,技术和经济的关系。 简单应用:简述林业技术经济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第一章林业技术经济效果的基本原理(1.5学时) 一般了解:林业技术经济效果的特点,如何处理林业生产中不同技术经济效果之间的关系。 全面理解:经济效果原理。 难点分析:经济效果原理和如何理解林业技术经济效果的特点。 第二章技术方案经济比较的可比条件和评价标准(2学时) 一般了解:技术方案经济比较的可比条件。 全面理解:评价林业技术方案的客观标准。 难点掌握: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合运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计算。 第三章林业技术经济效果指标(2学时) 一般了解:林业技术经济效果指标的作用和设置原则。 全面理解:林业技术经济效果指标。 重点掌握:林业技术经济效果指标体系。 难点分析:林业技术经济效果指标体系。 第四章林业技术经济分析的一般方法(3学时) 一般了解:林业技术经济效果研究的一般步骤,以及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的内容。 全面理解: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盈亏平衡分析。 难点分析:因素分析。 第五章技术经济预测和决策(4学时) 一般了解:技术经济预测概述。 全面理解:定性预测法、回归预测、时间序列预测以及其它方法,马尔科预测技术,技术经济决策和效用曲线。 难点分析:回归预测和效用曲线的应用。 第六章线性规划(1学时) 本章内容要做好自学的基础上再进行讲解,因为其中内容涉及到数学内容的较多,难于在有限时间内讲解清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业内同行在学习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一些分歧。而该条的规定对今后责任保险的理赔,特别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及诉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延续了原《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前置条件是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这属于特殊情况。这里讲的“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变的。

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是本条新修订的内容,也是产生争议的焦点。这里讲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而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准确讲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是两个概念。保险赔偿数额确定无争议,保险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把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这是确定的债权的转让,不是保险索赔权的转移,保险索赔权还属于不确定的期权,赔不赔、赔多少只有经过理赔才知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叫给付保险金更为准确,是保险人把应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给付第三者。 过去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而是在被保险人先行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有些损害赔偿金额比较大,被保险人又拿不出钱来先行赔偿受害人的,保险人采取向被保险人预付保险金的办法解决,或者损害赔偿双方进入诉讼

《工程经济》教学大纲

重庆高级建筑技工学校《工程经济》课程教学大纲 专业课教研组编写教师:魏佳强 2013年2月23日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概述。 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本课程是一门重要的选修课。这门课程的主要特点是理论知识较强。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学时:27 适用对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成专学生 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法分两部分成绩。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30%。 先修课程:高等数学、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等 教学对象:2011级建筑工程施工专业二年级上学期的成专学生。 二、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施工专业的一门选修课,它是由技术科学、经济学与管理科学等相互融合渗透而形成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具有理论面宽、实践性强、政策性要求高等特点。基本任务是研究建筑工程专业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分析原理和方法。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及其在项目前期决策中的应用,并对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和方法、不确定性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设备更新分析、价值工程、风险决策与风险管理等内容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具有一定的开展技术经济分析、解决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具有初步的经济分析、科学管理的基本能力。 德育目标 通过学生对本课程由浅入深地学习,激发学生对建筑及建筑行业的热爱,培养学生的爱岗敬业精神,成为一名技术强、能力过硬并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心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本课程与该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由于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专业课,用到的知识较为全面,既牵涉基础课,又涉及专业基础课,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课程有:《建筑构造》、《建筑法规》、《建筑材料》、《工程量计价》。本课程是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专业课。 四、教学方法 工程经济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很强。在教学方法上,要在讲清楚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让学生理解和学会工程经济规范条文的应用,熟悉各种经济指标,能熟练地运用规范进行各种基本构件的经济效果评价。 作业对熟悉基本理论和计算应用是不可缺少的,所以要有计划地根据课程的进度,安排足够的习题,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学生自我获取知识能力的培养,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规范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1

保险法1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10

《化工技术经济》教学大纲

《化工技术经济》教案大纲 课程编号: 总学时:(理论教案学时,实践教案学时) 学分: 基本面向:化学工程与工艺类本科生 所属单位(教研室、实验室):化学工程系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性质及任务 本课程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化学工业的技术特点,紧密联系中国国情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学习和掌握技术经济分析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其任务是运用技术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注重经济学和技术经济学的普遍原理与化工生产的紧密结合,研究化学工业和化工过程中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结合,力求提高化工过程及设备、乃至整个工业的能源、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局部和整体的经济效益。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了解经济理论的基础知识和化学工业的特点; .通过学习经济效益分析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包括经济效益指标、资金的时间价值和等效计算、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增强经济效益观念,提高效益分析能力; .理解和应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掌握工程项目评价的理论和方法;. 能对生产、科研、设计等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技术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属于化学工程的选修课程,可以为先学习化工的基础知识作为铺垫,以增加了解本课程化工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 四、本课程的教案内容 (一)绪论 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教案内容和教案环节的安排; 本课程的特点和学习要求; 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化学工业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和经济的关系;

化工技术经济学的形成及作用; 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经济观念。 目的与要求: . 了解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 了解化学工业的概念和特点; . 明确技术和经济的关系; . 了解化工技术经济学的作用; . 明确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经济观念。 (二)化工技术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经济效益的概念和评价原则; 技术经济指标体系; 投资的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估算; 设备折旧的计算方法; 成本及费用的估算; 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与税金。 目的与要求: . 理解经济效益的概念、评价原则和技术经济指标体系;. 了解投资的基本概念和项目资产的组成; . 掌握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 . 了解设备的折旧和折旧率; . 掌握设备折旧计算的基本方法; . 了解成本及费用的概念; . 掌握成本及费用的估算方法; . 理解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与税金之间的关系。(三)化工技术经济的基本原理 可比原则; 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和衡量; 利息与利率; 现金流量及现金流量图; 资金等效值的概念; 资金等效值的计算方法。 目的与要求: . 了解可比原则的概念和应用;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根据最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示人身保险运营流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保(承保)结果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解释》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及时”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 核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是否承保的结果。由于“及时”不好确定,最好于投保书中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将做出承保决定的时间。这里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间内发出拒保或者承保的通知(承保的通知可直接为保险单),将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时一旦客户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缴费,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做出核保过程所花费时间作充分考虑。 2、关于收费(第五条) [解释第五条]: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约定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书中可说明客户交费的时间:签发保单后确定的日期。对于银行转帐,由公司主动进行,如果帐户中没有足够余额,则合同不生效。对于现金缴费方式,客户大多会委托业务员代交,则难以保证时间的准确性。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是否允许现金收费以及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 3、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六条) [解释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据保险法、本解释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除非合同约定一定的情况出现合同(自动)解除,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业务流程中,需要考虑解除通知书的格式和通知书回执管理。4、关于补充告知(第七条) [解释第七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经济 教学大纲

《建设工程经济》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建设工程经济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考查) 学时:36 学分:4 适用对象:工程造价专业高职学生 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法分两部分成绩。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30%。 先修课程:高等数学、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等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是介于自然和社会科学之间的边缘性科学,属于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是一套技术经济分析思想和方法,是人类提高技术实践活动效率的基本工具。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土木工程(城市建设与工程管理方向)专业的一门选修课,它是由技术科学、经济学与管理科学等相互融合渗透而形成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具有理论面宽、实践性强、政策性要求高等特点。基本任务是研究土木工程业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分析原理和方法。 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经济总论,资金时间价值及等值计算,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效果评价方法,经营预测与决策,价值工程,工程建设方案和设备更新的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供建筑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高职高专作教材使用,也可供相关科技人员参考 第一章总论 (一)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后,要求学生能够 1、熟悉基本建设的概念,内容,作用,分类及其程序; 2、了解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建设与建筑业的关系; 3、理解经济效果的含义; 4、掌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意义,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其来源,固定资产折旧; 5、熟悉建筑工程经济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二)教学内容 1、主要内容 本章首先从技术实践活动及其要素入手,介绍了技术经济学的产生背景与发展状况,主要论述了技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简要介绍技术经济分析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化工技术经济课程教学大纲

化工技术经济 Chemical Engineering Technical Economy 一、课程基本信息 学时:27 学分:1.5 考核方式:考查 课程简介:本课程是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化工技术经济是一门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相互渗透和外延发展形成的一门交叉性应用学科。是应用技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结合化学工业的特点,研究化学工业发展中的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及科研等个方面和个阶段的经济效益问题,任务是将化工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和统一,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化学工业的技术特点,紧密联系中国国情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学习和掌握技术经济分析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其任务是运用技术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注重经济学和技术经济学的普遍原理与化工生产的紧密结合,研究化学工业和化工过程中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结合,力求提高化工过程及设备、乃至整个工业的能源、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局部和整体的经济效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用化工技术经济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及其在项目前期决策中的应用,对项目的资金筹措、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不确定性分析及风险决策等有一个系统的评价,掌握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法。以达到能对具体化工项目进行公正、客观、合理、准确评价的目的。 开设本课的主要目的是使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增强经济观念,培养效益意识,使学生能将化工技术实验与经济效果正确地结合起来。本课程系统地介绍技术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并着重讲述化工生产中技术经济问题,培养学生作为化学工程师备的素质和能力。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课堂讨论等方法。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学时分配 第一章绪论了解 2 第二章化工技术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掌握 4 重点与难点投资、项目资产、成本和费用的基本概念及销售收入、

《技术经济学》模拟实习教学大纲

《技术经济学》模拟实习教学大纲 实习名称(中文):技术经济学模拟实习 实习名称(英文):Practice of Technical Economics 课程编号: 实习学期:第七学期 适用专业:农林经济管理 学时:1周 学分:1学分 撰写人:刘德弟 审定人:刘德弟 一、实习目的 模拟实习是《技术经济学》的实践教学,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模拟实习就是把生产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模拟成为教学案例,然后用案例来组织教学的过程。《技术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性较强,为使学生具有初步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安排一周摸拟实习,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实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需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经济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适应社会的能力,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模拟实习是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生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取得一定感性认识的一个重要环节。模拟实习的目的,就在于让同学们初步了解可行性研究的基本过程,掌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必要的实践基础。 二、实习基本要求 为了达到模拟实习目的,完成实习任务,对模拟实习提出如下基本要求:1.参加模拟实习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内容和进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严格遵守实习纪律,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教师请假。 3.同学必须认真对待实习,要认真听讲和认真思考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要按时、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努力培养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写好实习报告。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进行重修。 三、实习内容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基础数据估算。 2.财务评价: (1)财务评价数据及报表。 (2)财务盈利能力分析。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 (3)清偿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不确定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 (5)财务评价的结论。 3.国民经济评价: (1)国民经济评价数据及报表。 (2)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 (3)不确定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4)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 4.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结论。 5.主要方案比较::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 四、实习时间分配表

保险法第一讲

保险法第一讲 葵花丫头主讲20120423 一、保险相关概念 (一)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意: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不调整社会保险,如三险、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失业、住房公积金) 区分: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俗称保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的钱。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约定情形出现时向受益人支付的钱,实际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费,可能大于、小于、等于保费,是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构成的。(人险) 保险金额:约定的赔偿额,俗称保额。 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 额。确定方式:市价、约定、按法律规定。 引申: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对保险合同的分类(财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保险和相关概念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赌博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保险和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1、第一层含义,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 施。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 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2、第二层含义,是指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防御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如对消防设施好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可降低其保险费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又如,在我国,保险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其每年保险费总收入中提起一定比例的预防费, 用于支持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 3、第三层含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

(项目管理)项目投资与融资决策课程教学大纲

《项目投资与融资决策》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项目投资与融资决策 五、课程说明: 本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已修财务管理和会计学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项目投资融资决策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以及应用这些理论与方法进行项目投资和融资决策以及资产评估的实用技能。 本课程主要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内容;投资方案评价与比选的原理与方法;投资项目费用收益辨识原理及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与参数;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决策的原理与方法;项目多目标综合评价的理论与方法;主要的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以上理论与方法在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公共项目投资和融资决策中的应用。 六、教材和参考书: 《工业技术经济学》(第三版),傅家骥、仝允桓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项目融资》张极井著,中信出版社,1997 七、课程内容、学时分配及教学要求: 教学总体要求:根据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未来工作的需要,反映本学科新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系统讲授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经济效果评价、项目多目标综合评价、风险决策、资产评估和项目融资的理论与方法以及这些理论与方法在项目投资和融资决策中的应用。强调教学内容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培养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和现代计算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学时48学时,全部课程内容分十二章,各章具体内容、学时分配及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概述 (4学时) 内容:介绍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要求学生掌握:项目周期与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市场分析、建设条件分析、项目选址、技术方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组织结构设计、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法。 第二章项目现金流量构成(4学时) 内容:介绍典型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构成要素及其计量方法。 要求学生掌握:投资的概念及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原值、净值及折旧、摊销的概念及计算;项目成本费用构成和生产费用要素;经营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等概念及其在项目评价中的意义;项目评价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概念及计算方法;项目评价中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工业投资项目财务分析(8学时) 内容:介绍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财务分析中费用收益辨识、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效果评价的方法,主要的投资评价指标与参数的经济涵义、选择原则、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 要求学生掌握:项目财务分析的目标、工作内容及程序;工业项目财务分析中费用与收益的识别;财务分析中基础财务报表的内容及编制方法;债务偿还的主要方式及借款还本付息表的编制;资金筹措的主要方式及资金来源与运用表的编制;资金结构与财务风险的关系及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全投资经济效果与自有资金经济效果的概念;全投资现金流量表与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财务效果评价方法。 第四章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决策(4学时) 内容:介绍投资决策中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决策的原理与方法。 要求学生掌握:不确定性与风险的概念;项目盈亏平衡分析方法;影响盈亏平衡点的因素及成本结构与项目风险的关系;项目敏感性分析方法;概率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风险决策的主要方法。 第五章改扩建项目财务分析(2学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