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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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罪过的基本原理以及故意、过失之间的关系

1.罪过的基本原理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①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②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复合罪过。

(2)任何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即要求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认识内容不同,意志因素也不同。

(4)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5)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内容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2.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1)观点一:对立关系。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观点二:位阶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观点二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则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025:

1.关于罪过,下列情形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

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的“法律”仅指刑法

C.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是反对结果的发生

D.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与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评价的一致性

2.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法证明行为人引发的火灾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B.对于强奸妇女的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仅具有过失心理联系,但因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而无罪

C.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其认识到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

答案:1.ABCD。2.BCD。

附思考题024答案:1.CD。2.ABCD。3.ABC。4.ABCD。5.ACD。6.ABCD。

02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会对特定对象造成危害结果。

①一般认识内容

第一,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个别犯罪(例如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要求认识到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但行为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

第二,行为对象。

第三,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不要求非常具体。

第四,特定构成身份。

第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如果明知他人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他人的,成立故意犯罪的间接正犯。

第六,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由于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故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因果发展进程才可能成立故意。

观点二:由于因果关系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成立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因果发展进程,至多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

②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第一,对符合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就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进而认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乃至形式违法性。

第二,对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对社会评价要素,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③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但至少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的超过要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即不要求行为人对该要素有认识,只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两种类型: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②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论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种类型:(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①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②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

(1)不能说“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也不能说“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只要证明行为人认识到了构成要件事实,并对危害结果具有放任态度,即使无法证明行为人希望结果

的发生,或者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思考题026:

1.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有意识地实施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就可以认定犯罪故意

B.只要认识到自己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就成立犯罪故意

C.故意利用他人的假想防卫行为伤害被害人的,成立故意犯罪

D.行为人认识到其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而继续实施该行为的,至少成立间接故意

2.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在禁渔区、禁渔期以及以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

B.即使行为人捕杀了大量麻雀,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麻雀是国家保护动物,则行为人就不存在犯罪故意

C.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对象是毒品,但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具体名称和种类

D.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共财物,但只要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成立贪污罪

3.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妻子落水而故意不救助的,就具有不作为杀人的故意

B.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光盘属于“黄片”,就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

C.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难堪、名誉下降,就具有侮辱的故意

D.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警察持逮捕证逮捕他人而暴力阻碍的,就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4.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只要对此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

B.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报告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C.成立入户盗窃,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他人日常居住的、封闭的建筑物内盗窃即可

D.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人”,但不要求认识到对象的性别

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间接故意?

A.甲在黑暗中误将丙当作乙射杀身亡的

B.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一名抓捕者刺死的

C.甲抢夺乙手中手机致使乙摔成重伤的

D.甲枪法太烂但射击他人头顶的酒杯的

答案:1.CD。2.ABCD。3.ABCD。4.ACD。5.BD。

027.特殊故意形式

1.概括故意

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确实发生,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的个数或者具体哪个对象不确定,或者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为了确保结果发生,又实施第二个行为。对此,应当肯定行为人对具体结果的故意。

例1:在电话亭里放置加入了毒药的饮料,导致拾取并饮用了该饮料的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2: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推下悬崖,但不确定乙是否死亡,于是用石头砸乙。事后查明,乙系被砸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择一的故意

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

例:甲向站在贵重物品前的乙砸石头,认识到可能砸毁贵重物品,但仍然砸石头。如果砸毁了贵重物品,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既遂与故意伤害的未遂(想象竞合);如果砸伤了乙,则是故意伤害的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想象竞合)。

3.犯意转化

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包括以下两种:

(1)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通说)认为,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但要求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其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有成立中止的可能性。

4.另起犯意,

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成立数罪。

5.行为对象转换

即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转换行为对象。

(1)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应成立一罪。

(2)如果行为对象虽然体现相同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应成立(同种)数罪。

(3)如果行为对象分别体现了不同法益,则应数罪并罚(属于另起犯意)。

思考题027:

1.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打算与乙谈判失败后杀死乙,但双方尚在讨价还价时,甲枪支走火致使乙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欲炸死乙,遂向乙的宿舍投掷炸弹,致使乙死亡、丙重伤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C.甲持铁锤杀乙,但未砸死乙,遂掐乙的脖子,致使乙窒息死亡的,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D.甲认识到皮箱内要么装有假币、要么装有毒品而将其藏于家中,事后发现皮箱内装有毒品的,甲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2.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重伤乙,但因情绪激动而直接将乙打死的,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B.甲抢劫财物后将被害人杀死的,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盗窃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而仅盗窃枪支的,甲成立盗窃罪中止与盗窃枪支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D.甲盗窃财物时认识到有可能存在枪支,事后发现其仅盗窃了枪支的,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枪支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1.BCD。2.AB。

028.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之对象错误、方法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

(2)问题:事实认识错误理论解决故意问题,即能否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承担故意责任。注意: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都不得使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演变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

(3)分类: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2)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①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

②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3.对象错误

(1)概念: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2)处理结论: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即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3)典型案例:甲误将丙女当作乙女强奸的,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客观上强奸了妇女,主观上有强奸妇女的故意,其行为在强奸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强奸罪;按照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针对眼前的这个特定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也有强奸眼前这个特定妇女的故意,其行为在强奸眼前这个特定妇女的事实中主客观一致,成立强奸罪。当然,甲针对乙女没有强奸行为,不成立犯罪。

4.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1)概念: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在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2)典型案例:甲意图杀乙,因未瞄准乙而打死附近的丙。甲对乙不存在认识错误,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的死亡,甲存在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一故意说,甲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5.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比较

(1)对象错误的情形通常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即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只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发生了偏差。

(2)方法错误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即客观行为的偏差导致其他结果的出现,故方法错误通常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

(3)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思考题028:

1.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将乙贩卖毒品所得资金当作乙走私犯罪所得资金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洗钱罪

B.甲误将乙拐卖的男童当作女童而收买的,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C.甲意图毁坏乙左手持的电脑(价值1万元),但由于乙正好转身,而将乙右手中的电脑(价值1万元)毁坏的,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D.甲在乙经过的地方设置了定时炸弹,将经过现场的丙炸死,而乙因未出门而幸免于难的,无论按照法定

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乙的财物持刀刺向乙,因乙躲闪而未刺中乙,却将路人丙刺死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一罪

B.甲本想敲诈勒索乙的财物,但恐吓信被快递员送与了丙,丙因恐惧而处分财物给甲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一罪

C.甲为毒杀乙而向乙邮寄有毒饮料,快递员因口渴难耐饮用了该饮料而被毒死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D.甲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实际上甲使用的是作废的信用卡,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罪

3.甲意图杀乙,在黑暗中误将丙当作乙而开枪射杀。子弹穿过丙的身体之后,碰巧击中一名路人并致其死亡。事后发现,该路人正是乙。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1.ABD。2.ABD。3.答题思路:甲致使丙死亡,属于对象错误;甲致使乙死亡,属于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分别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029.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1.基本概念: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2.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1)基本概念: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认定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2)处理意见: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本身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相应地,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即行为人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应肯定行为人对现实结果具有故意。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故意)

(1)基本概念: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2)典型案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了杀人行为(第一行为),误以为乙已死亡,遂实施了毁尸灭迹的行为(第二行为);证据表明,乙死于毁尸灭迹行为。

(3)处理意见:问题焦点在于,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①肯定说:如果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则该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上述案件通说认为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否定说:如果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主张择一重罪处罚,有的主张数罪并罚。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1)基本概念:行为人本想第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但第一行为却导致了危害结果,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2)典型案例: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前一行为),然后勒乙的脖子(第二

行为),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3)处理意见:问题焦点在于第一行为能不能评价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①肯定说:如果认为第一行为属于故意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则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认为上述案件第一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否定说:如果认为第一行为不属于故意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则第一行为成立故意犯罪预备;同时该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但行为人并未认识到其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由于行为人对此存在过失,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思考题029:

1.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欲将乙推入江中淹死,但乙被摔死在水面的,属于方法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为摔死乙而将其从高速行驶的汽车中推出去,但乙被后面刹车不住的车辆撞死的,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C.甲杀乙后,为泄愤而奸淫“尸体”,但事后证明乙死于甲的奸淫行为的,属于事前故意,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侮辱尸体罪,应数罪并罚

D.甲为杀乙而开车赶往乙的家中,但因闯红灯而将一行人撞死,甲下车后发现死者正是乙的,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2.甲抢夺乙的手机,为窝藏赃物而对乙实施了杀害行为,之后甲将乙的“尸体”抛入河中。但尸检报告表明,乙系溺水而亡。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3.甲打算将乙打晕后扔下悬崖,以造成乙失足摔死的假像。甲用铁棍猛击乙的头部,然后将乙打晕后扔下悬崖。但尸检报告表明,乙系被铁棍打死。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1.ACD。2、3.略。

030.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认识错误的特殊情形

1.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

(2)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①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能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与轻罪既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②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

遂)的,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③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

2.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1)假想的正当行为:不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2)如果甲明知乙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的,甲的行为属于利用乙的过失行为(或者意外事件)的间接正犯。当然,如果甲的行为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可能成立乙的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故意不属于违法要素)。

3.几个特殊问题

(1)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3)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只能认定为普通情形。

思考题030:

1.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故意将自己掌握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乙,但事后发现乙是境外人员的,甲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甲误将伪劣保健品当作劣药销售,销售金额100万元的,甲不成立销售劣药罪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但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甲误将管制刀具当作玩具走私,偷逃关税数额巨大的,甲不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甲误将一般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当作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而毁灭的,甲仅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罪

2.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便衣警察丙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对乙谎称丙在伤害他人,致使乙将丙打伤的,乙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甲成立故意犯罪

B.甲误将爆炸物当作弹药而盗窃的,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仅成立盗窃爆炸物罪一罪

C.甲误将银行的客户资金当作抢险、救灾、救济的资金而抢劫的,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甲误以为乙入户盗窃而为其望风,但乙却是入户强奸妇女的,甲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也不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但甲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答案:1.ABCD。2.ABCD。

031.犯罪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已经预见”: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行为人曾预见过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否认了(反对)结果的发生,故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2)“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为的主观原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换言之,行为人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只能成立过失。

(2)“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判断行为人能否遇见的基础是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思考题031: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过失犯罪?

A.甲殴打乙致使其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甲基于恶作剧,将乙从三楼推下去摔成重伤的

C.甲误以为乙正在杀害他人,而将乙打成重伤的

D.甲故意超速行驶,因车速过快而将行人撞死的

答案:ACD。

032.目的与动机

1.犯罪目的

(1)概念: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

(2)功能:①区分罪与非罪;②区分此罪与彼罪。

(3)分类:包括成文与非成文两种情形。

(4)具体表现:

①存在与目的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形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删除目的也不会影响犯罪的认定。如高利转贷罪中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的目的(断绝的结果犯)。如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③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而且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具有确定的目的,只要为人知道或许有人实施实现目的的行为就足已。在这种目的犯中,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即这种目的犯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第一个行为的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如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都属于这种情形。(5)目的与故意:目的犯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通说)。

2.动机

(1)概念: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2)功能:只有少数犯罪的成立需要特定动机。如徇私枉法罪中“徇私”、投降罪中“贪生怕死”。

思考题032:

1.关于犯罪目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走私淫秽物品的,只有行为人本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B.利用没有牟利目的的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C.绑架他人后勒索到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属于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甲对乙(15周岁)声称:“丙欠我30万元钱,你把丙关起来向其父母索要欠款,要回欠款后我给你10万元。”乙信以为真,遂关押了乙,并要求其父母赶紧还钱。因丙父不给钱,乙遂殴打丙,致使丙伤重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发现,丙仅欠甲5万元钱。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

答案:1.BD。2.略。

033.消极的责任要素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基本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精神病人的判断

(1)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的统一。

(2)行为人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者。(3)责任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疾病或者生理缺陷而减弱,相应地,责任程度就会下降。

2.间歇性精神病人

(1)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但在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的,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2)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当既遂的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3)行为人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丧失了责任能力,随之实现的是其他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根据案情,行为人仅对前一行为承担未遂或者既遂的责任。

3.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2)首次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但是知道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而饮酒,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具有责任能力。

4.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1)罪过心理、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时。行为人只对在具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其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责任。

(2)原因自由行为

①概念: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原因行为),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结果行为)。处罚原因自由行为,与同时存在原则并不矛盾。

②在行为人起先没有实施暴行等结果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等原因行为而产生了该意思时,由于如果没有原因行为就没有结果行为,故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在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结果行为的意思,出于鼓起勇气等动机而饮酒导致丧失责任能力,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结果行为时,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要使行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要求其结果行为实现了故意内容,即要求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如果原因自由行为的认识错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思考题033:

1.关于责任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杀死乙,只要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甲患有精神疾病的,甲就不负刑事责任

B.甲对乙实施杀害行为后精神疾病发作,之后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甲不负刑事责任

C.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其间甲精神疾病发作,随即对乙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甲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

D.甲吸毒后杀乙,因其意识迷糊,误将丙当作乙杀害的,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2.关于责任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具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就一定具有责任能力

B.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责任能力,但可能对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责任能力

C.为杀人壮胆而饮酒,之后杀死被害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对其都不能正当防卫

答案:1.CD。2.BC。

034.刑事法定年龄

1.绝对(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按照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3)按照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满14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1)基本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具体范围: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或者事实判断上包括了上述八种犯罪行为时,就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

犯罪时(非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刑事法定年龄的认定

(1)年龄计算:法定年龄应以周岁为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多少周岁。(2)年龄基点:法定年龄以实施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法定年龄。

(3)年龄疑问:如果确定行为人已经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无法确定生日或者具体年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判断。

(4)继续犯:对于继续犯,只要行为持续期间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考题034: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使他人死亡的

B.绑架他人,将他人打成重伤的

C.14周岁当天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他人,致使他人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

D.诈骗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将他人打成重伤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A.绑架他人,殴打他人致使其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B.拐卖妇女,强奸该妇女未遂的

C.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运输毒品的

D.销售有毒食品,致使食客中毒身亡的

答案:1.ABD。2.ABD。

035.期待可能性

1.概念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判断思路

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和附随情况,通过与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3.责任程度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4.性质

期待可能性不是故意的要素,而是有责性阻却要素。换言之,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责任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

(1)积极错误:指原本不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这种情形可能阻却故意。(2)消极错误:指原本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这种情形不成立犯罪。

思考题035:

关于责任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已婚妇女被拐卖后,与收买者建立起事实婚姻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重婚罪

B.误将自己盗窃的财物当作他人盗窃的财物而销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误以为自己窝藏的是其他犯罪人,但实际上是自己失散多年的儿子的,只要认为直系亲属间的窝藏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就不成立窝藏罪

D.误将他人的犯罪证据当作自己的犯罪证据而毁灭的,缺乏犯罪故意,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BCD。

036.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违法性认识

(1)对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

(2)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对象。

(3)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2.违法性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又被称为禁止的错误。

(2)分类:

①直接的禁止错误:对禁止规范的存在有认识错误,即误将违法行为当作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

②间接的禁止错误: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行为被法律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其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因而不违法,即行为人错误地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建立起不存在的正当化基础。

③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④有效性错误:行为人知道禁止规范,但误以为该规范无效的情形。

(3)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

违法性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只能采取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①因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而产生的违法性错误通常可以避免,行为人原则上具有责任。

②行为人知道自己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时,应该努力收集相关法律信息;如果产生违法性错误的,原则上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③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个人、社会法益,即使存在违法性错误,也属于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3.幻觉犯

(1)误将自己实施的合法行为当作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不影响故意、过失的成立,不影响责任的判断,也不影响量刑。

4.事实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界限

(1)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事实的认真观察、仔细判断就能够克服的,这属于事实错误。

(2)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刑法规定的进一步了解就能够克服的,则属于违法性错误。

1.关于违法性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他人的财物,但甲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甲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B.甲为收藏而携带数张淫秽光盘入境,之后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即使甲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甲也不成立犯罪

C.甲贩卖了冰毒,无论甲是否知道这就是甲基苯丙胺,甲都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D.甲擅自关押吸毒者乙,即使甲认为关押吸毒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甲也成立非法拘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但不清楚其是否合法,在查阅了相关司法解释后,确定其行为系合法行为,但之后的司法解释又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认为司法解释存在溯及力问题,则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如果认为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则应适用裁判时的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C.如果坚持选项B的观点,则甲不仅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且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D.即使认为甲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但由于该错误不可避免,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1.ABCD。2.ABCD。

037.犯罪预备

1.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限制解释)。

①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②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预备罪”)。

③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④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

(1)从属预备犯: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刑法总则规定,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

(2)独立预备犯:

①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的情形。刑法分则规定,不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

②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既遂化。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一,对于独立预备罪,不得适用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第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独立预备罪的预备犯:为实行独立预备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如果按照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值得处罚,则以预备罪处罚。

第四,为他人预备罪的处罚条件。为他人作准备的,要求他人可能实施相关犯罪(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

否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第五,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

①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②如果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则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思考题037:

关于犯罪预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乙要实施杀人行为而为其准备凶器,但乙从未打算实施犯罪行为的,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甲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联系场地,但因泄密而被抓获的,甲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不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

C.甲为进行诈骗活动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经群众举报后案发的,甲成立诈骗罪预备,应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

D.甲意图入户抢劫,但在翻窗时被巡逻保安抓获的,甲成立抢劫罪预备,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预备的处罚规定

答案:A。

038.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一般认为其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①着手是将某种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故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②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2)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即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①如仅有一行为,则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犯。

②如存在两个行为,而且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犯罪,通常应当并罚。

③如两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可能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例如: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也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甲为了杀人仅仅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盗窃枪支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如果甲盗窃了枪支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既遂)与盗窃枪支罪既遂,数罪并罚。

(3)对于隔地犯、间接正犯、不作为犯、结合犯等特定类型犯罪,其“着手”的判断以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作为判断标准。

2.犯罪未得逞

(1)未得逞的性质: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已经着手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2)未得逞的判断: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①特定结果: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②特定行为结构: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③与目的实现与否无关: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④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

(2)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3)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思考题038: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尚未出卖即被抓获的,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

B.甲为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而收买国家机关公文,即使尚未卖出去,甲也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既遂

C.甲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随即案发的,甲成立贩卖毒品罪预备

D.甲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交易之前又销毁有毒有害食品的,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止

2.甲以强奸故意将妇女乙扑倒在地,致使乙轻微伤。乙看出甲的意图后,害怕更严重的伤害,就佯称自己很长时间没有性行为,愿意和甲性交。甲信以为真,以为自己先前的暴力已经没起作用,而是乙愿意与自己性交,在后来的性交中,乙没有任何反抗。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1.BCD。2.甲成立强奸罪未遂。具体分析略。

039.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2)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注意: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结合犯

存在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3.加重构成要件

(1)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或构成要件)。

(2)未遂:加重构成要件存在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4.量刑规则

(1)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属于量刑规则。

(2)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某个量刑规定时,才能按照该规定量刑。(3)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

①司法解释:认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未遂。

②刑法理论:认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属于量刑规则,只有符合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未遂。

思考题039: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强奸乙女而将其打成重伤,但尚未实施奸淫行为即被路人制服的,甲成立强奸罪,适用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应与故意伤害(重伤)罪成立想象竞合犯

B.甲冒充军人抢劫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定刑;如果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抢到财物的,还应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C.甲为勒索财物绑架乙,对乙实施杀害行为,因被人阻止而仅导致乙重伤的,无论认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对甲都应适用绑架罪结合犯的法定刑论处

D.甲意图诈骗乙150万元,乙被骗后先支付了70万给乙,但因案发而未支付剩余的80万元的,甲对70万元成立诈骗罪既遂,对80万元成立诈骗罪未遂,应当并罚

答案:ABC。

040.未遂的分类与不能犯

1.未遂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

(2)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与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二者的法益侵害程度不同,后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前者。2.不能犯

(1)概念:主观上存在犯意,但客观上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2)分类:甲在荒郊野外误将枯枝当作仇人开枪射杀的(对象不能犯);甲以杀人故意误将营养粉当作毒药投进乙的饮料中的(手段不能犯)。

(3)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不能犯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即没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犯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

(4)观点介绍:

①抽象的危险说:传统理论。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手段可能产生侵害结果,事实上其手段不可能产生侵害结果时,成立未遂犯;行为人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以致实施了危险行为的,成立未遂犯。

②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行为无价值论。“对一个仅仅因为碰巧而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能够假定在其他时空条件重演,结果发生的几率很大,法益被侵害的危险性极大,应该成立未遂犯,而不是不能犯。”

③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结果无价值论。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具有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性,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思考题040:

某日深夜,甲为强奸乙女而翻窗入室。甲发现床上躺着一人,误以为是乙女,遂强行对其实施亲吻、抚摸等行为。但甲随后发现对方是一男子,遂仓皇出逃。事后才发现,乙女因事外出,其男友丙在其家中暂住。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略。

041.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与成立条件

1.减免根据

(1)刑事政策说:期待、鼓励行为人放弃犯罪,对放弃犯罪的人给予奖励,以此保护法益。

(2)违法性减少说:由于故意是违法要素(行为无价值论),故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使得违法性减少或者消灭。

(3)责任减少说: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犯罪,使得有责性减少或者消灭。

(4)综合说:与既遂犯相比,中止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均有所减少,仅此就能够减轻处罚;由于中止犯自动回到合法性的立场,导致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丧失,故应当免除处罚。

2.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

①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②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

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注意: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终局形态。

(2)中止的自动性

①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表明行为人回到了合法性轨道,具有自动性。

②在根据限定主观说得出了否定结论时,再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不能犯除外);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③在根据主观说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减免处罚的根据),或者难以得出合理结论时,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

注意:

第一,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但是,如果因嫌弃、厌恶之情压制了行为意志,导致其被迫放弃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二,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如果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第三,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第四,即使已经实现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犯行,只要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行为而放弃的,可以认定自动性。但因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

(3)中止的客观性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第一,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第二,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第三,在因果关系发展的短暂进程中,行为人一度误以为或者估计已经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是犯罪中止。

②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③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即成立中止,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①行为原本实行终了但行为人误认为没有实行终了,只是单纯放弃犯行而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既遂。

②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③行为人实施甲犯罪行为,随之实施了足以防止甲犯罪结果发生的乙行为,但乙行为独立导致了甲犯罪的侵害结果,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属于乙行为,则甲犯罪成立中止犯;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属于甲行为,则甲犯罪成立既遂犯。

思考题041: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乙,因无法联系乙的家人而将乙释放的,甲成立绑架罪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B.甲以杀人故意向乙连开三枪,但未击中乙,甲自认为无法击中乙而悻悻离去的,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C.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推下楼梯致其昏迷,但甲误以为乙身受重伤,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D.甲故意杀乙,将乙打成重伤后将乙送往医院,乙因抢救脱险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竞合

2.关于犯罪中止与未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图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发现价值极其低廉,因失望而放弃抢劫的,成立抢劫罪未遂

B.甲意图强奸乙女,因乙女苦苦哀求而放弃强奸,但随后对乙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既遂,应当并罚

C.甲因生计困难决心抢取回家路费,在黑暗中对他人实施暴力,却发现是自己同胞兄弟而放弃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D.甲故意伤害乙,但发现自己根本打不过乙,遂对乙说“今天看你可怜,我饶了你”,随后逃跑的,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3.关于犯罪中止与未遂,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以杀人故意抬枪瞄准乙,扣动扳机前发现是丙,然后将枪放下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运输枪支、弹药,在经过收费站时被检查过路车的警方抓获的,甲成立运输武器、弹药罪未遂

C.甲、乙计划在国道上“飙车”50公里以决胜负,刚驶出5公里就被抓获的,甲、乙成立危险驾驶罪未遂

D.甲在火车站抢夺乙的提包,转身逃跑时不慎撞在电线杆上而被抓获的,甲成立抢夺罪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杀乙,心生悔意,决心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路过现场的丙将甲打跑,致使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甲当时即使救助乙也不可能救活乙,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如果甲当时能够救活乙,因丙阻断了救助性因果流程,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C.只要甲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即使其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也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D.如果丙打跑甲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甲也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答案:1.ABCD。2.ABD。3.ABCD。4.ABD。

042.特殊类型的中止与中止犯的处罚

1.特殊类型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结合犯存在未遂,也存在中止;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也不存在中止。2.中止犯的处罚

(1)基本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造成损害

①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没有既遂。

②造成损害: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

(3)“损害”范围

①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但不包括行为造成的抽象或者具体危险。

②仅限于对他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无关的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③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而不包括意外造成的结果。

(2)“损害”原因

“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而非中止行为。因为中止行为本身并不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而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与处罚

①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②成立重罪未遂,但造成轻罪既遂的,也只成立重罪未遂,而不成立轻罪既遂。

③中止行为或者中止过程中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思考题041:

1.甲意图杀死乙后劫取其财物,但在着手杀人行为后,乙苦苦哀求甲不要杀死自己,甲便放弃了杀人行为(未造成伤害),仅取得了乙的财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属于加重的抢劫罪

B.甲自动放弃了杀乙的行为,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C.甲加重抢劫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D.由于甲抢劫了财物,应成立普通抢劫罪既遂

2.甲为强奸乙而对其实施暴力,在将乙打成重伤后,甲自动放弃了奸淫行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基本犯的中止

B.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C.对于甲的行为,应当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D.甲的行为还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能数罪并罚

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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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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