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吴王城遗址(鄂州市鄂城区)

保护范围:东至江家东巷,西至壕塘西路,南起吴都古肆南线,北起意佳福、环艺花园等居民区南侧。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凤凰路,西迄熊家巷,南至今吴都古肆沿线,北抵长江。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石骨山村)。

保护范围:自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杨家河兵寨群。

(1)李家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四组)。

保护范围:东至东寨门前20米,西至西寨门前50米,南至山寨悬崖边,北至寨子围墙边。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至东寨门前山脚与马家寨交汇处,西向外100米,南、北至寨下山脚。

(2)白马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白马寨中心为基点,南、北两面各向外延伸120米,东、西两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北起灰色塞山沟,东、西、南面以白马塞自然山沟为界。

(3)大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寨门为基点,向北延伸至与白马寨入口交汇处,向东、西延伸至大寨悬崖脚,向南延伸80米至大垭包山顶。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至大垭包山脚,向北延伸至山脚农田。

3.青龙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界岭村七组)。

保护范围:以寨中心为基点,向东、西、北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6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50米至山脚梯田边,向南至王乐贵楼房,向西50米,向北40米。

4.五龙堡(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柏家坪四组)。

保护范围:以五龙堡中心为基点,向东延伸50米,向南、北各延伸80米,向西延伸至悬崖脚。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80米至山脚水沟,向南200米至对面山岗古槐树,向西60米对面悬崖脚,向北50米至山脚梯田。

5.黄家场火车站(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二组)。

保护范围:以火车站大门为基点,向东延伸15米至原粮管所库房,向南延伸8米至黄花居民区后围墙,向西延伸15米,向北延伸3米至联通信号塔。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北面各向外30米,南面至宜保公路。

6.万里茶道五峰段。

(1)五峰精制茶厂(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钟岭路3号)。

保护范围:自五峰精制茶厂文物本体墙基向外延伸,北抵钟岭路公路,东抵古潭路,南抵原渔洋关镇小学,西抵王青俊民居墙脚。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北延伸20米,向东延伸20米,向西延伸10米,向南延伸至下街街道。

(2)汉阳桥(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八组)。

保护范围:自桥墩基向北河道上30米,向东南河道下30米,西距桥头20米,东距桥头10米。

建设控制地带:北南上下河道自保护范围向外各延伸100米,桥头东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桥头西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3)汉阳桥段古茶道(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八组)。

保护范围:自桥头西70米处起,向西4000米至茶店子,古茶道两边各向外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0米。

(4)柴埠溪古道碑(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柴埠溪村四组)。

保护范围:自碑主体向西北20米,东南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5)柴埠溪古道摩崖石刻(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柴埠溪村一组)。

保护范围:自摩崖石刻本体向西北20米,东南抵柴埠溪河坎。

建设控制地带:西北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东50米,南至河中心。

7.渔洋关苏维埃政府旧址(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胜利路13号)。

保护范围:东抵钟岭老岩脚、北抵原交管站墙边、西抵胜利路路边、南抵黄国安民居排水沟。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东向外延伸至钟岭路边,东北自旧址公厕向外10米,北向外延伸至工行老宿舍墙脚,南延伸抵黄国安民居墙脚。

8.施洋烈士故居(十堰市竹山县家渡镇桂花树村一组)。

保护范围:以施洋烈士故居墙基为界,东北、西南面各向外延伸3米,东南、西北面各向外延伸2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

9.房县六区苏维埃政府旧址(十堰市房县红塔镇况营村)。

保护范围:房屋27间,建筑面积738.5平方米,占地481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四周围墙为界。

10.浪河老街(十堰市丹江口市浪河镇小店子村三组)。

保护范围:浪河老街迁建复原区规划范围(占地面积10.15亩)。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北三面各向外水平延伸22米,南面向外水平延伸18米。

11.四眼井(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四眼井社区)。

保护范围:自井台周边向外延伸,东、南面各向外延伸5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西面至古楼街道路中线,北面至十字街道路中线,东、南面至五层楼外墙。

12.吴氏祠堂(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三山村三组)。

保护范围:自吴氏祠堂建筑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5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

13.七窑山遗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沙塘村三组)。

保护范围:东面至北纬30°22′01.83″、东经114°55′58.17″;西面至北纬30°22′02.22″、东经114°55′51.04″;南面至北纬30°21′58.87″、东经114°55′55″;北面至北纬30°22′03.91″、东经114°55′56.19″。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面向外20米至水塘西,西面至武钢球团矿铁路专用线,东南面至官塘湾,北面向外20米。

14.张裕钊墓(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

保护范围:以墓冢为中心,东、西、北面各向外延伸至张裕钊陵园围墙,南面向外延伸约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

15.北伐军二十军军部旧址(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北门社区)。

保护范围:自旧址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2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米,西至大北门道路中线,南抵建设街公建用地边线,东至中高层居民住宅楼边缘。

16.徐家湾遗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百洪村二十组)。

保护范围:东北面至北纬30°21′29.22″、东经114°57′14.45″;西南面至北纬30°21′26.34″、东经114°57′08.19″;东南面至北纬30°21′26.29″、东经114°57′14.42″;西北面至北纬30°21′29.26″、东经114°57′08.22″。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北面至水泥路,西南、东南、西北面各向外20米。

17.樊口水利枢纽(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大闸社区)。

(1)民信闸。

保护范围:东面至北纬30°24′55.80″、东经114°50′26.47″;西面至北纬30°24′53.33″、东经114°50′22.10″;南面至北纬30°24′53.86″、东经114°50′23.98″;北面至北纬30°24′57.57″、东经114°50′24.73″。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面至北纬30°24′55.90″、东经114°50′27.03″;西面至北纬30°24′55.61″、东经114°50′21.24″;南面至北纬30°24′53.17″、东经114°50′24.02″;北面至北纬30°24′58.50″、东经114°50′24.26″。

(2)樊口大闸。

保护范围:东面至北纬30°24′58.11″、东经114°50′47.63″;西面至北纬30°24′55.67″、东经114°50′38.56″;南面至北纬30°24′52.58″、东经114°50′42.47″;北面至北纬30°24′00.75″、东经114°50′43.24″。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面至北纬30°24′57.63″、东经114°50′49.17″;西面至北纬30°24′55.84″、东经114°50′37.25″;南面至北纬30°24′52.02″、东经114°50′42.36″;北面至北纬30°25′01.47″、东经114°50′42.70″。

(3)樊口电排站。

保护范围:东面至北纬30°25′04.32″、东经114°50′38.18″;西面至北纬30°25′02.80″、东经114°50′30.35″;南面至北纬30°25′00.28″、东经114°50′35.44″;北面至北纬30°25′06.75″、东经114°50′33.19″。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面至北纬30°25′04.90″、东经114°50′39.42″;西面至北纬30°25′02.51″、东经114°50′29.45″;南面至北纬30°24′59.24″、东经114°50′39.42″;北面至北纬30°25′08.00″、东经114°50′32.75″。

18.彭楚藩烈士祠(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凉亭村十一组)。

保护范围:自烈士祠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5米。

19.刘伯垂墓(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刘弄村一组)。

保护范围:东北角至北纬30°35′19.65″、东经114°45′13.95″;西北角至北纬30°35′19.66″、东经114°45′11.56″;东南角至北纬30°35′17.60″、东经114°45′13.96″;西南角至北纬30°35′17.60″、东经114°45′11.56″。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北角至北纬30°35′20.70″、东经114°45′14.84″;西北角至北纬30°35′20.70″、东经114°45′10.72″;东南角至北纬30°35′17.08″、东经114°45′14.84″;西南角至北纬30°35′17.08″、东经114°45′10.72″。

20.王仓屋窑址(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中咀村一组)。

保护范围:东北面至北纬30°34′57.18″、东经114°47′29.98″;西北面至北纬30°34′57.19″、东经114°47′28.22″;东南面至北纬30°34′54.55″、东经114°47′29.97″;西南面至北纬30°34′54.55″、东经114°47′28.23″。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

21.柯坟山窑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熊易村十四组)。

保护范围:东北面至北纬30°07′47.84″、东经114°35′47.77″;西北面至北纬30°07′47.82″、东经114°35′49.35″;东南面至北纬30°07′53.03″、东经114°35′45.80″;西南面至北纬30°07′53.02″、东经114°35′49.38″。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

22.太白港桥(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分别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

23.张家楼房(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梁子居委会渔业组)。

保护范围:自建筑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5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

24.胡家老屋(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胡进村十组)。

保护范围:自胡家老屋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10米。

25.儒学大成殿(孝感市云梦县和平东路与湖光路交汇处)。

保护范围:自儒学大成殿建筑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10米。

26.紫云区农民协会旧址(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陶家边村)。

保护范围:自文物本体向四周分别延伸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

27.老宗屋(咸宁市通山县洪港镇江源村)。

保护范围:东至文化广场,西至后檐巷道,南北各至两侧空场巷道。

28.义筹老屋(咸宁市通山县洪港镇江源村)。

保护范围:东至老屋偏屋后檐,西北至老宗屋后檐,南至江源河。

29.莲花池遗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绿水村)。

保护范围:自莲花池遗址本体向外延伸3米。

建设控制地带:地宫内其余空间。

30.戴家仓屋(随州市随县万和镇解河村)。

保护范围:以寨墙及护寨河本体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米。

31.李家沟桐柏军区政治部旧址(随州市随县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

保护范围:自旧址本体向四周分别延伸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米。

32.天子岩手印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官渡口镇小溪河村)。

保护范围:岩画所在崖壁长100米、高10米范围内的山岩本体。

建设控制地带:岩画所在崖壁前20米至坡坎处,纵长300米至山崖边缘处范围内。

33.金果坪红三军旧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金果坪乡汪家村一组)。

(1)红三军政治部保卫局旧址。

保护范围:房屋北、南、西三面外墙1米范围内,东北面屋檐滴水至江定翠房屋处。

建设控制地带:以房屋外墙为基准,西面外延至5米处,南面外延10米至公路外田地处,北面江定翠房屋北侧外墙外延至10米处,东面外延18米至江定翠房屋东侧外墙基线5米处的范围内。

(2)贺龙旧居及红三军军部旧址。

保护范围:房屋东、南、西三面外墙2米范围内,北面至房屋前10米院坝坡坎处。

建设控制地带:以房屋外墙为基准,东面至27米水沟处,西面至10米公路处,南面至田地10米处,北面至23米水沟处的范围内。

34.巴东红旗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清太坪镇桥河村)。

保护范围:干渠、隧洞、建筑物本体及附属设施。

建设控制地带:渠道两侧10米范围内;隧洞、建筑物外墙至四周10米范围内。

35.红二军团总指挥部旧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五组)。

保护范围:以旧址文物本体及周边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西北方延伸5米,向东南方延伸8米。

36.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军部旧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走马镇梅坪村九组)。

保护范围:自旧址文物本体向四周延伸15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

37.万里茶道鹤峰段。

(1)连三坡古茶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五里乡南村村四组)。

保护范围:茶道周围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周围山地延伸80米。

(2)红茅尖摩崖石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燕子镇桃山村六组)。

保护范围:北面以石壁为界,东、南、西面各向外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38.鹤峰红三军军部旧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中营乡麻水红岩坪村)。

保护范围:鹤峰红三军军部旧址四周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米。

39.黄金洞炼硝场遗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黄金洞乡黄金洞内)。

保护范围:东沿河向外延伸50米,南洞口向外延伸120米,西洞口向外延伸1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东从保护范围向西延伸150米,西南从洞口保护范围向西延伸165米。

40.大寨坪遗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清坪镇马家坪村)。

保护范围:东沿大寨门向外延伸268米,南沿轿子岩向外延伸156.6米,西沿小寨门向外延伸150米,北沿斧头堡向外延伸228米。

建设控制地带:东从保护范围马家坪向外延伸1588米,南从保护范围村委会向外延伸1170.4米,西从保护范围庙丫口向外延伸676米,北从保护范围梨树丫向外延伸519米,西南从保护范围村委会向外延伸2409米。

41.老虎洞电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老虎洞村)。

保护范围:东以发电机房为界,向外延伸至国电公司办公区围墙;西以拦河坝为界,向外延伸100米;南以文物本体南边为界,向外延伸至蓝河右岸;北以文物本体南边为界,向外延伸至红山坡脚线。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西面沿蓝河上游向外延伸200米,东、南、北面各向外延伸10米。

42.野椒园张氏侗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晓关侗族乡野椒园村)。

保护范围:以野椒园张氏侗寨张家院子四合天井院为核心向外延伸,东至张冬平房屋90米,南至水塘70米,西至乡村公路30米,北至张友德房屋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至输电杆50米,南至停车场50米,西至青山梁山山脊100米,北至公路里坎50米。

43.禹王宫古戏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晓关侗族乡黄河村十三组)。

保护范围:以戏台为中心向外延伸,东面至封火墙8米,南面至岩院坝15米,西面至封火墙8米,北面至山门石墙1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南面至晓关侗族乡文化体育服务中心6米,北面至公路外坎1米,东、北面与保护范围重合。

44.黑龙河石拱桥。

(1)倒影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清水塘村四、五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石子路外坎5米,南面至河流下游10米,西面至石子路外坎5米,北面至河流上游10米。

(2)双月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清水塘村九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石子路外坎5米,南面至河流下游10米,西面至公路外坎5米,北面至河流上游10米。

(3)双步凉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清水塘村二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水田5米,南面至河流下游5米,西面至公路外坎5米,北面至河流上游第一根电杆5米。

(4)公母渠渡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马家寨村一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小路外坎5米,南面至高洞5米,西面至小路外坎5米,北面至河流下游5米。

(5)犀牛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马家寨村一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小河沟上游5米,南面至玉米地堡坎处2米,西面至河流下游5米,北面至朱官富房屋右侧面3米。

(6)狮子沟凉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马家寨村二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河流下游5米,南面至柚子林5米,西面至河流上游5米,北面至王梅珍房屋院坝3米。

(7)狮子口引水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高罗镇马家寨村二组)。

保护范围:自桥体向四周延伸,东面至田坎处3米,南面至小路外坎3米,西面至水沟上游5米,北面至小路外坎3米。

45.建始文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草籽坝社区)。

保护范围:建始文庙建筑本体四周10米范围内。

建始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数字博物馆项目申请书

数字·艺博专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联合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摘要 数字·北京艺术博物馆(简称“数字·艺博”)是以确定馆藏文物数量、提高文物管理水平为基础目标,以调查馆藏珍贵文物资源、采集文物基础信息为基本形式,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的数字化基础工程。通过数字·艺博项目,将北京艺术博物馆打造成一个重要的文物数字化展示、保护与交流的专业平台,一个集观赏性、知识性、互动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字博物馆,成为北京市乃至全中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管理机构。

1项目背景 1.1艺博介绍 北京艺术博物馆坐落于明清宝刹万寿寺内。万寿寺始建于明朝万历五年(1577年),是皇家专用庙宇,历经康熙,乾隆,光绪皇帝几次大规模翻修,形成了集寺庙、行宫、园林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其总分为东中西三路,共占地50余亩,有“京西小故宫”之美誉。北京艺术博物馆现收藏各类古代艺术品近八万余件,上起原始社会,下迄明清,藏品门类广泛,主要包括历代书法和绘画,碑帖及名人书札,宫廷织绣,宫室瓷器,古代家具,历代钱币及玺印等,还收藏了上自宋代下至民国的古籍图书十余万册。 北京艺术博物馆日常主要提供三类展览服务,首先是体现其“博物馆”属性的馆藏文物展示,艺术博物馆定期举行各种主题的古代文物展,例如《天地之灵—商周玉器珍品展》、《清代帝王生活侧影展》、《吉祥物语—中华名族艺术珍品展》等;其次是体现其“艺术”属性的当代艺术家作品展,例如《传灯者—冯耀午佛教人物造像展》、《翰墨情缘—张翁图书法作品展》、《在路上—郭大公纪行摄影展》等;最后还包括北京艺术博物馆所在地万寿寺的保护及对外展示。万寿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将皇家行宫与寺庙结合的建筑群体,寺内建筑雕梁画栋、独具匠心,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 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

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 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③、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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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f211918166.html,/ 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doc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64号)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

重庆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 龙骨坡遗址更新世重庆市巫山县(第四批) 钓鱼城遗址宋、元重庆市合川区(第四批) 高家镇遗址旧石器时代重庆市丰都县(第五批) 天生城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万州区(第七批) 老鼓楼衙署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重庆冶锌遗址群明至清重庆市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七批) (二)古墓葬 荆竹坝岩棺群战国至汉重庆市巫溪县(第七批) 汇南墓群汉至六朝重庆市丰都县(第七批) (三)古建筑 张桓侯庙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五批) 石宝寨明、清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丁房阙——无铭阙东汉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白帝城明至清重庆市奉节县(第六批) 湖广会馆清重庆市渝中区(第六批) 独柏寺正殿元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重庆古城墙明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彭氏宗祠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七批) 双桂堂清重庆市梁平县(第七批) (四)石窟寺及石刻 北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唐、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第一批) 含: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宝顶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第一批)含:石门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白鹤梁题刻唐至清重庆市涪陵区(第三批)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隋至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含:千佛寺摩崖造像唐至元、明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涞滩二佛寺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宋至元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瞿塘峡摩崖石刻南宋至民国重庆市奉节县(第七批) 弹子石摩崖造像元至清重庆市南岸区(第七批)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第一批) 含:中共代表团驻地旧址 1945-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含:《新华日报》营业部旧址1940-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 1943-194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批) 桂园近代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赵世炎故居 1904-1914年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五批)杨氏民宅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六批) 育才学校旧址 1939-1945年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刘伯承故居 1897年重庆市开县(第七批) 聂荣臻故居 1899年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旧址群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七批)峡防局旧址北碚区文星湾1巷33号 红楼旧址北碚公园内 清凉亭旧址北碚公园内 农庄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磐室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竹楼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柏林楼北温泉公园内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上海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概要

上海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你去过几个? 1.上海孙中山故居 位于上海市香山路7号(原莫利爱路29号),1918至1924年间孙中山先生和夫人宋庆龄在此居住。1925年3月25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临终留下《家事遗嘱》,将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留给了夫人宋庆龄。此后,宋庆龄继续在寓所内居住,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离沪移居香港、重庆。抗战胜利后,1945年底宋庆龄回到上海,将寓所赠与国民政府,作为孙中山的永久纪念地。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 位于上海市霞飞路渔阳里(今淮海中路567弄)6号。为两层楼砖木结构石库门建筑。该弄于民国4年(1915年)8月下旬始申请建,约次年至民国8年前建成。坐北朝南,原由戴季陶租用。1959年5 月26日,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鲁迅墓 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2288号鲁迅公园(原虹口公园)内西北隅。1936年10月19日,鲁迅在上海逝世。22日,鲁迅丧仪在万国公墓礼堂举行,后遗体葬于公墓东侧 F区。1956年10月14日,鲁迅逝

世二十周年时,鲁迅墓从万国公墓迁到虹口公园内。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 位于上海市望志路106、108号(今兴业路76、78号)。沿街并排两幢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坐北朝南。该楼于民国9年(1920年)夏秋间建,与左右紧邻4幢同类房屋同时建成,属贝勒路树德里(今黄陂南路374弄)一部分。是为上海典型石库门式样建筑,外墙青红砖交错,镶嵌白色粉线,门楣有矾红色雕花,黑漆大门上配铜环,门框围以米黄色石条。1921年7月23日晚,中共“一大”在此召开。1952年9月,中共“一大”会址修复,建立纪念馆并对外开放。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豫园 位于上海老城厢东北部,北靠福佑路,东临安仁街,西南与老城隍庙、豫园商城相连。它是老城厢仅存的明代园林。园内楼阁参差,山石峥嵘,湖光潋滟,素有“奇秀甲江南”之誉。豫园始建于明嘉靖年间,原系潘氏私园。豫园始建于一五五九年,距今已有四百余年历史。它原是明朝一座私人花园,占地三十余亩.园内有三穗堂、大假假山、铁狮子、快楼、得月楼、玉玲珑、积玉水廊、听涛阁、涵碧楼、内园静观大厅、古戏台等亭台楼阁以及假山、池塘等四十余处古代建筑,设计精巧、布局细腻,以清幽秀丽、玲珑剔透见长,具有小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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