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种类

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法律推理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论国际法规范的位阶

论国际法规范的位阶 摘要: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位阶;强行法 一、法律位阶与国际法位阶 (一)法律位阶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先生的理解,法律位阶是“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①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存在紧密联系。因此,法律位阶通常与“法律的效力层次”、“效力等级”等不加区分地使用。 法律位阶的提出旨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即当不同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宪法居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置。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次之,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居于法律之下。②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其基本规

则表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在国内法上,判断法律位阶的基本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立法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在效力层次,这个法律低于另一个法律。(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③ 从国内法关于法律位阶的含义可知,法律位阶理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和功能:其一,规范制定的权限。表现在立法过程中,即下位法应当依上位法制定,不得超出立法权限范围。其二,规范效力的检验。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遇有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上位法优先。 (二)国际法位阶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沃尔夫冈·弗里德曼在其著名的《变动中的国际法结构》中论证了国际法的位阶问题。基于其所处的时代,弗里德曼对传统的“共存法”进行补充,提出“合作法”的概念。然而,尽管论及到国际法的位阶,但其核心并非论证国际法位阶的存在,而是将其作为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吸引他的位阶问题主要来自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此问题上的区别,他预见到:在适当的时候,国际法无疑要么建立起更为明确的规范位阶和更强有力的制裁,要么衰落并消亡。而目前所处的时期不是黎明,就是黄昏。④在该著作出版后的几十年间,关于国际法位阶的理论以各种形式出现,如强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主体 一.法律解释的理解。我们要探究和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就应该先了解法律解释,我们应当在两种意义上来认识法律解释。其一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定法律条款之含义的技术,其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使法律文本获得意义的方式。 二.法律解释主体的概念 在理解法律解释之后,我们从法律解释广义和狭义上可知: 根据王利明的观点。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明的个人和组织。三.法律解释主体的特征。 1.法律解释者是有权解释的主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解释者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狭义来看法律解释正因为涉及“法律”这一特定概念,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力,是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具体个案的裁决,且这也是解释者的一种职务行为。不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解释等,这都是一种有权解释。 2.法律解释者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而进行的解释 按照古典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律不应当也不需要被解 释,因为法官只需要应用三段论式的简单逻辑推理就可以正确的裁判案件。现代法学在此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原则性与抽象性是成文法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性强;同时这也是成文法的弱点———难以概括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探寻法律稳定的原则,又要探寻法律发展的原则。具体案件事实与将要被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绝大部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者在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修剪缝合,有时甚至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3.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个案的纠纷而进行的解释。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案件中所包含的一半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是具有个性的,这种个性充分体现在个案的纠纷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的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阐明,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最终能达到解决法律个案的目的。 4.是要受到解释规则的约束。从法律解释的立场上看:解释者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以求做到依法裁判。法律解释活动主要发生在司法过程中,因而,解释者应该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按照传统法治的基本理论,行为者应依法办事,司法活动中应依法裁判。这其中的依法隐含着立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要作出其合法行为,解释者作出判断要依据已公布的法律,司法者不仅得搞清楚法律条文的意图,还得搞清楚立法者的意思。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当今世界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划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无外乎也是在这两大法系的范围内界定的,我们逐个分析,从我们对英美法系的认识,以及所接触的关于关于英美法系的书籍,电影等,我们可知,英美法系的法官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权 "英国的法院在解释、适用和补充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中的独立地位,乃是英国法院的宪法功能"。一句话表明了英国法院 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被公认的和理所当然的。这也是由信奉经验主义的英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将判例法看成常态而将制定法看成例外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而从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指出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传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 方法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一)法律解释种类: 1、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一般解释方法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三)特殊解释方法a、依解释的尺度:法律教育网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3、限制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b、依解释的自由度1、狭义解释:即严格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与字面解释的区别是,还要忠实于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2、广义解释:即不拘泥于文字含义,进行比较自由的解释。 大陆法系倾向于广义解释,普通法系倾向于严格解释;发展趋势:都较多地采用广义解释。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什么是民事责任?□作一般了解。〖区别于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什么是侵权行为?□作一般了解。 答: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00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一般了解。 答:《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004什么是行政责任?□一般了解。 答: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005什么是行政处罚?◎一般了解。 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法的本体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定义 2. 法律规则 3. 法律原则 4. 法律概念 5. 法律部门 6. 法的效力 7. 法律关系 8. 法律事实 9. 法律事件 10.法律程序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法”字的产的含义的是()。 A.平之如水 B. 法,刑也 C . 公平D.保障权利 2.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在汉语中,法仅指成文法,不包括不成文法 B. 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二义 C. 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代替 D. 在汉语中法与律含义一致 3.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 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 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6.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7. 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1、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案件? 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矿产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当由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矿产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采矿 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勘查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三、非法转让的行为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 (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

卫生政策法规: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卫生政策法规: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 1)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作人员或公民违反卫生法中有关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形式: ①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行政制裁。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法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1)卫生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卫生事业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形式: 违反卫生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它以赔偿责任为主要形式,即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种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3、刑事责任 1)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2)形式: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查看更多医疗卫生备考知识点,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f25492866.html,/kszl/ylws/241/ 关注微信:中公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微信号:yixue99 (温馨提示:对于百度文库的链接全选中即可打开,对于下载的文档按住ctrl+鼠标左键即可打开,点击链接查看更多相应的内容)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25492866.html,/微信;yixue99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一、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否适当、立法技术是否完美、文字表述是否优美,不作审查。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发回修改。若发现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作出处理规定:第一,如认为省、自治区的规章不适当,可以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当然有权批准与省、自治区规章不同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其效力即高于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在较大的市范围内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执行。如果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省、自治区规章因不适当,不宜在其他地区执行,在批准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的规章或责成省、自治区政府作出修改。第二,如认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可以责成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一一小前提一一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一一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 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 原旨主义 --------------------------------------------- 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 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 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结合两本书归纳法律解释方法:(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解释问题 凯尔森张书友法律解释之本质 法律机构(legal organ)若欲适用法律,其必先确定所适用规范之意义,即其必先“解释”该规范。因此,法律解释乃是一项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适用过程的智力活动(intellectual activity)。在个案中,我们谈论法律解释时常常会想到对制定法(statute)的解释,在从案件中适用的制定法中的一般规范(general morm)推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中的个别规范(individual norm)的同时,我们必须回答赋予此个别规范何种内容这一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宪法的解释,假如将在较低的位阶适用宪法,诸如立法程序以及紧急规则(emergency regulations),或者实施其他直接由宪法授权的行为;国际条约所创造的规范或习惯所创造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若被某政府、国际及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于个案,则也需要解释。此外,还有对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法律行为(legal transactions)等等的解释——一言以蔽之,一切法律规范皆须解释。非但如此,那些必须通过使其行为避免制裁而达到守法的个人,也必须理解法律以确定其意义。最后,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在描述实在法(positive law)

时也必须解释其中的规范。因此,我们就必须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机关(law-applying organ )的解释和个人以及(尤其是)法律科学的解释。 首先,我们将讨论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适用行为之相对不确定(Relative Indefiniteness) 法律秩序(legal order)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譬如宪法与制定法,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之关系乃是一种决定(determining)或拘束(binding)关系:上位规范规制创制下位规范之行为;上位规范不仅决定下位规范创制或行为之实施程序,而且——有可能——决定规范或行为之内容。此种决定都从来是不完全的,上位规范不可能从方方面面对其适用行为进行拘束,常常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裁量(discretion)之空间,因此与下位规范相关的上位规范仅具有框架特征,而有行为填充之,纵然再细致的命令也必须给执行命令者留有或多或少的裁量空间。若A机关命令B 机关逮辅C人,B机关也必须依其自身之裁量决定何时、何地及如何执行逮捕命令——这种裁量的必要性源于命令机关未能预见、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预见的复杂环境。 (二)法律适用行为之有意不确定(Intentional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摘要]当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方法论僵化,导致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研究难有进展。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价值,在既有研究中也没有获得充分展现。《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研究拓展至民法性质与人性假设层面,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塑造为“正反面、六原则”体系,从行为能力、准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时效角度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论展开,实现了方法、本体与规范的多维创新。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 围绕我国民法应构建哪些基本原则,学界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对《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条文解释上,这种纯法条解释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底蕴。并且,既有研究均主要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也缺乏应有的关注。王立争博士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另辟蹊径,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了方法论、本体论和规范论三重层面,学术视角新颖,学术观点创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拓展 该书首先开辟了民法基本原则两个崭新的方法论领域,即以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人性假设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并将民法的性质论与人性论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构成。 该书认为,民法的性质可抽象为民法的谦抑性,其又包括有限性与宽容性两个方面。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相应地,民法应减少强制性规范的配置,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的供给。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 民法的宽容性,意味着民法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民法是权利法,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必然要求民法具有宽容的胸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易。对民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交易行为,民法也应体现出应有的宽容。 近代人性论之历史语境为人性恶理论,关注的是人的欲望、自由与理性,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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